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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奖励制度8篇

时间:2023-08-22 14:55:04 来源:网友投稿

企业奖励制度一、工作制度1及时了解当天的餐桌预定情况及餐厅服务任务单,并落实安排好餐桌2接受客人的临时订座3负责来餐厅用餐客人的带位和迎送接待工作4仪容郑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奖励制度8篇,供大家参考。

企业奖励制度8篇

企业奖励制度篇1

一、工作制度

1及时了解当天的餐桌预定情况及餐厅服务任务单,并落实安排好餐桌

2接受客人的临时订座

3负责来餐厅用餐客人的带位和迎送接待工作

4仪容郑洁,不擅离岗位

5解答客人提出的有关饮食,饭店设施方面的问题,收集有关意见,并及时向餐厅主管反映

6婉言谢绝非用餐客人进入餐厅参观和衣着不整的"客人进餐厅就餐

7根据不同对象的客人,合理安排他们喜欢的餐位

8保证地段卫生,做好一切准比

9在餐厅客满时,礼貌地向客人解释清楚并热情替客人联系或介绍到其他的餐厅就餐

二、服务员岗位职责

1按照规格标准,布置餐厅和餐桌,做好开餐前的准备工作

2确保所有餐具,玻璃器皿等清洁,卫生,明亮,无缺口桌布,餐巾干净,挺括,无破损,无污迹

3仪容整洁,不擅自离岗

4勤巡台,按程序提供各种服务,及时收撤餐具,勤换烟蛊擅于推销酒水饮料

5按服务程序迎接客人入座酒席,协助客人点菜,向客人介绍特色或时令菜点

6开餐后,搞好餐厅的清洁卫生工作

7熟悉餐牌和酒水牌的`内容,如:食品的制作方法等

8做好餐后收尾工作

三、跑菜员岗位职责

1做好营业前洁净餐具,用具的卫生入柜工作,保证开餐时使用方便

2准备好开餐前各种菜式的配料及走菜用具,并主动配合厨师出菜前的工作

3了解菜式的特点,名称和服务方式,根据前台的时间要求,准确,迅速地将各种菜肴送至前台

4了解结账方式,妥善保管好订单,以便复核

5协助前台服务员做好餐前准备,餐后服务和餐后收尾工作

6协助厨师长把好质量关,如装盘造型,菜的冷热成都等

7协助前台服务员,沟通前后台的信息

企业奖励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技术创新,激发员工的创新潜能,提高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并参考一些知名公司的成熟经验,将原有的《新产品开发奖励办法》和《机械工艺、设备改进创新项目的奖励办法》合并、归纳、完善后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

第二章技术创新类别和奖励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创新为公司各部门为了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所进行的一切有价值的、能够产生持久影响力的技术改进和创造活动,包括技术创新、发明专利和技术改造。

第四条技术创新指为了研发新产品或提升现有产品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而做出的各项改进、改善与发明(专利)等:

1、研发新产品:根据市场需求,新研发的产品;

2、产品技术创新: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配方,提高现有产品质量,改善产品性能,节约原材料等;

3、工程技术创新:通过对设备、工艺过程、操作技术、工、夹、量具、试验方法、计算技术、运输及储藏等的改进改造,从而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

4、通过对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改进,提高安全水平,减少工伤事故;

5、其它创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技术(人才),使公司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等。

第三章创新评审和奖励机构

第五条公司成立由分管副总领导,项目投资部、财务部、企管办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创新管理与评审委员会,领导公司创新管理和评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公司生产和经营需要,公布创新需求,指导公司有关机构、人员的创新工作;

(二)对公司创新项目进行评审;

(三)对有关创新项目进行奖励。

第六条公司项目投资部代表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履行创新管理日常职责;项目投资部可召集有关部门对创新项目的奖励征集意见。

第四章项目的立项、批准和验收

第七条提出项目设计方案者,要将设计方案提交到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属意见后报总工程师,经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批准为正式立项;

第八条项目获得立项后,项目主要实施部门负责项目推进和阶段检查,若无法按原方案实施,则应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报告或项目方案改进报告;

第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提出项目完成验收申请,由总工程师或责成某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章奖励标准

