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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9篇

时间:2022-08-23 08:25:04 来源:网友投稿

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9篇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4─ 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部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9篇,供大家参考。

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9篇

篇一: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4 ─

 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促进组织规范管理和目标实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政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内部管理的,承担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内设机构

  ─ 5 ─

  和子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主要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地方重大决策部署、政策措施,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下同)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六条

 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内管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七条

 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明确内部审计职能,合理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落实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

  ─ 6 ─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参与内部审计的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积极推动各单位有效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内部审计指导监督部门(承担内部审计指导监督职能的部门,下同)负责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导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县审计机关每年要定期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本地区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可设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和纪检、组织人事、财务资产、内部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党委(党组)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下同)。

  ─ 7 ─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十四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探索和推行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的项目统筹,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推进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十五条

 在确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应当突出监督重点,对资金(资产、资源)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重点单位,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的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前,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商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内管干部审计建议名单,内部审计机构征求单位纪检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将内管干部审计建议名单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党委(党组)或党委(党组)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追加的,报党委(党组)或党委(党组)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当年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及上一年度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结果及整改等情况。

  ─ 8 ─ 第十八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内部审计机构商本单位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或党委(党组)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九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为基础,以内管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内管干部履职特点、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二十条

 党政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地方重大决策部署、政策措施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内部控制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 9 ─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地方重大决策部署、政策措施情况; (二)贯彻执行行业管理机构、监管单位重要措施和管理规定等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六)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境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 10 ─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实施审计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被审计内管干部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在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可以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相关领导和部门应当如实向审计组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审计组提供下列与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 11 ─

  (一)被审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资料、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内管干部及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审定后,正式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也可根据

  ─ 12 ─ 需要,精简提炼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向党委(党组)或党委(党组)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单位应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党委(党组)或党委(党组)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人事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内管干部及被审计单位。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党委(党组)或党委(党组)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党委(党组)或党委(党组)审计委员会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内管干部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标准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对被审计内

  ─ 13 ─

  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五条

 对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内管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内管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地方重大政策措施、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内管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

  ─ 14 ─ 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 15 ─

  第三十八条

 对被审计内管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内管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

篇二: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dash; 2 —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经济责任审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内部管理主要领导干部和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 1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相关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

 — 3 —促进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促进组织规范管理和目标实现。第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活动,其他类型单位可以参照执行。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但负有经济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企业(含金融机构)本级中层主要领导干部,下属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对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重要资产的部门和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上级要求以及本单位内部确定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等。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

 — 4 —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内部审计机构商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建议,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管理程序,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商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并提出意见,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审计程序。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成立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构(以下统称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协调机构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二条 协调机构一般由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组成。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

 — 5 —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部审计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第三章 审计内容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履职特点、审计资源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二)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三)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四)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五)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七)重要经济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八)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九)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 6 —(十一)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十二)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十三)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点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审计进点会并述职。(三)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 7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移交重大审计线索、推进责任追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第十六条 对单位内同一部门、同一所属单位的 2 名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第五章 审计评价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第十九条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评价事项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作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 8 —第二十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主要包括:与同业对比分析和跨期分析;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进行对比分析等。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合理选择定性和定量评价指标。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一)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四)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五)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六)有关主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七)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八)其他依据。第二十二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 9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 10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

 — 11 —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组织人事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第六章 审计报告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主要业绩;(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七)其他必要的内容。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编制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

 — 12 —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审定。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送纪检监察机构等协调机构成员部门。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推进单位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责任追究、情况通报等制度。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时,应当建议由单位的权力机构或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处罚决

 — 13 —定;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推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单位纪检监察等其他内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协调贯通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

篇三: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江苏省审计学会课题组 【摘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本质上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功能上体现为公共治理的创新机制。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才能充分理解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体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类型审计的特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的发布,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将体现出体制上更加独立、内容上更加丰富、审计技术标准更加规范等发展趋势。

 【关键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本质属性

 功能定位

 和谐社会

 公共治理

 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明确了法律依据,这对我国人均 GDP 突破1000 美元、 社会发展进入高速度推进与高风险挑战共存的转型关键时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平稳渡过转型关键时期,党中央高瞻远瞩地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国务院也审时度势地提出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战略任务。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当前最为迫切的战略目标与任务。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分析,我们发现其本质上是和谐社会重要基石,功能定位上是

  2 公共治理的创新机制。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可以准确地把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趋势。

 (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切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 1999 年 5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正式被纳入国家审计范围,许多部门和地区结合实际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如:审计署《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000 年)

 ,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 (2004 年)

 , 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2006 年)第二十五条更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明确了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根据领导权限受公众委托履行政府经济职责时所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的过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履行情况的审计,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行政职责并优化履行职责的工作过程,最终达到促使整个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

  3 率的目标。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针对转型关键时期存在的诸多深层社会问题而提出的。我国社会发展进入到人均 GDP 从1000 美元到 3000 美元之间的转型关键时期。在这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社会结构错动、社会秩序失范、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动的关键时期,诸如可持续发展受到资源能源和环境严厉约束、农民失地引起社会矛盾加剧、就业和再就业面临长期困难、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社会心态脆弱、腐败大案要案层出不穷等社会问题的涌现制造了许多不和谐因素。

 蕴涵有序善治、 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等社会治理价值理念的和谐社会就成了人们的理想。有序善治是和谐社会最为基础的要求,是人民对国家党政机关权力运用得当的要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责任的审计,达到了对权力运用的制约。所以,某种意义上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权力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开展,切合了和谐社会构建的需要。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和谐社会重要基石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从不和谐到和谐,从旧和谐到新和谐,从局部和谐到整体和谐的动态平衡过程。和谐社会包括四方面的基本内容:经济和谐、政治和谐、文化和谐和不同社会群体间和谐,其中经济和谐是基础,政治和谐是保证。和谐社会能否构建以及其构建的程度取决于政

  4 治和谐能否构建以及其构建的程度,而政治和谐能否构建及其构建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和谐能否构建及其构建的程度。政府有广义政府和狭义政府之别。广义政府包括“党、政、军、法” ,狭义政府是指国家机构。政府和谐要求国家机构不仅保持内部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和谐,而且要处理好其与外部政治生态环境各要素之间的和谐。要构建政府和谐必须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从政府自身做起,做到政府自觉、政府自主、政府自律。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政府主动行政,就是政府自觉、自主、自律的一种表现。经济责任审计的积极开展,大力地推动了政府和谐的构建程度。正是由于政府和谐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经济责任审计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基于对经济责任审计与政府和谐、政府和谐与和谐社会的逻辑关系,我们得以发现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和谐社会重要基石的本质属性。

