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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负面清单8篇

时间:2022-08-16 11:30:03 来源:网友投稿

巡视负面清单8篇巡视负面清单 学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面清单 一、政治担当方面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对违反政治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巡视负面清单8篇,供大家参考。

巡视负面清单8篇

篇一:巡视负面清单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面清单

 一、政治担当方面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错误言行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

 2. 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或者不认真、不得力。

 3.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不负责不担当,该发现的问题没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

 4.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拒不提供、不按要求提供、虚假提供巡视巡察有关材料,对巡视巡察反馈问题及意见敷衍应付、整改不力,走过场、 搞形式。

 二、思想引导方面 5.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表面文章,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6.通过网络、会议、论坛等各种形式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发表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文章、声明,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

 7.对职责范围内责任对象疏于教育管理监督,不开展谈心谈话,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听之任之,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提醒、纠正和督促整改。

 三、组织原则方面 8.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凌驾于组织之上,听不得不同意见,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决定,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借集体决策名义搞集体违规。

 9.党组织领导班子没有凝聚力,工作中有意见分歧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开会不说、会后乱说。

 10.党组织生活不严肃、不认真、不经常,“三会一课”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照搬照抄、滥竽充数,把自我批评变成自我表扬,把相互批评变成相互吹捧。

 1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伸手向组织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搞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收买人心,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

 带病提拔、突击提拔干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

 四、工作作风方面 12.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区相关规定不严格不认真,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和隐形变异问题不查处不约束不管理。

 13.对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

 14.下基层学校(单位)调研、督导、检查不到一线、不下深水、不解决实际问题。违反公务接待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15.侵害漠视群众利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服务群众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优亲厚友、跑冒滴漏,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校)务。

 五、严守纪律方面 16.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律已不严、腐化堕落、贪污腐败;对管理范围内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默许、放任、纵容,不报告、不制止、不处置。

 17.干扰、阻碍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发现的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上级党组织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执行。

 18.不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上级党组织说明问题;违反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隐瞒不报。

篇二:巡视负面清单

2018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新增

 负面清单

 0 10 条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 年 8 月 26 日公布,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第二次对这一重要党内法规进行修订。

 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新条例增写了不少条款,进一步扎紧依规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这些新增‚负面清单‛,给党员干部划出了哪些行为红线? 【关键词】山头主义 【负面清单】‚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 【案例】甘肃兰州市委原副秘书长金晋哲是已落马的甘肃原副省长虞海燕的‚心腹‛。在虞海燕担任兰州市委书记期间,金晋哲竟要求其分管的年轻干部学习虞海燕和自己的讲话,写出学习心得汇报,甚至还编印成册,并按每个人的忠诚度予以不同程度的使用提拔。

 【点评】山头主义,拉帮结派是表象,利益交换是目的,危害党的团结统一是本质,把党内同志关系搞成人身依附关系。新条例明确严惩山头主义,是为了正本清源,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关键词】两面人 【负面清单】‚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案例】党的十九大闭幕不到一个月,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成为十九大后落马首虎。此后公布的通报用词严厉:鲁炜身为党的高级干部,理想信念缺失,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中央极端不忠诚,‚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大纪律‛项项违反,是典型的‚两面人‛。

 【点评】修身不真修、信仰不真信,说一套、做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党的十九大报告鲜明提出‚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严查两面人,就是要及时把这些党内的害群之马辨别出来、清除出去。

 【关键词】干扰巡视 【负面清单】‚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案例】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原市长黄兴国‚打探涉及本人的问题线索,对抗组织审查‛;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对中央巡视组进行干扰,中央巡视组不仅要提防被监听,还要想方设法确保举报人安全。

 【点评】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利剑出鞘,一些腐败分子千方百计干扰巡视,妄想蒙混过关。新条例增写对干扰巡视的处分规定,让巡视利剑更加锋利。

 【关键词】拉票贿选 【负面清单】‚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2016 年 9 月,发生在辽宁省的拉票贿选案受到严肃查处并被公之于众。全省 45 名全国人大代表参与贿选,近千名‚政商精英‛牵涉其中。

 【点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查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一系列大案,体现了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意志。新条例对拉票贿选从重加重处分,正是这种决心意志的体现。

 【关键词】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 【负面清单】‚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案例】不久前,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一审开庭。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 年至 2015 年,陈树隆作为相关股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上述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 1.21257411 亿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 1.3746627 亿元。

