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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10篇)

时间:2023-05-01 17:45: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政机关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附件:

  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

  范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行为,提

  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国电

  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的重大

  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

  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式为会议决策,即按照

  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集体决策可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多经企业。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

  规定应当由公司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职

  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交办的重大事

  项,研究制定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企业重大改革、发展、稳定的思路和举措,企业发

  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向上级组织及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企业财务预算、决算,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

  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五)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计划、工作报告,重

  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及

  人员编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六)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历史债权债务,资产收购,产权转让、重要资产出租以

  及特殊情况下的贷款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企业资产变动、报废处置、投资及担保;

  (七)劳动用工、工资制度、薪酬分配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公积金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的制定、调

  整、实施;

  (八)企业涉及治理、体制机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九)干部考核、职工奖惩、职工安置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严重违纪、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经济法律纠纷以及涉及影响公司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处理;

  (十一)涉及企业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十二)党的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向上级推荐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企业性的奖惩事项,组织或参加公派出国人选的确定;

  (十四)企业党建、纪检监察、人才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工会和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五)企业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管理的中层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上级党组织(或董事会)提出的党委成员或高层管理人员任免或聘任与解聘建议;

  (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免或聘任与解聘;

  (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的推荐、选拔;

  (五)中层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聘任

  与解聘;

  (六)对外投资项目经营管理人员和董事、监事聘任与解

  聘建议;

  (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设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

  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年度大修、技改、科技

  计划及重大调整;

  (二)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和大宗废旧物资的处理;

  (四)一次性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五)一次性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技术和设备引进、新产品开发;

  (六)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大宗

  物资及设备采购;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规定的公

  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和调整;

  (二)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款项;(三)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所

  需款;

  (四)集中发放的较大数额奖金,集中使用的较大数额福

  利费;

  (五)对外捐赠、赞助,对外投资、融资、贷款等运作事项;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主体和权限

  第十条决策主体、形式、人员

  (一)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公司党委、行政

  领导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

  (二)决策形式主要采取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

  席会、职代会或职代组长联系会等的形式进行。

  (三)党委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总经理办

  公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

  委副书记、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政

  联席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职工代表。

  (四)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

  确定;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或总经理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

  党委书记、总经理商定;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列席会

  议人员由总经理确定;职代会由工会主席主持,列席人员由工会委员会议确定。

  (五)遇有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可依据事项的具体情况,由总经理、党委书记商议决定决策形式。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

  (六)“重大事项”根据公司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议事规则,召开相应会议进行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采

  取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决策。

  (七)党委会由党委工作部负责会务、文书工作。党政联席会由党委工作部或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务、文书工作。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务、文书工作。职代会和职代组长联系会由工会办公室负责会务、文书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应遵守以下议事规则:(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

  (三)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

  政纪条规和上级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四)凡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

  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五)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

  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六)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

  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七)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议题

  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

  项;

  (八)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当不同意见相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待

  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

  办公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

  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总经

  理有权作最后决定;

  (九)凡前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十)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

  避;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十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应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密会

  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应按照文档管理保密规定办理;

  (十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充分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第一节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企业分管

  领导审核把关并向企业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二)党政主要领导商量提出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并确定

  征求意见范围和方式;

  (三)按照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和方式征求意见,完善基

  本方案。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

  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代组长联席会听取职工

  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依据议事规则将基本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

  会、党政联席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党委书记或总经理集

  中多数人意见做出决定,必要时进行票决制。需提交职代会讨

  论决定的,按规定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

  (五)总经理工作部或党委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

  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六)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党委书记经商议有权对具体

  事项作出决定,事后向领导班子报告并履行追认程序。

  第十三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任命(聘任)决策程序

  1.酝酿人选。采用公开竞争、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名等形式确定拟聘任用预备人选。个人推荐重要

  人事任命(聘任)人选时,必须提交署名的推荐材料;

  2.考察对象。党委书记、总经理商议并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确定拟聘任用预备人选;

  3.组织考察。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拟聘任用预备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拟聘任用预备

  人选不得上会;

  4.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征求所在单位纪委和监察部门意见;

  5.党委书记、总经理听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考察及征求意见汇报,确定提交会议讨论人选并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

  行沟通;

  6.对需履行上报审批程序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7.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推荐或任免干部;

  8.总经理工作部、党委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9.任前公示。按规定需要进行任前公示的,应进行公示;

  10.对会议决定任命(聘任)人选由公司纪委、纪检监察部

  门组织进行廉洁从业教育谈话,任职谈话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有

  关规定执行;

  11.发布文件宣布任命(聘任)。需备案的应报上级有关部

  门备案。

  (二)免职(解聘)决策程序

  1.提出免职(解聘)建议。党委书记、总经理提出免职(解聘)

  建议;

  2.党委书记、总经理商议并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形成基本方案;

  3.对需履行上报审批程序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4.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免职(解聘)方案;

  5.总经理工作部、党委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6.发布文件宣布决定。需备案的应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重要项目安排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重要项目立项报告,企业分管领

  导审核提出意见并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二)总经理与党委书记确定集体研究基本方案,必要时

  聘请专家进行论证或通过厂务公开、职代组长联席会征求意见;

  (三)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四)总经理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

  实施和检查;

  (五)按国家规定需公开招标的重要项目,应按照招投标

  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向、额度;

  (二)分管领导审阅,提出具体意见;

  (三)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四)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或提出意见;

  (五)总经理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

  实施和检查。

  第十六条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相关部门应做好会议

  记录,经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按有关规定形成档案,存档备

  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

  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三)审议过程;

  (四)参会人员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表决方式;

  (七)会议结论。

  第十七条依据上级规章制度规定,企业“三重一大”事

  项需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审批决定的,应按规定

  将集体研究形成的意见或建议按程序提请审查批准。

  第二节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组织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总经理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

  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

  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工作部、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催办,并及

  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总经理汇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

  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九条当发现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中有不符合党和

  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现象时,公

  司党组织必须及时提出意见,如果所提意见不被接受,公司党

  组织应负责向国电电力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按企业《章程》规定需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对“三重一大”事项进

  行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和建议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

  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

  级请示,据实提出变更或中止的理由和建议,但在未批准之前

  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

  者变更,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作为厂务公开、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公司应从实际出发,建立党内外结合、专

