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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25篇

时间:2022-08-19 14:05:04 来源:网友投稿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25篇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2 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HSE合同 项目名称: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1页共5页 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25篇,供大家参考。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25篇

篇一: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2

同编号:

  房屋租赁 HSE 合同

 项目名称: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 1 页 共 5 页

  1. 总则

 鉴于甲乙双方签署了《

  租赁合同》,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健康、安全、环境、消防方面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2. 定义及解释

 2.1 违约、违章、违规:指本合同当事人违反 HSE 法律法规,违反 HSE 规章、标准,违反 HSE 约定的行为。

 2.2 事故:指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由于当事人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有关财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件。

 2.3 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火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2.4 健康安全环境例卷:指甲方对重要的、高度危险的设备或活动,描述其现存的健康安全环境危险和危害,及将该危险危害控制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能够接受水平所采取措施的文本。

 3. 双方的权利义务

 1 3.1 甲方的权利:

 3.1.1 有权对乙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3.1.2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符合合同履行作业的安全条件。

 3.1.3 发生严重危及甲方生命安全的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

 3.1.4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2 3.2 甲方的义务:

 3.2.1 必须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合同履行作业项目制定健康安全环境例卷,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执行乙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3.2.2 有义务对房屋完好性进行检查,对房屋存在的风险进行治理。

 3.2.3 发生事故时,甲方应积极组织抢险,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3.2.4 应配备维护好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3.2.5 有义务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房屋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消防设备等。

 3.2.6 有义务对乙方所提出的质疑进行确认,并在客观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实施必要的纠正和改进。

 3.2.7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控制或使用的乙方财产,有义务予以保护,若其财产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乙方。

  第 2 页 共 5 页 3 3.3 乙方的权利:

 3.3.1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房屋。

 3.3.2 有权要求甲方配备维护好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3.3.3 有权要求甲方对房屋存在的危害以及影响租用的情况进行日常维护及整改。

 3.3.4 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

 3.3.5 有权监督甲方做出的安全承诺。

 3.3.6 有权对甲方房屋维修改造等方案进行审查,并跟踪验证。

 4 3.4 乙方的义务:

 3.4.1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4.2 有义务向甲方事先告知合同履行期间的风险。

 3.4.3 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3.4.4 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3.4.5 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各种安全资料予以保密。

 3.4.6 应建立与甲方协商、沟通的渠道,并及时将有关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的信息向甲方予以传递。

 3.4.7 其他根据项目要求应尽的义务。

  4. 事故调查

 在项目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健康、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调查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5. 违约责任及处理

 5.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停工整改、赔偿损失等。

 5.2 发生事故时,甲、乙双方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3 甲方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5.4 因违约造成的事故,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作业事故及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依据项目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7. 合同的履行期限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与项目合同保持一致。如果项目合同因故需要变更期限,本合同与之变更至相同期限。

  8.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与项目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随项目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

  第 3 页 共 5 页 变更、解除或终止。

  9. 保险

 对甲方出租的建筑物及设备的保险由甲方承担。

  10.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 其它约定

 11.1 合同的定义:本合同未明确指明是主合同或项目合同的合同,既包括本合同也包括项目合同。

 11.2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1.3 本合同与项目合同同时生效,并作为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

 11.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11.5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二份(其中一份由乙方安全管理部门持有)。

 (以下无正文)

  第 4 页 共 5 页 (此页无正文,为《

  》(合同编号

 )

 出租方(盖章):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承租方(盖章):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篇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2

典 第 第 724 条 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 详细解读

 一、法条变迁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01.01 施行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2009 年施行

 第七百二十四条 【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 8 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二、从立法者、法官、学理角度 解读 民法典第 724 条 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一)立法者角度:全国人大法工委 权威释义 备注:本部分内容 参考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 黄薇主编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20 年版

 】一书“ 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 条文释义”

 的主体内容;

 第七百二十四条

  【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时承租人的请求权的规定。

 【条文释义】

  根据解除权行使主体不同分为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和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本条规定的是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综合本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是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交付租赁物的;三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四是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五是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六是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七是租赁物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八是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九是一物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

  在出现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违反建筑法、消防法等)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任何一种情形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任意的,还须具备一个必要前提,即该情形的出现导致“租

