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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政协提案6篇

时间:2022-11-15 18:45:10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制度政协提案6篇法律制度政协提案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制度政协提案6篇,供大家参考。

法律制度政协提案6篇

篇一:法律制度政协提案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市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统称“人大代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对本区各级政府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代表建议”)。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市或区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同级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对本区各级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统称“政协提案”)。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区政府系统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作为践行“四个意识”、汇集民心民智、提高服务能力的重要抓手,主动接受人民监督,持续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各项工作再上新水平,为加快城市化进程,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不懈奋斗。

  第二章

 办理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区政府系统的办理工作,对承办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办理工作经验交流、业务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办理工作,应建立分级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计划,建立完善工作台账,积极做好办理工作,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三章 办理范围 第六条 区政府系统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包括:

 (一)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闭会期间和视察时提出的建议。

 (二)办理上级和本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政协会议期间、闭会期间和调研、考察时提出的提案。

 (三)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与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座谈时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四)接待和办理上级、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来信来访。

 (五)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其他形式对区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有关政府工作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受理,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交办。对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期间集中提出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采取“两下一上”的机制,即由区政府办公室首先提出初步交办意见,发给各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责作出受理意见或退件申请,由区政府办公室综合各方意见,调整承办单位后正式交办,并由区政府组织召开专门交办会议。对市、区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发通知正式交办。

 第八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交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应及时接收,逐件登记,并核实交办意见是否准确。

 (一)对初步交办意见合理,应由本单位办理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阅批后,由专人负责,并在正式交办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填报责任清单。认为初步交办意见不合理的,承办单位自初步交办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应提出书面申请,列明依据,说明理由,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逾期不再接受退回申请。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交办后原则上不接受退回申请。

 (二)对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应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办单位配合,协同推进;对同一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分别办理的,各承办单位间应保持沟通联系,明确责任分工,共同研究办理。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研究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工作,确保复文符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逐条回答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提出的问题,准确界定办理结果类别,并亲自签发。

 第十条 对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自接到之日起 2 个月内办复;闭会期间提出的,1 个月内办复。各承办单位应在提出答复意见后 3个工作日内填报措施清单,说明预计完成情况和节点计划。

 (一)对区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涉及多个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应由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协商一致后,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同一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分别办理的,则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对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的领衔人。各承办单位应在提出答复意见后 3 个工作日内填报措施清单,说明预计完成情况和节点计划。

 负责答复的单位应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附件 1 和附件2)进行打印、编号、加盖本单位公章。在将答复寄送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同时,应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或区政协办公室 1 份,区政府办公室 1 份,凡是涉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身份的人大代表或提案者,需同时抄送区委统战部办公室 1 份。寄送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时,要逐件附《征询意见表》(附件 3 和附件 4),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对市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提出答复意见,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附件 5 和附件 6),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提交区人民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形成正式答复文件后,由区人民政府答复市人大代表、提案者或主办单位。

  第五章

 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如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或办理态度正式反馈不满意的,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详细核查,并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或区政协办公室共同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或进一步解释说明。需要重新办理的,有关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在 1 个月内亲自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并再次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或区政协办公室1 份,区政府办公室 1 份,凡是涉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身份的人大代表或提案者,需同时抄送区委统战部办公室 1份。

 第十二条 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承办单位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一)区人民政府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落实进行常态化跟踪检查,由区政府办公室通过查阅进度清单和实地检查等形式,对落实效果进行督办,并定期汇总落实进度,报区政府领导阅示。对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由承办单位提请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解决。承办单位应持续推进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落实,于每月 2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填报进度清单,说明当前办理进度、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已经落实完毕的应说明最终结果。

 (二)每年年中,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专项督查。各承办单位先组织自查,在规定时间内

 撰写并上报自查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将选取办理进度滞后、落实效果不佳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进行实地督查,最后形成督查通报发各承办单位。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在接到督查通报 5 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报送整改情况,一时难以解决的,需报送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应对全年承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办理工作经验。同时,应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并于每年 11 月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对所有承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底稿、答复及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每 5 年开展 1 次办理情况回头看,对本届政府任期内受理的所有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全面梳理,科学分类,建立台账,对承诺事项跟踪督办。各承办单位应保持工作连续,对当年不能完成的应持续推动,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建立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亲自研究部署,经常过问推动。承办单位办公室应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提醒督促业务部门开展工作,按时报送清单、报告等信息,确保各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彻底扭转“重答复、轻落实”的思想观念,主动担当,敢于作为,高效率地解决实际问题。凡属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应坚持马上就办,立即解决的工作原则,确保落实率达到 100%;因条件所限需要长期解决的,应制定工作方案,纳入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将沟通协调工作作为办理的重要环节,不断增强与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沟通联络。严格执行“三走访”机制,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做到“办前走访问意图,办中走访问对策,办后走访问效果”,以实际行动坚决兑现承诺。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全面掌握办理程序和工作规范。应规范答复内容,做到实事求是,表述准确,格式规范。应严守工作程序,加强请示报告,重点环节无遗漏、无差错。应加强信息报送,按时、按要求上报责任清单、措施清单、进度清单、自查报告、工作总结等,确保办理结果和过程双到位。