第十条公司采取多样化的创新奖励方式,包括奖金、实物、带薪休假、旅游等。

第十一条公司职工根据生产或客户的需要,创新发明新产品或新技术、新工艺,应用于生产或销售并取得授权专利的,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在随后的三至五年中再给予效益提成奖励。

第十二条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xx元;外

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第十三条专利产品实施后,从新增利润中再给予提成奖励;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年提奖15%,第二年提奖12%,第三年提奖8%;第四年提奖5%;第五年提奖2%;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年提奖10%,第二年提奖5%,第三年提奖2。5%;专职外观设计人员按上述标准的50%计奖。

第十四条非专利类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从项目实施后的新增利润中给予提成奖励;第一年提奖15%,第二年提奖10%,第三年提奖5%;

第十五条对本公司持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在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收取转让或使用费用的,从税后的收益中提取15%作为项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

第十六条对职工的非职务创新和发明,如被公司采用并能产生效益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与奖励。

第六章技术创新奖励评审

第十七条申报评审的创新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必须是已实施的;

(二)经验证、核算产生实际经济价值的;

(三)附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总结等;

(四)创造的经济价值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受益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所属各公司、部门、子(分)公司每年自行组织1—2次内部创新发明初评;属于独立核算的公司,报公司分管领导和财务部、项目投资部备案后直接实施奖励;非独立核算的公司或部门将项目材料报送公司财务部和项目投资部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创新项目提报集团公司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每季度项目投资部将经财务部审核后的创新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和技术审核,并将结果提交创新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公司创新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创新项目评审,并实施奖励。

第二十一条创新项目经审核通过后,涉及到工艺流程或标准的,纳入公司有关正式工艺流程、标准当中,由有关部门、子(分)公司负责推广落实,并考核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创新项目评审程序:

1、项目完成并正式进入生产或销售阶段验证三个月后(对时间跨度较长的大项目,可以分阶段申请),于每季后20日内由项目完成人(或项目完成部门)经部门经理(部长)提出申请,并附项目的论述报告、总结报告等相关书面材料,报公司项目投资部进行初步筛选和技术审核,由项目提出部门经理和公司项目投资部共同确定项目的保密等级。

2、公司项目投资部在收到申请后3个月内组织审核小组验收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后向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评审委员会每年可做两次评审,上半年提报的项目,于第三季度完成评审;下半年提报的项目于来年的第一季度完成评审工作。

3、审核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审核小组的成员不能审核自己或同部门人员的项目。

4、项目投资部及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以下资料进行审核并提供审核意见:

1)项目的立项背景和理由。

2)项目的创造性、实用性及应用范围。

3)项目实施前后的效果对比;此项需有详细、具体的效益指标计算。

4)项目对公司今后的发展影响自我评价。

5、跟踪、推广。评奖3—6个月内,由审核小组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反馈;对于具有推广意义的项目,由审核小组拟定项目推广意见书,报公司批准后在适用范围内进行推广;有推广或执行不力的,将给予一定处罚。

第七章、奖项的控制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评审委员会审定认为不符合奖励条件者,应据实书面通知原申请人或部门。对于经济效益不容易估算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可按其作用大孝技术难易、创新程度、推广价值,给予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判,确定相应的奖励标准。

第二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公司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其荣誉称。

企业奖励制度篇3

第一条

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

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各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

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

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的。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按具体考勤制度细则执行,并取消该月全勤奖)。

2、每月出现三次以上OA日志未记录或无效补录,罚款50元;每月出现十次以上OA日志未记录或无效补录,罚款100元;(公司办公OA管理系统中工作日志记录做为绩效考核的。一部分;OA日志原则上要求当日事当日毕,记录内容请尽量跟进当日所做事情:起因,处理,结果及相关协调;补录日志不能超过1天(第二日24点前为有效补录,超过一天后补录无效),出差可以提前一天记录日志,说明出差原因,出差地点,在出差回来后阐明事件处理结果,相关的衔接工作等等)。

3、在工作时间嬉戏、上网聊QQ工作以外内容、撤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50。

4、方案设计及预算错误、工作失误等轻微过失罚款100元。

5、工作中重大过失者罚款20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遗失经营管理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不配合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9、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传、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0、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阴,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1、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2、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辞退或开除处分,对处以辞退、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按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酌情赔偿公司损失。

1、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主信而遭受损害。

2、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要求,情节严重。

3、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4、故意泄漏公司机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5、拒不执行总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他人工作的。