 赁房屋无法使用”。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

  当租赁物是房屋时,司法机关对房屋的查封,实务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仅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且丧失了使用、管理权,权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活封”则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权利人仍享有对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仅处分权受限。实践中,租赁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也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当租赁物是动产时,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当租赁物的权属存在争议时,意味着出租人可能不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即使租赁合同可以拘束名义上的出租人,但是无法拘束真正的所有权人。尽管也存在可能出租人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但是也许承租人不想冒这个险,因此法律上应允许其合理规避风险,解除合同。

 (二)法官角度:最高法院权威理解与适用

 备注:

 本部分内容 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领导小组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0 年版 】一书 第 1543 -1547 页。

  第七百二十四条

  【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 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时承租人解除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

  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既可能是由于租赁物存在瑕疵,也可能基于出租人的行为。根据本条所列举的情形,有关租赁物瑕疵致使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既包括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而引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场合,如租赁物权属争议一般在第三人向出租人就租赁物权属主张权利时产生;也包括租赁物存在物的瑕疵的情形,如租赁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除租赁物本身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形之外,因出租人的违法、侵权行为也可能导致租赁物被限制使用的情形,如出租人涉嫌犯罪可能引发侦查机关对租赁物的查封,出租人违反市场监管行为可能引发行政机关对租赁物的查封。本条列举的三种情形,可能存在交叉的情况,如租赁房屋违反《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房屋被有权机关查封,而第三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亦会根据其申请对租赁物的查封。

 依本条规定,承租人享有解除权,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存在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查封和扣押均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强制封存当事人的财产,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执行措

 施。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已查封之不动产,执行法院允许债务人于必要范围内管理或使用”;对于动产虽未设特别规定,但根据台湾地区相关部门的解释,认定在不违背查封之目的的范围内,可以管理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的查封并无类似明文规定,但在民事执行实践中普遍认可上述做法。执行实务中,有俗称的“死封”和“活封”之分。“死封”是指被执行人在财产被查封后不仅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且丧失了使用、管理权,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活封”则相反,被执行人在财产被查封后,仍享有对该财产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在不减损查封标的物价值、不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强制执行行为造成妨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采取“活封”的做法,允许查封标的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继续占有、使用。特别是在 2020 年 1 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提出“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查封行为应遵循的善意、文明的理念,明确了查封行为的实施方式。民事审判、执行实践中,对于查封时未出租的房屋,由于房屋所有人行使出租权通常会影响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查封房屋的拍卖、成交等,为了保证执行的效果,被执行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擅自出租。但是对于查封前已经出租的房屋,在“活封”情况下,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受影响,有权对租赁房屋继续使用、收益,而且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使被查封的房屋被拍卖,亦不影响承租人的租赁权。

  行政机关对于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先行登记保存”“查封”和“扣押”等形式。“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相关物品和其他相关资料予以清点并登记造册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原地保存,也可以异地保存。“查封”是针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采取的强制措施,或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查封期间限制财产权的使用,被查封人不得处分其财产。“扣押”是行政机关将行政相对人的有关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限制行政相对人对其财产的继续占有和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涉及行政机关的查封问题时,要注意区分“先行登记保存”“查封”和“扣押”三种不同情况。本项规定的行政机关的查封,应当严格遵循其概念的本来内容,不宜作扩大解释和适用。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租赁物权属有争议,实质上属于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形。租赁物权属存在争议,多因租赁物所有权争议而产生。租赁物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出租人将他人所有之物出租,关系到租赁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很有可能对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产生不利影响,妨害租赁合同目的实现。因此,租赁物权属争议属于承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法定事由。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在涉及租赁关系时与所有权相类似,发生权属争议时,亦属于本项规定情形。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形

  对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有强制性要求的租赁物,由于不符合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因此,亦属于承租人有解除权的情形。如,根据《消防法》第 15 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出租人如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则承租人在满足其他要件后即有合同解除权。

  二、须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

  在租赁物存在前述三种情形时,承租人取得合同解除权,还须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即租赁物无法使用,以及租赁物无法使用并不是其自身原因所致。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如果不能实现使用、收益,则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对承租人而言失去存在的必要。如果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是由于出租人原因所致,赋予承租人合同解除权既合乎逻辑,也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收益,既包括因出租人的行为致使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的情形,如他人行使权利追夺于租赁物,即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形,或者出租人实施违法行为致使租赁物被查封或者禁止使用的情形;也包括在前述事由发生后,因出租人未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情形,如租赁物被行政机关查封后,出租人未及时接受处罚进行整改,致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无论是因出租人的行为致使前述三种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进而造成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赁物,还是事由发生后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出现本来可以避免的后果发生,承租人均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对于本条规定的承租人合同解除权的要件应作完整理解,既要审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也要审查是否系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这两个方面的条件中,非因承租人原因和法定事由是前提性条件,租赁物无法使用是结果性条件。通过两个方面相结合,判断承租人合同解除权能否成立。