 第十九条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是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承办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严格对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标准(附件 7),逐项落实到位。要主动

 接受人民监督,持续转变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务求人民满意。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将采取通报、绩效考核等形式,及时总结经验,评估办理情况,对承办件数多、办理效果显著等工作成绩优秀的承办单位进行考核加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考核减分或追责问责:

 (一)不重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和办理责任不明确的; (二)交办、办理工作迟缓,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办理工作的; (三)办理工作制度不健全,办理程序不规范的; (四)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要求,影响整体办理工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日常视察、考察和与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座谈中提出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参照本办法落实。

 第二十三条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内容超出本区职权范围,涉及到上级机关或其他地区的问题,应作为人民来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和市对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提出新的要求时,相应作出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对区××届人大×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 2. 对区政协××届×次会议第××号提案的答 复 3. 区××届人大×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 询意见表 4. 区政协××届×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 见 表 5. 对市××届人大×次会议第××××号建议 的答复意见 6. 对市政协第××届×次会议第××××号提 案的答复意见 7. 区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标准

 附件 7

  区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标准

 考 核 项目

 指标

 考核标准

 考核方式

 一 组织保 障 有力

 1.组织保障

 各承办单位自正式交办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填写责任清单。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业务部门具体办、办公室综合协调、办理工作联络员全程盯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在线检查责任清单

 2.工作能力

 主动服从办理工作大局,对具体工作事项落实及时、到位,态度端正、认真负责。

 日常记录考核

 二

 管理 执 行严格

 3.积极承办

 积极承办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认为初步交办意见不合理的,自初步交办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提出理由充分的书面申请,逾期不再接受。

 在线检查申退信息表

 4.措施清单

 主办或分别办单位在提出答复(答复意见)后 3 个工作日内填写措施清单,说明预计完成情况和节点计划。

 在线检查措施清单

 5.进度清单

 主办或分别办单位每月 2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填写进度清单,说明当前办理进度、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已落实完毕的要说明最终结果。

 在线检查进度清单

 考 核 项目

 指标

 考核标准

 考核方式

 三

 办理 程 序规范

 6.规范答复

 积极采纳合理建议,准确界定办理结果类别:A 类表示已采纳或已解决、B 类表示列入工作参考、C 类表示暂时难以解决。

 在线检查按期办复情况,书面检查答复文件

 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答复意见)应一事一议,逐条回答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提出的问题,符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以请示或建议代替答复(答复意见),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完整、针对性强,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按照统一格式打印、编号、加盖公章。

 对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自接到之日起 2 个月内办复;闭会期间提出的,1 个月内办复。

 对区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办或分别办单位应向区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寄送或当面递交书面答复,逐件附《征询...

篇二:法律制度政协提案

15年7月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J ul .2015

 第13卷第3期总49期

 J ournal

 of Bei j i ng Uni on Uni versi ty( Humani ti esand Soci alSci ences)

 V01.13 No.3 SumNo.49

 人民政协提案工作制度研究综述

 林宏彬

 ( 清华大学

 高校德育研究中心,北京

 100084;北京联合大学人文社科部,北京

 100101)

 [ 摘

 要]

 在党中央“ 四个全面” 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下,在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新形

 势下,人民政协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人民政协提案工作

 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和重要载体,研究提案工作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

 实意义。本文归纳了提案工作制度的阶段发展与学术研究状况,梳理了新时期提案工作制度的

 重要文献和研究成果,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人民政协提案工作制度需要深入研究的几个问题。

 [ 关键词]

 人民政协;提案;提案工作制度

 [ 中图分类号] D627

 [ 文献标志码] A

 [ 文章编号]

 1672-4917( 2015) 03-0078-07

 当前,在党中央“ 四个全面” 治国理政的战略布

 局下,在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新形势下,

 人民政协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人民政协是中国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

 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人民政协提案工

 作( 以下简称提案工作) 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最

 直接有效的方式和重要载体。提案工作制度伴随

 着人民政协的成立而诞生,是发扬社会主义协商民

 主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

 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深入进行提案办理协商。党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

 的重要渠道作用,拓展提案办理协商等民主形式。

 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

 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指出,要更加灵活、更

 为经常地开展包括提案办理协商在内的协商形式,

 增加集体提案比重,提高提案质量,建立交办、办

 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所以,研究提案工作制度

 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提案工作制度的阶段发展与学术研究状况

 人民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大体分四个发展阶

 段。⋯ 227。228第一阶段从1948年5月政协的筹备大

 会到1954年11月的第一届政协全国委员会。

 1949年9月21 13,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大会

 的第一次主席团会议上讨论了有关提案的问题,并

 产生了提案审查委员会,自此开创了提案工作制

 度。此阶段暂时没有发现有关提案工作制度的专

 门文献,提案工作制度的相关内容裹挟在关于人民

 政协的重要文献之中,主要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纪念刊》,记录了1949年9月

 27 1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的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提案的审查报告。