  兼结合、全员参与的监督约束体系,强化和完善对企业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在进行年度考核监督检查中,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将领导人员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第二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

  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工会办公室负责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厂务公开内容,积

  极发挥工会、职代会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决议作用。

  第二十七条计划经营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等职能部

  门应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综合计

  划、投资、资金(资本)运作、技改、招投标等方面“三重一

  大”事项的管理。

  第七章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参与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

  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

  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

  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参与决策的人员明确表明反对意见并在会议

  记录中有记载的,可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

  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

  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未做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七)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资料向外泄密的;

  (八)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领导人员问责办法(暂行)》、《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和程序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授权纪检监察室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二:党政机关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篇:“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西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关于对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

  为了落实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实现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议事内容

  1、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我局实际,研究提出落实执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讨论研究以党组(行政)名义上报的文件,讨论研究以党组(行政)名义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讨论研究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及行业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讨论研究以党组(行政)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的有关事项。

  3、讨论研究分局重大工作部署,经济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4、讨论研究分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科室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5、讨论研究分局干部的任免建议;讨论研究对党员、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处分的建议,讨论研究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工作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6、讨论研究分局较大经费的开支,讨论研究重大项目和活动以及涉及职工福利等有关方面重大事项。

  7、讨论研究党风、政风、行风、纪律检查工作和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分局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方面的工作。

  8、研究讨论其他需要分局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议事程序及要求

  1、党组会参加人员:党组成员、党办室主任列席参加,并负责做好领导班子的日常工作。

  2、党组会召开的时间。党组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组书记提出随时召开。

  3、党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确定会议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党组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党组成员提出,报请党组书记确定。

  (2)会议准备。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和主要内容材料,由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会前要作好充分的调查和准备及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党组会的召开时间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

  (3)会议讨论和决定。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党组成员应全部参加,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内容的相关题目应由分管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在集体讨论后,对决定的问题要明确表态,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书记作出决定。

  4、根据会议的需要,党组会议可请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5、会议应作好记录。党组会议记录,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写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以及会议讨论情况,形成最后决定意见。

  6、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研究决定的,可由党组书记按上级要求,灵活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总支成员通报情况。

  三、组织实施

  党组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决定,落实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明确处理的时限和责任及要求,组织实施及处理的情况须在下一次党组会上通报。

  四、纪律监督

  1、经党组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对党组集体研究的决定,成员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组会的决定,对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党组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讨论及决定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列入党组成员年度工作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西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西山区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三重一大实施制度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我院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管理、规范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管理工作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我院管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我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则的制定和调整;

  4、我院总体工作计划和制定;

  5、我院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涉及我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7、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我院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9、物资采购计划的审定;

  10、涉及全院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1、向上级推荐各种荣誉称号和我院各种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

  12、工资奖金、医疗、住房、职称、劳保福利待遇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基础设施等各种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5、对外合作和交流事项;

  16、我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7、我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18、我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四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调整;

  2、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3、从外单位调入我院或是从非重点岗位转到重点岗位工作的人员的选调;

  4、我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设备维修及基建维修项目等;

  2、对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款项。

  2、每月的物资采购资金的承付(包括10万以上的贷款提货和货款清欠等);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我院实行经理负责制,全面负责管理工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经理办公会行使决策权。我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事关我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对我院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工作的各项工作。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经理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级行政班子成员,出席党政联席会的正式成员为*党委委员、*级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经理或书记确定可以邀请经理助理、副总师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院各项管理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

  2、依照《北京工人北戴河疗养院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政联席会或经理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3、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在我院党委会议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我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和经理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干部职工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

  议方可举行。经理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作处理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或经理有权做最后决定。

  (七)凡前次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或处党委职能部门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经理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经理办公会成员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处党委办公室和经理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经理汇报,纪检监察办公室及其他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或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企业、职工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三篇: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夏地税发?2011?15号

  夏邑县地税局党组关于印发税务局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效率原则。

  二、“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加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表彰奖惩等事项;

  3、涉及县局以及全系统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长远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4、重要工作部署和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县局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以县局名义印发的有关行政管理、税收征管、单项税种管理等办法、规定的制定和修改、废止;

  6、减免税事项;

  7、其他有较大影响的地税工作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与管理

  1、副科级干部推荐;

  2、分局长(含稽查局长、办税厅主任)任免、备案;

  3、股级干部的任免、备案;

  4、省、市局为本局招录的公务员、招聘的事业编制人员以及分配的军转干部、考录的退伍士兵等的接收安置;

  5、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预、决算情况;

  2、地税收入任务的计划分解;

  3、办公、生活设施新建、改造项目安排与招(投)标;

  4、重要物资、设备购置以及招(投)标;

  5、管理职责范围内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

  6、本局重大活动安排;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凡新增项目支出或调整预算,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者预算外超过5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

  2、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

  3、其他大额资金使用。

  三、决策方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领导班子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四、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1、确定议题。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议题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根据副职或机关各股(室)、基层单位的建议,确定研究议题;提请研究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议

  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

  2、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股(室)、基层单位提前准备。提交议题的股室(单位)事前应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扩大群众参与度;对拟提任的干部人选,在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3、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并保证其有一定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应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4、充分讨论。会议由党组书记(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局领导或相关股室、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进行充分酝酿。

  (二)集体决策

  5、逐个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明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实行党组书记(局长)末位发言制,党组书记(局长)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

  意见。

  6、做出决策。党组会由党组书记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最后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决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由局长参考表决结果,做出最后决定。

  7、形成纪要。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同时形成会议纪要。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股室、单位、监督部门和相关人员。

  (三)执行决策

  8、分工负责。“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9、决策变更。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无法执行该决策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

  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人事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县局党组定期向市局党组报告“三重一大”制度贯彻情况,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本暂行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县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进行汇报。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县局纪检组、监察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六、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3、集体决策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损失的;

  4、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

  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二)责任追究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江西省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四篇: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民主科学决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原则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方法,使决策符合经济、行业及企业发展规律,符合又好又快的发展要求。

  (二)民主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

  凡涉及集团公司和各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投资、担保、从事高风险经营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基础设施等各种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对外合作和交流事项;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3、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

  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4、集团公司及重要企业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企业薪酬分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向上级推荐各种荣誉称号和集团公司各种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

