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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6篇

时间:2022-08-15 17:20:03 来源:网友投稿

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6篇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1—AXSD65-2021-0004萧农村发〔2021〕308号关于印发《萧山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财政扶持项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6篇,供大家参考。

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6篇

篇一: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dash; 1 —AXSD65-2021-0004萧农村发〔2021〕308 号关于印发《萧山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将《萧山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2021 年 9 月 23 日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文件

 — 2 —《萧山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巩固提升村级集体经济,规范财政扶持项目,提高财政扶持资金效益,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萧山区村级集体经济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的通知》(萧乡振组〔2021〕1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一、扶持对象经营性收入或人均经营性收入较低、村级组织运转困难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二、扶持内容1. 经营性资产建设项目补助。

 。近三年经营性收入出现100万元以下或人均经营性收入出现 300 元/人以下的村(转制社区),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经营性资产建设等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厂房、店面、商业用房等物业,购置厂房、店面、商业用房物业等,按项目审定投资额给予最高80%、单个项目每村社 120 万元奖补。项目采用分段补助,一是项目建设阶段:工程结算审计并通过验收后或购置合同签订并确权登记后项目建设完成,给予 50%、每村社最高不超过 75 万元的补助。项目建设期间可根据进展情况及预算安排情况预拨部分补助资金。二是收益阶段:项目获得收益的,再给予 30%的补助。

 — 3 —2. 闲置用房收储项目补助。近三年经营性收入出现 100万元以下或人均经营性收入出现 300 元/人以下的村(转制社区),通过收储本村范围内闲置用房,按资产收储价或评估价给予最高 40%、单个项目每村社 120 万元奖补。采用分段补助,收储项目签订收储合同、支付收储款并签署房屋权属转移确认书后确认收储完成,给予 20%、每村社最高不超过60 万元的补助;收储项目获得收益的,再给予 20%的补助。3.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对村年集体经济总收入不足100 万元的村(转制社区)实行财政兜底机制,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 1:1 的比例予以补足,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4. 村级集体经济财政贡献补助。对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全资公司的财政贡献给予补助,标准参照村级集体经济物业出租缴纳的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有关税收的区级财政留存部分。三、项目管理(一)经营性资产建设项目补助一般按照项目储备、项目申报、计划与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步骤开展。1. 项目储备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经镇街初审的项目建设意向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村级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拟建项目情况(项目现状、建设内容、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期限、预期收益)等,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

 — 4 —购买物业的提供拟购买物业方案、周边物业价格及收益调查等,二手物业须提供卖方产权证复印件。抱团项目(2 个及以上村合作实施的项目)可由镇(街道)或合同确定其中一个村作为申报单位。项目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择优列入项目储备库。区农业农村局做好项目储备库的动态管理,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两年内未完成项目申报的,移出储备库。2. 项目申报列入储备库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做好立项准备,具备申报条件的,报经镇(街道)初审后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萧山区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 1)、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议,工程建设项目另需提供《村级集体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预算审核等相关材料,购置物业项目另提供由镇街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物业评估报告(直接向开发商购买的除外,下同)。抱团项目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合作协议(包括股权及收益分配情况)。所有资料加盖申报单位公章。3. 计划与实施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下达建设计划。项目应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和建设计划及时开展实施,镇街做好日常监督并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实施时间内,因故无法按期完成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镇街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审核。项目如有重大变更,按原程序报批,与扶持政策相悖的,区农

 — 5 —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有权取消财政补助。4. 项目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完成结算审计或购置物业项目合同签订后,经所在镇街初审,申报单位可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区级验收,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工程建设项目:(1)《萧山区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 2);(2)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3)施工合同;(4)工程造价审核报告;(5)项目建设前、中、后对比彩照(同一参照物,三张以上);(6)承诺书(附件 5);(7)公示材料及公示照片;(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购置物业项目:提供上述(1)(6)(7)资料外,还需提供物业购买合同、发票、支付证明、权证、物业照片、物业评估报告等。所有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于申请区级验收时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5. 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进展及预算安排情况拨付补助资金。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上项目终止,已拨付资金追回。项目产生收益后提交以下资料:(1)招租的中标通知书;(2)租赁合同;(3)租金收入票据;(4)租金银行转账凭证;(5)租金记账凭证:(6)其他确认收益有关资