 这份审查报告将本次会议收到的代表提案14件分

 为3类给出了处理意见。¨ "” 1950年出版的《中国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汇刊》,在“ 提案及建议案的处理” 的章节中,详细

 地记录了此次会议的61件提案、15件建议案,包括

 各组审查各项报告、各项重要议案及各项提案、建

 议案的报告书。报告书记录了根据所提提案、建议

 案的内容分为8类,分别由政治组、军事组、土地改

 革组、财政经济组、文化教育组、法院工作组、提案

 审查组和会务组8个组给出的提案和建议案审查

 意见。[ 3] 7卜” 01951年出版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全国委员会会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

 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专辑》( 第三期) ,记录了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的报告M¨ ” “ ” 和关

 于审查提案报告的决议。” ¨ ” 1953年,人民出版社

 【收稿13期] 2014—12—2l

 [ 基金项目]

 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设研究中心课题“ 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协商探究” ( 项目编号:15RDS002) ;国家社会科

 学重大基金项目“ 中国梦理论与实践研究” ( 项目编号:13&ZD005)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的北京实践研究” ( 项目编号:14KDA002) 。

 [ 作者简介]

 林宏彬(1975一),女,河北平泉人,清华大学高校德育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北京联合大学人文社科部讲师。

 万方数据

 第13卷第3期

 林宏彬:人民政协提案工作制度研究综述

 79

 编辑并出版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文件》,记录了“ 关于提案审查报

 告的决议” 。[ 5” 2以上文献记录了这段时期提案、提

 案的处理意见和提案审查报告等重要内容,暂时没

 有发现以提案工作制度为主题的研究成果。

 第二阶段从1954年12月第二届政协全国委

 员会至1966年5月。第二届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二

 次和第三次全体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

 查的报告,刊登在当时的《人民日报》上¨ 1。此阶

 段出版的涉及提案工作制度的政协文献主要有:

 1959年出版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三届全

 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汇刊》,记录了本次会议提案

 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和关于提案审查

 的决议。¨ J 85卜8531960年出版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第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汇刊》,记录了

 本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和

 关于提案审查的决议。∞” 31q32《人民日报》刊登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91此阶段的提案主要是

 围绕着贯彻实施过渡时期总路线、社会主义建设总

 路线和国民经济“ 巩固、充实、提高” 的方针为内容

 提出的。这段时期的文献主要记录了提案、关于提

 案的处理意见、关于提案审查的决议和提案审查报

 告等内容,多数有关提案工作的内容仍是裹挟在人

 民政协的重要文献之中,而以提案工作制度为主题

 的研究成果暂时没有发现。

 第三阶段是十年动乱期间,人民政协停止活

 动,提案工作制度出现断层。

 第四阶段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今。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政协进入

 新的历史发展时期。1979年6月,全国政协五届二

 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提案工作制度的真正恢复。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提案工