  5、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投资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6、集团公司党组、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管理权限内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及相关处理;

  2、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3、部门以上及相当职别干部招聘。

  (三)重要项目

  1、投资计划和融资、担保项目;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2、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3、应当向国资委和各企业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2、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党组是集团公司领导核心。董事会、党组、总经理分别按相关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各企业依据各自的管理体制制定相关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决策层、经营层发挥好各自的作用。

  (二)民主决策程序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各企业的管理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

  2、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3、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在相关会议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的程序执行。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干部职工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相应的报告。

  四、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企业相关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及企业相关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相关决策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采取表决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

  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特殊情况下总经理有权做最后决定,但上报时应予说明并在事后向参会人员通报。

  (七)经相关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公司领导1人以上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泄密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党组(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组(委)成员或职能部门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决策事项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董事会、党组(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党组(委)办公室、办公厅(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相关领导汇报,纪检监察部及其他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领导班子对执行集体决策“三重一大”制度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自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应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进行检查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造成决策失误,党政主

  要领导按职责应负相应主要责任。

  (二)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分不同情况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

  1、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纠正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要从重或加重处理。未经集体讨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2、违反程序决策重大问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

  3、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规避制度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纠正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

  4、不经集体复议擅自改变重大问题集体决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纠正错误决定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不经集体复议,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5、决策执行负责人不作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

  6、违反集体决策制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单位应根据以上实施办法在相应的制度中明确具体细则,使“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

  八、本办法由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五篇: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范围

  凡涉及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

  3、全县水保规划、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局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7、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与生态治理项目建设,“两费”减免等;

  8、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水保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股级干部任免;

  -1-

  2、科级干部推荐,优秀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其他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生态治理项目;

  2、自身能力建设;

  3、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4、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局长和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领导审批制度。

  2、原则上,一次性经费开支5000元(含)以上集体研究决定。

  3、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二、“三重一大”议事规划

  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支部会议、局务会等会议形式决策。依照有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一)决策范围与规则

  局党支部会、局务会议事范围和规则,按照《党支部议事规则》、《局务会议事规则》执行。

  (二)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局党支部会、局务会议题由局党支部书记(局长)根据副职或机关各股室的建议,确定研究议题。

  2、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局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股室提前准备。

  3、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半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4、充分讨论。会议由局党支部书记(局长)主持,议题由局分管

  领导或相关股室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5、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7、形成纪要。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发。

篇三:党政机关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四)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议决定正确贯彻执行,防范权力失控、决

  策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滋生。

  二、“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局党组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等实施意见和方案的制定;

  2.农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措施的制定;

  3.干部职工表扬奖惩、考核、岗位竞聘、职务晋升、培养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重大改革事项;

  5.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6.局机关及下属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7.党的建设、群团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信访维稳等重大问题;

  8.安全生产监督、工程质量监督、行业管理等重要问题;

  9.重大活动安排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局党组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调整及调动有关事项;

  2.党组织、群团组织人员配备;

  3.局机关股室及下属单位股级干部的推荐、考察、任免;

  4.科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以及向上级单位、有关单位推荐干部任职的事项;

  5.全国、省、广安市及本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6.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

  2.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办公场所重要基础设施改扩建等项目;

  3.未列入年初预算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发包、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大型设备采购等;

  4.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土地、房屋及大型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与处置;

  5.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方案审批;

  6.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内资金安排及执行情况;

  2.采购、招投标项目的经费安排;

  3.预算内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资金增减调整、预算外资金1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工作项目,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办公经费(水电气除外)等;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局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事项决策,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要通过相应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汇同相关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认真审阅,研究讨论,形成成熟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4.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单位、股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5.提请局党组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

  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组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局有关单位(股室)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2.在局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决定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以超过实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4.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

  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由局党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牵头负责领导要及时安排下属单位(股室)及相关人员进行决策的实施,办公室要协同局机关党委督办检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的落实。

  2.班子成员应严格执行决策,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3.已作出的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

  四、责任追究与考核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泄露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3.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局党组会做出正确决策;

  4.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5.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二)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本实施细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从2019年6月起执

篇四:党政机关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HENsystemofficeroom【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公司党委、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企业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企业各项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根据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按权限决策。

  1、公司党委会、常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2、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支委)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

  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战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从事高风险经营,重要合同审批,内部机构、岗位、定员设置调整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利润分配方案;涉及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投资大型项目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各项奖金分配、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缴纳、福利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七)企业重要信息披露、发布及维护企业稳定重大事项;

  (八)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按权限管理的领导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限内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二)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上报;

  (四)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评定与奖励等;

  (五)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人才的聘任;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

  构,以及生产设备、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大投资项目、融资项目、担保等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三)技术开发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

  (四)重要机械设备购置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项目;

  (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

  (六)重大合同签定事项;

  (七)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企业领导人员被授权额度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度大额资金使用预算:投融资计划、借款、贷款计划、对外担保、资本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资金计划;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

  (二)预算外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事项;

  (三)10万元及以上大额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四)资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涉及本单位施工生产、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物资设备管理、环境保护、党建工作、队伍管理、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一)本单位发展总体部署的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1、总体规划方案;

  2、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包括:安全、质量、成本控制、设备物资管理、队伍建设、环境保护等。

  (二)对项目施工生产计划、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3、施工生产总体计划、工程进度控制;

  4、施工组织方案和变更、索赔措施;

  5、年度预算、验工计价、竣工决算;

  6、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防范措施及责任事故的处理。

  (三)本单位党群工作方面的规定、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7、单位党组织工作责任目标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8、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分工;

  9、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

  10、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

  1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2、工会、共青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3、参加公司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14、上级单位表彰的先进典型的推荐。

  (四)项目“三项招标”的贯彻落实

  15、架子队组建、临时工招募及劳动合同的签定;外部劳务队伍的选择、调整与清退,分包单价的确定,分包合同条款的审定;

  16、固定资产的购置、租金在30000元及以上机械设备的租赁;

  17、物资材料供应厂家的选择及价格确定。

  (五)本单位相关经费的管控

  18、对外工程款、租赁款、物资材料款的结算;非生产性开支在20000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预算外资金在20000元及以上的使用;

  19、事关员工利益的工资、奖金、加班补助等福利的发放;