 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也被起诉指控:作为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股票,情节特别严重。

 【点评】一些领导干部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原则,搞监守

 自盗,专业性、行业性腐败往往手法隐蔽。将股票内幕交易纳入处分条例,紧盯金融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释放出‚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的强烈信号。

 【关键词】违规揽储 【负面清单】‚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 【案例】福建龙岩市委原书记黄晓炎调任龙岩后,其妻子供职的厦门市一家商业银行很快在龙岩设立了分支机构,其妻是筹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之一。短时间内,这家银行在龙岩吸纳存储五六亿元,一年存款达数十亿元,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款存储占了绝大多数。

 【点评】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把单位经费、项目资金存到指定银行,银行则‚投桃报李‛,或给予高额回扣,或为其亲属安排职位、发放高薪,形成利益输送灰色链条,成为备受关注的隐形腐败。破除‚潜规则‛,必须立下‚明规矩‛。将违规揽储纳入‚负面清单‛,意在最大限度地挤压相关经济领域的权力寻租空间。

 【关键词】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负面清单】在扶贫领域有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陕西省原副省长冯新柱‚对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消极应付,且利用分管扶贫工作职权谋取私利‛。今年上半年,浙江共通报了 80 起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的典型案例,同比增长 81.8%;河南共通报这一类型案例 65 起,同比增长 47.7%;青海立案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171件,同比增长 200%。

 【点评】‚老虎‛露头就要打,‚苍蝇‛乱飞也要拍。一些党员干部,对扶贫惠农资金物资吃拿卡要、截流私分、优亲厚友,破坏党群关系,严重影响脱贫攻坚大计,必须加强监管从严惩治。

 【关键词】保护伞 【负面清单】‚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案例】今年 4 月 9 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原局长成健接受审查调

 查,打响了该省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第一枪‛。据查,2012 年 11月至 2018 年 2 月,成健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社会人员所送贿赂,为其经营的多家涉黄赌毒场所提供保护。

 【点评】扫黑除恶既要抓涉黑组织,也要打掉后面的‚保护伞‛。只有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除恶务尽,才能换得朗朗乾坤,不断增强群众幸福感安全感。

 【关键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负面清单】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案例】参加省管干部轮训班,5 天学习时间有 2 天私自安排他人顶替上课;应参加的厅务会议和其他专题会议共 109 次,以各种借口缺席 63 次……海南省林业厅原副厅长王春东,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被公开通报。

 【点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不同阶段的具体表现不同,但根子上都是违背党的性质宗旨。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关键词】家风 【负面清单】‚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 【案例】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之子,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的妻子,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之子,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之子……一个个腐败领域的‚夫妻档‛‚父子兵‛‚全家腐‛,透视出家风的重要性。苏荣在忏悔录中写道:‚我家成了‘权钱交易所’,我就是‘所长’,老婆是‘收款员’。‛ 【点评】家风连着党风民风。新条例的明确规定向党员干部发出警示,应廉洁修身,廉洁齐家,防止‚枕边风‛、膝下儿女成为贪腐导火索,防止被身边人‚拉下水‛。

篇三:巡视负面清单

1 -

 西宁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政治纪律“负面清单”

 为了全面落实公司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党内有关法规,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政治纪律“红线”,主要划分为 9 个方面 31 条“负面清单”。

 第一方面:“四个意识”不强、落实“两个维护”不到位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

 2.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3.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持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

 4.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公司的决策部署上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或者不作为、乱作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5.擅自对应当由党委决定的重大决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对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搞“先斩后奏”。

 第二方面: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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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行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以及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7.制作、贩卖、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8.私自携带、寄递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入出境。

 第三方面: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9.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10.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第四方面: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 11.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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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12.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或者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13.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决定“三重一大”等事项。

 14.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

 15.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16.对抗组织审查,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行为。

 第五方面:组织或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17.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18.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

 19.组织迷信活动,或者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方面:组织或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 20.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1.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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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23.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24.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第七方面:在国(境)外或涉外活动中有政治问题言行 25.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26.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27.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第八方面: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失职失责 28.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第九方面:违反党的政治规矩 29.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

  - 5 -

 30.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31.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采取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以及公司各项规定执行。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或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分。不构成违纪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建议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篇四:巡视负面清单

 国企集团公司党委政治纪律“负面清单”