 作不断发展和完善,进入制度化发展阶段。同时,

 此阶段出版了大量的文献和史料,涌现出一大批研

 究成果。

 二、新时期提案工作制度的研究状况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

 改革开放新时期,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

 提案工作制度的恢复。自此,提案工作进入蓬勃发

 展的崭新时期。这一时期,国内涉及提案工作制度

 的研究主要有:提案的规章、条例、提案工作情况报

 告;提案工作的地位、性质和作用;提案工作程序和

 历史发展概况;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等提案主体所

 提的提案案例以及提案工作的实证研究等。但总

 的来说,对提案工作制度的理论研究落后于提案工

 作制度本身的实践和发展。目前,国外关于提案工

 作制度的研究暂时还没有发现。国内关于提案工

 作制度相关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 一) 提案工作制度的相关文献和史料

 绝大多数关于提案工作制度的文献和史料裹

 挟在人民政协制度的研究中,以提案工作制度为主

 题的文献和史料只占很少一部分。

 1、有关提案工作制度的内容散见于人民政协

 制度的文献之中

 从1979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文件》开始

 到2015年3月出版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文件》,这期间历届

 历次会议文件中,大都记录了有关提案工作和提案

 审查情况的报告。《中国人民政协全书》( 上) 的第

 三部分“ 法律、章程和制度” ,记录了1991年和

 1994年颁布的提案工作条例¨ 叫259。2“ 以及1997年

 全国政协办公厅承办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 试

 行) ¨ 叫271。272,第五部分“ 机构” 介绍了人民政协提

 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以及任

 务¨ 叫292。1990年出版的《中国人民政协辞典》,从

 词语、界别、机构、会议、文献、人物、资料七个部分

 介绍了人民政协的术语和基本知识。第一部分“ 词

 语” ,简要阐释了提案的概念及政协提案与人大议

 案的区别。⋯ "5第三部分“ 机构” ,介绍了全国政协

 提案工作委员会‘ 1小24。225和提案委员会¨ ¨ 248。249的

 概念和任务。第四部分“ 会议” ,关于提案工作制度

 的内容散见在历届历次会议记载中。第五部分“ 文

 献” ,涉及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

 员会工作条例》¨ 1] 34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

 委员会工作组织简则》¨ ¨ 36卜366《政协全国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 ” 8‘ 399和《政协七届全国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 "99“ 00等提案工作

 制度的有关内容。1988年出版的《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大事记》¨ “ ,记录了1948~

 1987年即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成

 立到1987年共39年的重要活动,提案工作制度的

 相关内容散见其中。1993年全国政协研究室编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事汇编( 1988—

 1992) 》¨ 副记录了这段时期全国政协的重要文献、

 重要讲话文章、重要会议活动、经常性工作、组织情

 万方数据

 80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年7月

 况、大事记和地方政协的工作情况,提案工作制度

 的相关内容散见其中。2009年出版的《庆祝人民

 政协成立60周年系列丛书》四分册中,《人民政协·

 常委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收录了全国

 政协九届三次会议至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所做的提

 案工作情况报告。¨ 4] 2” ≈73《人民政协· 法律章程

 制度》。15。收录了宪法、中共中央文件、政协章程及

 重要制度性文件。其中,提案工作条例、办理提案

 的意见等重要制度性文件均收录其中,较为全面。

 《人民政协· 宣言决定决议社论》“ 决定” 部分收录

 了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置和调整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以及关于恢复在政协全国委员会开幕式上作提案

 工作情况报告的决定。。16¨ 1。16、18、25“ 决议” 部分收

 录了全国政协九届、十届会议关于提案工作情况报

 告的决议。’ 1钊《人民政协· 大事记》¨ 刊收录了1948

 年4月30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人民政协成立

 60年来的大事,有关提案工作制度的内容散见其

 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年鉴》( 1993—2012

 年) ¨ “ ,每年一本的政协会议年鉴中,均记录了领

 导的重要讲话、历届历次会议的提案审查报告以及

 提案工作制度建设和地方政协的工作情况等内容。

 2、以提案工作制度为主题的史料

 关于提案工作制度的重要史料主要有:1988年

 出版的《政协提案工作资料汇编》¨ ⋯ ,记录了1949

 年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到1988年,共39年间提案

 工作的历史。包含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中央和

 政协领导关于提案工作的讲话;第二部分是全国政

 协历届历次会议提案工作方案、报告、总结、条例、

 会议等;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协提案工作情况介绍;

 第四部分是国务院有关办理提案工作的通知、问答

 和总结,有关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工作的总结、暂行

 规定等。1994年出版的《全国政协第三次提案工

 作座谈会文件材料汇编》。2⋯ ,介绍了这次会议的文

 件、大会发言以及各地选送的近年来的提案案例。

 1999年出版的《全国政协第四次提案工作座谈会

 经验交流材料汇编》‘ 2“ ,介绍了自1994年全国政

 协第三次提案工作起五年中,各地方政协提案委员

 会、各民主党派座谈会的发言材料,主要为工作体

 会和工作总结,以及提案各承办单位的工作情况汇

 报和工作总结。2002年出版的《提案工作的发展

 与创新——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文件汇编》⋯,记录

 了1949年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到2002年有关提

 案的工作报告、领导讲话、条例规定和提案基本知

 识四部分内容。

 3、提案案例资料

 随着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政协工作提出更高

 的要求,社会各界对政协提案给予了广泛的关注。

 为此,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将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

 等提案者通过提案履行政协职能的成果结集出版,

 为提案工作制度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案例资料。

 主要有,系列丛书《把握人民的意愿》,该丛书包括

 政协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委员会提案及办理

 复文选各五卷旧⋯ 、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提案

 及办理复文选一卷。23。,这套丛书从经济建设、教科

 文卫、政治法律社会保障综合三方面内容记录了政

 协委员和民主党派等提案者的提案及办理复文选。

 《情系国计民生:政协提案的故事丛书》旧4o五辑,

 记录了人民政协自1949年成立以来不同历史时期

 的提案情况,再现了历史,讲述了提案形成和处理

 过程中发生的那些鲜为人知的真实故事,是一套面

 向社会广大读者的故事丛书。1993年出版的《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提案选

 编》拉纠编入了七届政协的提案166件,按照提案内

 容分为经济建设、科教文卫和统战综合三个方面。

 2012年出版的《我们这五年:全国政协十一届科协

 界委员札记》嵋⋯ ,介绍了科协界别委员们在十一届

 全国政协期间提交的提案以及所做的调研报告。

 2013年出版的《建言者说——十年政协提案小

 集》旧“ ,讲述了作者担任政协委员期间所提的提

 案,作者是公共管理专业的学者,其所提提案以社

 会组织发展与管理为主线,涉及社会、民生、公共政

 策等方面的内容。

 ( 二) 提案工作制度研究的相关著作

 在有关政协提案工作制度研究的著作中,以提

 案为主题的著作较少,大部分散见于有关人民政协

 制度的著作之中。

 1、散见于人民...

