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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37号令清单7篇

时间:2022-08-25 11:50:06 来源:网友投稿

危大工程37号令清单7篇危大工程37号令清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危大工程37号令清单7篇,供大家参考。

危大工程37号令清单7篇

篇一:危大工程37号令清单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

 人数不得少于 5 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 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 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

篇二:危大工程37号令清单

部【2018】37 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 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 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 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 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 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 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 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 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 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 5 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 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 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 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 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 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 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 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 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 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 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 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 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 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 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 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 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 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 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 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 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 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 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 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 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 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 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 242—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4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1001 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242—2011, 自 2012 年 4 月 1 月起实施。其中,第 4.3.2、8.4.3、10.1.1、10.1.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 年 年 5 月 月 3 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

篇三:危大工程37号令清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住建部2018 年第37 号令 解

 读 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号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住建部2018 年第37 号令 解

 读

 1 SECTION TITLE 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 consectetur adipisicing elit.

 三、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解读 新 《 规定》 》 旧 《 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规定 》 新增条文。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 规定 》 新增条文。

 《 规定 》 删除条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三、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条

 本条是对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的修订。引用的法律条文级别更高,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更具强制性。

 第二条 条

 本条是对原《管理办法》条文的修订。

 第三条

 本条文第一款是对原《管理办法》条文的修订。

 第二款为新增条款,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住建部门划分。原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失效,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失效,采用 建办质〔2018〕31号中附件一、附件二实施

 第三款条文为新增条款。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列本地的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清单。

 第四条

 第五条

 新增条文。规定了国家住建部门为监督指导部门,地方住建部门为本区域的监督管理部门

 三、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解读 新 《 规定》 》 旧 《 办法》 》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规定 》 新增条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 规定 》 新增条文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 规定 》 新增条文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 规定 》 新增条文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 规定 》 新增条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规定 》 新增条文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 规定 》 新增条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三、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解读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七 七条 条

 为新增条文。规定在工程招标阶段,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就应对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列出危大清单。施工单位完善危大清单,并提出管理措施。对危大工程从源头抓起。

 第八条

 对危大工程所必需的费用专条列出。建设单位应按约定及时支付。以保障危大工程的监督实施。

 第九条

 是对原《管理办法》第四条的修订。

 三、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解读 新 《 规定》 》 旧 《 办法》 》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 规定 》 删除条文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 规定 》 删除条文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规定 》 新增条文 。危大工程虽然分包出去了,但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均需审核危大工程施工方案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实行双负责制。

 三、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解读 新 《 规定》 》 旧 《 办法》 》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解读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第一款是对原《管理办法》第五条的修订。

  第二款是对原《管理办法》第六条的修订。

  删除了原《管理办法》第七条的专项方案编制内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条 是对原《管理办法》第八条的修订。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施工单位相关技术负责人签字后,还须加盖公司公章。

 强化监理责任。强调专项施工方案、危大方案都必需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条第一款是

 对原《管理办法》第九条的修订。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 先通过 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 审查,再请专家论证。

 第二款是

 对原《管理办法》第十条的修订。

 第十三条第一款是

 对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修订。

 第二款是

 对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修订。

 第三款是

 对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修订。

 三、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解读 新 《 规定》 》 旧 《 办法》 》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规定 》 新增条文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 规定 》 新增条文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三、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解读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条

 为新增条文。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危大工程告示牌 第十五条

 是对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修订。将原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改为分级交底。

  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是对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修订。明确如因方案调整,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建设单位应保证危大方案实施的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

 是对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修订。新增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强化了危大工程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八、十九条

 是对原《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修订。

 第二十条

 为新增条文。引入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危大工程。

 第二十一条

 为新增条文。...

篇四:危大工程37号令清单

2018 年第 8 期关    注 highlights栏目主持:孟  楠2018 年 3 月 8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以下简称第 37号令)是继 2009 年 5 月 13 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以下简称 87 号文)后又一部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这两份规范性文件之间有何关系,如何进一步实施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成为最近行业内热议的话题。笔者长期跟踪了解和实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根据多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体会,解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并对此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文 / 李钢强深度解读:住建部37号令