 — 6 —料。经审核后下达剩余 30%补助资金,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未申报收益的,原则上不再补助剩余部分资金。(一)闲置用房收储项目补助一般按照申报、计划与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步骤实施。由申报单位提交《萧山区村集体收储闲置用房项目申报表》(附件 3)、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议、房屋评估报告(由镇街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出具),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对项目择优列入建设计划,以拆除为目的的收储项目不予立项,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收储完成后提交《萧山区村集体收储闲置用房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 4)、收储合同、承诺书(附件 5)、村集体收储闲置用房权属转移确认书(附件 6)、公示材料及公示照片、银行转账支付凭证、收储闲置用房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完成收储后,按资产收储价或评估价(就低)补助 20%。产生收益后提交(1)招租的中标通知书;(2)租赁合同;(3)租金收入票据;(4)租金银行转账;(5)租金记账凭证、(6)收储合同等资料。经审核后补助剩余 20%,原则上自收储合同签订之日起 2 年内未申报收益的不再补助剩余部分资金;收储房屋拆除后闲置,收储满 2 年仍未启动重建的,追回已补助资金。村收储闲置用房后,对房屋进行拆建、改建或装修的,可以分别申报闲置用房收储项目和经营性资产建设项目。(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对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不足 100 万元的村社,按照全区

 — 7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标准,由镇街于当年 12 月底前对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核算后,将“运转经费补助”先行发放给村社,并于次年 1 月底前上报补助名单及明细。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镇街上报的补助村社名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向镇街拨付区级应承担资金。(四)村级集体经济财政贡献补助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贡献,由村经济联合社根据申报通知,在申报期限内,提交《萧山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政贡献补助申报表》(附件 7)、物业出租合同复印件、记账凭证及所附税票或完税证明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承诺书(附件 5)至所在镇街(村经济联合社的全资公司申报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和《股东信息证明》)。由镇街初审,并填写《萧山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政贡献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 8),提交给区农业农村局审核,逾期未申报的视同放弃。四、资金管理区级项目同时申报省市项目的,补助资金分别按各级有关政策执行,但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审定投资额。各镇街要切实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拖欠、挤占、截留;要制定落实具体措施,确保项目建设后能为村集体增加经营性收入。凡骗取、套取、挪用财政扶持资金的,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项目扶持资金。项目必须合法合规,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将终止补助,已拨付的财政资金追回。

 — 8 —五、其他要求(一)实行专账核算。村级会计核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合理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单独核算。对项目建设形成的村集体资产,要及时入账核算管理。另外,镇村要做好从项目库建立到收益确认期间全过程重要事项备查登记工作,防止项目因未及时申报、未按时完工等原因产生项目中止、追回资金等事项的发生。(二)实行公示制度。镇街、村要做好项目实施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村级组织应当将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公开公示,接受村民群众监督。区农业农村局将项目实施计划及资金拨付文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三)坚持建管并重。有关镇街应督促项目建设进度,落实责任主体,保证项目按时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转,发挥长期效益。(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社员)议事记录、竣工验收报告、股权及收益分配协议等相关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本管理办法自 2021 年 10 月 22 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萧农村发〔2019〕359 号)自本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附件:1.萧山区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建设项目申报表2.萧山区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 9 —3.萧山区村集体闲置用房收储项目申报表4.萧山区村集体闲置用房收储项目验收申请表5.承诺书6.村集体收储闲置用房权属转移确认书7.萧山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政贡献补助申报表8.萧山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政贡献补助申报汇总表