6、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失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7、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8、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9、旷工或从事其它兼职的。

10、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扰乱公司秩序的。

11、违反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的。

12、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在处分决定形成后3日内陈述理由申辩,并以申辩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库伯教育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亦同。

企业奖励制度篇4

1、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企业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原则,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河南省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方法》

3、奖励原则

3.1本企业应对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发给奖励、报酬,并由本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2对该项发明创造及实施效益记入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技术档案,作为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升和其他奖励的依据。

3.3本制依据发明创造的数量给予奖励、报酬。同一项发明创造具有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按照其对该项专利的贡献大小,共同享有本制度下的奖励、报酬;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3.4本制度规定的奖励,报酬以现金给付为原则,本企业同时有权决定以股份、股份或等价值的其他形式给付。

3.5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本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其应当获得的奖金仍向其发放,本制度规定的报酬不再发放。

3.6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死亡的,其应当获得的奖金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本制度规定的报酬不再向继承人发放。

4.奖励、报酬标准

一次性奖金

4.1本企业被授予专利权的,应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一次性奖金,发明专利每项3000元;实用新型每项XX元;外观设计每项1000元。

专利实施后的报酬

4.2对形成独立产品的发明创造并在本企业实施取得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除获得上述4.1条的奖励外,每年从实施专利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其中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按5%,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按1%

4.3一项发明创造形成的多种独立产品的,按照多种产品的税后收益总额提取第4.2条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多项专利形成一种独立产品的,基本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税后收益的70%提取第4.2条所规定的比例,依存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税后收益的30%提取。

4.4本企业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从收取的转让费或使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3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5本企业无偿或低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参照其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的市场价格的税后收益,按照本制度向发明人或

设计人支付报酬,市场价格,由本企业和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市场价格。由本企业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商确定,或者协商委托评估确定。

获得侵权赔偿后的报酬

4.6本企业从侵犯专利纠纷的调解、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视为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发明创造的收益。本企业按本制度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

采纳建议

4.7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企业采纳而完成发明创造,并获得专利权的,企业将参照第4.1条标准的10%-50%给予一次性奖金,不享有第4.2-4.6条所规定的报酬。

5、奖励支付

5.1第4.1条和第4.7条规定的一次性奖金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放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向行政部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定,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人事部门发放,每半年办理一次。

5.2第4.2条、第4.3条规定本年度的报酬,本企业将于下年度于6月30日前办理,由主管部评审,并经财务部门审计,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5.3第4.4-4.6条规定的报酬,本企业取得费用或协商确定后三个月内发放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6、附则

6、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濮阳市东昊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6.2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本企业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调解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6.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制定人:有限公司(盖章)

批准人: (签字)

公布日期:

企业奖励制度篇5

一、奖励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诚信守法,依法纳税,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企业经营者素质较高,注重职工待遇提高和社会公益事业。

(二)项目投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装备在行业内领先,对提升产业层次,调整结构有较大带动作用。

二、具体奖励办法

第一类:工业经济类

(一)技术创新奖

工业开票销售1000万元以上企业,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有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企业淘汰传统产业落后产能、转型改行、升级改造,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0.4%奖励。企业新兴产业技术改造、生产扩能,符合《市制造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投资额再加0.6%奖励。

(二)发展贡献奖

1、工商开票销售超20亿元的村奖100000元,首次超10亿元的村奖50000元。

2、独立核算企业入库税金(国地税、不含退税)首次超千万元的奖50000元。

3、独立核算企业新增入库税金(国地税、不含退税)100万元奖励10000元、200万元奖励20000元、300万元奖励30000元、400万元奖励40000元、5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0元、1000万以上奖励100000元。

(三)科技创新奖

1、开发科技新产品(成果)奖:国家重点新产品80000元/只,国家级新产品50000元/只,省级新产品30000元/只。

2、科技进步奖:省级一等奖25000元/只,二等奖20000元/只,三等奖15000元/只;市一等奖15000元/只,二等奖10000元/只,三等奖8000元/只;市一等奖8000元/只,二等奖5000元/只,三等奖3000元/只。

3、申报专利奖:国际专利20000元/件,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3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20xx元/件。单个企业(含个人)申报专利10件以上,另再奖励10000元,单个企业(含个人)申报专利30件以上,另再奖励30000元,单个企业(含个人)申报专利50件以上,另再奖励50000元。