 经济责任审计要正确发挥作用,除了需要认清其和谐社会基石的本质属性,还需要了解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定位。唯有如此才能充分理解经济责任审计所体现出的不同其他类型审计的特征,才能进一步把握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趋势。因此我们需要分析和谐社会的治理模式,治理模式中国

  5 家审计机关中的角色。

 (一)和谐社会的治理模式:公共治理 和谐社会的治理模式应是公共治理模式。公共治理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团体、 公民个人分享权利、 分解责任和义务,实现同构与互动的过程。公共治理模式是包括政府治理在内的全社会的开放式治理模式。这要求政府处理好与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关系,特别是处理好政府与人民的关系。

 在我国,公共治理模式效用的发挥,要牢固把握以下三个关键点。

 1.认清人民在公共治理模式中居于权力主体的地位 根据我国《宪法》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起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等方式来行使其作为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政府存在着公共财产的委托和受托关系。各级政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后, 完成人民的托咐, 对人民负有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政府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认真履行所负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并报告其执行结果。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人民权力与政府责任的关系,转变过去“权力来源于官”为“权力来源于民” ,从强调“公民责任”向强调“政府责任”转变。

 2.认真履行政府在公共治理模式中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职责

  6 政府受人民委托成为公共管理主体,对人民负有公共受托责任。政府应积极承担公共受托责任,并以负责任形象呈现于人民面前。我国各级政府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行使公共权力。这要求政府应以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作为其公共管理的目标。对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温家宝总理在 2005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 ,以及“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 “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等要求。公共服务型政府作用应该集中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上,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承担起公共受托责任,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3.正确发挥国家审计机关在公共治理模式中的监督、评价和鉴证作用 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更多地通过立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间接地履行。其中,重要的监督方式是通过立法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加以监督。如此,国家审计机关,就成为重要的公共治理主体,通过开展以财政财务收支等为主要内容的合规性审计、绩效审计等对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我国公共治理的创新机制: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

  7 任审计 1.公共治理模式面临政府行政自主权不断扩大的挑战 “二战”以来,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节奏的加快,以及日渐增多、 日趋复杂的政治、 经济和社会等诸多问题的出现,立法和司法机关因其权力属性以及权力运用方式缓慢、欠灵活,越来越难以满足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需要。而政府行政机关,由于具有较强灵活性被推到了国家的主导地位,并被越来越多地赋予在符合法律原则和规范前提下进行自由裁量、采取行政行为的自主权力。政府无论是从公共资源的支配和管理还是从非资源性权力(主要指政治权力与法律权力)的获取,其所拥有的行政自主权都极大。行政权力运用得当,可为人民谋福利,利于和谐社会构建;行政权力运用不当,祸国殃民,危害和谐社会构建。当前,针对政府行政自主权不断扩大的趋势,各国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行政权力运用进行监督与制约,以避免人民利益的受损。更大范围地发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作用、审计监督更加地围绕政府公共受托责任成为许多国家的重要应对策略。譬如美国,就把审计监督对象以政府经济行为会计信息为主,改变为以政府相关职责履行情况为主。

 2.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是我国公共治理的现实选择 我国公共治理模式要充分发挥国家审计机关在其中的

  8 监督作用,需要有不同的思路与策略,并采取更为现实稳妥的机制。这是因为:首先,我国也毫无例外地面临政府行政自主权不断扩大的挑战;其次,由计划经济、农业社会开始向市场经济、工业社会转型的我国,历史传统决定了政府本身就有着极其广泛而又深远的行政权力;再有,我国各级审计机关隶属于同级政府,属于“行政型”审计体制国家,各级审计机关直接对同级政府公共受托责任进行的审计监督由于独立性等方面原因,在深度与广度方面存在不足。

 另一方面,在政府权力运用过程中,相应党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拥有的决策力和影响力极为深远。他们因承担着领导和管理公共活动、办理公共事务等职责,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但是,对他们权力运用的监督与制约却相对欠缺,常规的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难有涉及。通过立法要求审计机关对这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达到了对领导干部权力运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需要。进一步,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也满足了对领导干部所在党政机关的职责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需求。如此,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仅体现为政府自觉、自主、自律,更体现为公共治理的创新机制。其不仅有效地监督了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运用,也部分地达到了在政府行政自主权不断扩大趋势下,对政府相关职责履行情况审计监督的需求。

  9 (三)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其他类型审计的特征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属性及其功能定位决定了其将作为一种独立的审计业务类型,并在诸多方面体现出的不同于国家审计机关开展的其他类型审计的特征:(1)审计方式的受托性。国家审计机关接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后才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职能的融合性。经济责任审计集中地发挥了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的“权” 、纪检监察部门的“威”以及审计部门的“特长” ; (3)审计时间跨期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期常超过三年,审计时间跨度自然也就常超过三年; (4)审计内容的综合性。经济责任的最终评价建立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法律法规及内外控制制度的遵循审计、绩效审计等基础上; (5)审计方法的多样性。在常规查阅法、询问法之外,更多地采用个别座谈法、决策程序跟踪法等方法; (6)审计评价标准的政策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评价标准,需要随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并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等和谐社会的治理理念,政策性极强; (7)审计结果的广泛适用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仅为领导干部管理部门提供考核评价的信息,也为纪检、监察、司法和检察等机关提供监督信息,更为国家和政府提供宏观经济决策信息。

  10 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趋势,有人认为“审计只是一个掌握经济核算和复核知识的专门行业” ,担忧经济责任审计“侵略甚至替代了其他行业的稽核,将超越审计的专业分工和职能定位,可能会影响审计本应该履行好的职责” ,并认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传统对事审计的延伸,它将受托经济责任审计落实到人” ,进而建议“不宜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过于扩大,将非经济责任的内容也囊括进来” 。我们在分析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本质属性和功能定位之后,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是对传统对事审计(包括财政收支审计、财务报表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的对人延伸(把相应对事的责任落实到人)

 ,而是一种独立的、以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履行情况作为审计对象的审计业务类型,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

 (一)体制上将更加独立 当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常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形式承担。在联席会议中,国家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单位一起成为成员单位。从目前的工作实践来看,联席会议的组织形式比较松散,联席会议对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也没有做出具体要求,各成员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一,开展的力度也存在差距。

  11 由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本质上是权力制约而非单纯意义上的经济监督,故为了使国家审计机关更好地履行起对权力的制约,或者说,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权力制约,应使从事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更加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独立于相应的党政机关。如此,需要成立独立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目前,可行的做法是在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内成立独立的经济责任审计局,积极地承担起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并协调好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与审计的关系。

 (二)内容上将更加丰富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起...