 15关    注 highlights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解  析本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但与以上法规同等重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没有包括在内 ,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忽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解  析本规定第一次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为“危大工程”。本条后两款规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以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本条没有提及是否继续采用建质〔2009〕87 号文确定的范围,也没有在文件中以其他形式表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是等待相应文件出台,还是继续按照建质〔2009〕87 号文确定的范围执行,给具体执行带来困惑。经过这么多年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应的技术水平在不断提高,新技术不断涌现,较之 10 多年前许多被称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还存在危险?再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如何科学地界定?由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同,有的分部分项工程在一些企业是存在危险的,而对于其他企业来讲可能根本不存在危险。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解  析本条规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职责分工。自 2002 年 6 月 29 日《安全生产法》公布以来,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反反复复,至今未能很好地明确。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解  析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确定。其中有关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本款没有明确明示。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62018 年第 8 期关    注 highlights第十三条确定。其中关于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本款没有明确明示。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解  析本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在有关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中的作用和责任,是本规定的亮点。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解  析本条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建设单位的以下职责作进一步明示 :1.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4.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以上建设单位管理职责往往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中时常出现,所以必须一并提出明确的要求。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解  析有关“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引发相当多的争议和困难。例如,规模较大的施工企业总技术负责人频于应付项目上的方案审核签字。实际上,在建筑施工管理中相应的总包单位及其分公司或区域公司以及施工项目部都有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责任的管理规定,有的企业明确由分公司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代表企业履行相关施工技术的管理,职责清晰,完全可以由企业指定的分公司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代表企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更何况,项目上的技术负责人可能比企业技术负责人更了解施工方案的内容,他们也将在具体实施方案时在现场检查。因此,有关要求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干扰了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影响了企业自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不利于施工现场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可能存在超越监管职权的嫌疑。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 5 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解  析关于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有关规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谁最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负责?从整个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来看专家实际上是不负责,最终是由施工单位负责。新增“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

 17关    注 highlights工程师审查”内容让人困惑,人们不禁要问: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已经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还需要论证吗?如果专家不认可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又有何用?如“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更是体现出政府直接积极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在这些条款的限制下《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赋予企业自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权力荡然无存。诚然,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规定,但是该条例制定后已实施近 15 个年头,相应政府行政管理和安全管理要求已发生很大变化,特别是简政放权、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企业自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要求,此条规定显然不符合由企业自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也不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解  析关于最终确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规定争议更大。很显然,如果专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就不能确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企业就不可以施工,哪怕是由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过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另外,本规定看似严格了专家论证的行为,要求“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实际上专家按照本条规定既可以负责也可以不负责,原因是最终的专家论证报告是“一致意见”。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相应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对如何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专家论证、实施的权利应当交给企业,交给施工现场,交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管,并对未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责任或未按实施方案进行施工的进行督查。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解  析按照现行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施工现场有较多个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可能相应的公示牌有若干个,再加上目前有关规定的“五牌一图”或“六牌”甚至“七牌”,施工现场将是公示牌林立,是否有利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际上,不少施工现场公示牌是给有关部门检查看的,完全可以通过现场资料和报备的资料了解,没有必要动不动就悬挂公示牌,何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是动态的管理,有的刚刚竖起公示牌其工程施工就结束了,其实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旁设置警示标志也同样可以起到应有的效果。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旁设置警示标志是法规强行要求,而设置公示牌没有相应的法规要求。所以,可要求企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际情况设置公示牌即可,不要做强制性的要求。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解  析关于本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安

 182018 年第 8 期关    注 highlights全技术交底规定有两方面问题。一是施工现场硬行分成两阶段的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合适?因为在不少施工现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即是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可能存在两次交底的情况。二是第二阶段安全技术交底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提法是否合适?很显然技术交底不是双方交底,这样的规定很容易让人误解是三方技术交底。实际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是监督安全技术交底的实施,而不是交底的参与方。甚至在所谓的第一阶段,假如存在的话,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必须监督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的实施情况。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解  析本条基本延续了原建质〔2009〕87 号文有关规定,新增加了“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的规定,这一规定对建设单位有一定的约束。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修改的规定本应做到“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但是一旦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修改方案时就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有的是施工中途发生变化,有的可能就是要当时修改,还有许多情况是必须及时修改,抓紧施工不得耽搁,若继续按照原有的专家论证程序有可能适得其反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所以施工现场应有熟悉了解本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场负责及时地作出调整或修改,并对调整或修改的方案负责。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

篇五:危大工程37号令清单

部2018年第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 读

 目 录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和特点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2018年3月8日第37号

 第一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和特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和特点基坑坍塌起重伤害坍 塌为代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共17起,死亡64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73.91%和71.11%,是防范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1、2017年较大以上事故类型分析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和特点坍 塌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2、2018年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其中 坍塌和起重伤害 连续两年事故占比较高,为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类型,是重点监控和防范对象。2018年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情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和特点 一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部分工程参加主体职责不明确,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责任缺失。 二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不按方案施工。 三是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不完善现有规定对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具体、量化的处罚措施,监管执法难。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事故高发原因分析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和特点4、新规定有如下鲜明特点新《规定》具有强制性:原为《办法》,现为《规定》。《规定》级别升高:原为司级文件,现为部级令。执法依据更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法范围更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了各方主体的责任及处罚办法: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危大工程现场监测单位等责任划分更明确。特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和特点5、对以下九个问题做了详细说明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七、关于验收人员八、关于专家条件九、关于专家库管理问题类别