  20、本单位做出的奖惩决定,各项包保责任合同的兑现,推荐上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21、本单位机械设备的报废处理,废旧物品的处理。

  (六)其他:

  22、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确定与兑现;

  23、各类事故的处理建议;

  24、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5、本单位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公司有关部门备案。超越决策权限,需经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决策形式

  第七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或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的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策。

  (一)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一)、(二)、(三)、(四)、(五)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事项,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董事出席会议,监事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出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六)、(七)项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委(常委)会议或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的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三)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以依照党章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党组织对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董事会、经理班子,或由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党组织的意见,使党组织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并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

  (四)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问题决策,主要通过基层党委(支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的方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做出决策。

  第五条中所列(一)、(二)、(四)、(五)、(六)项重大事项决策主要采取由项目经理(处长)召集的领导班子会议方式进行决策,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第五条中所列(三)项重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支委)会议或由本单位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主持召开的领导班子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支委)会议由党委(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支委)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支委)扩大会,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项目经理(处长)和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协商确定。

  第九条领导班子讨论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管领导决定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章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由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由项目(处、分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项目(处、分公司)职能部门提出,经有关部门汇总后,报项目经理(处长)和党委(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同意列为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经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司重要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组织企业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二条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集体决策会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

  (二)通知开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议题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重

  大问题,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问题,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及项目党委(支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人拍板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3、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4、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

  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会议决策事项,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办公室、项目(处、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主要议题以及决策事项;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形成的决议。

  第十五条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六条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五章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

  第十九条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办公室,项目(处、分公司)综合办公室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公司人事(干部)、组织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

  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决策监督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其他“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及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党委、纪委、工会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企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每半年抽查和每年底定期检查一次,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公司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人事(干部)、组织等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通过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内部审计、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领导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一条对给企业及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追究:

  (一)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三)经济处罚;

  (四)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要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领导人员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年度各单位党组织工作目标检查考核、实施奖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五:党政机关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安排、大额度资密金运作使用事项的实际,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算风险,提高决算水平,实现决策*化、科学化、规范化、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订如下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风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性

  2、坚持和健全*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坚持科学决策,做好决策前期的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3、坚持按照公司领导、*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凡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都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听取各种不同意见,避免个人和少数人专断

  4、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认真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

  5、经公司*、行政会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按要求认真组织和实施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1、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矿业公司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等;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变动处置方案;企业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涉及企业领导人员及职工的工资、奖金、住房、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企业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方案;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2、重要人事任免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按照管理权限,公司中层干部的考核、选聘、任免、调整、推荐、调动、奖惩和后备人选的确定;由上级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任职和建议免职;其他重要人事任事项

  3、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公司对外投资、联营、合营、合资、合作项目;*、担保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各类固定资产处置

  4、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所有对外投*借款、担保、货款计划;单位固定资产、单笔大宗材料采购、工程款单项支出在元以上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单位单项非生产性支出在元以上的资金使

  用等;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财务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其他大额度资金的调动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分工权限规定,要以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等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1、决策酝酿

  会议议题由总经理、书记根据党政班子成员或有关部门的提议,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并与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

  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依照有关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

  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提交职代会决策前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

  2、集体决策

  认真贯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

  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化、制度化

  凡需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代替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改动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改动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现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意见

  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采取票决制

  前次会议做出的决策,如有与会同志提出复议,在征求应出席会议同志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复议

  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负责人和部门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3、执行决策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与会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的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

  组织实施部门应在实施中、实施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会议进行详细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要经会议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做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需会议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1、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党政班子*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有关科

  室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3、接受矿业公司*、纪委对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公开栏和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

  5、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党政班子主要领导报告

  四、责任追究

  1、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违反决策程序规定的;

篇六:党政机关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运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要事项。

  (七)集团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八)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集团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对集团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三)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四)集团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民生工程(3000万以上新建项目,300万以上改、扩建及装修项目)。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集团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三)集团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四)集团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五)集团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

  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等。

  第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集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第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或委托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集团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四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

  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集团公司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三)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三

  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四)由党委会进行集体决定。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

  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二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章

  决策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六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七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党委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四好”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委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纪检监事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凡此前制定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

  各承资企业(单位)应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大用户管理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我处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企业各项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根据电力集团公

  司党委、集团公司《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处室及处室所属各科室。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按权限决策。处党委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公司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

  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战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业绩目标和企业工作报告;内部机构、岗位、定员设置调整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利润分配方案;涉及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各项奖金分配、劳动保护和劳

  动保险缴纳、福利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支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六)我处重要信息披露、发布及维护企业稳定重大事项;

  (八)需要提交局的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涉及本单位施工生产、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物资设备管理、环境保护、党建工作、队伍管理、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一)本单位发展总体部署的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与

  修订

  1、总体规划方案;

  2、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包括:安全、质量、成本控制、设备物资管理、队伍建设、环境保护等。

  (二)对项目施工生产计划、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3、施工生产总体计划、工程进度控制;

  4、施工组织方案和变更、索赔措施;

  5、预算、验工计价、竣工决算;

  6、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防范措施及责任事故的处理。

  (三)本单位党群工作方面的规定、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7、单位党组织工作责任目标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8、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分工;

  9、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

  10、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

  1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2、工会、共青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3、参加公司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14、上级单位表彰的先进典型的推荐。

  (五)本单位相关经费的管控

  15、本单位机械设备的报废处理,废旧物品的处理。

  (六)其他:

  16、各类事故的处理建议;

  17、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18、本单位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大用户管理处属各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局有关部门备案。超越决策权限,需经总局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大湖管理处所属各科室“三重一大”问题决策,主要通过基层党委(支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的方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做出决策。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处长和党组织书记协商确定。

  第九条

  领导班子讨论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管领导决定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论证材料包括调查

  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二)通知开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议题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问题,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会议决策事项,大户党委工作部、局组织处、综合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档案,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

  第十六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科室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党委、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企业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企业各项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根据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按权限决策。

  1、公司党委会、常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2、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支委)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公司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

  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战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业绩目标和企业工作报告;从事高风险经营,重要合同审批,内部机构、岗位、定员设置调整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利润分配方案;涉及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投资大型项目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各项奖金分配、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缴纳、福利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

  2治工作事项;

  (七)企业重要信息披露、发布及维护企业稳定重大事项;

  (八)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按权限管理的领导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限内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二)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上报;