 — 10 —附件 1萧山区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建设项目申报表申报单位: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参与村(社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实施地点实施时间 年 月 至 年 月计划投资和资金来源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建设内容、用途和计划进度、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绩效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镇街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年 月 日(单位盖章)注:①材料一式 4 份,其中两份交区农业农村局,镇、村各留存一份;②材料中所有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11 —附件 2萧山区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申报单位: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参与村(社)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实施地点实施时间 年 月 至 年 月计划投资额 万元 物业评估价 万元工程审核造价 万元 物业购置价 万元申请补助的投资额万元 预期年收益 万元项目具体实施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用途、产权归属)申报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镇街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年 月 日(单位盖章)注:①材料一式 4 份,其中两份交区农业农村局,镇、村各留存一份;②材料中所有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12 —附件 3萧山区村集体收储闲置用房项目申报表申报单位: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参与村(社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房屋现状位置:建造时间: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层数:使用情况:拟收储价格 万元 房屋评估价格 万元绩效目标(用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镇街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年 月 日(单位盖章)注:①材料一式 4 份,其中两份交区农业农村局,镇、村各留存一份;②材料中所有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13 —附件 4萧山区村集体收储闲置用房项目验收申请表申报单位: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收储价 万元 房屋评估价格 万元年收益 万元 收储合同签订日项目实施情况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镇街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年 月 日(单位盖章)注:①材料一式 4 份,其中两份交区农业农村局,镇、村各留存一份;②材料中所有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14 —附件 5承 诺 书萧山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萧农村发〔2021〕308 号文件精神,我单位已要求申报项目,现就申报项目有关事项承诺如下:一、我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计划,对所建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我单位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合法的,项目所有的投资或经营(收支)事项将均按相关会计法规及时入帐。三、我单位本次申报的项目未申报其他区级财政项目补助。参与村(社)负责人签字及盖章:年 月 日

 附件 6村集体收储闲置用房权属转移确认书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位于 省 市 区 镇(街)

 村 详细地址物业名 ,已实现权属转移,双方无任何争议,对本确认书负责,并配合办理一切相关手续。甲方(出让方):

 乙方(收储方):

 丙方(见证方):权属负责人签名及手印 村负责人签名及手印 所在镇街负责人签名权属负责人身份证:

 村负责人联系电话:

 镇负责人联系电话:权属负责人联系电话:

 收储村盖公章 镇公章单位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15 —

 — 16 —附件 7萧山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政贡献补助申报表( XX 镇 XX 村 )序号纳税单位(经联社或其全资公司)出租物业名称缴税时间发票或其他完税证明单号记账凭证号缴税种类缴税金额(元)合 计经 联 社及 其 全资 公 司申 报 意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 月 日镇街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年 月 日注:①材料一式 4 份,其中两份交区农业农村局,镇、村各留存一份;②材料中所有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附件 8萧山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政贡献补助申报汇总表申报单位:

 镇(盖章)序号 行政村(社区 )纳税单位 ( 经联社或其全资公司)出租物业名称缴税时间发票或其他完税证明单号记账凭证号缴税种类缴税金额(元)合 计注:本表一式 3 份,两份交区农业农村局,一份由镇街留存。— 17 —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23 日印发

篇二: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农发〔2021〕129 号文件)》文件精神,原“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更名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满足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借款需求和利用基金余额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范畴

 第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是指“原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用于支持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产业发展借款需求和利用基金余额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资金。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任务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两委会的指导下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可持续。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将原脱贫攻坚期间由省、县已建立和安排的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数量及规模,更名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

 第五条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的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对基金来源、规模及数量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六条

 优先满足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借款。

 (一)借款对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二)支持方式:为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发展产业提供无息借款。

 (三)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不超过 3 年。

 (四)借款额度:每户最高不超过 1 万元。上一次借款还清后,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如需再次借款,按本办法“借款程序”办理续借手续。

 (五)借款程序:

 1. 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申请:借款人自愿填写《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申请表》,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

 2.村级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申请人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

 3. 公开公示。一是政策公开。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基金使用政策和申报时限,宣传到每户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公示内容包括:本村基金可用额度,申报人名称、金额、用途、期限、监督举报电话等。二是基金使用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研究基金使用会议,基金使用会议形成的决议要及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定申请人名称、金额、用途、期限、监督举报电话等,三是审核结果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申请人的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申请人还款能力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天。

 4.签订合同。借款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必须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归还日期、违约责任、还款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等内容。

 5.借款的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借款合同,通过基金账户将借款资金直接汇入到申请人的账户。

 6.申领时限。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集体经济组织从借款申请到领取基金时间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六)基金回收。基金使用到期后,借款人要按照使用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资金,将资金存入合同约定的指定银行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村集体经济发展使用的基金回收,所回收的资金作为本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滚存使用。