 第二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第一章 总则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内容解读引用的法律条文级别更高,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更具强制性。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第一章 总则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新增条文第三条 第二款第三条 第三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新增条文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新增条文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七条解 读 第五~七条规定在工程招标阶段,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就应对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列出危大清单。施工单位完善危大清单,并提出管理措施,对危大工程从源头抓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新增条文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八条解 读 第八条对危大工程所必需的费用专条列出。建设单位应按约定及时支付,以保障危大工程的监督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原条文修订第十条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原条文修订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解读第十一条 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施工单位相关技术负责人签字后,还须加盖公司公章。 危大工程虽然分包出去了,但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均需审核危大工程施工方案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实行双负责制。 强化监理责任。强调专项施工方案、危大方案都必需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原条文修订第十二条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解读第十二条 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先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再请专家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原条文修订第十三条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新增条文第十四条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五条解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危大工程告示牌 分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修订条文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新增条文第二十条第十九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修订条文解 读 第二十条 引入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危大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新增条文第二十一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解读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验收标识牌。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事故发生时施工单位是抢险工作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是事后恢复和评估的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一条 规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及档案所需收集资料的内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新增条文第二十六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规定当地安监部门应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的要求。安监部门不能亲自检查的,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代查。 违规行为将记入企业或个人诚信档案。解读第二十七条 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整改、停工、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新增条文第二十九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新增条文第三十一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

篇六:危大工程37号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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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37号令01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下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37号令)。 该文件自2018年6月1日期开始实施。

 文件介绍0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文件介绍01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文件介绍01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文件介绍01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文件介绍01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文件介绍01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文件介绍01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文件介绍01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文件介绍01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文件介绍01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文件介绍01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文件介绍01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建质办【2018】31号文01 2018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该文件自发布日期开始实施。 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予以明确。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01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

 专家论证0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验收人员01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01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

篇七:危大工程37号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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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工程名称

 施工安全监督编号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是否涉及

 部位(如涉及)

 ( 一 )

 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自制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边坡工程

 1.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 15m。

 2.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 10m 或不良地质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挖方边坡。

 (六)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七)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八)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6.大体积混凝土双层或多层钢筋绑扎工程。

  7.便桥、临时码头工程。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是否涉及 部位(如涉

 及)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kN 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边坡工程

 1.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 30m。

 2.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 20m.

 (六)拆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

 拆除工程。

 (七)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八)其它

  1.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提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其他情况请附表书面说明

  在上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我公司承诺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 37 号令)要求编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确定的方案施工。

  施工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负责人:

 日

 期:

 附件 1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表

  工程名称:

 时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验收部位:

 1、验收内容:

 2、方案审批程序(人员资格、签字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各项控制指标是否在方案所明确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检查验收结论:

  □通过 □不通过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项目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此表格和(GJG59-2011)各类专项验收表格一并使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工程名称

 ×××项目(房建)

 施工安全监督编号

  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是否涉及 部 位(如涉及)

 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0.0以下施工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道模等工程。

 □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 顶层楼梯间顶板砼模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 塔机独立高度安拆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 塔机自升(降)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 24 米以上的井字架、采光井)。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 电梯井架(龙门架)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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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主体施工 4、高处作业吊篮。

 ☑ 外装修 5、自制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 主体施工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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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筑边坡1、页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 1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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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2、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 10 米或不良地质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挖方边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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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它建、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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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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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商业楼 2、钢结构、网架和索模结构安装工程。

 □ 通道钢构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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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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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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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大体积混凝土双层或多层钢筋绑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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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便桥、临时码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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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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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是否涉及 部 位(如涉及)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0.0以下施工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道模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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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

 □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KN以上。

 □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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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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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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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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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五、建筑边坡工程 1、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 3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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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 2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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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拆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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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说明:1、编制危大工程清单依据:川建行规【2018】3 号《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本工程所涉及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以上对应栏所列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内打“√”,不涉及的在“□”内不作标记。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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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八、其它 1、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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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模结构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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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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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水下作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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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提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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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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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其它情况请附表说明 □

 在上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我公司承诺将督促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 37 号令)要求编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其按照确定的方案施工。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唐果 年

 月

 日 在上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我公司承诺将督促组织施工单位、分包(班组),严格按照《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川建行规【2018】3 号)要求编制专项方案,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其按照确定的方案施工。

 监理单位(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吴廷成 年

 月

 日 在上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我公司承诺将督促组织施工分包单位(班组)及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川建行规【2018】3 号)要求,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并督促其按照确定的方案施工。

 施工单位(公章)

 项目经理(签字):唐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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