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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诫勉制度

时间:2022-09-10 13:5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谈话诫勉制度,供大家参考。

谈话诫勉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更好地履行纪检工作职能, 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 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 根据区纪委和市局纪检组的有关规定精神, 特制订本制度。

 一、 谈话诫勉的对象 在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 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

 二、 谈话诫勉的适用范围 1. 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 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 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 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 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 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 其它需要实行谈话诫勉的事项。

 三、 谈话诫勉的实施办法 1. 决定对党员干部谈话, 应当由纪检组长提出意见,报局党组审定后实施。

 2. 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主谈。

 3. 对党员干部谈话, 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

 4. 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四、 谈话诫勉的内容 1. 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 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 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 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 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 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 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诫勉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五、 谈话诫勉的要求 1. 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 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 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 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2. 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 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 拖延; 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 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 信访举报人等。

 否则, 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3. 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

 六、 谈话诫勉后的处理 1. 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 不徇私情、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 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 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 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 对思想、 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 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

 对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3. 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 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 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 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 谈话人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研究处理。

 4. 谈话记录和处理结果情况应及时存入干部的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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