 某纪检组监督责任负面清单材料

 国企集团公司党委政治纪律“负面清单”

 为了全面落实公司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党内有关法规,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政治纪律“红线”,主要划分为 9 个方面 31 条“负面清单”。

 第一方面:“四个意识”不强、落实“两个维护”不到位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

 2.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3.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持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

 4.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公司的决策部署上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或者不作为、乱作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5.擅自对应当由党委决定的重大决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对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搞“先

 斩后奏”。

 第二方面: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

 6.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行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以及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7.制作、贩卖、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8.私自携带、寄递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入出境。

 第三方面: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9.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10.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第四方面: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

 11.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12.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或者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13.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决定“三重一大”等事项。

 14.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

 15.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16.对抗组织审查,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行为。

 第五方面:组织或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17.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18.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参

 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

 19.组织迷信活动,或者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方面:组织或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

 20.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1.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

 22.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23.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24.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第七方面:在国(境)外或涉外活动中有政治问题言行

 25.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26.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27.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第八方面: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失职失责

 28.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第九方面:违反党的政治规矩

 29.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

 30.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31.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采取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以及公司各项规定执行。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或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分。不构成违纪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建议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某纪检组监督责任负面清单材料 为认真履行纪检组监督责任,扎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精神,制定本清单。

 一、加强组织协调方面 1.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认真研究部署,执行交办工作打折扣,落实不到位。. 2.向党组织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不及时、不客观、不具体,致使延误重要工作任务。

 3.协助党组织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监督检查工作走过场、效果差。

 4.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或严重腐败问题。

 二、维护党的纪律方面 5.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等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制止不力,导致政令不畅或影响重要工作推进的。

 7.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监督不力,发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8.对本单位本部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

 违反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致使本地本部门存在管理松懈、纪律松驰现象。

 三、严肃查办案件方面 9.信访举报渠道不畅,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不能及时收集和办理。

 10.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不能严格执行在向同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区纪委报告制度,存在隐瞒不报、迟报漏报、选择性上报的问题。

 11.对交办案件查办不力,有意拖延办案时限、敷衍应付办案。

 12.本单位本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存在压案不查、查而不究现象。

 13.在办案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办人情案问题以及截留、挪用、私存暂扣、收缴涉案违纪违法款物的情形。

 14、对纪检监察干部管理不严,发生涉案信息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等问题。

 15.在查办案件中出现以权谋私、以案谋私、收受贿赂等执纪违纪情形。

 16.办案人员不能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违反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致使发生办案安全责任事故等问题。

 四、强化作风监督方面 17.对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监督不力,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四风”问题频发,造成不良影响的。

 18.作风效能监督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本单位本部门不断发生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严重问题。

 19.对“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重视不够、行动迟缓,不能聚焦主业主责,仍然牵头或参与与纪检监察主业无关的工作。

 20.自身作风问题突出,发生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反作风纪律的情况。

 五、深化教育预防方面 21.廉政教育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对典型案例未能及时通报曝光,未能较好地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

 22.对作风和纪律问题未能做到早发现早提醒,致使小问题酿成大案件。

 23.廉政风险防范体系不完善,廉政风险点不明确,监督措施不到位。

 24.惩防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台账没能有效建立,出现惩防职责不落实、任务不兑现情形。

 六、严格追究问贵方面 25.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工作未能有效开展。

 26.对落实两个责任敷衍应付,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问题不追究、不报告。27.“一案双查”工作不力,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

篇五:巡视负面清单

大纪律的“负面清单”

  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

 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2016-07-28 浏览:分享人:夏滢可手机版

  十八届五中全会前的最后一次政治局会议,定了三件大事。一件事关“十三五”规划,其余两个都事关全面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会上被审议通过。

 这两大党内法规可不简单。在今年 1 月的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就特别提到,要“着手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

 此后的大半年里,王岐山都在忙这事儿。5 月浙江调研、7 月陕西调研、9 月福建调研中,王岐山都提到了“修订条例”。在 7 月 31 日,他又分别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部分专家学者座谈会,就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

 王岐山如此看重这两大法规的修改,正是希望用制度的力量,真正实现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从目前透露的信息来看,新版《准则》《条例》相比过去有许多重大的修改,其中的 4 大变化尤其值得你关注。