4、申报并批准科技企业奖:省民营科技企业10000元/个,高新技术企业80000元/个,省双密集企业50000元/个。

5、建立科技研究所: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80000元/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0000元/个,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0000元/个,市研究所20000元/个。

6、承担国家创新基金、攻关项目:80000元/项,承担国家863项目:80000元/项,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级50000元/项,省级30000元/项。

(四)品牌战略奖

1、商标奖:新注册商标(含境外注册)800元/类,获中国驰名商标50000元/只,省著名商标30000元/只,市知名商标10000元/只。

2、争创名牌奖:获中国名牌产品50000元/只,省名牌产品30000元/只,获中国质量管理奖的企业30000元/个,中国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20000元/个,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20000元/个,省质量信用产品5000元/只,市名牌产品10000元/只。

3、技术标准战略:批准成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或工作组的,一次性奖励50000元。凡作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主要起草单位的,每完成1个国家标准项目,一次性奖励30000元,凡作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主要起草单位的,每完成1个行业标准项目,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五)节能及循环经济项目奖

1、对节能及循环经济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在达到一定投资规模且产生较好效果的基础上,按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2、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且采用高效设备予以更新的,在达到一定投资规模且产生较好效果的基础上,按淘汰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淘汰设备已满服役年限的不予补助。

第二类:现代服务业类

(一)税收优惠。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新办商贸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第一年减免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镇财政视财力情况对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重点企业和税收大户进行适当奖励。

(二)统一收费优惠。新办商贸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统一收费。对年开票销售新增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包干,以年开票为基数,核定应交总额,定额收取,一定3年不变;对暂时未达到1000万元销售的,待超过1000万元以后同样实行统一收费包干;对特殊行业的商贸流通企业(指汽贸经销、物流、重点专业市场)其统一收费优惠可与政府另行商定。服务业企业缴纳的统一收费不列入镇对各村(单位)的统一收费包干基数,由镇财政直接返还给服务业企业。

(三)对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入库税金首次超千万元和新增入库税金超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工业企业标准进行奖励。

(四)对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当年开票首次超5000万、1亿、2亿分别奖励5000元、10000元、20000元。

(五)凡当年新办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额30万元以上),经营方式、业态属于市或行业首创的,经公开评议后,奖励10000元。

(六)本镇服务业企业获国家部委级评定的荣誉称号,或通过国际行业标准论证的,奖励50000元;获省厅级以上评定的荣誉称号,奖励20000元;获市级以上评定的荣誉称号,奖励10000元。

第三类:外向型经济类

(一)提供有价值外资项目信息奖

对提供确有价值外资项目信息者,根据项目大小由镇政府一次性奖励3000-30000元。

(二)实际到位外资奖

1、鼓励类外资项目:对引进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资项目的有功人员,按照外资实际到位额(外商直接投资的现汇、设备)的1%实行一次性奖励,其中市开放型经济奖励基金直接奖励0.3%,其余0.7%如独资由镇政府奖励0.7%,如合资由镇政府奖励0.5%,由项目受益单位支付奖励0.2%。

2、允许类外资项目:对引进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类的外资项目的有功人员,按照外资实际到位额(外商直接投资的现汇、设备)的0.5%奖励。如独资由镇政府奖励0.5%,如合资由镇政府奖励0.3%,由项目受益单位支付奖励0.2%。

(三)赴境外投资兴业奖

当年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在境外举办生产型企业,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每个项目由市政府奖励30万元;中方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每个项目由市政府奖励20万元;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每个项目由市政府奖励10万元;中方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每个项目由市政府奖励5万元。对当年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在境外举办非生产型企业(机构)的,每个项目由市政府奖励2万元。

第四类:重点领域突破类

(一)企业上市突破奖

为推动企业上市,对本镇首家上市企业,镇政府奖励企业100万元;对上市企业的有功人员奖励6万元,其中市政府奖励2万元,镇政府奖励4万元。

(二)引进大项目奖

1、引进协议注册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且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再分别奖励有功人员15万元、10万元,其中市政府奖励5万元、3万元,镇政府奖励10万元、7万元;引进协议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且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再由镇政府分别奖励有功人员4万元、2万元。

