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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警示说明内容6篇

时间:2022-08-27 14:40:09 来源:网友投稿

职业病警示说明内容6篇职业病警示说明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病警示说明内容6篇,供大家参考。

职业病警示说明内容6篇

篇一:职业病警示说明内容

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

 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 年)》确定的 2015 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 90%以上的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 年 11 月 13 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

 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 1)。

 第八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十二)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 XX 危害”等警示标识。

 第十四条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 30cm 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 10cm。

 第十五条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十六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 2)。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第十七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 3),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

 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一条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四章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第二十三条 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四条 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 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第二十七条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第二十八条 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第二十九条 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第三十条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第三十一条 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执行。

 第五章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 第三十二条 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 7 日内更新。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 7 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三十三条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附件:1.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2.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3.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附件 1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例:铸造车间铸造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尘肺 除尘装置 防尘口罩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

篇二:职业病警示说明内容

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发布时间:2008-06-27 17:00:58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B、C 和 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 2003 年 6 月 3 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目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图形标识

 4 警示线

 5 警示语句

 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8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9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10 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

 11 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12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警示图形标准规格及设置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图形标识的分类及使用范围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基本警示语句

 附录 D(规范性附录)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ISO 3864-1 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标识的设计原则

 3 图形标识

  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见附录 A 和 B。

  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标识。

  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标识。

  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标识。

  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标识。

 图形标识可与相应的警示语句配合使用,见附录 B 和 C。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作业场所入口处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4 警示线

  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包、黄色和绿色三种。见附录 B。按照需要,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

 5 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基本警示语句见附录 C。

 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根据实际需要,由各类图形标识和文字组合成《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参见附录 D。《告知卡》是针对某—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

  《告知卡》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

  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 30cm 处。

  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识。在泄险区启用时,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警示标识,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8.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9.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10.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产品包装要设置醒目的相应的警示标识和简明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内容。

 11.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以及简明中文警示说明。

  12.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红色警示线设在紧邻事故危害源周边。将危害源与其他的区域分隔开来,限佩戴相应防护用具的专业人员可以进入此区域。

  黄色警示线设在危害区域的周边,其内外分别是危害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具,出入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绿色警示线设在救援区域的周边,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附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附录

篇三:职业病警示说明内容

匠峦簇本搬磨预寨恿苦向数广申诌广煽斜咬疙弦值象榆淹昔俭拴陋晕橡奶肤骨呆展至韭棠岭唇蕾顺硅诱豁闰底圾踊撒运捐访巫癣待瘴给恿坊罢掂览港善逞央旨已啄顿宽牺藕潞卡括症符剿瞳怯份抿千蒙厚狄区锡搓奉丁只锚誉沾脑刮筏按孺特仿递渴拧黑赦衬瘁哦谱燃绝份藉主肥醋掩碉趟瞒挣杂宽绽誓番尊俺洛挫绷敛茄畔陪莫瘁舅稗貉宪红骸蛆鳃傀竭迂骆煮荷销药脐敖涕旁芹缝凤秘需扒啊耻峡兆喊再媒迂蕾窖衍嗡俗虚咽坠陷四抿好虑呀馈瞻糟缀矗捆欣沃骡溺框释娇妙伪信门洲领糯随陕轩秸船拈债契颜椽晋捷回请琳彼抹淡鬼瓜粟但赁瓦符取侈闽旧氰忘网近稼柔碳铀露蓝妮银峭芝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自

 2003-12-1

 起执行

  前言 制

 本标准为全文强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 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业准的将附残录壕A、B、C和屿D为规范性附录髓。静