篇三:法律制度政协提案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批评、 意见(以下简称建议)

 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办理工作, 实现办理工作的制度化、 规范化、 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负责对区县(市)

 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 协调、 检查、指导、 督办、 通报、 表彰、 绩效考核和网络建设。

 第三条各区县(市)

 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要以讲政治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 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制度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改进政府工作的核心内容, 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加强领导, 抓好落实, 按时办复。

 第四条各区县(市)

 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要配备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要把有较强协调能力和较高政策水平,熟悉本系统、 本部门全面工作的人员安排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岗位, 并保持相对稳定。

 同时, 还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较高职级的人员, 从事办理工作。

 第二章办理范围 第五条建议提案的办理范围:

 (一)

 省和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二)

 省和市政协委员、 省和市政协参加单位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 经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

 审查立案后, 交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三)

 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三章办理原则和职责 第六条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

 要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 最直接、 最现实的问题和事关全市中心工作以及政治经济、 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 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努力提高落实率, 使人民群众真正受益, 让人大代表、 提案者真正满意。

 第七条坚持依法办理、 实事求是的原则。

 办理建议提案要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有条件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尽快解决, 不得拖延; 对列入计划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创造条件, 按时解决; 对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 要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 对确实解决不了的, 要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 提案者作出说明解释。

 第八条坚持分级负责、 归口办理的原则。

 凡属市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建议提案, 由市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 单位负责办理; 凡属区县(市)

 人民政府工作范围内的建议提案, 由区县(市)

 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对涉及重大方针、 政策及事关全局的建议提案, 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答复;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

 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 由主办部门或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章、 制度和考核评比办法。

 (二)

 按照交办程序, 及时将建议提案分转落实到承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员。

 (三)

 组织办理上级或市本级建议提案, 并负责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

 (四)

 组织办理市本级人大主任会议和政协主席会议确定的, 须由市政府直接承办的重点建议提案。

 (五)

 负责指导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 加强督促检查, 做好综合协调。

 (六)

 对承办单位的具体承办人员适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经验交流、 考察学习等活动, 全面提高办理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

 负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 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并根据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 研究落实情况, 进行书面反馈。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交办 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市政府建议提案的交办部门, 全面负责建议提案的交办工作。

 (一)

 市本级的建议提案, 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依据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定” 方案所明确的职能确定承办单位, 及时交办, 并提出办复时限和工作

 要求。

 (二)

 全国、 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办理。

 (三)

 省、 市重点建议提案, 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分管市领导签批后, 交承办单位办理。

 (四)

 对涉及 2 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 根据建议提案的核心内容,指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共同研究办理。

 (五)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 必须及时研究处理, 认真核对,逐件登记。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 接收单位要在收到承办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提出调整意见, 经交办部门审核同意后退回, 由交办部门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办理或积压。

 第十一条承办 (一)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 要逐件分析研究, 提出拟办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 指定责任部门和专人办理。

 (二)

 承办单位对所承办的建议提案, 一般应在收到承办件之日起 3 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 对问题比较复杂的最迟不得超过 6 个月办复或予以阶段性答复; 对上级或本级政府临时交办的急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复。

 (三)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 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 协办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

 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任务起 1 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

 主办、 协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 如有意见分歧,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向交办部门报告, 由交办部门予以协调, 并形成

 一致意见。

 (四)

 办理工作要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 逐步实现内部网上交办、 督办、 反馈, 以及与人大代表、 提案者的联络、 沟通等, 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答复 (一)

 各承办单位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及本地区、 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实事求是地答复人大代表、 提案者提出的问题。

 答复函要言简意赅、逻辑严谨、 条理清晰, 避免长篇累牍、 答非所问。

 (二)

 答复函须经承办单位办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 主要领导审定、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建议提案办理后未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批, 不得答复人大代表、 提案者。

 (三)

 答复人大代表、 提案者时, 要附带征求意见单, 由人大代表、 提案者亲自签署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 任何经办人员不得代签。

 各承办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直接答复人大代表、 提案者。

 (四)

 承办单位办复后, 要根据办理情况, 注明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按本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 在答复函的右上角标明。

 并将答复函和征求意见单一式 3 份报送交办部门, 由交办部门转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

