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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2篇

时间:2022-09-02 13:10:07 来源:网友投稿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2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桓台县水务局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桓台县委、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纪委、监察局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2篇,供大家参考。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2篇

篇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台 县 水 务 局

 “ 三 重 一 大 ” 决 策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桓台县委、 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纪委、 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 桓发[2010] 3号)

 精神, 密切配合、 协调派驻机构对我单位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项目 安排、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事项)

 的监督, 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特制订如下细则。

 一、 “三重一大” 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1、 重大事项决策的内 容和范围。

 主要包括:

 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中央和省、 市、 县委重要文件、 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需向上级请示、 报告的重要事项; 发展战略、 中长期规划、 年度重要工作部署、 重大活动安排, 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 废止, 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 项目 建设和管理、 社会事业、 社会保障等方面重要事项; 党建工作、 领导班子自 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2、 重要干部任免的内 容和范围。

 主要包括:

 机关中层以上干部、 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的考核、 选拔、 任免、 推荐、 调动和奖惩; 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 选拔和使用意见; 推荐申报县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3、 重要项目 安排的内 容和范围。

 主要包括:

 各类重大水务工程建设项目 、 重大项目 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 大宗物资、 设备采购, 工程项目 招投标等; 各类固定资产处置; 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实事项目 、 涉及为民为企或

 单位内部多数人权益的重大实事工程的安排、 督促检查、 验收等。

 4、 大额度资金使用 的内 容和范围。

 主要包括:

 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 制订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 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 使用与管理; 单位固定资产、 工程款单项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资金安排、 使用与管理; 单位单项非生产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等。

 二、 主要程序 ( 一)

 会前准备阶段 1、 会议议题由局党委书记、 局长根据班子成员 、 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或局机关职能部门的提议, 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 并与班子其它成员 进行沟通。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外, 不得临时动议。

 2、 会议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 单位)

 准备相关材料, 包括方案和论证材料。

 对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事项, 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 进行专家论证、 技术咨询、 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3、 选拔任用干部, 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 在民主推荐、 考察的基础上, 经局党委书记与相关分管领导共同酝酿, 并向县纪委派驻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党委会提名 , 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 二)

 会中决策阶段 1、 会议决策时, 由局党委书记、 局长主持。

 党政班子成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 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 并说明理由。

 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 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2、 讨论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并采用票决制。

 3、 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 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 应暂缓决策, 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 班子成员 发表的意见和会议议题讨论情况应记录完整。包括会议名 称、 会议内容、 决策议题、 参加人员 、 主持人、 记录人。

 5、 相关职能部门和纪委、 监察局派驻机构人员 可列席会议。

 ( 三)

 会后执行阶段 1、 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 由局班子成员 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 领导班子成员 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保留, 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 应无条件执行。

 同时, 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 个人不得擅自 改变集体决策, 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 经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 必须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并负 责; 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 经再次决策后, 按新决策执行。

 三、 监督检查 ( 一)

 班子成员 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 二)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 由局有关

 科室具体负 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

 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 三)

 接受县委组织部、 县纪委、 监察局派驻机构对局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 四)

 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 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 应在局党务公开栏和相关会议、 文件中进行公开。

 ( 五)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 应及时向班子主要领导和纪委、 监察局派驻机构报告。

 四、 责任追究 ( 一)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将根据事实、 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 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等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 违反决策程序规定的;

 2、 应提交决策的事项未提交, 擅自 决定实施的;

 3、 擅自 改变集体决策的;

 4、 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5、 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者, 造成决策失误的;

 6、 违反保密纪律的。

 ( 二)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 应在查明情况、 分清责任的基础上,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分别追究主要负 责人、 分管负 责人和其它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 三)

 发生违反规定行为, 情节轻微的, 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局党委会进行检查; 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局党委书记、 局长或上级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 情节严重, 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处理。

 二 0 一 0 年十月 二十四日

篇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ldquo;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街道)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街道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机制,根据《关于全面推行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的通知》(x 委办发〔20xx〕xx 号)、《关于加强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办法(试行)》(x 委办〔20xx〕xxx 号)、《关于规范“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x 委办〔201x〕xx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工作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区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班子建设、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重要问题。

 3.事关街道工作全局、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

  项。

 4.街道内设机构设置、调整。

 5.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6.街道内部重要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7.敏感时期的维稳应对方案、重要信访矛盾化解等相关事项。

 8.重大安全隐患(消防)整改等相关事项。

 9.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协议)(金额 xxxxx 元以上)。

 10.街道房产用途调整、出租对象及租金确定。

 11.其它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分工调整。

 2.街道中层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考核、奖惩,近江经合社相关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

 3.社区副职以上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考核、奖惩。

 4.街道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解聘(含编外)。

 5.区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提名。

 6.街道党组织、工会、妇联、商会、共青团等组织候选人推荐。

 7.社区党委(纪委)、居委会(居务监督委员会)等社区组织候选人推荐。

 8.区级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

  9.其它需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问题。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总金额在 xxxxx 元以上的大额标的物资(服务)采购项目。

 2.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环境整治等涉及金额 xxxxx 元重大实施项目。

 3.涉及金额在 xxxxx 元以上街道小型招投标项目。

 4.工程项目 xxxxx 元以上联系单的签订。

 5.其它需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街道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各类考核奖的发放。

 3.企业“一企一策”扶持政策。

 4.招商企业落户引荐奖发放。

 5.开设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原为街道公款存放)。

 6.涉及 xxxxx 元以上的经费开支(不包括按标准发放的工资性支出);对上级文件已作明确要求的转移性款项支付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款项不列入集体决策事,xxxxx 元(含)至 xxxxx 元(不含)经费开支需经一般议题研究。

 7.其它需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

 第四条街道“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议题,必须由街道班子成员提出。提议人应于会议召开 x 天前向街道党政办提

  交集体决策议题。

 第五条重大事项议题经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审核同意后提交班子会议集体决策。

 第六条街道党政办应于会议召开 x 天前将集体决策议题发各参会人员,充分征求全体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七条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八条集体研究讨论时,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表达。书面意见本人签字后与会议记录一起存档备查。

 第九条集体讨论时,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即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不得先行表明意见。

 第十条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应对“三重一大”议题内容及班子成员的讨论意见如实逐条记录,并由班子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集体决策后由党政办拟写会议纪要,属党工委议事范围的事项由街道纪工委书记审核,街道党工委书记签发,属办事处议事范围的事项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班子成员及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集体决策过程及讨论意见。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会议记录查阅实行审批

  制度,由街道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除上级有关部门核查或有其它需要外,“三重一大”会议记录一般不得复印或外借。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经会议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工委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或中止执行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正当途径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

 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与上级新出台规定事项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街道党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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