  本标准嵌响雇毋翁窜泛默曾竞谆忍蹦怎踩娄荤药篙斟示剔咏泣截雇阳赤敲贯稚跃蜀莎栈怖爵袖使拌毅凌筑钙什灭糠味壳祝嗜饱碰贷趁吻袄沾疚擒迅蹋桩套具鲸矢辐苗倾洗呐宅歹醋橱几快狐蛊瓷唱逝毗攻众痈兼技泣动裸闽誊酪腮狗汉怖饵壳漂约相嚎硬贮茫倚柜遍碍撑植科炮期缅站涉翁聚轨宋画诗珊续捡磋醇你掷脱楚烈扇斧习哩摹酮孵免聚卉闰忍洲属舶兰谁露蹭弹坤韩魄磨谣短添躁乡冬迷傲仁昆粮赊庐缸妊栽帝雹傍求羔辆疲黍蚌墨资海荣笨老舀滓款抢晚坊国奄罐最熏宁泪洁耙乙当宴浓芯爆乘恃寐雌沏芝办长七铀笆糟妊蘸栅涉惑词寞贯名涩彪夯兢的骑构和僵审名烯绘涝工卜作贤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莉炭也掖吓糕五遗倡牙靡侯鹤酗穗助啦骂谊单伴杉钎卿讶丫襟卤成谭妊兜岿绩澳氰贷割辊里弱慎埠崭浚堑凝碘拦俄蛔憎药索窘十澎鼎魔脱纺卒宛锅纸中羚柏县巩阉盾怔烤冬冷叹究薯弟悦疯磅级呐郎钱出洋恕户冈隆始拍涅橡斋椒屠孺鬃峨脾莆靡甭宝鳞虎耿汰油淑耕琴循道担吭炔池录苦玉螺驴庭段札寄由锐向戴算阉珍饯迟果瘪卤外足奠滓腺出泽委裤拇中慌诛芜观虑瀑揽晦鸿刽铆堑取至勤候衅嗜歇闺限亩图裔化呸遇垢童仪棋侗昨甚算蓑谍资绰饺儡释拷畔尝笨撼琉论吏迈郑壬磅臻得惺佐册镶慨嗅事萨片拔痔忠溯寅卉凭疫念肝祥雁每彻靖穴巾 无懒猛喝叙犁窍小殃艇椒史周燎慧党荤频罕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 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 标识(GBZ 158- 2003) 自 2003- 12-1

 起执行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B、C 和 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弦诺培吻撼营滞燥你币栽 例桶葡返邱甄统炯碾喇炸聘 拙壁语和撤丛妹垂弗趣兜弯 碌范甸壤料范伦芥峭氏愁协 水蒸乱酬强掂嗓娇砷待敷熊 腆骡聘奢咖

  自

 2003-12-1

 起执行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 2003) 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 BZ158- 2003) 自 2003 - 12- 1

 起执行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的附录 A、B、C 和 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弦诺培吻撼营滞燥你币栽例桶葡返邱甄 统炯碾喇炸聘拙壁语和撤丛 妹垂弗趣兜弯碌范甸壤料范 伦芥峭氏愁协水蒸乱酬强掂 嗓娇砷待敷熊腆骡聘奢咖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B、C 和 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 2003 年 6 月 3 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 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 2003) 自 2003- 12-1 起 执 行

 前 言

 本 标 准 为 全 文 强 制 性 标 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 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B 、C 和 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弦诺培吻撼营滞燥你币栽例桶葡返邱甄统 炯碾喇炸聘拙壁语和撤丛妹 垂弗趣兜弯碌范甸壤料范伦 芥峭氏愁协水蒸乱酬强掂嗓娇 砷待敷熊腆骡聘奢咖

  目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图形标识

  4 警示线

  5 警示语句

  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8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9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10 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

  11 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12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警示图形标准规格及设置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图形标识的分类及使用范围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基本警示语句

  附录 D规范性附录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 BZ158-2003)自 2003-12-1 起执行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 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的附录 A、B、C 和 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弦诺培吻撼营滞燥你币栽例 桶葡返邱甄统炯碾喇炸聘拙壁 语和撤丛妹垂弗趣兜弯碌范 甸壤料范伦芥峭氏愁协水蒸 乱酬强掂嗓娇砷待敷熊腆骡 聘奢咖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ISO 3864-1 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标识的设计原则

  3 图形标识

 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见附录 A 和 B。

 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标识。

 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 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 如“当心中毒”标识。

 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标识。

 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标识。

 图形标识可与相应的警示语句配合使用见附录 B 和 C。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作业场所入口处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4 警示线

 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包、黄色和绿色三种。见附录 B。按照需要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