 对于由多位人大代表附议的同一建议, 要逐一答复每位署名的人大代表; 委员联名的提案, 办理答复函面送第一提案者。

 (六)

 对于由 2 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要形成一致意见后, 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在未形成一致意见之前, 主办、协办部门均不得答复。

 (七)

 对于全国、 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承办单位要将拟办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 并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 在省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提案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复函, 同时将纸质文档一式二份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八)

 对于省人大和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 承办单位形成答复函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分管市领导和市长审签, 报省政府领办、 督办领导审定后, 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

 (九)

 对于市人大和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 承办单位形成答复函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 报分管市领导审签后, 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

 (十)

 对于当年已经答复并列入解决或基本解决范围的建议提案, 在工作中如有调整, 导致实际结果与答复内容不一致的, 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人大代表、 提案者反馈, 并向交办部门报告。

 (十一)

 对于上一年列入计划转入第二年办理的建议提案,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及时与人大代表、 提案者沟通。

 对于解决落实的, 要重新履行答复程序。

 第十三条检查 (一)

 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要主动开展自检自查, 确保在每年的 10 月 1日前完成“二次办理” 工作。

 凡是人大代表、 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办理, 再次答复; 经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要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

 (二)

 市及各区县(市)

 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要经常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重点检查答复解决问题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总结 每年度办理工作完成后, 承办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 及时向交办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编辑《建言施政集》, 各承办单位要根据交办部门的要求, 及时报送本部门承办建议提案的《建言施政集》 校正稿。

 第十五条存档 各承办单位应将当年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及时立卷归档, 以备查考。

 第五章办理制度 第十六条各区县(市)

 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

 责任制度。

 一是实行行政主要领导办理责任制。

 市长对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总责, 分管市领导分口负责, 部门“一把手” 为本单位承办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是实行最终办结制。

 建议提案承办部门能够解决的,应当自行办理解决; 部门不具备解决条件的, 应当报分管市领导研究解决;分管市领导无法解决的, 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三是实行市长领办制。对一些影响力强、 涉及面广、 解决难度大的建议提案, 由市长责成分管市领导协调, 集中解决跨地区、 跨部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四是实行分管副秘书长分工负责制。

 对重点建议提案和由 2 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 本着“谁牵头、 谁主办” 原则, 由分管主办单位的副秘书长协调督办。

 承办单位要建立领导分管、 部门负责、 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体系, 定职责、定时限、 定要求, 确保各项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

 跟踪制度。

 各承办单位对已经办复的建议提案, 在“二次办理” 期间要进行全面复查, 切实做到“四看”, 即对答复解决的建议提案, 看是

 否已落实到位; 对答复列入计划解决的建议提案, 看是否按计划落实; 对年初答复中没有解决的建议提案, 看年中、 年末是否能够解决; 对一些建议提案虽然已经解决, 但容易产生反弹问题的, 看办理结果是否持续稳定。

 对重点建议提案和列入计划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全程跟踪办理。

 (三)

 通报制度。

 交办部门要定期检查、 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适时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确保按要求完成办理任务。

 (四)

 例会制度。

 市政府每年年初组织召开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上年办理工作, 表彰先进单位及个人, 并对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交办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调度会, 全面掌握建议提案办理进展情况, 及时协调解决办理中存在问题。

 各承办单位要适时召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专题会议, 研究部署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明确办理任务, 落实办理责任, 确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五)

 培训制度。

 各区县(市)

 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 切实提高办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六)

 联系制度。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人大代表、 提案者的沟通联系, 通过走访、 座谈等多种形式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要严格执行办前走访、办中询访、 办后回访的“三访” 制度, 做到“提”“办”“答”“落” 相结合。

 (七)

 保密制度。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议提案, 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的规定办理, 严禁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同时, 不得将人大代表、 提案者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六章办复标准

 第十七条根据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 可按 A、 B、 C 三种类型掌握办复标准。

 (一)

 A 类, 解决或基本解决的。

 主要包括:

 1.

 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 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的;

 2.

 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 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 方案实施, 并取得阶段性成效的;

 3.

 所提建议和意见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 计划或工作之中, 正在实施的;

 4.

 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 已据实作了 说明解释的;

 5.

 所提问题属询问性质, 已作了介绍说明的。

 (二)

 B 类, 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

 主要包括:

 1.

 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 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的;

 2.

 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 对涉及的问题已提出解决意见, 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的;

 3.

 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 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的;

 4.

 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 因有关方面意见不统一需要进一步协调的。

 (三)

 C 类, 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 难以解决的。

 主要包括:

 1.

 所提建议和意见, 因受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限制, 现阶段不能解决的;

 2.

 所提建议和意见, 因受国民经济计划、 财力、 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的;

 3.

 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 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政府系统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区县(市)

 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承办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 对认真办理建议提案的责任部门和承办人员...