  (四)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评定与奖励等;

  (五)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人才的聘任;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

  构,以及生产设备、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大投资项目、融资项目、担保等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三)技术开发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

  (四)重要机械设备购置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项目;

  (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

  (六)重大合同签定事项;

  (七)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企业领导人员被授权额度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额资金使用预算:投融资计划、借款、贷款计划、对外担保、资本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资金计划;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

  (二)预算外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事项;

  (三)10万元及以上大额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四)资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涉及本单位施工生产、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物资设备管理、环境保护、党建工作、队伍管理、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一)本单位发展总体部署的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1、总体规划方案;

  2、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包括:安全、质量、成本控制、设备物资管理、队伍建设、环境保护等。

  (二)对项目施工生产计划、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3、施工生产总体计划、工程进度控制;

  4、施工组织方案和变更、索赔措施;

  5、预算、验工计价、竣工决算;

  6、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防范措施及责任事故的处理。

  (三)本单位党群工作方面的规定、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7、单位党组织工作责任目标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8、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分工;

  9、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

  10、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

  1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2、工会、共青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3、参加公司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14、上级单位表彰的先进典型的推荐。

  (四)项目“三项招标”的贯彻落实

  15、架子队组建、临时工招募及劳动合同的签定;外部劳务队伍的选择、调整与清退,分包单价的确定,分包合同条款的审定;

  16、固定资产的购置、租金在30000元及以上机械设备的租赁;

  17、物资材料供应厂家的选择及价格确定。

  (五)本单位相关经费的管控

  18、对外工程款、租赁款、物资材料款的结算;非生产性开支在20000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预算外资金在20000元及以上的使用;

  19、事关员工利益的工资、奖金、加班补助等福利的发放;20、本单位做出的奖惩决定,各项包保责任合同的兑现,推荐上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21、本单位机械设备的报废处理,废旧物品的处理。

  (六)其他:

  22、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确定与兑现;

  23、各类事故的处理建议;

  24、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5、本单位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5第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公司有关部门备案。超越决策权限,需经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或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的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策。

  (一)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一)、(二)、(三)、(四)、(五)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董事出席会议,监事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出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六)、(七)项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委(常委)会议或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的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组

  6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三)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以依照党章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党组织对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董事会、经理班子,或由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党组织的意见,使党组织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并把法人治

  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

  (四)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问题决策,主要通过基层党委(支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的方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做出决策。

  第五条中所列

  (一)、(二)、(四)、(五)、(六)项重大事项决策主要采取由项目经理(处长)召集的领导班子会议方式进行决策,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第五条中所列

  (三)项重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支委)会议或由本单位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主持召开的领导班子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支委)会议由党委(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支委)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支委)扩大会,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项目经理(处长)和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协商确定。

  7第九条

  领导班子讨论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管领导决定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由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由项目(处、分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项目(处、分公司)职能部门提出,经有关部门汇总后,报项目经理(处长)和党委(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同意列为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经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

  8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司重要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组织企业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二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9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

  (二)通知开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议题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问题,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及项目党委(支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人拍板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

  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10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3、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4、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

  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会议决策事项,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办公室、项目(处、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主要议题以及决策事项;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形成的决议。

  第十五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六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办公室,项目(处、分公司)综合办公室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公司人事(干部)、组织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其他“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12第二十四条

  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及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委、纪委、工会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企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每半年抽查和每年底定期检查一次,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公司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人事(干部)、组织等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通过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内部审计、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第一责任人,对本

  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13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领导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14第三十一条

  对给企业及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追究:

  (一)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三)经济处罚;

  (四)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要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领导人员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各单位党组织工作目标检查考核、实施奖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

  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方案

  XX公司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将领导班子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方案:

  一、高度重视,夯实基础,增强决策的规范性

  公司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坚持抓教育、建制度、保管理,不断夯实决策基础,确保公司健康运行。

  (一)班子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班子应坚持按照集体领导,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正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

  集中制,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有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公司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时,针对决策内容各自不同特点,分类实施,突出重点,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凡属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任何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决定。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需要报送XX决议的事项:

  1、公司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实施办法;

  2、公司未列入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

  3.选举和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4.选举和变更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5.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6.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7.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8.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9.公司重大对外捐赠、赞助;10.公司章程修改;

  11、公司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12、公司向其没有产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的;

  13、公司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出国、出境情况;

  14、涉及公司领导及职工的工资、奖励、住房、公务用车等事项;

  15.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报送XX决议的事项。

  (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1.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处置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兼并)、分立、上市、解散、合资、股份制改造、破产或变更形式等重大事项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9.决定公司经理层工作分工;

  10.听取公司总经理工作汇报,批准公司经理层工作报告,检查、监督、考核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和公司经营业绩;

  11.决定公司员工薪酬分配方案;

  12.决定集团及所属各单位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13.制订或修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

  14.上级机构授予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15.法律法规规定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应由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1.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拟订公司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3.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投融资方案;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5.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6.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7.根据董事会授权,其他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四)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1.听取和审议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劳动合同方案、薪酬调整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5.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审议其提请的重要事项。

  (五)党委决定的事项:

  1.集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

  2.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工作计划;

  3.制订党的建设重要制度;4.公司领导班子建设;5.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6.领导干部考核方案;

  7.公司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不合格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置事项;

  8.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9.呈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公司党的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及重要会议文件;

  10.企业文化建设;

  11.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党的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重要新产品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及建筑、安装工程、机电设备的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二)融资、对外担保项目;

  (三)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或者上级机构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公司统一管理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领导班子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及党政联席会等会议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策。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或总经理等可根据议题设置和实际需要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每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提前10日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于会议召开1日前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和监事。

  (一)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原则上至少提前24小时与公司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党委不同意或者党政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提交会议。进入公司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公司党委的意见或者决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履行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

  (三)需要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按有关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应征求上级机构派驻监事会意见的,在研究决策前,应报告上级机构监事会,请其参加有关会议或提出意见。

  (四)将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特别是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理由及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存档。

  (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四、“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二)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反映意见。

  (三)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走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

  公司党委要切实履行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积极开展党内监督和效能监察,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和本细则,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把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考核评估。

  (一)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是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决策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点内容,自觉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同时,要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通过一定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公司党委组织部、工会要注意收集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并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