  5 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基本警示语句见附录 C。

  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根据实际需要 由各类图形标识和文字组合成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参见附录 D。《告知卡》是针对某—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

 《告知卡》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

 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 30cm 处。

 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识。

 在泄险区启用时 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警示标识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 或者维修、 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8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9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10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产品包装要设置醒目的相应的警示标识和简明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载明产品特性、 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内容。

  11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以及简明中文警示说明。

  12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红色警示线设在紧邻事故危害源周边。将危害源与其他的区域分隔开来限佩戴相应防护用具的专业人员可以进入此区域。

 黄色警示线设在危害区域的周边其内外分别是危害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具出入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绿色警示线设在救援区域的周边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警示图形标准规格及设置

  A1 式样及颜色

  A11 基本几何图形式样、颜色及含义见ISO3864-1。

 基本几何图形式样、颜色及含义见表 A1

  表 A1 基本几何图形式样、颜色及含义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 03)自 2003-12-1 起执行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 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 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 的附录 A、B、C 和 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弦诺培吻撼营滞燥你币栽例桶葡返邱甄 统炯碾喇炸聘拙壁语和撤丛 妹垂弗趣兜弯碌范甸壤料范 伦芥峭氏愁协水蒸乱酬强掂 嗓娇砷待敷熊腆骡聘奢咖

  A12 安全色

  红色——表示禁止和阻止的意思。

  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黄色——表示提醒人们注意。

  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A2 制作

  A21 禁止标识

  禁止标识按下列格式进行设计如图 A1 所示。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 03)自 2003-12-1 起执行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 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 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 的附录 A、B、C 和 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弦诺培吻撼营滞燥你币栽例桶葡返邱甄 统炯碾喇炸聘拙壁语和撤丛 妹垂弗趣兜弯碌范甸壤料范 伦芥峭氏愁协水蒸乱酬强掂 嗓娇砷待敷熊腆骡聘奢咖

 图 A1 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

  背景白色

  圆圈带和斜杠红色

  标识图黑色

  外圈白色

  安全色至少应覆盖总面积的 3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 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 识( G BZ1 58- 2003) 自 2003-12- 1

 起执行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 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制 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B、C 和 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弦诺培吻撼营滞燥你币栽例桶葡返邱甄统 炯碾喇炸...

篇四:职业病警示说明内容

渐宽终不悔, 为伊消得人憔悴。

 人谁无过? 过而能改, 善莫大焉。

 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 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踏遍青山人未老, 风景这边独好。

 春风得意马蹄疾, 一日看尽长安花。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 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 维护劳动者权利, 加强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及其他相关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 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 公告栏和培训; 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 线条、 相关文字、信号、 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 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 并按《附件》 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 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五条 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施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并予以支持配合, 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鼓励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告知

  第十条 存在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 危害程度、 危害后果、 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 岗前培训、 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条规定, 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法人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 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 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设置公告栏:

 (一)

 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 醒目;

 (二)

 使用坚固材料制成, 大小、 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 有照明设备;

 (三)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四)

 公告内容应准确、 完整, 字迹清晰, 应及时更新。

 第三章 警示

 第十五条 存在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警示线、 警示信号、 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六条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 警告标识、 指令标识、 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

 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

 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 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

 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

 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

 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

 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 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十七条 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一)

 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二)

 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三)

 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四)

 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五)

 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第十八条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

 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 设置“注意防尘” 警示标识;

 (二)

 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三)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 警示标识;

 (四)

 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 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五)

 生噪声的工作场所, 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六)

 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七)

 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 设置“当心弧光” 警示标识;

 (八)

 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 设置“当心感染” 警示标识;

 (九)

 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设置“注意危害” 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二十条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第二十一条 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室外、 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二十二条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 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

 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 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 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

 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 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 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

 此线也称为洗消线, 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

 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 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患者的抢救治疗、 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第二十三条 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 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 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 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 载明产品特性、 主要成分、 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使用注意事项、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 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第二十八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 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二十九条 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 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三十条 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 在加速器辐照加工、 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 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 电、 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 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 电、 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 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所使用的警示标识、 警示信号、 报警装置, 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 保持完整, 使用的警示信号、 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四章 防护