 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

 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

 将普通党员纳入廉洁从政准则,太有必要。一直以来,总有些人以为我又不是大领导,只是 8700 多万党员中小小的一个,哪里会管到我?这种侥幸心理和“小官巨腐”的产生不能说没有关系:中纪委网站文章显示,今年 1-8 月,北京市纪委共查处“小官贪腐”290 人, 涉案金额共计亿元。“小官”身份与巨额贪污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为百姓痛恨。

 另外,“准则”一词是指行为或道德所遵循的标准、原则,有一定的示范和标杆意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覆盖全体党员干部,也是向全党明确了是非荣辱,明确划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有助于形成自觉自律、不想腐的氛围。如果普通党员有一天当上领导,其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也将更加牢固。

 两大法规重新修订后的另一个明显变化就是:纪法分开。

 据统计,原《条例》的 178 条中,有 70 多条与现行法律有重复,有很多违纪的情形已经明显触犯了法律底线,新版修订后将这些全部剔除。

 这也一直是王岐山对纪委工作要求的核心: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早在今年全国两会时,王岐山就提出,纪律是管党治党

 的尺子,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往往是从违纪开始,进而违法。此后,王岐山又在多个场合强调“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王岐山曾明确:党纪不能替代国法但严于国法。

 现在,这一要求终于落实到了实践层面。此次的修订可以说是为党纪“减负”,去除掉重复内容,让党规更加明晰。举例来说,像“贪污、受贿”等词汇就很可能不再出现在党纪中,因为这些在刑法上全部是有罪名的。如果一名党员要等到违法了才受到纪律处分,明显说明了党纪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

 另外,此次修订也是为党纪“加码”,在法律底线之前更为党员划定了一条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动辄则咎,这样才能有效堵塞小错酿大祸的漏洞,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

 对于《条例》来说,突出政治规矩是又一亮点。12 日的政治局会议指出,“严明党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

 今年 5 月,王岐山在浙江省调研时也曾提出,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突出两个重点,一个是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第二个就是把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出来、具体化。

 怎么具体化?在一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在线访谈节

 目中,中央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提到,“有些干部聚在一起搞同乡会、同学会,黄埔一二三期什么的,看似漫无目的,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结交情谊,将来好相互提携。这就不符合规矩了。”对这种现象,苏静明确指出,“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这是纪律所明令禁止的,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

 可见,无论是借同学会、同乡会等拉帮结派还是明目张胆地搞团团伙伙,这些都是违反政治规矩的具体表现。有专家指出, 这次修订将重点突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并把没有成文制度规定的政治规矩纳入到处分条例里面去。

 对于“底线”,大家这两年一定不陌生。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他们的落马与被拍无不都是因为触犯了底线。

 要说原因,倒不是因为他们不怕查,而是在其看来,现行党纪党规还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因此即使犯了事儿也可以搪塞过去。

 现在不一样了。修订后的《条例》将旧版中的各类纪律事项整合成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6 大类,纪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订还开列了“负面清单”。也就是说,以后哪些事不能干,会非常明确标示出来,非常具体。如此一来,那些仍抱有侥幸心理的党员干部可要小心了。

 “底线”之上是“高线”,这个“高线”就是《准则》。旧版的《准则》针对廉洁从政行为分八个方面规定了 52 个不准。52 个,多吗?好像不多,但还真不好记。王岐山就曾在多个场合提到,几乎没有人能够完整地把“52 个不准”全背下来。

 与之相比,新修订的《准则》则旨在告诉广大党员“要”做什么、“该”做什么,而不再是“不准”做什么。正如王岐山所说,“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线上,党员也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以德治党。”而这一道德“高线”也并非脱离实际、高不可攀,而是一个实事求是“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

 一个道德“高线”,一个纪律“底线”,12 日的政治局会议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一揽子”解决。此间关系恰如王岐山在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所指出的,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准则应成为执政党廉洁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诺,党纪处分条例应成为从严治党的一把尺子、广大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

 中共中央政治局 10 月 12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准则》和《条例》修订工作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汲取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2016 年《准则》出台,此次修订是根据中央的精神,认为原来的廉政准则涉及到 8 个禁令和 52 个不准,内容过多。这次修订从积极倡导的角度来修改,名称上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内容则分成了两个层面,分别对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而旧版《准则》只针对领导干部。

 《条例》在体例和内容的编排上进行了修订。庄德水分析指出,体例的改变最大,在分则里突出了纪律的重要性,按照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纪律”进行了编排。