 借款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自然灾害、瘟疫、重大市场风险和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致使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核查核实情况,做好工作记录,经借款户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审定、驻村第一书记与驻村工作队人员签字确认、公开公示无异议后,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并由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备案;若借款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自然灾害、瘟疫、重大市场风险和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在延长还款日到达后,仍无法还款的,经借款户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审定、驻村第一书记与驻村工作队人员签字确认、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由镇人民政府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予以核销。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障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借款需求的前提下,可利用基金余额,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要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示的原则,并明确资金使用用途、使用期限、风险控制、退出回收和收益分配等。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可用于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业态。也可采取委托经营或合作经营等方式,交由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管理,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或将基金与特色优势产业合作经营或入股分红。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直接补助给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或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借给农户; (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三)直接借给家庭农场、农民专合社、农业企业等; (四)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 (五)发放村干部补贴、弥补村级公用经费等; (六)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村两委会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省、州相关部门关于《加强村级集体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及茂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在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下,增添措施,

 加强管理,完善管理制度,防范集体经济搁浅失败的风险,确保集体经济保质增值,切实做好联农带农效益机制。

 第五章

 基金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基金的制度设计、管理办法的制定、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

 (二)县科农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共同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监管检查。

 (三)县科农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会同审计、监察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监察。

 (四)镇和村委会、驻村工作组、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要深度参与基金使用管理,持续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充分发挥群众力量,积极引导农户参与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及村两委会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基金使用和收益的会计核算,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监管,确保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主要考核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责任落实、使用效果、自利益链接机制建立、效益发挥等情况。

 第十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主要考核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基金补充、责任落实、使用效果等情况。对宣传不到位、组织不力导致未及时将基金借给有借款意愿且符合条件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人民政府,扣减当年扶贫考核目标考核分,并视其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各镇政府要持续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发放、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收社会监督,扩大政策影响力。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村要制定基金使用管理细则,并送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有效,原茂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1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基金使用申请

 ________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

  ,住址(所在地)

 证件名称及号码:

  因发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借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用于发展

  项目,我保证遵守《茂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拟于

  年

 月

  日前还款。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2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审批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人 :

  , 住 址 ( 所 在地)

 , 核定金额(元):

 ,申请批次:

 , 批准时间:

  ,还款期限:

  , 发展集体经济项目:

  。

  村委会审核意见:

  村委会(盖章): 村委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镇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意见:

  镇领导小组(镇代章):

 镇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镇长):

 年

 月

 日

 附件 3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公示

 序号 申请人 名称 申请金额 使用用途 还款时间

  本村 _________等___人向本村民委员会申请《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用于发展增收项目,根据《茂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将_________等___人申请基金使用的基本情况予以布,公示期自____年___月_ _日至____年__ _月_

 _日止,公示期为 7 天,如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 7 日内向村民委员会反映。

 村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基金借款合同

  甲

 方(申请人):

  联系电话:

  住址:

 证件号:

 乙

 方(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丙

 方(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甲方因根据《茂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乙方、丙方申请借款,经乙方审核、丙方审批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拨付 乙方在合同正式签订后

 日内,采取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将借款转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户名:

 ,

 账号:

 ,开户行:

  。

 第五条 还款方式

 本借款为无息借款,到期后甲方一次性将借款归还给乙方,归还方式为两种,第一种通过转账方式,将借款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并备注好还款人姓名;第二种将现金交乙方(村委会财务);借款人归还借款后均要求乙方开具还款依据,完善相应财务手续。

 第六条 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借款;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乙方负责审核甲方提交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借款申请》,对甲方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借款;乙方必须监督甲方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如发现甲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应及时向丙方作出汇报;按照合同期限回收借款;乙方负责监督和指导甲方实施项目。

 丙方要监督甲方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按照合同期限回收借款;丙方要负责监督、指导甲方实施项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乙方有权收回借款,并停

 止甲方使用借款的资格;甲方不按期还款的,乙方和丙方有权依法启动司法程序进行追收 。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镇人民政府各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三: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县贫困村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管 理 办 法 XX 县贫困村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关于加快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X 办发〔2017〕25 号)、《XX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X 办发〔2017〕43 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是指财政安排、支持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撬动社会资本支持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直接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财政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分配 第三条 县财政要统筹中央、省、XX 市、县本级各项资金,确保每个贫困村有 50 万元以上壮大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支持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我县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方案和县人民政府要求及时分配落实每个