  (三)公司党委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任免、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进行问责和追究纪律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予以责令清退。

  第五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09-09-2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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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机关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

  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2、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区级以上荣誉人选推

  荐、对干部职工的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机关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

  2、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4、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房屋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在二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

  2、动用资金在二万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4、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5、各项普查及专项调查资金使用项目。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决策

  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书记、局长、队长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科级干部的任免,应通过个别酝酿、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公示等必要程序后,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局队长办公会或党组会讨论决定。

  2、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局队长办公会和党组会讨论决定。

  3、机关一次性支出在一万元以内的由主管财务的局队领导审批;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和局长共同审批;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提交局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五万元以上的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形成决议后实施。

  4、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通过局队办公室统一进行采购。

  三、“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1、局队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主管的科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局队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必须有详实的会

  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规定要求签字的,局队办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

  及资金支出的财务部门拒绝拨款报帐。

  4、对于未按规定程序选拔的干部,局队人事科不予办理任免手续,并必须纠正。

  5、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

  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三重一大”所规定的事项的进行监督,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党组会汇报,必要时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对违反规

  定的责任人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

  组织处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

  理。

篇七:党政机关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推进民主决策,降低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综合科是组织本办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牵头科室,负责决策事项议题及所需材料的收集,会议通知及会务保障,会议研究讨论情况的记录整理,草拟决议决定、纪要文稿等事项。

  监督考核科是参与本办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相关会议的监督科室,负责

  “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策的程序监督,决策事项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根据要求,汇总情况向派驻纪检组进行报备等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坚持的原则:

  (一)集体领导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讨论研究、议事决策;

  (二)民主集中原则。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充分协商、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原则。在党章、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依法决策、科学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内容

  第四条

  结合本办实际,本规则的重大决策内容包括:

  (一)研究贯彻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决定的重大事项和交办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审议政务服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

  第九条

  党组会议主要研究决定全办的重大(要)事项,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决策

  1.研究贯彻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决定的重大事项和交办的重要工作;

  2.研究审议政务服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措施;

  3.研究决定机关党建工作、作风建设、效能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4.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

  5.研究运用“第一种形态”实施监督执纪问责事项;

  6.研究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7.研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8.其他须党组会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研究科室(中心)中层干部(人事)的选拔、推荐、任免和调整;

  2.研究区管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

  3.研究所属事业单位干部绩效考核和奖惩;

  4.研究推荐和确定本办各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人选;

  5.研究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推荐;

  6.研究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考(聘);

  7.其他须党组会研究的重要人事工作。

  (三)重大项目安排

  1.保洁、保安等物业服务外包项目;

  2.所属事业单位的房产等资产的出租、转移等;

  3.其他须党组会研究的重大项目事项。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1.一次性5万元及以上的大额支出事项(不包含人员工资等常规性支出);

  2.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

  3.除房产等资产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出租、转移等;

  4.重大支援、贫困帮扶等事项的资金使用;

  5.其他须党组会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具体处理办法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主要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决策

  1.研究季度、月度工作计划安排;

  2.研究制定工作任务落实执行方案;

  3.研究工作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调整的工作方案;

  4.研究制度的立、改、废和规范文件草案;

  5.其他应党政联席会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人才的推荐、晋级、聘用和职称评定等;

  2.工作人员的内部交流等;

  3.其他应党政联席会研究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信息化运维服务管理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2.设备资产的购置、维护(更换配件)及修缮;

  3.其他应党政联席会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的编制、调整方案;

  2.各类工作经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3.一次性5万元以下的大额支出事项(不包含人员工资等常规性支出);

  4.其他应党政联席会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二条

  专题办公会主要研究处理、协调解决工作中的专门事项或问题。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1.研究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专门事项;

  2.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3.其他应专题会研究的事项。

  第四章

  决策的程序

  第三条

  决策议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时间安排。党组会一般一月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一般每月召开2—3次;专题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遇到重要突发情况的,上述会议可随时召开。

  (二)议题确定。研究决策的议题由综合科负责按规则收集后1个工作日内报主要领导审阅确定。重要敏感事项,主要领导应与其他党组或班子成员事先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后进行确定。

  (三)会前准备。提请党组会、党政联席会或专题办公会研究决策的议题确定后,会议所需的材料,由分管党组成员、班子成员组织相关科室(中心)或由相关、指定的科室(中心)进行准备,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报送综合科。重要敏感事项应密封报送。同时,综合科应确定好会议时间,并负责通知相关人员。

  (四)会议召开。党组会议、党政联席会由党组书记、领导班子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应根据工作实际,邀请派驻纪检组列席,实施过程监督;也应根据工作实际,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或指定有关科室(中心)人员列席,参与决策讨论;

  专题办公会由行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召开,并指定相关科室(中心)或相关人员参加。

  (五)集体讨论。对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按照末位表态的要求,在听取其他与会人

  员的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对分歧较大的、需进一步论证的、或需向上级请示的议题,会议主持人可作出缓议的决定。会议不讨论临时增加的议题。

  (六)议题表决。议题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党组会议的研究决策事项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表决应逐项进行。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篇八:党政机关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

  运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集团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八)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集团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对集团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三)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四)集团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民生工程(3000万以上新建项目,300万以上改、扩建及装修项目)。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集团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三)集团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四)集团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五)集团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等。

  第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集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第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或委托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集团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

  第四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集团公司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三)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委会进行集体决定。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二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

  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六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七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党委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四好”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

  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委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

  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纪检监事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凡此前制定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各承资企业(单位)应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九:党政机关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进一步规范企业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企业各项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根据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务必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与企业有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与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进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与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按权限决策。

  1、公司党委会、常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与权限进行决策;

  2、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支委)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与权限进行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与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公司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含:重大事项决

  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要紧指涉及企业改革进展稳固、重大经营管理战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要紧包含下列几个方面:

  (一)企业进展战略、中长期进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资产缺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增加与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与决算、业绩目标与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从事高风险经营,重要合同审批,内部机构、岗位、定员设置调整方案,重要改革方案与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利润分配方案;涉及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者变更;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投资大型项目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各项奖金分配、劳动保护与劳动保险缴纳、福利与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与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与思想政

  治工作事项;

  (七)企业重要信息披露、公布及保护企业稳固重大事项;