2、引进中国大陆境内(镇域范围外)且已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固定投资额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镇政府奖励有功人员10万元;固定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镇政府奖励有功人员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镇政府奖励有功人员3万元。

3、引进的农业、服务业企业项目,镇政府视情况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对引进的房地产企业按相关文件规定另行实施奖励。

4、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协议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且有外资到位的再奖励有功人员6万元,其中市政府奖励2万元,镇政府奖励4万元。

5、引进独立注册外资研发中心且有外资到位的再奖励有功人员15万元,其中市政府奖励5万元,镇政府奖励10万元。

6、对引进协议注册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引进承接离岸服务外包的外资项目、引进协议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引进协议注册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农副业项目,且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再奖励有功人员6万元,其中市政府奖励2万元,镇政府奖励4万元。

以上奖励项目中:接受奖励的有功人员由政府和引进外资单位共同确认。如果引进外资项目有多名有功人员,则视功劳大小分享有关奖励。工业投入奖要提供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建设工程相关文件,科技创新和品牌战略奖要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号及获奖证书等,年终到镇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一奖项中年内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奖励项目,按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计奖。

企业奖励制度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职工行为,强化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打造高效的团队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发[1982]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对公司职工进行激励和约束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职工奖励

第三条奖励的项目分为个人荣誉奖、成果奖、其他奖三类。

第四条个人荣誉奖项:

(一)企业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和优秀员工:在一个年度内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或多次受到嘉奖的职工,根据公司工会每年颁发的文件精神组织评选,可获得年度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或优秀员工荣誉称号并记入个人档案。

(二)书面嘉奖:

1、在对外服务和协调工作中,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引起社会良好反响的;

2、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事故,或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的;

3、一贯服从领导,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

4、工作主动性强,常提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创造效益的。

由总经理提名或单位申报,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颁发书面嘉奖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三)通报表扬: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经营指标或工作任务的;在行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司总经理在全公司范围内的重要会议上给予表扬的。人事部门负责收集并形成书面决定,在公司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成果奖范围如下:

(一)管理成果奖:采用新的管理思路,创新公司的管理模式或者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改进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显成效的,可参评公司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管理创新成果奖或管理应用成果奖。

(二)技术成果奖:在企业工艺设计、工程施工、管网安装、管网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水表改进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以及将研究成果论文在省级以上杂志上公开发表或在供水行业获得论文奖的,并参评公司技术进步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技术成果奖或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奖。

(三)QC成果奖: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QC活动,通过活动解决管理或技术中的实际问题,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成果公司组织发表并给予奖励。对于优秀的成果,由公司推荐到上级发表。

第六条其他奖项如下:

(一)对举报违章用水、损坏供水设施的有功人员按《关于对举报违章用水、损坏供水设施的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执行。

(二)获上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种单项奖励的人员;

(三)公司内部开展各类管理活动中受奖人员;

(四)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报导、论文及照片新闻的在岗职工。

第七条物质奖励标准:

(一)获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者,奖励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获得公司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800元;

(三)获得公司优秀管理者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300元;

(四)获得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300元;

(五)获得书面嘉奖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100至300元。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也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

(六)成果奖及其他奖的奖励标准及奖励程序按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三章职工处罚

第八条职工处罚是对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及出现了工作过失的职工,进行相应的经济惩罚和行政处分。处罚的种类有四类:经济处罚、内部待岗、行政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留用察看5、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各类处罚可以并用。

第九条处罚范围如下:

(一)违反劳动纪律类

1、上班迟到、早退、串岗、睡岗的;

2、上班时间干私活、玩电子游戏、看小说等的;

3、不按规定请销假、无故缺席、擅离职守的`;

4、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聚众赌博等扰乱工作秩序的;

5、未经许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职权限以外的设备、仪器以及物品的;

6、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

7、内部退休、内部退职及请各类半年以上假期的职工,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协议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类:

1、违反供水业务规定,损害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的,由公司监审处按《职工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2、违反公司行风建设有关规定,服务态度恶劣,与用户争吵,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公司形象的;

3、弄虚作假,欺骗领导,骗取收入和奖励,或主管对职工错误给予包庇的;

4、遇到紧急情况或意外事故,有意回避逃离的;

5、无视领导,不服从工作分配,甚至违抗命令,威胁侮辱主管人员的。

(三)工作过失类:

1、消极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操作规程,或业务生疏,或玩忽职守,发生生产或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工作马虎、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企业浪费和损失的;

4、损坏公司设备或遗失物品和资产的。

第十条经济处罚标准:

(一)迟到、早退一次扣30元;迟到、早退一个半小时以上,视同旷工半天;迟到、早退三小时以上视同旷工一天;旷工1天,扣发月岗薪工资50;

(二)违反劳动纪律1、2、3、4、5点者,违反一次扣30元(一个月内三次视同旷工一天)。对违反劳动纪律,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按《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三)违反请销假规定,越权所批准的假期无效。对请假人按旷工处理,另扣部门负责人月岗薪工资20;

(四)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当事人按旷工行为处理。所在班组负责人停发三个月绩效工资,同时请人代工的职工其岗薪工资由公司在该单位工资总额中扣回;

(五)违反工作过失类第2点,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六)违反工作过失类第3、4点,损失1000元以下的,损失全额赔偿;损失1000元以上的,超过1000元部分赔偿5%(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七)对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者,每查处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其中第3点中骗取的收入和奖金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内部待岗规定:

(一)职工消极怠工,违反岗位职责或工作不到位,完不成工作任务,情节较轻的,经本单位研究同意,可给予内部待岗的处理,待岗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二)在单位劳动用工改革中,因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中落聘的职工,进入公司内部劳务市场按内部待岗接受管理;

(三)内部待岗三个月以上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根据《关于公司内部劳务市场的管理实施方案》向人事教育处提出报告,进入公司内部劳务市场接受管理;

(四)公司内部劳务市场负责接收待岗三个月以上的职工。根据《关于公司内部劳务市场的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行政处分规定:

(一)行政警告:因违反本办法受到1000元以上经济处罚的;或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以内或累计旷工5天以内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类第4、5点的;违反工作过失类,造成损失5万元以下的;

(二)行政记过:一年内连续旷工2-5天或累计旷工5-10天的;因工作过失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一年内受到两次行政警告处分的;因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受到有关部门效能告诫的;因工作过失,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三)记大过:受到记过处分后一年内再受行政处分的;或因工作过失造成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或一年内连续旷工5-10天或累计旷工10-20天的;

(四)留用察看:记大过后一年内再受行政处分的;因工作过失造成1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一年内连续旷工10-15天或累计旷工20-30天的;

(五)开除:一年内多次受到行政处分仍不改正的,因违法被判刑的。

(六) 对受行政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工资;对受行政记过处分者,停发四个月工资;对受记大过处分者,停发五个月工资,对受留用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停发工资,以上停发工资期间按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含30天)的;

(二)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内部退休、内部退职及请各类半年以上假期职工,因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协议,并根据协议规定要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对公司级领导干部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对中层干部的处分,由组织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后,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中层以下职工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对职工经济处罚,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二)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附证据,报有关部门核实并征求工会意见后,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由人事部门负责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单位和本人,并监督执行;

(三)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部门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后,由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书面意见由人事部门负责分别通知单位和本人,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开除职工基本程序如下:

1、开除职工时劳动人事部门必须认真核实所犯错误事实,如实提供材料和证据;

2、处理意见和事实材料要和被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慎重决定。如本人拒绝时,要有详细记录;

3、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处理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超过5个月时间;

4、开除职工必须经总经理提出,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主管部门和南昌市劳动部门备案;

5、开除决定应写明被开除原因;职工如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

6、形成处理决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本人,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开除处分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将人事档案移交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如发现包庇隐瞒或从轻处理,除令其纠正外,职工的处罚款项从所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对利用处分职工权力,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姑息包庇的人员,应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或有争议者,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如职工对调解答复不满意,还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申诉,申诉期内执行原处罚意见。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

(一)公司成立由公司工会负责、监审处、劳动人事处以及部份职工代表为成员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职工处罚申诉并调解劳动争议;

(二)收到报告之日起,由工会召集委员会成员听取争议双方理由;

(三)调解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委员会在受理后七日内向申诉者出具书面调解意见;

(四)争议申诉方在收到调解意见仍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第七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关条例、规定和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企业奖励制度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职工行为,强化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打造高效的团队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发[1982]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对公司职工进行激励和约束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职工奖励