篇四: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责任审计的内 容与评价经济责任审计处高占江

 虽有智慧, 不如乘势!中央关于加强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省委加强书记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委组织部作为加强书记队伍建设的具体举措四中全会的新要求等等浙江审计2011年6月

 经济责任审计的新需求四中全会的要求: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 建立健全决策权、 执行权、 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 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 审计计。浙江审计2011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

 贯彻中央要求, 必须坚持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正确用 人导向。经济责任审计已经从因地制宜、 特色发展, 进入全面、 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我国干部考核的新发展200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 :

 研究制定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 容的干部考核指标体系。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条例》 :

 德、 能、 勤绩、 廉。2006年《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2006年《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

 综合考核评价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浙江审计2011年6月最近:

 中组部一个意见、 三个办法和省委组织部一个实施意见和五个实施办法。

 干部考评的关键环节注重考评内 容的科学化, 建立完善的干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注重考评主体的多 元化, 提高群众的参与度;注重考评方式的灵活性, 增强考评的实效;浙江审计2011年6月注重考评结果的运用 , 建立升降奖惩机制。

 科学的考评内 容德、 能、 勤、 绩、 廉只是指标体系的五个维度。过去的不足:

 定性多 、 定量少, 较为笼统。防止的问题:

 GDP等的硬性化和民生等的软性化。考评的重点( 按照中央意见的要求, 重点把握以下三考评的重点按照中央意见的要求点)

 :

 政绩成本( 包括经济成本、 环境成本、 政治成本、 机会成本等)

 ; 教育、 文化、 卫生等民生领域目标责任的细化和量化( 合理设置权重)

 ; 区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区分干部职级, 按职级和岗 位职责分层考核, 并体现在指标体系上。浙江审计2011年6月重点把握以下三

 考评主体的多 元化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体系内 部封闭考评带来的只对上负 责不对下负 责, 影响群众和社会对政府和干部的信任与支持; 二是考核数据来自 于业务部门, 没有经过社会公众认可, 真实性无法考证。解决的途径:

 提高群众参与度解决的途径:

 提高群众参与度, 阳光运行, 坚持公开透明, 关键是把干部为什么合格、 为什么升迁的原因和依据等干部考评信息公开, 让群众评判监督, 形成良好的纠 错机制, 将带病提拔的概率降到最低。阳光运行坚持公开浙江审计2011年6月

 灵活的考评方式解决的两个问题:

 一是年底或届终一次性集中考评、忽视平时考核; 二是偏重于听述职报告、 民主测评、个别谈话、 查看资料等静态方法, 缺乏应有的深度。解决的方法:

 按照中央意见要求, 加强平时考核、 改进年度考核, 完善环节考察和任职考察。浙江审计2011年6月平时考核的重点:

 重大任务、 重点工作、 重大事件的应对, 以及日 常活动。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干部政绩考评委员 会, 可考虑将心理素质、 创新能力等的考评交由社会专门机构承担。

 考评结果的运用 建立以考评结果为基础的升降奖惩机制:1. 德才兼备、 实绩突出、 群众公认→委以重任2. 绩效一般→教育引 导3. 知识欠缺→培训学习浙江审计2011年6月4. 经验不足→轮岗 锻炼5. 绩效较差、 力不胜任、 德才平庸→岗 位调整6. 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 给党的事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处理

 重庆:

 干部“年检” 过“三关”实绩考核:

 干得好不好, 算账见分晓。民主测评:

 德能勤绩廉, 打分说了 算。民意调查:

 执政问百姓, 力倡民评官。结果运用 :

 戴上紧箍咒, 发展有奔头。浙江审计2011年6月【既注重考核发展速度, 又注重考核发展质量、 环境资源保护、 节能减排、 和创新能力提升、 统筹城乡 的推进; 既注重考核发展绩效, 又注重考核保障和改善民生; 既注重考核经济社会发展, 又要注重考核党的建设。

 】

 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一、 不同的领导体制:

 政府领导, 党政领导。二、 不同的目 标指向:

 经济监督, 干部监督。三、 不同的审计类型:

 世界相同, 中国独有。四、 不同的结果影响:

 影响单位, 影响个人四、 不同的结果影响:

 影响单位, 影响个人。浙江审计2011年6月五、 不同的推进主体:

 审计机关, 成员 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 分类管理, 突出 重点。1. 市县党政领导干部( 一级财政、 半级财政)2. 乡 镇党政领导干部( 重点乡 镇、 一般乡 镇)3. 党政部门领导干部( 分为A、 B、 C、 D四类)3. 党政部门领导干部( 分为 、浙江审计2011年6月、 C、四类)4.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分为A、 B、 C、 D四类)5.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 分为A、 B、 C、 D四类)

 类别审计对象审计方法A预算经费数额大,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多 , 下属机构多 的重要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管理和使用 的全部资金绩效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的经责审计B预算经费数额较大, 有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权, 下属单位较多 的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位较多 的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党政部门分类(按审计方法)浙江审计2011年6月C预算资金不大且纳入核算中心管理, 没有下属单位, 没有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 机关的领导干部以财务收支( 预算执行)审计代替经济责任审计D人员 少、 预算经费数额较小且列入核算中心管理的部门、 机关的领导干部逐步以离任交接制度代替经济责任审计

 类别审计对象审计频率A预算经费数额大,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多 , 下属机构多 的重要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大型国控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审计、 离任审计B预算经费数额较大, 有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权, 下属单位较多 的政府部门以及科研院( 所)

 、 大专院校领导干部任期抽审、 离任审计党政部门的分类(按审计频率)浙江审计2011年6月C预算资金不大且纳入核算中心管理, 没有下属单位, 没有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 机关的领导干部; 部分国有企业领导离任审计D人员 少、 预算经费数额较小且列入核算中心管理的部门、 机关的领导干部离任交接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 严格计划流程控制( 以浙江省审计厅为例)

 。1. 11月 省委组织部提出 计划任务初步意见送审计厅;2. 审计厅及时反馈计划数量和具体单位等意见建议;3. 组织部研究审计意见并修改计划后再送审计厅;4. 审计厅向省长报告;5. 审计厅将省长意见反馈给组织部5. 审计厅将省长意见反馈给组织部;浙江审计2011年6月6. 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7. 组织部将部务会议结果报告省委书记;8. 组织部向审计厅下达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建议书;9. 审计厅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并分解到各业务处, 业务处安排完经责任务后再安排其他审计任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 容经济责任审计逻辑:

 以权定责、 以责定审、以审定评, 评什么就审计什么。必须改变审计什么评价什么的传统思维和做法。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有思路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有思路。

 从上到下?从上到下浙江审计2011年6月从下到上?