 贫困村有 50 万元以上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第五条 县财政要根据省要求和本地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六条 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用于以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项目支出:

 (一)资源开发型项目。支持贫困村对村级集体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森林、山岭、“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园地、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开发;利用村级集体机动地、土地整理、村庄整治、移民搬迁宅基地复垦等节余的土地和新开发增加的水、土资源及其他可利用的集体所有资源,开发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增收项目。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优先就近有偿利用贫困村集体土地、山林、水面、房屋等资源建设生态文明教育实践基地或党性教育实训基地;鼓励多种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企业参与资源开发。

 (二)资产盘活型项目。清查明晰贫困村村级集体资产产权,盘活村级集体闲置的办公用房、门店、厂房、仓库、校舍等设施设备。具备经营条件的村,可选准主业、突出特色自主经营,或由村内有实力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经济能人和企业、合作社租赁托管经营,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政府投资形成的农村饮水、小型灌溉、垃圾处理、文化娱乐、房产物业等资产,可交由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

 (三)产业带动型项目。结合“美丽 XX·宜居乡村”建设“产业富民”专项活动,支持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现代特色农林业、品牌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大力打造区域品牌,形成“一村一品”“一村多品”产业格局。靠近城郊的贫困村,可依据地理优势,重点建设六堡茶、柑橘、肉猪、肉牛、油茶、水产(鱼)、蔬菜等特色种养基地;山区边远的贫困村,可利用野生资源,重点发展木本粮油等特色经济林、珍贵树种用材林、竹藤果茶、杂粮杂豆、中草药材、野生蔬菜和野生菌类、森林食品、林下生态养殖等绿色产业。条件允许的贫困村,可开发风能、光伏产业,拓宽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渠道。鼓励贫困村利用闲置资产与企业合作兴办加工企业和服务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等经营项目。

 (四)服务创收型项目。支持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农业服务队、运输公司、益农信息社等服务实体,发展信息、农机作业、订单收购、代购代销、代种代收、统防统治、育种育苗、加工物流、集中运输等服务业。鼓励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劳务合作社或劳务中介公司,承接劳务输出、环卫清洁、河道保洁、物业管理、社区

 服务、村级公路养护、绿化管理、家政服务、企业后勤等业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通过政府购买村集体提供的相关服务,支出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政府履行的统防统治、社会养老等服务和水利设施、农贸市场等管护业务。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村,通过代办通讯、电力、保险等业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五)物业租赁型项目。鼓励和支持贫困村利用村级集体建设用地和留用地,采取所有权归村集体、一定年限经营权归承建单位、村集体收取租金等方式建设集体物业。鼓励有条件的贫困村,在城镇规划区等区位优势明显地区,通过异地兴建、联村共建等形式,兴建专业市场、门面商铺、仓储设施、车库泊位、厂房、码头、娱乐设施等物业。对地理位置偏远或受规划限制、资源匮乏、就地发展困难的贫困村,可探索通过行政划拨、政府购买等方式在当地县城或乡镇规划区,异地兴建或购置物业。

 (六)乡村旅游型项目。鼓励具有民俗文化、田园风光和自然景观资源的贫困村村级经济组织领办创办乡村旅游经济实体,挖掘乡村旅游资源,拓展农林多种功能,开发农家乐、渔家乐、度假村、采摘园、农耕体验、生态体验、森林人家、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项目,或引进社会资本开发乡村旅游业,贫困村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拓展配套业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七)村民联动型项目。鼓励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合作,依托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相关政策,利用政府帮扶资金、集体闲置房屋、农户老宅等,挖掘当地民间传统工艺、偏方,联合创办加工制造、民族手工艺、特色食品、创意设计等企业,鼓励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联合,流转农户承包的土地、水面、山林等,建立农产品加工原料生产基地,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按约定联合经营。鼓励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建筑队组建工程施工企业,承接农村交通、农田水利、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工程。

 (八)社村共建型项目。发挥供销系统贴近农村、服务“三农”的优势,支持基层供销社与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共建农产品基地、农产品交易市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电子商务服务点等社会化服务平台,开展合作生产和经营。完善农产品营销体系,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开展农产品网上交易,实现联营共赢,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多样化综合服务,发展合作经营。