  (八)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要紧指按权限管理的领导职务调整与重要奖惩,包含下列几个方面:

  (一)权限内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与推荐;

  (二)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与下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上报;

  (四)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与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的评选、评定与奖励等;

  (五)高级技术、管理与技能人才的聘任;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要紧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与资产规模、资本结

  构,与生产设备、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与安排,包含下列几个方面:

  (一)重大投资项目、融资项目、担保等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三)技术开发项目与基本建设项目;

  (四)重要机械设备购置与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项目;

  (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

  (六)重大合同签定事项;

  (七)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要紧指企业领导人员被授权额度以上资金的调动与使用,包含下列几个方面:

  (一)年度大额资金使用预算:投融资计划、借款、贷款计划、对外担保、资本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资金计划;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

  (二)预算外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事项;

  (三)10万元及以上大额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与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四)资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含:涉及本单位施工生产、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物资设备管理、环境保护、党建工作、队伍管理、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一)本单位进展总体部署的有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1、总体规划方案;

  2、各项管理制度、规定与办法,包含:安全、质量、成本操纵、设备物资管理、队伍建设、环境保护等。

  (二)对项目施工生产计划、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3、施工生产总体计划、工程进度操纵;

  4、施工组织方案与变更、索赔措施;

  5、年度预算、验工计价、竣工决算;

  6、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防范措施及责任事故的处理。

  (三)本单位党群工作方面的规定、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7、单位党组织工作责任目标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8、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分工;

  9、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

  10、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

  1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2、工会、共青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3、参加公司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14、上级单位表彰的先进典型的推荐。

  (四)项目“三项招标”的贯彻落实

  15、架子队组建、临时工招募及劳动合同的签定;外部劳务队伍的选择、调整与清退,分包单价的确定,分包合同条款的审定;

  16、固定资产的购置、租金在30000元及以上机械设备的租赁;

  17、物资材料供应厂家的选择及价格确定。

  (五)本单位有关经费的管控

  18、对外工程款、租赁款、物资材料款的结算;非生产性开支在20000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预算外资金在20000元及以上的使用;

  19、事关员工利益的工资、奖金、加班补助等福利的发放;

  20、本单位做出的奖惩决定,各项包保责任合同的兑现,推荐上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21、本单位机械设备的报废处理,废旧物品的处理。

  (六)其他:

  22、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确定与兑现;

  23、各类事故的处理建议;

  24、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5、本单位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公司有关部门备案。超越决策权限,需经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务必事先报告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要紧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或者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的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策。

  (一)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一)、(二)、(三)、(四)、(五)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要紧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与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与主持,副董事长、董事出席会议,监事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与主持,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出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与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者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六)、(七)项与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要紧采取党委(常委)会议或者由党委书记主

  持召开的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者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与主持,党委(常委)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三)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班子成员能够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与经理班子;董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能够依照党章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党组织对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董事会、经理班子,或者由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党组织的意见,使党组织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与表达,并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

  (四)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政要紧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问题决策,要紧通过基层党委(支委)会议或者领导班子会议的方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做出决策。

  第五条中所列(一)、(二)、(四)、(五)、(六)项重大事项决策要紧采取由项目经理(处长)召集的领导班子会议方式进行决策,会议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第五条中所列(三)项重大事项要紧采取党委(支委)会议或者由本单位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主持召开的领导班子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支委)会议由党委(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召集与主持,党委(支委)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支委)扩大会,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项目经理(处长)与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协商确定。

  第九条

  领导班子讨论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管领导决定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与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由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者由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总经理与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由项目(处、分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者由项目(处、分公司)职能部门提出,经有关部门汇总后,报项目经理(处长)与党委(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同意列为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要紧领导之间、要紧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与磋商。党政要紧领导未经沟通或者虽经

  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必要时,可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公司重要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组织企业有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者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与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务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与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要紧审查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通常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二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者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含议题材料与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含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论证材料包含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通常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

  (二)通知开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务必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议题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说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务必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问题,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及项目党委(支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人拍板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关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3、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4、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务必主

  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会议决策事项,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办公室、项目(处、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含: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要紧议题与决策事项;

  3、审议过程及会议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与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要紧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形成的决议。

  第十五条

  决策会议务必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文件。

  第十六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与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务必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与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者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与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一致意见的,能够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办公室,项目(处、分公司)综合办公室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者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公司人事(干部)、组织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与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与进度,不得推诿与拖延。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与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者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根据。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者决策根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与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其他“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同意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操纵措施及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与有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委、纪委、工会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与企务公开的内容,同意监督与民主评议。

  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每半年抽查与每年底定期检查一次,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与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与完善决策。

  公司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人事(干部)、组织等部门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通过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内部审计、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党政要紧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与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领导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与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与程序,给企业与项目造成重大经济缺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与后果的领导班子要紧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说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企业与项目造成重大经济缺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影响与后果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缺失或者影响,能够挽回缺失或者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者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一条

  对给企业及项目造成重大经济缺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与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下列种类进行追究:

  (一)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通报批判或者诫勉谈话;

  (三)经济处罚;

  (四)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要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与领导人员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年度各单位党组织工作目标检查考核、实施奖惩的一项要紧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党政机关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汇编(3篇)

  目录

  1.“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局机关).....................................32.“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街道)

  .............................3.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13“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局机关)为促进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高效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围绕局中心工作,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严格规范决策程序,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高效决策。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所有“三重一大”事项。

  三、“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市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单位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单位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局总体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

  4.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5.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的研究决定;

  6.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7.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和应对方案;

  8.单位所属资源、资产、资金等“三资”管理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单位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9.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10.其他需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调动、考核、奖惩和事业干部职称评定;

  2.市管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3.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4.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5.推荐和申报市级(含)以上、确定本级各种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等;

  6.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

  7.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各类政府投资项目;

  2.单位不动产的购置,房屋大修项目安排;

  3.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

  4.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转让及处置;

  5.对内对外合资、合作、担保等项目;

  6.单位办节、会、大型庆典等活动安排;

  7.年度重大实事工程项目及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8.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3.超预算的资金使用;

  4.大额资金的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资金安排。建设类资金支出x万元以上(含x万元),政府采购资金支出x万元以上(含x万元),自行采购资金支出0.x万元以上(含x.x万元),相关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其他需要研究的资金使用。