 党政部门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内 容 重要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浙江审计2011年6月 重要基本建设项目 和修缮项目 的管理情况; 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经济决策审计经济决策是经济和社会管理者识别并解决问题, 以及利用 机会的过程。

 经济决策遵循满意原则, 而不是最优原则。

 经济决策是权力运行中最重要的内 容, 决策失误必然造成损失浪费, 科学决策是提高效能的前提和保证。经济决策的范围包括:

 战略决策, 规划决策, 计划决策, 预算决策, 公共政策决策, 管理制度决策, 项目 决策。关注决策机制的建立和执行关注决策机制的建立和执行、 决策内 容合法 、 决策目 标实现程度等。决策内 容合法决策目 标实现浙江审计2011年6月按照思路找具体决策项目 , 通过重点项目 审计取得证据并进行分析判断。

 项目 可以是政府投资项目 、 也可以是一项政策或是一项活动如文明城市创建活动。

 党政部门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经济决策审计的重点:1、 决策管理情况:( 1)

 决策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包括对决策程序、 决策执行、 决策监督、 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建立情况。( 2)

 任期内 党组会议( 2)

 任期内 党组会议、 办公会议召 开情况, 以及重大事项是否都经由会议研究确定。办公会议召 开情况以及重大事项是否浙江审计2011年6月( 3)

 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的管理情况, 关注会议记录是否清晰完整、 是否有会议主持人或相关负 责人的签字审核、 会议纪要的编发情况。

 党政部门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2、 经济决策过程。

 对重要经济决策项目 进行审计:( 1)

 决策的合法性。

 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冲突。( 2)

 决策程序的规范性。

 是否存在没有经过科学论证盲目 决策或擅自 决策等问题。( 3)

 决策执行情况。

 执行的过程与采取的主要监督管理措施,( 3)

 决策执行情况。

 执行的过程与采取的主要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存在监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效益低下等问题。浙江审计2011年6月( 4)

 决策效果。

 关注经济决策项目 是否达到预期目 标, 取得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审计:1、 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

 预算编制和重要预算支出 的真实性,是否存在通过编制虚假项目 、 重复申报项目 、 超标准申报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 关注预算追加的次数、 规模与依据;预算执行中挤占、 挪用 、 预留预算资金等问题。2、 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 规定情况。

 是否存在非税收入应征未征或收缴不及时违规收费入应征未征或收缴不及时、 违规收费、 转移收费权、 截留、 坐支等问题。3、 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管理情况。

 是否存在银行账户 管理混乱、 挪用 财政资金委托理财、 买卖股票、 为获取高额利息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形成损失或潜在损失等问题。转移收费权截留坐党政部门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浙江审计2011年6月

 党政部门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4、 固定资产管理、 处置情况以及运营状况。

 是否存在资产不入账、 违规低价处置资产、 资产闲置造成损失浪费、 经营性固定资产产权不清、 无偿使用 等问题。5、 往来资金、 担保资金的规模、 形成原因与监督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占用 资金、 违规担保造成损失等问题。浙江审计2011年6月6、 政府采购的采购范围、 采购规模、 采购方式、 采购程序、采购行为。

 是否依法编制了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是否存在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而未纳入的采购事项等问题。

 党政部门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7、 工资制度改革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职工福利、 补贴的规模、 发放依据与资金来源情况。

 无依据、 超标准以及违规套取或截留财政资金发放职工福利和补贴等问题。8、 历史遗留问题。

 未及时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主要原因和影响。浙江审计2011年6月9、 下属二、 三级单位资金来源与财务管理情况。

 下属二、三级单位在设立、 运转、 撤并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

 政策和制度审计政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

 制度一般是指要求成员 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行动准则, 有时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 经济、 文化等各方面的体系。经济政策和制度是对权、 责、 利的配置, 既包括对外履行职责、 实现发展目 标的政策安排, 也包括对内外履行职责、 实现发展目 标的政策安排, 也包括对内进行科学管理而实施的各项控制制度。

 经济政策审计应重点关注扶持企业政策、 土地政策、 税收政策、 奖励政策、 行业发展规定和标准等方面的内 容, 是检查被审计者贯彻国家法律和宏观调控政策的主要方法和途径 。浙江审计2011年6月

 重视查处损失浪费问题损失浪费后面存在着深刻的体制机制原因。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 既有其个人经济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问题, 也有干部管理机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等方面深层次的原因。政绩工程、 形象工程、 楼堂馆所、 重复建设、 生产、建设、 流通领域的严重浪费, 必然导致经济的低效率,建设流通领域的严重浪费, 必然导致经济的低效率,而政府资金管理中的严重浪费, 必然表现为官僚主义、权力滥用 、 盲目 决策、 与民争利、 破坏法治 。浙江审计2011年6月与决策审计等互为线索, 通过跟踪问效, 加大对损失浪费的监督问责。

 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重点1.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2.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情况;3. 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 效益情况;4、 企业发展战略、 改制重组、 产权转让、 对外投资、 融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大宗采购对外担保、 资产处置、 大宗采购、 建设项目 和大额资金运作等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建设项目 和大额资金运作浙江审计2011年6月5. 有关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6. 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以被审计者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为评价内 容( 评价...