  第二,根据本条规定,满足前述两方面条件,承租人取得合同解除权,自无疑义。但这种情况下,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是否应当支持?审判实践中,符合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且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时,如果承租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继续支付租金,通常出租人不会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本条规定的重点在于赋予承租人在三种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并不涉及出租人的解除权。但实践中也不能绝对排除此三种情形下,出租人出于免受行政处罚等原因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此种出租人通过解除合同自我纠正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的。当然,支持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不影响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三,实践中,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可能由于出租人的原因,也可能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由于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被查封的,承租人在请求解除的合同的同时,可以请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果租赁物被查封系因承租人的原因所致,出租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可以反诉或者另行起诉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四,应注意租赁物权属有争议时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审判实践中,承租人因租赁物权属有争议而请求解除合同时,涉及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一般而言,在租赁物权属发生争议时,意味着出租人可能并非租赁物的真正权利人。在租赁物权属确定之前,有关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案件审理通常应当中止,待租赁物权属纠纷的终审判决生效后,根据其审理结果确定本案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出租人被生效判决确认为租赁物的权利人,则租赁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被确认不是租赁物的权利人,则可能因其无权处分租赁物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篇三: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2

村 2 2022 单间租赁合同范本五篇

 城中村 2 2022 单间租赁合同范本 1 1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六安市寿县南门外宾阳大道与明珠路交叉口宾阳小区---春申佳苑 28号楼 3 单元 505 室的房屋单间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合租),租赁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计_______个月。

 二、单间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按_______(月/季度/年)结算。每_______(月/季度/年)初 3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_______(月/季度/年)租金_______元。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额负担,按时向有关部门支付水电等各种由租房者使用带来的消费。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并通知甲方。如果没有交清各种费用,包括房租费、水电费等,擅自离开,甲方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案、起诉。租赁结束时,乙方要通知甲方,甲乙双方需当面检查房主提供的物品和房屋破损情况,如有损坏,需按相关标准赔偿。

 四、乙方同意预交_______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单间房屋租赁期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一个月的违约金。

 六、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租房期间,发生液化气爆炸、漏气,插座、拖地线漏电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并提供相应的必备简单生活设备,在房租费按时交纳的前提下,由甲方交纳物业费。

 八、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城中村 2 2022 单间租赁合同范本 2 2 甲方姓名(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

 一、租房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月租金为____元,缴租为____支付一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元),以后应提前___天支付。

 三、约定事项 1、乙方入住时,应及时更换门锁若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因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火灾、电、气灾害等非自然灾害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无权转租、转借、转卖该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爱护屋内设施,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破损丢失应维修完好,否则照价赔偿。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漏水,和阳台摆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3、乙方必须按时缴纳房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协议终止。

 4、乙方应遵守居住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缴纳水、电、气、光纤、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

 乙方交保证金________元给甲方,乙方退房时交清水,电,气,光纤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及屋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下水管道,厕所无堵漏。甲方如数退还保证金。

 5、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如遇拆迁,乙方无条件搬出,已交租金甲方按未满天数退还。

 6、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另水;_____吨气;____立方电;___度 甲方签章____(出租方):乙方签章____(承租方):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中村 2 2022 单间租赁合同范本 3 3 出租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市__街道__小区_号楼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计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_______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_______,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城中村 2 2022 单间租赁合同范本 4 4 甲方(房主):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将南宁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楼_____号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生活住房使用。

 二、租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

 三、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每月。四、押金 1、交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另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人民币)。

 2、租房日期完租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五、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义务):

 1、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应注意居住和经营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

 3、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电、水、电视、及其它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

 4、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

 六、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合同未到期前甲方不得提前租借给别人,如有违约应给于乙方相应的赔偿。

 2、在乙方交完租金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随意停水、停电,避免造成乙方生活上的不便。

 3、甲方应该保证出租的房屋安全、设备完好。在使用中出现问题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七、有关退租条例 1、协议期内,乙方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2、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另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八、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