篇四:法律制度政协提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1991 年 1 月 11 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 年 10月 8 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0 年 2 月 29 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5 年 2 月 28 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1 年 2 月 28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 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 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 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 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 提高质量、 讲求实效的方针 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 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 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 由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 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 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

  2 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加强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加强与地方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 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 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社

  3 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

 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 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 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 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

 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 作并案处理 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立案。

 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 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 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召开提案交办会

  4 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中央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军队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央军委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可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督办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 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 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 可以选作重点提案。

 重点提案包括重点督办提案和重点办理提案。重点督办提案由全国政协确定重点办理提案由承办单位确定。

  第二十四条 重点督办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

 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5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点督办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政协全国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一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 广泛征求意见。

 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篇五:法律制度政协提案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1991年1月11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 年 10 月 8 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0 年 2 月 29 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5 年 2 月 28 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1 年 2 月 28 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8 年 11 月 29 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収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觃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与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幵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幵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収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劣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刊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収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丼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不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収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劢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丐界和平不促进共同収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觃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与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政协全体会议听叏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亍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叏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亍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仸、副主仸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幵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刊入与门委员会序刊,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仸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与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觃定办理。

 第九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亍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刉;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丌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采叏多种形式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不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劢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认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一)加强不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不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与门委员会的联系不协作; (十三)加强不地方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仸会议认论通过,幵由提案委员会主仸或者主仸委托的副主仸签収。

 第十一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仸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丼行。

 第十二条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亍自愿。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全国委员会各与门委员会,可以本与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丌比数量。

 第十五条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规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与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上的収言,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成果转化为提案,也可以通过委员履职秱劢平台提交提案。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丏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幵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幵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幵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丌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觃定,或者有下刊情形之一的提案,丌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觃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刈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亍学术研认的; (七)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丼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丌予立案的,应当不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幵书面告知,规情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承办提案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觃、政策和有关觃定办理提案,幵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觃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觃定的格式行文,幵加盖公章。对丌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与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中共中央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劢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

 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不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不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幵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丌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第二十二条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六章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提案的督办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与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劢工作有重要作用幵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五条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主席会议或者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重点提案督办可以采用政协与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规察调研、走访、报送《重要提案摘报》等方

 式,推劢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丌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七条对亍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与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幵可以提出督办建议。

 第七章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八条对亍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政协全国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収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觃刉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三十条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讣真负责办理,做丌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与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觃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叏多种方式不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劢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幵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一条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条件为:

 (一)对待提案办理工作态度积极、讣真负责、严谨细致。

 (二)工作有思路、有丼措、有创新,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仸务,业绩突出。

 第三十二条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应当収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或者提案者自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先进承办个人由承办单位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主仸会议、全体会议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觃定。

篇六:法律制度政协提案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办理工作资料汇编

  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 二 OO 八年三月

 目

 录 一、

 办理制度和规定 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议提案办理办法 2、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建议、 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岛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4、

 青岛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办法 5、

 关于评选青岛市优秀市人大代表建议、 优秀市政协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 先进承办工作者的通知 6、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 7、

 关于做好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二、

 承办单位经验和做法 1、

 坚持求实创新

 提高效率质量

 全面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市公安局 2、

 积极探索, 主动创新, 努力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市纪委监察局 3、

 规范流程

 创新举措抓实有效地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市建委 4、

 完善制度

 规范程序 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市市政公用局 5、

 认真办理建议提案, 全面加强环保工作能力建设 ----市环保局 6、

 强化意识

 规范程序

 认真扎实地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市交通委员会

 7、

 倾心办理建议提案

 推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市农业委员会 8、

 明确责任, 狠抓落实, 高质量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 9、

 抓好四个转变, 做好三个坚持, 全面提高建议提案办理质量和实效 ----市经贸委 10、

 以关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认真做好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市物价局 11、

 创建“三个三” 工作制, 大力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效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2、

 坚持创新, 务求实效, 努力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青岛供电公司 13、

 突出“五抓”, 带动全局, 不断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四方区政府 14、

 立足职能抓办理, 务求实效保满意 ----李沧区政府 15、

 立足职能抓办理, 注重落实求满意,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扎实推进办理工作

 ----崂山区政府 16、

 落实六项制度, 实现六个转变, 进一步提高建议提案办理质量 ----城阳区政府 17、

 抓好关键环节, 努力提高建议、 提案办理质量 ----莱西市政府

 办理制度和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 2005 年 2 月 5 日 发)

  第一条

 为切实办理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 以下简称代表建议)

 以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委员、 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 政协专门委员 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以下简称政协提案), 使办理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和全国人大、 国务院、 全国政协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的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 是指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研究办理的书面建议、 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 是指全国和省政协委员、 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 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 由提案委员 会审查后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研究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是发挥人大和政协监督作用, 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 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律