第三条奖励的项目分为个人荣誉奖、成果奖、其他奖三类。

第四条个人荣誉奖项:

(一)企业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和优秀员工:在一个年度内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或多次受到嘉奖的职工,根据公司工会每年颁发的文件精神组织评选,可获得年度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或优秀员工荣誉称号并记入个人档案。

(二)书面嘉奖:

1、在对外服务和协调工作中,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引起社会良好反响的;

2、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事故,或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的;

3、一贯服从领导,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

4、工作主动性强,常提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创造效益的。

由总经理提名或单位申报,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颁发书面嘉奖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三)通报表扬: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经营指标或工作任务的;在行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司总经理在全公司范围内的重要会议上给予表扬的。人事部门负责收集并形成书面决定,在公司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成果奖范围如下:

(一)管理成果奖:采用新的管理思路,创新公司的管理模式或者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改进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显成效的,可参评公司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管理创新成果奖或管理应用成果奖。

(二)技术成果奖:在企业工艺设计、工程施工、管网安装、管网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水表改进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以及将研究成果论文在省级以上杂志上公开发表或在供水行业获得论文奖的,并参评公司技术进步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技术成果奖或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奖。

(三)QC成果奖: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QC活动,通过活动解决管理或技术中的实际问题,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成果公司组织发表并给予奖励。对于优秀的成果,由公司推荐到上级发表。

第六条其他奖项如下:

(一)对举报违章用水、损坏供水设施的有功人员按《关于对举报违章用水、损坏供水设施的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执行。

(二)获上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种单项奖励的人员;

(三)公司内部开展各类管理活动中受奖人员;

(四)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报导、论文及照片新闻的在岗职工。

第七条物质奖励标准:

(一)获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者,奖励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获得公司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800元;

(三)获得公司优秀管理者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300元;

(四)获得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300元;

(五)获得书面嘉奖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100至300元。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也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

(六)成果奖及其他奖的奖励标准及奖励程序按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三章职工处罚

第八条职工处罚是对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及出现了工作过失的职工,进行相应的经济惩罚和行政处分。处罚的种类有四类:经济处罚、内部待岗、行政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留用察看5、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各类处罚可以并用。

第九条处罚范围如下:

(一)违反劳动纪律类

1、上班迟到、早退、串岗、睡岗的;

2、上班时间干私活、玩电子游戏、看小说等的;

3、不按规定请销假、无故缺席、擅离职守的`;

4、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聚众赌博等扰乱工作秩序的;

5、未经许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职权限以外的设备、仪器以及物品的;

6、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

7、内部退休、内部退职及请各类半年以上假期的职工,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协议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类:

1、违反供水业务规定,损害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的,由公司监审处按《职工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2、违反公司行风建设有关规定,服务态度恶劣,与用户争吵,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公司形象的;

3、弄虚作假,欺骗领导,骗取收入和奖励,或主管对职工错误给予包庇的;

4、遇到紧急情况或意外事故,有意回避逃离的;

5、无视领导,不服从工作分配,甚至违抗命令,威胁侮辱主管人员的。

(三)工作过失类:

1、消极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操作规程,或业务生疏,或玩忽职守,发生生产或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工作马虎、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企业浪费和损失的;

4、损坏公司设备或遗失物品和资产的。

第十条经济处罚标准:

(一)迟到、早退一次扣30元;迟到、早退一个半小时以上,视同旷工半天;迟到、早退三小时以上视同旷工一天;旷工1天,扣发月岗薪工资50;

(二)违反劳动纪律1、2、3、4、5点者,违反一次扣30元(一个月内三次视同旷工一天)。对违反劳动纪律,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按《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三)违反请销假规定,越权所批准的假期无效。对请假人按旷工处理,另扣部门负责人月岗薪工资20;

(四)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当事人按旷工行为处理。所在班组负责人停发三个月绩效工资,同时请人代工的职工其岗薪工资由公司在该单位工资总额中扣回;

(五)违反工作过失类第2点,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六)违反工作过失类第3、4点,损失1000元以下的,损失全额赔偿;损失1000元以上的,超过1000元部分赔偿5%(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七)对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者,每查处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其中第3点中骗取的收入和奖金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内部待岗规定:

(一)职工消极怠工,违反岗位职责或工作不到位,完不成工作任务,情节较轻的,经本单位研究同意,可给予内部待岗的处理,待岗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二)在单位劳动用工改革中,因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中落聘的职工,进入公司内部劳务市场按内部待岗接受管理;

(三)内部待岗三个月以上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根据《关于公司内部劳务市场的管理实施方案》向人事教育处提出报告,进入公司内部劳务市场接受管理;

(四)公司内部劳务市场负责接收待岗三个月以上的职工。根据《关于公司内部劳务市场的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行政处分规定:

(一)行政警告:因违反本办法受到1000元以上经济处罚的;或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以内或累计旷工5天以内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类第4、5点的;违反工作过失类,造成损失5万元以下的;

(二)行政记过:一年内连续旷工2-5天或累计旷工5-10天的;因工作过失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一年内受到两次行政警告处分的;因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受到有关部门效能告诫的;因工作过失,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三)记大过:受到记过处分后一年内再受行政处分的;或因工作过失造成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或一年内连续旷工5-10天或累计旷工10-20天的;

(四)留用察看:记大过后一年内再受行政处分的;因工作过失造成1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一年内连续旷工10-15天或累计旷工20-30天的;

(五)开除:一年内多次受到行政处分仍不改正的,因违法被判刑的。

(六) 对受行政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工资;对受行政记过处分者,停发四个月工资;对受记大过处分者,停发五个月工资,对受留用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停发工资,以上停发工资期间按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含30天)的;

(二)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内部退休、内部退职及请各类半年以上假期职工,因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协议,并根据协议规定要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对公司级领导干部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对中层干部的处分,由组织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后,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中层以下职工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对职工经济处罚,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二)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附证据,报有关部门核实并征求工会意见后,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由人事部门负责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单位和本人,并监督执行;

(三)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部门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后,由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书面意见由人事部门负责分别通知单位和本人,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开除职工基本程序如下:

1、开除职工时劳动人事部门必须认真核实所犯错误事实,如实提供材料和证据;

2、处理意见和事实材料要和被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慎重决定。如本人拒绝时,要有详细记录;

3、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处理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超过5个月时间;

4、开除职工必须经总经理提出,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主管部门和南昌市劳动部门备案;

5、开除决定应写明被开除原因;职工如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

6、形成处理决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本人,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开除处分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将人事档案移交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如发现包庇隐瞒或从轻处理,除令其纠正外,职工的处罚款项从所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对利用处分职工权力,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姑息包庇的人员,应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或有争议者,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如职工对调解答复不满意,还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申诉,申诉期内执行原处罚意见。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

(一)公司成立由公司工会负责、监审处、劳动人事处以及部份职工代表为成员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职工处罚申诉并调解劳动争议;

(二)收到报告之日起,由工会召集委员会成员听取争议双方理由;

(三)调解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委员会在受理后七日内向申诉者出具书面调解意见;

(四)争议申诉方在收到调解意见仍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第七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关条例、规定和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企业奖励制度篇8

第一条

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

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各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

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

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的。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按具体考勤制度细则执行,并取消该月全勤奖)。

2、每月出现三次以上OA日志未记录或无效补录,罚款50元;每月出现十次以上OA日志未记录或无效补录,罚款100元;(公司办公OA管理系统中工作日志记录做为绩效考核的。一部分;OA日志原则上要求当日事当日毕,记录内容请尽量跟进当日所做事情:起因,处理,结果及相关协调;补录日志不能超过1天(第二日24点前为有效补录,超过一天后补录无效),出差可以提前一天记录日志,说明出差原因,出差地点,在出差回来后阐明事件处理结果,相关的衔接工作等等)。

3、在工作时间嬉戏、上网聊QQ工作以外内容、撤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50。

4、方案设计及预算错误、工作失误等轻微过失罚款100元。

5、工作中重大过失者罚款20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遗失经营管理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不配合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9、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传、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0、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阴,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1、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2、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辞退或开除处分,对处以辞退、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按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酌情赔偿公司损失。

1、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主信而遭受损害。

2、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要求,情节严重。

3、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4、故意泄漏公司机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5、拒不执行总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他人工作的。

6、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失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7、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8、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9、旷工或从事其它兼职的。

10、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扰乱公司秩序的。

11、违反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的。

12、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在处分决定形成后3日内陈述理由申辩,并以申辩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库伯教育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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