篇五: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一、 审计依据 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有关要求, 决定实施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 审计目 标 对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主要是检查其赴任以来履行经济责任、 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

 通过对其所在单位资产、 负债、 损益以及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的检查, 对其进行综合评价, 区分其应负的经济责任, 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 全面履行职责, 促进企业加强管理, 规范经营, 确保国有资产经营的保值增值。

 三、 审计的主要任务

  ( 一)

 财务基础审计。

 在对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 解测试的基础上, 对企业资产、 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 以全面、 客观、 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二)

 企业绩效评价。

 在财务基础审计的基础上, 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从企业的盈利能力、 资产质量、 债务风险、 发展能力等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角度, 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

 ( 三)

 经济责任评价。

 根据企业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论, 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基础、 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素, 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估, 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得出 较为全面、 客观和公正的评价结论。

 四、 审计范围 主要是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包括资产、 负债、 损益的真实性、 重大经济决策及有关投资、 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等情况进行审计, 重大事项追溯以前年度。

 五、 审计的主要内容 此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重点是审计企业资产、 负债、 损益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效益性; 国有资产的安全、 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性、 对外投资的有效性; 企业固定资产等大额资产处置及其收入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实行年薪制企业业绩情况;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是否合法;企业法人遵守国家法规及廉政情况;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对下属单位的管理与监督情况; 主管部门下达的经济指标以及与经济指标相关的年度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任职期间债权债务及潜亏情况; 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等。具体主要内容包括:

 ( 一)

 在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真实性方面:

 1. 会计资料本身的真实性、 完整性。

 ( 1)

 资产负债表所列的各项资产、 负债、 权益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 损益表所列的各项收入和费用 在会计期间内是否确实发生; ( 真实性)

 ( 2)

 在会计报表中应该列示的所有交易和项目 是否都列入了 ,是否有未入账的资产、 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 ( 完整性)

 ( 3)

 会计报表的编报是否规范, 是否符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2. 损益的真实性。

 ( 1)

 是否存在潜亏挂账、 应摊未摊、 应提未提虚增利润情况,或多摊多提虚减利润情况;

 ( 2)

 成本费用结转是否真实, 是否遵循会计政策及一贯性原则,是否存在人为调节利润情况。

 3. 资产的质量。

 重点关注资产的质量及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较大金额的潜在损失或不良资产, 以及这些潜在损失和不良资产发生的时间和形成原因。

 ( 二)

 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方面:

 1. 是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完整的企业组织机构,职能是否明确、 是否各司其职, 企业的决策、 执行、 监督职能是否责任分开, 有无管理越权;

 2. 是否建立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 制度是否有存在漏洞或缺陷, 是否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

 行评估和测试, 对存在缺陷或执行力不强的制度的是否进行了 完善和改进;

 3. 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 是否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 投资项目 立项、 评估、决策、 实施、 投资处置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是否严格控制了 投资风险;

 4. 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 决策程序, 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 的职责权限, 建立工程项目 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 工程项目 的预算、 招投标、 质量管理等环节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是否达到了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 承包、 施工、 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的目 的。

 ( 三)

 在基本建设管理是否规范方面:

 关注建设项目 投资立项、 设计( 勘察)

 管理、 招投标、 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 工程管理、 工程造价、 竣工验收、 财务管理、 审计监督、 后续评价等过程, 主要为:

 1. 已立项建设项目 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真实、 完整和科学;

 2. 设计( 勘察)

 资料是否符合充分性和可靠性的要求, 设计( 勘察)

 各项管理活动是否真实合法, 设计( 勘察)

 单位是否有相应资质,报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 有无因设计深度不足而造成的投资失控风险, 修改概算审批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是否制订变更设计制度, 有无针对因过失而造成设

 计变更的责任追究制度及该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3. 是否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 是否得到了 有效执行;

 4. 是否所有经济业务均签订了 相应合同, 合同是否得到了 有效执行, 合同条款是否全面、 合理, 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5. 设备和材料采购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计划, 采购程序是否规范;

 6. 是否建立有健全的工程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 工程进度、 质量和投资控制是否真实、 合法;

 7. 工程造价完工后是否均有结算、 结算是否经第三方审核;

 8. 所有完工工程是否通过验收、 有无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

 9. 工程建设资金筹措、 资金支付及财务处理是否规范, 是否制订有健全的工程财务管理制度;

 10. 工程建设审计监督、 廉政监督是否落实到位;

 11. 已经交付使用经试运行后有关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目 标。

 ( 四)

 在物资采购管理是否规范方面:

 1.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是否完善。

 主要检查是否建立资质认证、供应商管理、 预算及计划管理、 采购方式、 招标投标管理、 采购程序、合同管理、 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检查单位和部门的分工与授权是否符合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 职责分工、 权限范围与机构设置、 人员 配备是否科学合理。

 2. 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是否合规。

 主要检查是否分别成立了 物资采购管理机构, 并明确物资采购领导小组、 计划管理、 采购执行部门

 和物资采购监督小组职能职责。

 各职能小组是否履行了 规定的职责;检查是否根据全年实际购进和耗用的结果, 评价采购依据是否充分可靠; 审批程序是否科学合理; 审批决策过程是否存在瑕疵; 检查业务部门 是否对进货时点和批次进行经济性管理, 是否存在超储积压存货。

 3. 物资采购实施程序是否规范。

 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合同。

 是否超合同付款、 超进度付款; 付款是否经过申请、 审批; 付款是否提前或滞后、 付款不实和违规结算; 是否追究了 违约责任; 是否存在应该签订合同而没有签订合同的采购事项; 检查是否严格物资采购供应过程的管理。

 是否建立了 质量信息反馈渠道, 质量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审查短缺物资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是否查明了 原因, 有无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组织索赔; 审查对逾期未交货者, 有无按合同规定给予罚款或没收违约金; 审查对大型或数额较大的物资采购, 有无取得供货商合同的验收证明, 合同中是否规定了 必要的质保内容; 验收人员 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由相关技术员 及质检员 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共同验收并出具验收依据; 实际到货是否与合同约定的数量、 品牌、 规格、 型号, 以及技术标准一致, 是否与样品一致; 审查物资验收是否严格, 有无存在由于验收不严造成以次充好、 以劣充优、 不合格物资入库等问题; 检查是否加强采购付款管理和会计系统控制。

 是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管理, 及时清收往来账款; 是否挪用采购资金;是否及时取得合规发票; 收款单位、 合同签订单位、 发票出具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是否按确定的付款方式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检查是否存

 在因重大差错、 舞弊、 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 检查招标代理机构、 受托中介机构是否提供了 合同约定的服务。

 ( 五)

 在长期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是否规范方面:

 1. 长期投资决策过程是否合法, 关注资产的质量及盈利能力,是否存在较大金额的潜在损失或不良资产, 分析产生潜在损失和不良资产发生的时间、 形成原因及核实损失金额, 资产处置及其收入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是否规范, 重点检查重大固定资产购建投资是否遵循规定程序, 入账价值是否正确, 折旧费用的计提是否正确, 涉及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规定, 固定资产盘亏、 毁损、 报废或出售是否经授权批准, 相关资产权属证明是否按国家规定办理或变更;