 《条例》将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三会”纳入了“政治纪律”方面,要求不得以违规或者非法的名义组织“三会”。“《条例》相当于党内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以非常重要”,

 庄德水表示,这次修订完会要求所有的纪检监察机关重新学习《条例》,明确执纪的标准。

 2016 年 10 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王岐山提出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建设“时间表”:确保到建党 100周年也就是 2021 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之后,王岐山在历次调研过程中,主持召开“关于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的相关会议,也多次提到修改党纪党规,并提到“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足见对纪律建设的重视。

 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指出,相较于 2016 年出台的《条例》,新版的《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归类为六项纪律,其中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是首次提出。

 2016 年版的《条例》中,在分则部分,第六章、第八章提到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在第八章提到廉洁自律规定,新版的《条例》调整为廉洁纪律。

 《条例》修订后分为“六大纪律”,比过去少了两个大项,贪污、受贿等与刑法罪名重复的词汇将不再出现在党纪中。而《准则》中的很多内容都纳入了《条例》,避免了过去违反《准则》却没有依据追究问责的情况。

 庄德水介绍,总体上一个新的变化是,把原来与国家刑

 法相重复的内容全部删除了,只强调党的纪律的内容要求。“比如贪污、受贿、挪用等,这些在刑法上全部是有罪名的,现在把这些跟法律重复的内容全部删除,在党纪中不再提了。因为违法肯定是破纪、违纪在先。”

 他表示,这样修改的原因是党内的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是执纪而不是执法,体现了把党纪挺在法律前面的精神和要求。今后遇到这些相关的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直接移交给检察机关,而不再由纪检机关去查处。

 负面清单,又称“否定清单”,是相对于“正面清单”而言的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即投资领域的“黑名单”,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明确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外,其余所有领域都对外资开放。

 民众对于“负面清单”一词的印象,通常是来自上海自贸区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6 年)》。

 中央纪委在修改《条例》时“开列负面清单”,是否是参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形式,列出“党纪无禁止皆可为”,为官员划定底线思维?对此,李永忠表示,开列负面清单能把禁止党员做得事情一五一十地罗列出来,清楚地亮明底线,提醒党员不得触线越雷池。

篇六:巡视负面清单

党委研究决定事项清单、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及负面清单

 根据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以及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制定修订党委研究决定事项清单、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及负面清单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集团党委研究决定事项清单、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及负面清单如下。

  一、集团党委研究决定事项清单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党内法规,应由集团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集团重要人事任免、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内容。

  1.深入学习贯彻 xxx 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 xxx 对**工作、**工作、国企党建、国企改革、交通强国等的重要指示要求,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省委、

 **市委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的重要情况、工作方案及重要措施。

  2.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的政治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政治生态,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的重要举措。

  3.集团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和工作报告、党委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述职报告、上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集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和整改落实情况、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重要事项。

  4.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以及后备干部的确定、调整、培养方案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下列人选的任免、调整、推荐和考核事项:

  (1)本级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2)重要权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组织领导人员和其他参照本级企业中层干部管理的人员;

  (3)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干部人选;

 (4)应由集团推荐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推荐到控股或者参股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

  (5)其他需要党委研究决定的人选及事项。

  5.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实施人才强企战略,集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人才引进、选拔、培养、使用、激励中的重大问题。

  6.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党组织工作经费收支、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党群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党务人员配备、重要表彰奖励事项、处分事项,以及党组织设置、调整、撤销、换届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7.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研究宣传舆论、统一战线、群团组织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处置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8.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接受和支持派驻集团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领导和支持集团内设纪检组织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围绕“四种形态”做深做细做实监督执

 纪各项工作,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等措施。

  9.集团党委重要制度的制定、修订,党委重要文件的印发、修订、废止,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及重要工作总结,涉及集团党委重大、原则性问题的汇报、讲话等。

  10.需要集团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集团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

  依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集团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具体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必须把关到位,主要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以及省、市党委政府重大部署要求,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应表明同意、附条件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把关意见,党委不能代替企业其他治理主体作出决定。

  (一)重大战略规划类

  1.集团公司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

 的重大举措,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重要措施。

  2.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方针。

  3.集团公司主营业务、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方案。

  (二)重大改革类

  4.集团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破产、改制、上市、兼并重组等重要改革事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