 九、本租房协议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协议,以原件为准(甲方未盖红印章的不属正式协议,复印件不能作为正式协议使用)。

 十、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签字时间:

 城中村 2 2022 单间租赁合同范本 5 5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号楼___单元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押金______元,按年结算。签订合同时一并付清租金和押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宽带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所交款项不予退还。

 六、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1 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 7 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七、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八、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不定期查看房屋的权利,若发现乙方有违反合同行为、可提前终止租赁合同,若无损失,根据居住时间结清租金;造成损失的乙方必须照价赔偿。

 九、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十、本合同连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篇四: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2

2022 年出租房屋租赁合同范文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市____街____巷____号的房屋____栋____间,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类型____,结构等级____,完损等级____,主要装修设备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个月,甲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个月或空关个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元,由乙方在____月_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___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___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_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____方承担(

  );

 所有权属____方(

  )。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 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宜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4 份,其中正本 2 份,甲乙方各执 1 份;副本 2 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__________(盖章)

 承租方: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名)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名)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名)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

 合同有效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 2022 年出租房屋租赁合同范文(二)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

 1.2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住宅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____元。

 4.2 乙方应于每季度日前向甲方支付该季度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____%支付滞纳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网费、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3 除本合同附件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和乙方留下的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甲方所有。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立即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原日租金的两倍的违约金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日使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 让和交换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 ( 一) )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

 ( ( 二) )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

 ( ( 三) )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 四) ) 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 ( 一) ) 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仍未交付的; ;

 ( ( 二) )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 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 ( 三) )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

 ( ( 四) ) 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

 ( ( 五) ) 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改变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

 ( ( 六) ) 乙方擅 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

 ( ( 七) ) 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十五日的。

 十、违约责任

 10.1 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2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3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

 10.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十一、其他条款

 ____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2.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该房屋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____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3 页,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2 2 年出租房屋租赁合同范文(三)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位于第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千百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房屋押金

 ...

篇五: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2

典 第 第 706 条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 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 详细解读、关联法条、最高院民一庭法官司法观点、典型案例 裁判规则

 一、法条变迁对照、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01.01 施行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2009 年施行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 4 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54 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 14 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10 修正)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不生效,但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的除外。

  二、从立法者、法官、学理角度 解读 民法典第 706 条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

 (一)立法者角度:全国人大法工委 权威释义 备注:本部分内容 参考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 黄薇主编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20 年版

 】一书“ 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 条文释义”

 的主体内容;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登记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

 行政法规。对租赁合同进行登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即当事人订立、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的对象是租赁合同的内容及变动情况。

  房屋租赁登记的效力影响如何在过去存在争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了房屋租赁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的要求,但未明确登记的效力影响问题。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曾将“房屋租赁证”作为租赁行为合法有效凭证。但该法仅属于部门规章,且已随新法的出台而废止。《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一步具体规定登记备案的时间、内容等具体要求及违反规定的相应责任,但仍未就登记对合同效力影响问题作明确规定。租赁权因当事人意思表示而产生,承租人只有请求使用房屋的权利,没有支配的权利,因而具有债权的性质。然而租赁权也具有某些物权特性。买卖、抵押不破租赁制度,赋予租赁权一定的对抗力;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处分租赁权;基于租赁权请求排除妨碍、损害赔偿及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等。尽管房屋租赁权被赋予物权化的效力,但关于其性质界定问题,自罗马法以来即被认为属于债权。登记主要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在我国采纳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因此登记在物权变动中或为变动的生效要件,或仅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债权一般是不需要登记的,在租赁合同中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其法理依据、制度目的及必要性有进一步明确的空间。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制度是为了保障租赁权的稳定性、保护承租人的利益、赋予国家有关部门对房屋租赁行为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职能。其设立之初的目的是便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职能,随着社会发展该制度的作用逐渐转变为进行社会管理的手段。除了满足对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需要,政府还可以通过租赁登记掌握租赁市场的状况。登记机关对合同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的主客体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缴纳了税费等。因此登记备案是行政机关的事后审查行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权力采取宏观干预、参与、调控等基本手段以引导民事关系的发展方向是极为必要的,但若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则会导致实践中大量租赁合同无效,严重影响交易安全及经济效益。只要租赁合同满足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即可产生租赁权。本条规定否认了登记备案作为租赁合同生效要件的观点,确认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不仅出于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也与租赁权的债权性质保持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合同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条即是登记非要件观点在租赁合同范围的具体确认。我国没有将登记备案作为赋予租赁权对抗力的要件。虽然未经登记对买卖不破租赁是会产生一定影响的,但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承租人的存在时,这一规则仍然适用。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当前关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还不完善,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居住权利,避免因疏于登记导致相对处于弱势一方承租人的租赁权处于不稳定状态。而在商事领域,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不是居住而是经营,不存在保护居住权的问题,该领域内的租赁合同以登记为赋予对抗力的要件更具合理性。尽管在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有对登记备案的影响做扩大化规定的趋势,但依据本条法律规定,租赁权物权化的对抗力应当也不受未登记的影响。