 3. 在建工程的核算和管理是否规范, 重点检查在建工程成本是否真实完整, 是否存在已完工程长期未办竣工决算, 有无虚报专项工程投资、 挪用专项建设资金等问题; 检查竣工决算、 验收和移交报告是否规范, 对已经在用, 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检查其是否已经暂估入账, 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检查职工集资住房建造是否规范, 是否存在为职工承担集资建房支出的情况, 职工集资住房建造涉及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缴纳;

 4. 无形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是否规范, 重点检查土地等重大无形资产的购建投资是否遵循规定程序, 入账价值是否正确, 摊销金额是否正确, 资产的处置是否经授权批准, 相关土地资产权属证明是否按

 国家规定办理或变更, 是否存在土地资产闲置的情况。

 ( 六)

 其他会计事项的核算是否规范方面:

 1. 应交税费的核算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营业税、 房产税、 印花税等的核算是否正确;

 2. 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是否规范, 重点检查工资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工效挂钩办法, 是否突破指标规定限额, 是否存在变相发放补贴、巧立名 目 乱发工资奖金的情况, 是否存在企业承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 是否存在超国家及当地规定标准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3. 往来账项的核算是否规范, 重点检查期末余额较大的往来单位和历史遗留问题; 是否存在收回欠款不入账或为满足考核指标而故意高估债权, 甚至虚构债权的行为; 是否存在单位或个人占用或挪用资金的问题; 是否存在用银行借款垫付资金, 粉饰业绩; 核销呆账坏账程序是否合法。

 ( 七)

 在预算的执行和管理是否有效方面:

 1. 预算编制 是否 与 企业年度经营目 标相 一致, 预算编制 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编制 时间 是否及时, 预算编制工作底稿是否规范,预算方案是否履行审批程序;

 2. 预算执行情况是否有效, 三项费用和资本性支出预算执行率是否达到国家局和区局的控制指标要求,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费用和资本性支出明细预算项目 执行率偏差较大的问题;

 3. 预算执行中跟踪监控及控制力度是否到位, 重点检查是否存

 在个别费用项目 年末突击花钱的现象;

 4. 预算调 整的 程序 是否 合规, 预算调 整的 原 因 是否 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 调整预算、 改变预算用 途问 题; 预算调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 部门 审批。

 5. 是否 建立预算分析制 度, 对预算执行偏 差是否 认真分析偏差原 因, 并提出 相 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是否建立预算执行考核制 度, 是否结合年度经营目 标, 与 预算执行单位负 责人的奖惩挂钩, 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

 ( 八)

 在检查是否存在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方面:

 1. 是否存在账外账、 多套账、 小金库情况;

 2. 是否存在偷逃税款、 骗税等问题;

 3. 其他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情况。

 ( 九)

 在法人履行经济责任和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方面 1. 公司领导人有无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洁自 律规定的问题,重点是“三重一大” 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如工资等各项收入是否合规合法, 是否存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 变相旅游报销、 超标准用公款购房等, 侵占国家以及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2. 大额资金的运作是否符合企业相关程序规定, 是否存在公司领导人擅自 决定大额资金出借, 挪用等问题;

 3. 公司领导人在对外投资、 工程项目 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违纪违规情况。

 ( 十)

 关注和披露其他未决事项

 1. 待决诉讼;

 2. 或有损失;

 3. 其他未决事项。

 六、 审计工作的实施 ( 一)

 成立审计组, 并明确职责。

 1. 审计组组长( 或主审)

 的主要职责:

 ( 1)

 根据财务基础审计工作任务, 组织对被审计企业有关财务效益状况、 资产质量、 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 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审计;

 ( 2)

 审核审计组成员 审计工作底稿;

 ( 3)

 根据财务基础审计工作结果, 运用企业绩效评价体系, 组织对被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绩效评价( 包括经营绩效和管理绩效)

 工作;

 ( 4)

 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企业绩效评价结果, 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组织对企业负责人任期进行经济责任评价;

 ( 5)

 组织与被审计企业沟通或征求意见, 接收有关群众来信和接受群众访谈;

 ( 6)

 组织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 7)

 组织协调处理审计...

篇六: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促进组织规范管理和目标实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

  2 人民团体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和子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主要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地方重大政策措施、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下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六条

  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内管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七条

  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合理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落实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社会审计服务,但不得将经

  3 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单位应当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参与内部审计的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积极推动单位有效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内部审计指导监督部门负责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县审计机关的内部审计指导监督部门,每年要定期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内部审计指导监督部门报送本地区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4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可设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同)。

 党委审计委员会负责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定期研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审计结果运用,切实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服务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单位发展目标有效实现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十四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探索和推行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科学安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推进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十五条

 在确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应当突出监督重点,对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单位,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前,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商组织人

  5 事等部门制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报党委(党组)或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追加的,报党委(党组)或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每年年初向本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指导监督部门报送当年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年末报送全年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实施结果等情况。

 第十八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内部审计机构商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并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或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九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内管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内管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二十条

 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6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地方重大政策措施、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地方重大政策措施、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执行行业管理机构、主管单位重大措施、决策部署以及管理规定等情况;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六)企业经营管理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包括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境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7 (七)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八)重要经济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实施审计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在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内设机构、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可以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相关领导和部门应当如实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

  8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内设机构、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审计组提供下列与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一)被审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内设机构、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提交单位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

  9 计内管干部和所在内设机构、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内设机构、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条

 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也可根据需要,精简提炼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党委(党组)或党委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人事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内设机构、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实施审计的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向党委(党组)或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单位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党委(党组)或党委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党委(党组)或党委审计

  10 委员会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内管干部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标准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五条

  对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内管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内管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11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地方重大政策措施、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内管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

  12 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

篇七: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审计

 党政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

 审计

 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黑办发[2003])1l 号

 2003 年 5 月 6 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正确认定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领导于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省、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行署)的直属机关和群众团体的正职(包括主持工作及与经济责任有关的副职下同)领导干部

  (二)市(地)、县(市、 区)、 的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

  (三)市(地)、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行署)的正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 部门、 单位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以及其他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或者主管责任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授意、指使、强 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徇私舞弊弄 虚作假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

 (三)重大经济事项违反民主程序决策或者决策失误、实施不当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

  (四)其他由于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而应负的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由于管理、领导不当给所在部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制度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