 (九)社会帮扶型项目。利用现有定点帮扶平台和机制,充分发挥各帮扶单位的优势,为贫困村提供项目、资金、技术、智力等支持,帮助定点帮扶贫困村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非公经济组织等各类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人才支持、扶贫募捐等形式,采取一帮一、

 一帮多、多帮一等办法,帮助贫困村筹措资金、出思路、上项目、强产业。

 (十)股份合作型项目。支持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由贫困村以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性资产,闲置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械、农业基础设施和贫困村集体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入股参股农民合作社、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或者委托其进行经营;支持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贫困村村集体股权;支持乡镇、村民之间打破行政区划和地域限制,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方面、多要素的合作,发展“飞地经济”。

 第七条 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不得用于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以外的项目配套。

 (二)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

 (三)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

 (四)不得用于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用于生产经营的运输工具除外。

 (五)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补贴。

 (六)不得用于其他与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快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执行进度,及时拨付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资金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第九条 贫困村村民合作社应组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具体项目,制定实施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再上报县扶贫发领导小组产业开发专责小组。县扶贫发领导小组产业开发专责小组复核审批后,由县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到镇农村集体“三资”账户并按实施方案实施。

 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拨付到村后,贫困村 3 个月内不使用的,将收回县财政重新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十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套取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对违规使用资金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就近就地监管的职责,加强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防止虚报项目套取资金和侵害村集体利益。

 第十一条 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十二条

 贫困村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对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截留、挪用或挤占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财政违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扶贫办负责解释。

篇四: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抵押、担保等权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股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本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的股份权益。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本组织股权管理的主体。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股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折股量化与股权管理模式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原则上按集体股和成员股两种类型设置。

 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集体股设置以及集体股所占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

 决定,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30%,持股人为村民委员会。集体股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筹集资金、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转等需要设置。

 建议按照每人 10 股设立人口基本股,具体量化份额和方式,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第六条

 股份量化的资产范围为经过清产核资确认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土地等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暂不纳入本次股份量化的范围。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提倡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固化管理模式。具体管理模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以下简称股权户)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时登记公示的户为基础,并结合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口簿确定。

 各股权户的股份数为本次折股量化基准日时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股份数的总和。股权确权到户后,原则上无论人口增减变动,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总数和户内股份数保持不变,若股权户内成员发生增加或减少,其户内每个成员享有的股份数由股权户自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

 股权户原则上保持稳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股权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一)夫妻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户口分别登记在两本户口簿的,可以合并为一个股权户。

 (二)户口登记未与子女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申请与子女股权并户的,应予批准。

 (三)股权户内依法结婚的成员(包括股权确权时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因没有独立房产不能分立户口簿的,经本人申请,允许其分立股权户。

 (四)股权户内依法离婚的成员,户口不迁出但又不能单独分户的,经本人申请,并与原股权户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的,允许其分立股权户。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股份权能

 第一节

 占有和收益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股权户统一核发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保障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登记、变更、交易管理等具体工作,并将成员花名册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经营净收益一般按照以下顺序分配: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上缴村委会、提取公积公益金、成员福利费,股份分红。

 集体(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税务机关颁布的比例计提;上缴村委会金额根据各村经济发展情况民主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可提取 15%的公积公益金、15%的成员福利费,具体提取比例根据各村经济发展需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分红按集体和个人股持股比例分配,对可分配分红金额较少的可逐年累积后再进行股份分红。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前,应核实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和可分配收益,拟定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节

 有偿退出

 第十四条

 股权退出应遵循自愿、有偿、民主决定的原则。

 股权退出分为股权转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股权原则上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股权在股权户之间转让。股权转让时,需取得股权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且户内须保留不低于一人份额的最低股权数。

 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转让双方共同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各自身份证明及股份转让协议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转让人、受让人、转让原由、转让股份及转让价款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转让材料进行审批,同意转让的,必须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 15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给予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

 同一股权户在受让股权后,其享有的股份数额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股份数的 1%。

 禁止恶意收购其他股权户的股权,禁止私下转让股权。

 第十九条

 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成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其本户自愿提出退出股份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同意,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

 第二十条

 赎回价格由退出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赎回资金可以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中列

 支。所收购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公开转让给本组织其他股权户。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股份赎回手续:

 (一)退出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赎回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身份证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退出方基本信息、退出理由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出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同意的,由退出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赎回价款。赎回价款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审议确定。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股权退出的相关材料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15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方订立股份赎回协议并支付赎回价款,办理股份退出手续。

 第三节

 继承

 第二十二条

 股权户的股份在本户内成员死亡后,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执行。

 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未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三条

 股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不是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托管股权,继承人享受股份分红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流转给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获得一次性流转收益;

 (三)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获得一次性收益。

 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托管、流转或赎回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继承股权的,原则上应当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继承手续。未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暂行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第二十五条

 股权继承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享有继承权的依据等资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继承手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资料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 15 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手续。

 (四)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有争议的,暂停办理继承手续,该股权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继承人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继承人为止。

 第二十六条

 被继承股份在代管期间遇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有关款项移交所在村(居)委会托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托管款项的继承手续,由继承人参照本暂行办法到村(居)委会办理,由村(居)委会参照本暂行办法审核、公示后发放。

 第二十七条

 被继承人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 15 日。公示结束后,原成员资格及其股份数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后行使。

 第四章

 股权监管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管理平台,规范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管理。

 第三十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股权权益。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汇总下辖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和股份分红情况,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各类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加强股权变更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已进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名称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并负责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日常业务的指导、监督、培训等。

 第三十四条

 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民主选举工作;负责股权变更、收益分配方案备案;负责合作社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过渡期,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成员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分别由村党支部支委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委员成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兼任。理事长、监事长的由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交叉兼任。

 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每年第一季度要清理上年度的各项收入,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要定期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要做好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要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股权变动、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

 无经营性资产暂未进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民主程序表决确认固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的,今后参照本暂行办法实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村实际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国家或上级机关出台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暂行办法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篇五: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村级 组织 运转经费 管理 使用 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省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发〔〕号),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组发〔〕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村干部基本报酬、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上级转移支付和县本级安排资金。具体包括:一是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要求,专门用于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资金;二是上级部门通过建立奖补机制等方式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县财政安排的村级公用经费以及为完成村级特定专项工作安排的资金。

 第 四 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支出包括:

 (一)村干部基本报酬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基础职务补贴,其他享受财政补贴在职村干部的基础职务补贴,村级事务专项工作补贴。

 (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取暖费、差旅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

 (三)其他必要支出,主要指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村

 民小组长误工补贴,村内治安、卫生防疫、防火、防汛等方面支出。

 第 五 条

 县财政根据村级规模、人口、集体经济收入水平以及专项工作绩效考核等情况,合理分配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不搞平均主义,提高村干部谋事发展的积极性,保障村级组织有效运转。

 第 六 条

 在不突破原有村干部职数的情况下,鼓励村干部通过兼职、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村级综治、纠纷调解、计划生育、卫生防疫、护林防火、综合治税、食品药品安全协管、涉农保险代办等村级事务工作,提高村干部待遇,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

 第 七 条

 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按照中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提高在职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标准的通知》(隆组字〔2017〕74 号)执行。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建立“一定三有”激励保障机制落实村干部待遇的意见》( 隆 发 〔2017〕 8 号 )执行,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电话通知要求》,根据县级可用财力情况适时适度调整。村级事务专项工作补贴标准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对村级事务专项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 八 条

 根据村级规模和管理实际,严格控制村干部人数,提高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比例,降低村级组织运转成本。村级事务专项工作承办人员由村级提出人员整合使用意见,乡镇审核调整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主管部门“管事不管人”,只负责绩效目标制定、考核、评价工作。乡镇根据项目主管部门

 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拨付资金。

 第 九 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乡镇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结合村级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计划,上报县委组织部汇总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县委组织部审核意见编报预算。原则上县财政应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全部拨付到位,编报预决算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705“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科目。

 第 十 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实行“村财乡代管”,按照“代理记账、统一开户、分村设账”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经费审批制度和支出范围,严格实行村级“零招待费”、报刊订阅限额制等制度,压缩村级不必要的开支。村级组织运转经费除确保村干部基本报酬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外,要重点用于党建、维稳及村级环境整治。

 第十 一 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使用,要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年终如有结余,可由乡镇根据实际提出调整使用办法,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审批执行。原则上以村干部换届(三年)为时间节点,未能形成支出的资金全部收回,由县政府统筹安排“扶贫攻坚”、“美丽乡村建设”等重点项目。