  5.集团公司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和修改。

  (三)重大经营管理类

  6.对集团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集团公司计划外单笔投资金额 1000 万元(不含本额)以上的固定资产类重大投资项目。集团公司单笔金额 500 万元(不含本额)以上的非生产性大宗物资材料采购和购买服务,包括职工福利物资采购、职工工装采购等。

  7.集团公司担保、资产损失核销及重大投融资、资产

 重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资本运作、招投标等重大事项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8.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年度预算外大额资金与超预算的资金调动使用事项。

  9.集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的重大问题。

  10.集团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11.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撤销;面向社会市场化选聘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实施方案;企业员工招聘计划、方案。

  12.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内部业绩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等重大事项;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方案。包括集团公司年度组织绩效考核方案、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集团公司二级单位领导业绩评价;集团公司员工薪酬制度等。

  13.集团公司财务、运营、法律等重大风险管理方案。

  (四)重大社会责任类

  14.集团公司集体合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及改革改制中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

 15.集团公司对外开展赞助活动、社会救助、扶贫攻坚中的重大事项;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促进就业、维护稳定等方面采取的重大措施。

  (五)其他类

  16.集团公司重要权属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17.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18.集团公司党委认为需要前置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三、集团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负面清单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应坚持“重大事项不授权、授权事项不前置”的原则,做到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坚决防止党委大包大揽,直接成为生产经营决策和指挥中心。不在“三重一大”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不需要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1.集团公司在一般性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2.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重点工作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计划、安排、措施及非重大性调整事项。

  3.集团公司年度投融资计划、财务预算方案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计划、安排、措施及非重大性调整事项。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主业方向的一般经营项目的设立等事项。

  5.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具体实施以及非重大性调整事项。

  6.经党委、董事会、经理层沟通,党委认为不需要前置研究的其他事项。

篇七:巡视负面清单

六项纪律 149 条负面清单大全

  第一方面:“四个意识”不强、落实“两个维护”不到位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

  2.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3.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

  4.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5.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

  第二方面: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

  6.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行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

 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以及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7.制作、贩卖、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8.私自携带、寄递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入出境。

  第三方面: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9.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10.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第四方面: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

  11.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12.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13.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14.对抗组织审查,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行为。

  第五方面:组织或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15.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16.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

  17.组织迷信活动,或者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方面:组织或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

  18.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19.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

  20.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21.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22.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第七方面:在国(境)外或涉外活动中有政治问题言行

  23.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24.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25.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第八方面: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失职失责

  26.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第九方面:违反党的政治规矩

 27.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

  28.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第一方面: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1.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2.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3.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4.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5.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

  6.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7.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

  第二方面:搞非组织活动

  8.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9.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10.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11.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

  12.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第三方面:违反请示报告制度

  13.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14.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15.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16.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17.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18.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第四方面: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9.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形。

 20.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21.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22.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方面:违规发展党员

  23.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24.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

  第六方面:侵犯党员权利

  25.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6.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7.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28.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29.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30.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方面:游离、脱离组织

  3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32.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

  33.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3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

  35.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

  3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

  37.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

 第一方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4.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或者在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第二方面:违规收送财物及接受宴请和活动安排

 6.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以及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7.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8.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10.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1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第三方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12.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13.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及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形等。

  14.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

  15.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16.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或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17.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18.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

  第四方面: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

  1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20.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第五方面: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

  2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2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2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

  24.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以及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25.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26.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第六方面:公款旅游

  27.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28.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29.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30.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七方面:违反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公务交通工具等管理规定

  31.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32.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33.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34.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

  35.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36.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37.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38.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方面:搞权色、钱色交易

  39.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

  第一方面:侵害群众利益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6.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7.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第二...

篇八:巡视负面清单

dash; 1 —

 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考察正面负面清单

 类别

  评价内容

  正面定性评价清单

  负面情形清单参考

  1.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时时事事处处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

 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在媒体、朋友圈、微信群等发表、转发与党中央不一致的言论或文 1.以形式主义方式落实“两个维护”,不能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

 (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章。

 2.坚定“四个自信”,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

  统一,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

  由之路。

 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空喊口号,虚以应付;提不严谨的政治口号、 政治术语,搞“低级红”“高级黑”;搞“伪忠诚”,当“两面派”,

 做“两面人”。

 2.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搞变通、打折扣,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

  3.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和本单位业务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落实差,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