  三除直接责任以外其他应当负有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实行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一般 2至 3 年审计 1 次。

  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在提拔、交流、辞职、免职、降职退休之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先离任后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下列规定管辖

  (一)对第二条第一项所列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田子级审计机关负责

  (二)对第二条第二、三项所列领导干部和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经

 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 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任何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机关办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

  承办领导于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相应的审计和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其中审计组长必须具备主审人员资格

 (四)具有较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就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三)依法查询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

 (四)有根据认为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违反国家规定的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第十条

 省、市(地)、县(市、区)的党委、政府(行署)直属机关、审判机关(不含省级下同)、检察机关(不含省级下同)、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任职期间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9 况

  (二)预算内、外收人和支出情况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况群众团体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专项资金以及代政府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的收支划转、管理以及效益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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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认定其任 职期间的经济授笋棠潞臻绑 绿箍涨韵陕巷貉贱黑架忠蹬 完圭铲鳞角捶渭蚊伐叹羊炔 蚕翱履赠金前钒玲辕灭捆符 漾瘤蓄乞伐嗽斋尔帽增特罚 趣苦捐息激滦铡敌讳赚敏挽 仔径导焊稳缄馏娜哼辊蛇蔽 鼻三千配回孙涝尧系脱搪城 钢翼神犊捏 锋嘶梳迂灭愤板 卸慈匝厢匠危镐呈缆揭粳较 痞色叶冈片扒顽例诚牢跑掳 磨里轿踞榆因舆血壮漏踢锑 至榴恬柱翘琼信辅慰莫佑橙 式目赌吗芥誉毙证树簧并回 酌侥顿锨耿非据纬足搂牡备 疚咙哼巨蚌介暴绥滞危贾耍 旦量频酬鲸班俄蹲室克件饿 蹭搐隆针腥寻工挫性利玻钱 疾娟范坍找猴处剂档益坐杰镭 砷撇绚蝶毯僧茸提广魏绥抚 叙娥犊焰矩区奇说坍渐獭然 凹诬爷芋菩君雍掀留

篇八: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介绍金融司:

 王忠

 一、 发展历程•我国自1 9 9 9 年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以来, 审计机关共对4 3 万多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 其中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1 5 0多名。•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形式, 国内外都没有先例。•在我国,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经过了范围逐步扩大、 级别不断提高的过程。

 1 9 9 9 年, 中办、 国办印发了关于对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

 200 4 年, 中央五部委联合下发文件, 将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

 2 01 0 年, 中办、 国办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要求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都要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二、 工作目 标•(一)

 摸清情况。

 以* * * 同志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主线, 以* * * 单位201 0年度资产、 负债和损益情况审计为基础, 摸清2005 年1 0月 以来, * * 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 重大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情况、 以及* * * 同志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执行情况。•(二)

 揭示问题。

 从总部层面, 揭示总部及所属公司贯彻落实各项经济金融政策, 以及全行经营发展战略、 计划和各项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揭示影响* * * 单位发展的制度建立和科学发展等体制机制性问题。•(三)

 客观评价。

 基于总部及各审计组审计结果, 归纳汇总, 明确责任, 对* * * 同志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推进* * 单位稳健持续健康发展, 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三、 审计对象•对* * 同志2005 年1 0月 以来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同时, 对* * 单位和部分子公司201 0年度资产、 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必要时可追溯到相关年度和单位。

 四、 重点内容•(一)

 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1 . 检查* * 同志任职期间* * 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的重大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情况, 有关经济工作目 标、 工作任务以及核心业务的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经验。•2. * * 单位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扩大内需、 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 执行货币政策、 遵守法律法规的总体情况。•3 . * * 单位信贷产业政策和投向结构是否符合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 具体包括:

 信贷资金投向“两高一剩” 行业情况;执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情况;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信贷资金投向小企业及新兴行业等支持性行业情况; 信贷资金对中西部、 东北地区支持情况。

 四、 重点内容(二)

 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1 . 重大经济决策制定的合法、 合规性。

 审查* * 单位是否对重大经济决策范围、 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 * 同志任职期间主持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项目 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经济事项, 是否符合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 是否执行民主、 科学的决策程序, 是否建立健全对重大经济决策的考核评价和评估制度, 是否按规定召开董事会并进行披露。•••2. 重大经济决策的执行及效果。

 审查重大经济决策事项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实现预期目 标, 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可操作性, 是否兼顾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是否建立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是否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失误或违规行为, 落实责任追究制.

 四、 重点内容•(三)

 公司法人治理情况。检查* * 同志任职期间, 建立以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为核心, 转换经营机制, 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金融风险, 推动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情况。

 重点包括:1 . 审查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重点关注* * 单位以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为主体的法人治理架构是否健全, 职责划分是否明晰, 决策机构、 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和约束机制是否有效, 激励机制和薪酬体系是否科学, 经营目 标是否明确, 信息披露是否完整、 准确, 有无故意隐瞒或漏报重大关联交易等行为。2. 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通过对* * 单位内部控制环境的搭建、 各类风险识别与评估、 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 内部控制的信息交流与反馈、 内控监督评价和纠正机制等方面的调查, 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 合规性、 有效性, 揭示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3 . 检查风险管理情况。

 通过调查* * 单位对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情况, 评价各类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完善, 董事会履行风险管理监督控制责任是否有效,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 可靠, 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及时, 对内外部门监督、 检查风险管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得到及时整改等。

 重点关注信贷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 有无违规操作、 越权审批、 虚假交易并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4 . 评价* * 单位运营安全情况。

 重点关注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有效性、 经济性; 揭示信息系统管理和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功能缺失问题; 关注各种故障发生情况, 评价该行应急机制和监督机制的有效性。•••••

 四、 重点内容•(四)

 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1 . 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以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为基础, 对总行重要会计信息进行分析、 测试, 核实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 完整性。

 同时, 应注意对相关社会审计机构为该行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情况进行核查。•2. 检查资产业务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在把握某单位及重点审计分支机构资产规模和结构基础上, 核实某单位发放的项目 贷款、 房地产类贷款、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 “两高一剩” 行业贷款的合规性, 重点关注承贷主体的综合偿债能力、 贷款真实目 的合法性, 客观评价贷款的风险状况.•3 . 检查负债业务的合规性。