 第十 二 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发展村集体经济,开辟增收渠道,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提高村级组织自我发展和自我保障能力。

 第十 三 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平调、挤占、挪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各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冻结或转移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第 十 四 条

 乡镇要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监管,严格把关,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村委会要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安排及支出的详细情况,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 五 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纳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重点考核基层党建、维稳和环境整治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对违反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规定及到届突击花钱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办经〔〕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理,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 十 六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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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和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和项目管理应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精准投放、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

 各级组织部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严格把关、监督检查,指导建立党组织引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规划指导、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规划,研究确定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精心组织实施,做好项目验收。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和指导项目行政村实施好扶持项目,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村党组织负责对项目的立项、实施、资金支出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 2 -

  第四条

 各县(市、区)扶持村名额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年度专项扶持资金额度、基层党组织上年度星级评定结果、县(市、区)行政村数量、已实施项目绩效等情况综合确定,于每年年底前下达下一年度扶持名额。扶持名额可适度向贫困地区倾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申报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的行政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强,村集体成员有意愿、有共识、有要求。

  (二)党组织带头人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

  (三)具备发展集体经济的资产、资源、区位等基础条件。

  (四)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保、土地等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有健全的经营运行、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等机制。

  (五)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

  (六)2016 年以来已经开展试点的村或年集体经济经营收益超过 50 万元的村不再纳入实施范围。

  - 3 -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上年度被评为三星级及以上党组织的村,给予优先扶持。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的类型包括:

  (一)资源开发类项目。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商引资、租赁承包等方式,接受农民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集体土地、水域、荒山、沟渠经营权)并开发利用的项目。

  (二)盘活资产类项目。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发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闲置房屋和校舍等村集体资产的项目。

  (三)生产经营类项目。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获取固定收益、入股分红等方式,合作经营或领办、创办种植、养殖、加工等各类经济实体,发展区域性优势特色产业项目。

  (四)服务创收类项目。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创办农业综合服务站、家政服务社、便民服务店等方式,开展代耕代收以及家政、养老、物业、电商、通信代理等服务项目。

  (五)乡村旅游类项目。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开发利用本地旅游资源、特色产业等方式,发展休闲度假、观光旅游、餐饮住宿等项目。

  (六)异地置业类项目。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异地置业方式,在城镇街道、人口集聚区或工业集中区购置商品房等经营性固定资产,或承包小区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食堂等服

  - 4 - 务场所经营权,承揽建筑工程施工等项目。

  (七)科研创新类项目。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技术引进、自主研发等方式,依托本土人才、社会力量等,开展高新技术研发应用或挖掘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项目。

  (八)其他有效促进村集体增收的项目。

  第七条

 扶持项目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区)复审、地级市和自治区备案”的程序确定。村级组织研究确定申报项目实施方案,报乡(镇)党委、政府初审后,由县(市、区)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会商、评审后,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复,并于每年 3 月底前向自治区、地级市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批复后,县(市、区)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乡(镇)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原则上当年申报的项目当年要实施完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代为实施)是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负主体责任。

 第九条 已经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县(市、区)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调整后,分别报自治区、地级市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乡镇党委、政府指导项目村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并组织初验。县(市、

  - 5 - 区)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县(市、区)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共同建立扶持资金项目库,每年按不低于所辖村总数 20%的比例,筛选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项目,作为下年度备选项目。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奖补资金管理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确定后,奖补资金直接拨付村级经济组织,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进行股份或份额量化后,用于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偿还村级债务; (二)修建楼、堂、馆、所; (三)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发放个人津贴、补贴; (五)项目管理费; (六)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 6 - (七)其它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每年根据中央下达的扶持资金总额和扶持村名额,落实自治区配套奖补资金及时向各县(市、区)划拨奖补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报审批复、评估验收等情况,按政策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账户。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属村集体所有,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和建设招投标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收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乡(镇)党委、政府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奖补资金和项目的日常监督。县(市、区)组织、财政、农业

  - 7 - 农村部门应切实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奖补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主动配合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做好奖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自治区、地级市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一条

 注重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奖补资金使用的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每年对各县(市、区)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安排用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1 月 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1 月 5 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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