  4.认真结合自己工作领域,切实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到实处。

 1.带头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坚持做到及时跟进学、全

 面系统学、联系实际学、笃信笃行学。

  (二)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 2.自觉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把握方向、思路、举措、方法,切实转化为具体任务、 3.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认真,学而不用、学而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 具体政策、具体措施。

 不信、学而不行,学习记录造假,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 一、政治忠诚 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3.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

  主观世界改造,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运用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

  观点方法,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神不坚决。

 4.不执行、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重大

 问题不及时上报、瞒而不报.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不事先向组织请

  1.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按要求如实向组织请示报告有关事项。

 示报告,不执行请销假制度。

 (三)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规范填写报告表,不漏报、瞒报。

 3.

 如实回复组织谈话、函询。

 4.

 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

 5.

 如实将护照和因私出入境证件交单位保管,未经批准不私自出国(境)。

 5.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有关情况。

 6.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不如实向组织提供本人干部档案材料,虚填学 历、经历等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存入干部档案,恶意涂改干部档案。

 7.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存在漏报、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

 6.如实准确填写干部档案有关资料。

 8.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

 留许可。违规办理护照和因私出入境证件,不按规定交单位保管,未

 经批准私自出国(境)。

 9.对党组织决定不维护、不服从,挑肥拣瘦、讨价还价,有令不行、

 (四)做到“四个服从” 1.

 严格落实“四个服从”,坚决维护、服从组织决定,不挑肥拣瘦、讨价还价。

 2.

 严格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自行其是,甚至弄虚作假。

 10.拒不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分配、调动、交流或提拔决定,特别是

 在换届时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进退留转安排。

 — 2 —

  类别

  评价内容

  正面定性评价清单

  负面情形清单参考

  二、政治 定力

 (一)坚定理想信念,坚守马克思主义信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 1.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

  坚决防止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真理信金钱,坚决反对各种歪曲、篡改、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想。2.带头学理论、强信念,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

 3.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特别是聚焦现实问题,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

 1.

 政治上不清醒不坚定,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坚持正确立场、正确方向。在公共场合,有与党中央有关要求及党员干部身份不符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

 2.

 理想信念动摇,崇洋媚外,讲迷信、讲风水,不信马列信鬼神,参加宗教组织和迷信活动。

  二、政治定力 (二)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

 结合岗位职责,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不搞

  变通、做选择、打折扣,不弄虚作假,恪尽职守、攻坚克难、狠抓落。

 3.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不力,影响中央、国务院以及相关部委对全省考核评价结果。

 4.

 搞匿名诬告,制造或散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在涉及个人利益面前定力不够,搞各种“小动作”等问题。

  (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正确政绩观,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1.

 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终身课题,坚持不懈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

 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扎实开展接访、结对帮扶、为群众办实事等制度,密切同人

  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3.

 经常性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到问题多、困难大、矛盾集中的地方,听真话、察实情,了解群众所想所

  急所盼。

 4.

 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委各项惠民政策,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

 5.

 树立正确政绩观,发扬钉钉子精神,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5.政绩观偏离,盲目举债,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脱离群众、欺压群众,漠视、损害或者侵占群众利益。

 三、政治担当 (一)坚持原则、敢于斗争, 坚决同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政治路线的言行作斗争 1.

 增强斗争精神,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危害政治安全的行

  为坚决抵制,坚决防止和克服嗅不出敌情、分不清是非、辨不明方向的政治麻痹症。

 2.

 提高斗争本领、掌握斗争艺术和方法,严防对挑战政治底线的错误言论和不良风气听之任之、逃避责

  任、失职失察。

 1.斗争精神不足,不坚持原则,热衷于当“老好人”“官油子”,拿原则换人情。对违背、歪曲、否定党的政治路线等错误言论不抵制、不制止。

 (二)在本职工作、三大战略行动、改革发展等任务中带头亲力亲为、履职尽责、 担当作为、承担责任

 1.

 按照《职责要点和底线清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守底线清单要求,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2.

 工作中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及时解决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

 2.担当精神不足,新官不理旧账,工作推诿扯皮,“踢皮球”“打太极”,造成不良影响。

 (三)在关键时刻、危急关头、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冲锋在前、站得出来、顶得上去

 1.

 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任务和急难险重任务,不拈轻怕重、挑肥拣

  瘦。

 2.