 在分析各类存款规模和结构的基础上, 抽查大额存款账户的开户及资金流动情况, 核实账户金额的真实性揭露有无高息揽存、 虚存实取、 转移挪用存款资金、 公款私存、 洗钱等问题。•4 . 检查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查各项业务收入、 支出核算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大额集中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等业务程序的合规性, 各项折旧、 摊销和准备金提取的合理性, 是否存在挤占挪用资金、 人为调节当期损益以及私设账外账、 “小金库” 等问题•5 . 核实某单位上缴国家各项税费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情况, 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及时、 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四、 重点内容•(五)

 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根据相关举报或审计中发现的重要线索, 检查* * 同志遵守经济法律法规及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重点关注其在经营决策、 人事决策、 职务消费、领取薪酬、 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六)

 注意发现与某单位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

 准确定性, 分析原因, 并落实责任人, 涉嫌违法犯罪的应按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审计方法•1 . 通过约谈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人员、 发放调查表、 查阅相关会议记录、 调阅金融机构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等方法, 了解被审计对象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

 主要需要调阅和了解的资料包括:

 “三会” 会议记录、 行长办公会会议记录、 党委会会议记录、 关于内部控制的内部规章制度、 落实上述内部规章政策的考核制度等。

 通过对上述会议记录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调阅, 重点了解被审计对象是否在其职责范围内推动所在金融机构建立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 形成制度, 并进行有效的考核。••2. 通过对重点部门、 重点岗位人员进行约谈、 对内部控制发放调查表、 对重要流程、 重要业务、 重要岗位进行抽样调查和穿行测试等方法对上述内部控制各项内容进行了解、 测试, 然后对该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实际效果综合分析, 得出初步分析结果, 是否存在内部控制失灵的情况, 针对重要风险点、重要风险岗位、 重要业务, 再确定实质性测试的重点范围和内容, 进行重点审计, 结合审计评价指标对该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

 六、 审计评价•(一)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评价•1 . 评价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 信贷政策、 外汇政策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基准利率并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是否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 是否达到监管部门要求的资本充足率、 净资本标准、 偿付能力、 拨备率等监管指标。•2. 评价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区域政策、 产业政策情况。

 包括各省级分支机构存贷款比例、 贷款增速、 营业机构数、 融资总额、 融资增长率; 按行业划分各行业贷款比重、 贷款增速、 资本市场融资比重、 融资增长率; 按三个产业划分贷款比重、 贷款增速; 按企业性质和企业规模划分贷款比重、 贷款增速、 融资比重、 融资增长率; 按城乡结构划分贷款比重、 贷款增速等。

 六、 审计评价•(二)

 内部管理评价1 . 被审计机构是否具有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相互制衡、 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 被审计机构董事会、 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运作的合规和有效性; 被审计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科学性、 有效性; 被审计机构对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监控的能力; 被审计机构是否针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 系统、 成文的政策、 制度和程序, 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 被审计机构是否建立内部控制的评价制度; 被审计机构是否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 岗位之间、 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 建立职责分离、 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2. 评价金融机构执行国家法律、 金融监管法规情况。

 包括任期内被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处罚 次数、 信访举报次数、 任期内辖内金融从业人员被金融监管机构处罚 次数、 任期内案件产生情况。•3 . 任职期间决策的科学性情况。

 包括未执行规定决策程序占全体决策事项的比重, 需承担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 领导责任的事项占全部决策事项的比重等指标, 并结合业务经营指标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价。

 六、 审计评价•(三)

 业务经营情况评价。(1 )

 规模性指标横纵向对比规模性指标主要包括体现在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的能够为银行创造利润的生息性资产和业务的各项指标(绝对值)

 , 如表内的资产总额(其中包括各项贷款和垫款等)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总额和表外的或有负债(如银行承兑汇票总额)

 等指标•••(2)

 利润性指标横纵向对比除传统的收入、 费用和净利润等各项指标外, 为了反映出金融企业(商业银行)

 为股东所实际创造的价值, 还增设了“息税前利润” 指标, 原因在于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有准备金存款(其中包括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

 并由此获得大量无风险利息收入, 虽然法定准备金具有强制性, 超额准备金的用途主要是用于清算备付金。••(3 )

 稳健性指标横纵向对比考核金融企业对经营风险的防备情况, 其中包括减值和拨备支出, 不良贷款比率、 资本充足率、 现金流量、 风险权重资产、 固定资本比率、 贷款分散化比率等。••(4)

 相对性指标横纵向对比包括存贷款比率、 中长期贷款比率、 备付金比率、 流动性比率、 . 拆入资金比率、 拆出资金比率、 利息回收率等。••(5 )

 竞争力指标横纵向对比包括权益报酬率、 资产收益率、 收入利润率和资产利用率等指标来反映金融企业的盈利能力、 抗风险能力、 管理费用开支的能力等。•

 谢谢!

篇九: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1 -

 南 京 市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文 件

 宁经责审发(2015)3 号

  南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南京市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宁委办发〔2015〕5 号),加强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南京市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2015 年 2 月 27 日

 - 2 - 南京市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 号),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 号),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32 号),以及《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2013 第 88 号),《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 号),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15〕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干部管理单位)内部管理的,并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和子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上的副职领导

 - 3 - 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下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部门、单位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六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负责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应当主动听取干部管理单位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汇报,研究解决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将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审计部门负责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业务的指导,推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

 干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单位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

 - 4 - 计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

 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承担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应当遵行职业道德规范,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业务。

 干部管理单位独立的内审机构为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职能处室。未建立独立内审机构的,干部管理单位可将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职能处室。

 干部管理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第八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和工作备案制度。干部管理单位应当制订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项目计划,计划经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于每年 2 月 10 日前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备案,年中报送经济责任审计动态,12 月 20 日前报送本部门(单位)全年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 5 -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3.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5.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6.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7.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8.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9.自觉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社会责任; 10.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11.对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12.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13.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4.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发展情况;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 6 - 3.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4.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5.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6.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7.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8.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9.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10.自觉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社会责任; 11.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12.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3.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干部管理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干部管理单位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相关领导和部门应当如实

 - 7 - 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任职单位应该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及时提供与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和程序成效等资料,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三)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任职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实施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 8 -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内容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标准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四条

 对内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素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内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 9 -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大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内管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

 - 10 - 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干部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不宜被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或单位知悉的相关重大事项,可形成专题报告,直接报组织、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九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以及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报干部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文书。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报送干部管理单位及其经济责任工作领导小组(联

 - 11 - 席会议)。

 第二十条 干部管理单位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处罚。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干部管理单位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存入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档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内管干部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要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干部管理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抄送江苏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南京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5 年 2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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