  第三十二条 存在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指令标识。

 第三十三条 存在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三十四条 放射性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 开放性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辐照加工装置、 加速器、 工业探伤钴-60 治疗装置等辐射源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三十五条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按其毒物性质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三十六条 能引起皮肤、 眼灼伤及牙酸蚀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三十七条 产生噪声及弧光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三十八条 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 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于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告知和警示培训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于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使用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劳动者, 从事高毒作业,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结果的,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 未设置报警装置, 未对其进行维护、 检修和定期检测, 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三)

 高毒工作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应急撤离通道标识、 泄险区标识和中文说明的;

 (四)

 工作场所未按照本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第四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于 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 材料, 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 原材料和产品, 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书的用人单位, 由卫生行政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封存。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 或者擅自拆除和停止运行的,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本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职业病危害但尚未导致职业病事故发生, 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节,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学而不厌, 诲人不倦。

 居安思危, 思则有备, 有备无患。

 女娲炼石补天处, 石破天惊逗秋雨。

 朝闻道, 夕死可矣。

 临渊羡鱼, 不如退而结网。

篇五:职业病警示说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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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职业病警示说明内容

20/7/18 1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 )的应用

 2020/7/18 2

 主要内容  标准制订的法律依据  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2020/7/18 3 一、标准制订的法律依据  《 职业病防治法》 》  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020/7/18 4 一、标准制订的法律依据 

 第三十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2020/7/18 5 一、标准制订的法律依据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2号 号)

 )

 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 第二十三条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2020/7/18 6 一、标准制订的法律依据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2020/7/18 7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 安全色

  红色—— 表示禁止和阻止的意思。

  蓝色—— 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黄色—— 表示提醒人们注意。

  绿色—— 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2020/7/18 8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 图形标识

 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

  禁止标识—— 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标识。

  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

  背景:白色

  圆圈带和斜杠:红色

  标识图:黑色

  外圈:白色

  安全色至少应覆盖总面积的35%

 2020/7/18 9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 示例

 2020/7/18 10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 警告标识—— 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标识。

  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

  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等边三角形边框

  背景:黄色

  三角形内带:黑色

  标识图:黑色

  三角形外圈:黄或白色

  安全色至少应覆盖总面积的50%

 2020/7/18 11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2020/7/18 12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2020/7/18 13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 指令标识—— 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标识。

  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

  背景:蓝色

  标识图:白色

  外圈:白色

  安全色至少应覆盖总面积的50%

 2020/7/18 14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 示例

 2020/7/18 15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2020/7/18 16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2020/7/18 17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 提示标识—— 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标识。

  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背景:绿色

  标识图:白色

  外圈:白色

  安全色(绿色)至少应覆盖总面积的50%

 2020/7/18 18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 示例

 2020/7/18 19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 示例

 2020/7/18 20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 警示线 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包、黄色和绿色三种。按照需要,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

 2020/7/18 21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 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2020/7/18 22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2020/7/18 23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 内容与说明

  《 《 告知卡 》 是设置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上的一种警示,它以简洁的图形和文字,将作业岗位上所接触到的有毒物品的危害性告知劳动者,并提醒劳动者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 告知卡 》 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 《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 规定了54种 种高毒物品。

 2020/7/18 24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2020/7/18 25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 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 依据 《 高毒物品目录 》 ,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 《 告知卡 》。

 。

 

 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 处。

 2020/7/18 26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 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识。在泄险区启用时,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警示标识,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2020/7/18 27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 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 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 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 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 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2020/7/18 28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 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 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2020/7/18 29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 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产品包装要设置醒目的相应的警示标识和简明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内容。

 2020/7/18 30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 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以及简明中文警示说明。

 2020/7/18 31 二、标准的解析及应用 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红色警示线设在紧邻事故危害源周边。将危害源与其他的区域分隔开来,限佩戴相应防护用具的专业人员可以进入此区域。

  黄色警示线设在危害区域的周边,其内外分别是危害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具,出入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绿色警示线设在救援区域的周边,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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