  四、集体决策议事程序及制度

  (一)酝酿准备

  1.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组织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意见,扩大群众参与度。

  2.酝酿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行业的,应与有关机构行业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决策决议。分管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4.会前告知。对进入决策提议的事项,分管领导组织准备上会的规范化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等,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阅读,并作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会议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可以邀请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2.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末位表态。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即领导班子在集体研究决策时,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要待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汇总讨论情况,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4.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5.会议记录。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以及每项议题讨论情况以及最后决定。

  6.组织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执纪监督部门人员、单位义务监督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7.会议纪律。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决策执行

  1.组织分工。“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决策变更。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要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组织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执行报告。实行决策执行情况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即根据工作实际,对部分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督。要求决策负责人在办理过程中向领导班子报告决策的执行情况,便于领导班子及时了解决策动态,确保集体决策事项在办理期限内落实到位。

  4.情况反馈。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对部分需要公开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公开。

  五、责任追究

  1.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2)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3)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5)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2.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及纠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六、监督检查

  (一)“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单位政务公开原则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党组(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

  七、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街道)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街道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机制,根据《关于全面推行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的通知》(x委办发〔20xx〕xx号)、《关于加强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办法(试行)》(x委办〔20xx〕xxx号)、《关于规范“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x委办〔201x〕xx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工作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区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班子建设、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重要问题。

  3.事关街道工作全局、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街道内设机构设置、调整。

  5.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6.街道内部重要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7.敏感时期的维稳应对方案、重要信访矛盾化解等相关事项。

  8.重大安全隐患(消防)整改等相关事项。

  9.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协议)(金额xxxxx元以上)。

  10.街道房产用途调整、出租对象及租金确定。

  11.其它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分工调整。

  2.街道中层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考核、奖惩,近江经合社相关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

  3.社区副职以上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考核、奖惩。

  4.街道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解聘(含编外)。

  5.区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提名。

  6.街道党组织、工会、妇联、商会、共青团等组织候选人推荐。

  7.社区党委(纪委)、居委会(居务监督委员会)等社区组织候选人推荐。

  8.区级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

  9.其它需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问题。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总金额在xxxxx元以上的大额标的物资(服务)采购项目。

  2.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环境整治等涉及金额xxxxx元重大实施项目。

  3.涉及金额在xxxxx元以上街道小型招投标项目。

  4.工程项目xxxxx元以上联系单的签订。

  5.其它需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街道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各类考核奖的发放。

  3.企业“一企一策”扶持政策。

  4.招商企业落户引荐奖发放。

  5.开设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原为街道公款存放)。

  6.涉及xxxxx元以上的经费开支(不包括按标准发放的工资性支出);对上级文件已作明确要求的转移性款项支付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款项不列入集体决策事,xxxxx元(含)至xxxxx元(不含)经费开支需经一般议题研究。

  7.其它需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

  第四条

  街道“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议题,必须由街道班子成员提出。提议人应于会议召开x天前向街道党政办提交集体决策议题。

  第五条

  重大事项议题经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审核同意后提交班子会议集体决策。

  第六条

  街道党政办应于会议召开x天前将集体决策议题发各参会人员,充分征求全体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七条

  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八条集体研究讨论时,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表达。书面意见本人签字后与会议记录一起存档备查。

  第九条

  集体讨论时,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即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不得先行表明意见。

  第十条

  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应对“三重一大”议题内容及班子成员的讨论意见如实逐条记录,并由班子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后由党政办拟写会议纪要,属党工委议事范围的事项由街道纪工委书记审核,街道党工委书记签发,属办事处议事范围的事项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班子成员及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集体决策过程及讨论意见。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会议记录查阅实行审批制度,由街道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除上级有关部门核查或有其它需要外,“三重一大”会议记录一般不得复印或外借。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会议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工委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或中止执行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正当途径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

  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与上级新出台规定事项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街道党政办负责解释。

  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印发〈中共xx区委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x党发[20xx]xx号)以及上级相关规定,完善“三重一大”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区应急局民主、规范、科学决策管理水平,结合区应急局工作实际,现就实施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和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改善和完善领导方式,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于区应急局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坚持严格执行制度,主动接受监督的原则。党组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接受组织监督。党组成员尤其是党组主要领导应该正确处理民主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做到用权受监督,失责需追究。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加强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团组织建设、统一战线、老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

  3、全局性重大改革、发展、稳定方案和措施的制订;

  4、党组重要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5、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措施和干部调配与任免;

  6、局机关股室、公务员及各股室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7、其它需要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重要干部任免、奖惩由党组会决策。

  1、对本系统内部干部的考评考核;

  2、局机关和股级以上干部人选的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科级后备干部选拔、推荐、考核、培养和后备干部推荐;

  3、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推荐申报区级及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5、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处理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安全生产重大项目的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及年终考评考核;

  2、全区性重大活动安排和本局重要职能工作执行。

  3、年度预算编制和决算审核;

  4、预算项目申请、区报或预算调整建议;

  5、对外捐赠和受赠的大额资金及高级物件的使用;

  6、年终各项评优评先奖励资金的安排;

  7、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数额满x万元以上(含x万元)的资金安排;

  8、其他大额资金安排。

  三、决策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初步方案或议题。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认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等。

  2、股级以上干部任免,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提请党组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紧急和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应在会前3天送达参加人员或作好会前沟通,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组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党组成员应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党组成

  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3、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4、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票决等方式进行。研究决定重要干部的任免必须实行票决制。

  5、对于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6、集体决策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决策结果,应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局有关职能科室及相关人员。

  7、局监督小组应列席决策会议,有关职能科室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等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决策会议。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8、“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理由、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必须做详实的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执行决策

  1、决策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主要领导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讨论。确需变更的,应由党组会议重新作出决策。

  四、监督检查

  (一)党组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组报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的情况,并将个人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入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党组成员之间要相互监督、相互提醒。

  (二)党组要定期向区委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并自觉接受区有关部门检查和监督。

  (三)由局分管纪委工作成员牵头建立监督小组,负责对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实施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局党组、区纪监委报告。

  (四)对未经党组会集体决策就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局党组或区委报告。

  (五)党组对各科室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将各科室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对科室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文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警诫、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司法处理等。

  六、其他

  (一)局属各股室将本股室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制度报局备案。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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