 规定的职责, 自 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尊重代表、 委员的权利, 对办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 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 认真抓紧抓好。

 第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 坚持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 狠抓落实的原则。

 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 要抓紧解决; 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 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确实不能解决的, 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 取得代表或委员的谅解。

 有些问题还可以直接与代表或委员联系, 共同商量处理办法。

 第五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理。

 全国人大代表在省内视察期间所提代表建议, 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所提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大会工作机构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理; 闭会期间所提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后, 首先应认真审阅内容, 对确系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 应在 5 日 内向交办机关和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 重新商定办理单位, 不得自 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七条

 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所提问题需 2 个以上单位办理时, 主办单位要主动同会办单位协商办理; 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交书面办理意见, 双方应互相通报办理结果。

 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 主办单位要积极商请有关综合部门出面协调。

 对综合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主办单位可报请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领导同志协

 调。

 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所提问题需 2 个以上单位办理而没有注明会同办理的, 承办单位可以分别办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或全国政协提案后, 一般应在 3 个月 内作出书面答复。

 对一些所提问题比较复杂、 办理难度较大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在规定时间内确属不能办理完毕的, 应及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的正式答复, 办理期限为 3 个月 , 如遇特殊情况, 经交办机关同意, 最迟不得超过 6 个月 ; 对闭会后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必须在下一次人大、 政协会议召开之前正式答复。

 第九条

 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要严肃认真, 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 符合实际情况, 文字要精炼, 语气要诚恳, 行文格式要符合规定要求( 建议、 提案答复格式附后)。

 答复意见必须经单位领导审签, 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第十条

 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结果, 由承办单位直接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 并分别抄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同时抄省政府办公厅。

 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 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的办理结果, 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提案单位, 并抄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一个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办理的同一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或委员、 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 并抄有关部门。

 几个单位分别办理的同一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由各承办单位分别向代表或委员、 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答复各自 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并抄

 有关部门。

 各承办单位不得以所属单位名 义答复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第十一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 由办理单位直接送省政府办公厅, 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全国人大、 国务院、 全国政协要求汇总综合后答复。

 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建议的办理结果, 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本人, 同时抄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二条

 代表建议、 政协提案一般要求逐件答复, 不要把几件内容不同的建议或提案并在一起答复。

 但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 承办单位也相同的建议或提案, 可以并案答复。

 如并案处理, 对所提问题仍要逐一说明并分别答复代表或委员。

 第十三条

 为保证代表建议、 政协提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办复, 必须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督促检查工作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

 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向督促检查单位报告代表建议、 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并按要求改进办理工作。

 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质量把关; 对办理质量不高的, 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代表或委员对答复意见表示不满意的建议或提案, 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 并向代表或委员作出充分解释。

 第十五条

 为了便于统计分类, 各承办单位要在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答复意见文稿首页右上角标注下列符号:

 ( 一)

 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 二)

 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 ( 三)

 所提问

 题因目 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以后解决的标“C”; ( 四)

 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凡是能够立即答复的, 应组织有关人员到会与代表或委员见面, 解答所提问题。

 对代表或委员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 在征得代表或委员同意后, 可不再作书面答复, 但应当填写当面答复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记录表。

 闭会后, 承办单位要及时将会议期间办理情况分别报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同时抄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七条

 省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承办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10 件以上的单位, 应在办理工作结束后一个月 内写出书面总结, 送省政府办公厅, 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完毕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 按档案管理要求, 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 本地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具体规定或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附件:

 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样式

 附件:

 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样式

  单

 位

 信

 笺

 头

 (

  )

 字第

  号

 对

  届全国人大

  次会议会议 第

 号建议的答复

 省政府办公厅:

 代表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

 ( 单位公章)

 二 OO

  年

  月

  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

 抄送:

 单

 位

 信

 笺

 头

 (

  )

 字第

  号

 对全国

  届人大代表 第

  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

 ( 单位盖章)

 二 OO

 年

 月

 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

 抄送:

 单

 位

 信

 笺

 头

 (

  )

 字第

  号

 对省

 届人大代表 第

 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

  ( 单位盖章)

 二 OO

 年

 月

 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

 抄送:

 单

 位

 信

 笺

 头

 (

  )

 字第

  号

 对政协

  届全国委员会第

  次会议 第

 号提案的答复

 省政府办公厅:

 委员提出的关于

  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

 ( 单位盖章)

 二 OO

 年

 月

 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

 抄送:

 单

 位

 信

 笺

 头

 (

  )

 字第

  号

 对省政协

  届

  次会议 第

 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

  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

  ( 单位盖章)

 二 OO

 年

 月

 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

 抄送: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建议、 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下简称代表)

 依法行使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提高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工作质量,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 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 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包括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 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第三条

 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单位负责接收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 并将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交办单位是会议的工作机构, 闭会期间的交办单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

 的代表工作机构。

 第四条

 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负责研究办理代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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