  然而规定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会造成一系列问题,造成制度实施困境,不利于制度设立目的实现。由于登记备案的行政许可作用消失,不合理的行政收费被取消,其行政监管目的本身已逐步减退。加上不对合同效力有实质影响,实践中当事人缺乏积极登记的动力,除了需要开具发票报销的情况,个人出租房屋进行备案的很少。即使承租人出于抵扣税费的目的要求出租人进行登记,出租人也可能会将其多付出的税费和成本通过租金转嫁于承租人,因此双方进行利益衡量,税费抵扣对促进登记备案的作用有限,行政征税难以起到预期效果。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的实施仍存在困境。

  (二)法官角度:最高法院权威理解与适用

 备注:

 本部分内容 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领导小组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0 年版 】一书 第 1427 -1434 页。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

 【条文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但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影响。

  与《合同法》相比,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本条应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认可与提炼。《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 4 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一、对现行登记备案制度的基本理解

  依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登记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考查”。虽然现行不少法律都规定了登记备案制度,并且将登记备案实质上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手段,但均未明确登记备案的具体含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登记备案制度涉及法人组织体备案、行业主体备案、行政管理备案、司法执行监督备案、立法监督备案以及政党组织备案等诸多方面。例如,《立法法》第 5 章就叫“适用与备案审查”,将登记备案确定为立法程序上的法律制度。国务院在 1990 年制定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明确将备案登记作为行政监督、审查的管理方式。在公法规范领域中,登记备案制度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即使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趋向健全、完善,登记备案对于实现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行法律规定的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作为公法上行政监管的方式,立法设计上并非主要针对私法领域。

  1994 年 7 月 5 日公布、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第一部规定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该法第 45 条第 2 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 54 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迄今为止明确规定租赁合同应当登记备案的唯一法律,虽然该法进行了三次修订,但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未发生变化,只是在 2019 年第三次修订时将相关条文序号由第 53 条变为第 54 条。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1995 年 5 月 9 日建设部发布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发布了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取代了原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但延续了原办法中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新办法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该办法还规定,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向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这样就产生了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的租

 赁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在《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于 2009 年 9 月 1 日施行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因出租人未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判决。

  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之后,在民事领域陆续出台了要求就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法律规定,所涉及的合同包括劳动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而且现行法律中对各种应当登记备案的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有不同的要求,房屋预售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等只要求登记备案,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后,还要求予以公告公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及公司股东的登记备案只明确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立法设计上,现行的法律规范未明确登记备案的概念及性质,更没有形成统一的登记备案制度。民事立法中的登记备案制度,零星地散布于《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以及《继承法》等,涉及范围广泛,未形成统一的登记备案概念,更未在立法层面明确登记备案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从这些散见于不同法律规定中的登记备案制度可以看出,国家希望通过登记备案制度所具有的行政监督的公法功能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私法自治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不确定的弱点。现行登记备案制度的原始初衷似乎只是为了便于行政审批与行政征收,方便政府的行政管理。这种背景下的登记备案制度,并不能实现维持市场交易安全以及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最终目的。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的目的,是“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上,登记备案只是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的程序性要求,可由租赁合同当事人自行选择。《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不登记备案的,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现实生活中,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是否有足够的力量对不登记备案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值得怀疑,而且对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罚款欠缺上位法的依据。之所以现实的登记备案出现这种尴尬境地,就是因为现行法律中对登记备案制度定位模糊,未能正确明晰登记备案的民事属性。民事法律行为的登记备案应当定位于:特定的民事主体请求特定登记部门或组织将合同及其他有关重要信息或者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之中予以公示而告之公众,从而使已备案登记的事项能够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而不是以是否向特定国家机关登记备案决定国家应否认定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对合同效力的一般理解

  《民法典》第 143 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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