 勇于在急难险重关头挺身而出,勇于在乡村振兴一线、改革发展一线、矛盾问题一线担当作为。

 3.面对矛盾困难不敢担当,在应对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等关键时刻,冲不上去、站不出来,拈轻怕重、挑肥拣瘦、逃避责任,造成不良影响。

 四、政 治能力 (一)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从 政治上研判形势、分析问题, 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把政治与业务融为一体、高度统一 1.

 自觉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善于把握政治大局,明辨政治是非,不折不扣贯彻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2.

 善于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谋划推进工作、分析解决问题。

 3.

 善于从政治上研判形势、分析问题,自觉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想问题、做工作。

 4.

 把准政治方向,注重政治效果,考虑政治影响,坚决防止和纠正把政治与业务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

  错误认识和做法,确保政治与业务融为一体、高度统一。

  1.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较差,只讲业务不讲政治,对政治与工作、

 党建与业务的内在联系把握不准,把政治和经济、政治和技术、政治和业务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

 — 3 —

  类别

  评价内容

  正面定性评价清单

  负面情形清单参考

 (二)强化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提高防控能力, 防范化解政治风险

 1.

 风险意识强,对重大风险点能够提前预知预警预防,对容易诱发政治问题的敏感因素、苗头性倾向性

  问题,对意识形态领域各种错误思潮、模糊认识、不良现象保持高度警惕。

 2.

 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及时阻断不同领域风险转换通道,积极防止非公共性风险扩大为公共性风险,非

  政治性风险演变为政治性风险。

 2.风险预判、防范、处理能力不足,对本地本单位的风险排查不够, 对相关问题未及时发现,未能有效化解甚至扩大风险,造成不良影响。

 3.法治观念、法治思维不强,将依法办事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对立起来,违法蛮干。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

 1.

 具有较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团结协作、互相配合,不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当面不

  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

 2.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能够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坚持末位表态制度。班子成员敢于

  负责,服从组织分工安排,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坚决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决防止

  名为集体负责、实际无人负责。

 4.

 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大局的能力差,不能把分管或从事的工作放到大局中去谋划、去思考。统筹协调能力不强,分管或从事的工作推进不力、打不开局面,成效不好。

 5.

 主要领导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搞“一言堂”“家长制”,不落实末位表态制。

 6.

 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拒不执行党委(党组)决定。

  四、政治能力

  (四)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1.

 加强调查研究,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提出对策建议。

 2.

 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加强与领导班子成员的沟通酝酿,形成一致意见。

 3.

 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按照要求尽可能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使决策更

  加科学完善。

 7.

 不深入调查研究,不听取群众意见,草率作出重大决策,造成不良影响。

 8.

 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不经集体研究,个人作决定。

 9.

 党委(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不力, 出现用人失察失误、选人用人导向出现偏差或者存在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不力,本地本单位选人用人一报告两评议 好评率低于 80 。

 10.

 在重大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认真听取法治工作机构和法律 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作出违法决策或者决定。

  (五)坚持抓具体抓深入 1.

 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

  略行动,大力推动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

 2.

 围绕岗位职责,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以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安排任务抓具体抓深入、抓出成效,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

 11.缺乏改革创新精神、思想不解放,凡事循惯例、照搬照抄,不善于

 创造性抓落实。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弱,执行力、落实力不强,抓具体抓深入不力、“钉钉子”精神不足。工作浮在面上,不具体不深入, 造成不良影响。

 五、政治 自律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持对党绝对忠诚,坚持“五个必须”、严防“七个有之”。

 1.

 拒不配合、故意干扰上级党组织的巡视巡察工作,或者编造虚假材料应付巡视巡察;对巡视巡察、审计信访、督查检查、考核考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不重视、不认真、不及时、不彻底,甚至虚假整改、边改边犯、禁而不止。

 2.

 搞任人唯亲、封官许愿、买官卖官、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跑风漏气、说情打招呼、突击提拔干部,违规干预原任职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3.

 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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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评价内容

  正面定性评价清单

  负面情形清单参考

 1.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

 4.

 参加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按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组织活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批评意见。

 5.

 贪图享乐、生活奢摩、玩物丧志;八小时外不注重公众形象,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疏于监管。

 6.

 个人总结、对照检査、党性剖析等相关材料敷衍了事,抄袭、伪造。

  2.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3.

 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

 4.

 认真执行谈心谈话制度,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

  5.认真参加集中学习教育,按规定进行党员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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