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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调研报告10篇

时间:2022-11-14 11:40:08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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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调研报告10篇

篇一: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交通运输运动式、“一刀切” 行政执法问题调研报告

 ××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按照××县司法局开展运动式、“一刀切”执法调研,结合××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集中整治逊克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怕、慢、假、庸、散”等作风问题,来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运动式、“一刀切”的突出问题,通过强化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打造队伍建设等基层工作中展开调研。

 一、运动式、“一刀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具体表现形式

  所谓交通运输运动式执法,就是要集中交通运输路政、运政等行政执法领域中的大量人力物力,对某一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清理、整治、检查,搞“会战”、“行动”,集中我们所有精力进行“专项治理”和“集中整治”。

 交通运输“一刀切”执法是完全不顾及实际情况,在执法过程中用同一方式处理同一问题,不仅具有典型的选择性执法思想,还有官僚主义的倾向,特别是在执法过程中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不考据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及惩戒教育,按照同一标

  2 准、原则进行处罚或强制,究其根本就是不对具体事务作具体的分析,一律做同等对待。

 二、运动式、“一刀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存在的问题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于 2019 年 7 月刚刚组建,本部门在执法改革过程中一直在逐步纠正执法领域的错误行为、针对近年以来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运动式、“一刀切”执法突出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一)执法不严格。主要包括对执行规定打折扣,发现问题不处理,受理投诉不及时,重大突发案件应急管控不到位;“三项制度”未完全在基层领域扎根等问题。

 。

 (二)执法不规范。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不按法定权限,不遵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准确,文书制作不规范。具体表现为,如:在现场检查、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执法程序,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规定实施行为;任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没有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情况。

 。

 (三)执法不文明。主要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严守纪律、规范规矩等不正之风,缺乏群众观念、服务意识,工作态度简单粗暴、口大气粗、盛气凌人,工作浮于表面,监管不认真、不扎实、走过场、走形式等问题。

 (四)、执法不创新。执法工作创新不够、办法不多,习

  3 惯了依靠老观念、老思路、老办法,常常以罚代管、以罚了之等问题;没有将群访群治、诚信体系、改革政策等行之有效的措施用好用实;执法方式不得当,不坚持实事求是,不依据违法程序;特别是地方政府至今还未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的情况。

 三、运动式、“一刀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进措施 (一)加强执法培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作为主要责任单位,一定做好改进的动员部署工作,成立相关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整改措施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针对执法人员执法不规范的问题,进行集中培训,定期举办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培训班,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理论水平的法治专家、学者或业务骨干进行授课,开展案例教学,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二)开展自查自纠。真正的针对各项执法环节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查找行政执法领域的薄弱环节,认真梳理历史遗留问题,认真开展群众调研,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

 (三)规范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行政执法的最终执行人,必须端正自身的执法态度,严格对照文明规范执法标准程序自查,签订交通运输文明规范执法承诺书有效制约个人行为,从提升自身的执法能力开始,解决交通运输行业运动式、“一刀切”式执法问题。

  4 四、运动式、“一刀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建议 国家司法部把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虽然交通运输部在 2019 年推出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但交通运输行业还未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自由裁量权、推行免罚清单制度等领域加强工作部署。我本人通过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总部门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建议上层司法局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起草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使地方有效纠正运动式、“一刀切”行政执法问题,彻底解决基层缺乏长效管理机制、有关部门日常没有依法行政和严重不作为等一系列问题。

篇二: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镇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调研报告

  2019 年 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四川省认真贯彻中央要求,抓住党政机构改革以及全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契机,在优化乡镇职能配置时统筹考虑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整合基层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强化乡镇对行政执法的统一指挥协调,积极稳妥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两项改革“前半篇”文章基本结束、“后半篇”文章接续启动的关键阶段,按照省委统一部署,课题组深入基层开展加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专题调研,进一步总结经验、检视问题、完善政策、谋划后续工作。

 一

 调研基本情况

 省委编办牵头组织省委政法委、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13 个部门(单位),先后赴三台县、江油市、绵阳市安州区、广汉市、泸县、叙永县、夹江县、南部县等 8 个县(市、区),采取座谈交流、案例剖析、个别访谈等多种方式,全覆盖调研了所辖全部 163 个乡镇(含 5 个民族乡)和 8 个县级综合行政执法局,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通过调研,初步掌握了各地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进度和基本情况,初步谋划了推进改革的工作思路,为研究制定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相关配套政策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

 主要做法与成效

 整体来看,调研的 8 个县(市、区)均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展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部署要求,除泸县已于 2016 年完成两项改革此次没有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外,其他 7 个县(市、区)所辖乡镇从 255 个撤并整合为 144 个;乡镇平均面积从 50 平方千米增加到 87 平方千米,平均户籍人口从 2.2 万人增加到 3.8 万人,5 万人和 10 万人以上的乡镇分别增加 28 个和 2 个;乡镇平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各增加 13 个和 16 个,分别达到 40 个和 32 个。以此为基础,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顺利起步,基层治理水平不断提升,两项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职能职责方面

 梳理乡镇执法权责,执法定位日益明晰。改革前,绝大部分乡镇未系统梳理过自身具体行使的各类执法事项清单,对自身执法职责定位的认识较为模糊,同时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权责边界不明,普遍存在权责不对等、不一致等情况。改革后,部分市县机构编制部门牵头梳理乡镇法定执法事项,经初步汇总统计,涉及行政许可 7 项、行政处罚 7 项、行政强制 4 项、行政确认 6 项、行政裁决 2 项、行政给付 1 项、行政征收 1 项、行政检查 13 项、行政奖励21 项、其他行政权力 57 项,共计 119 项行政执法权。此外,部分乡镇承担了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城乡建设等领域执法事项,大部分乡镇还承担日常监管、制止违法行为、上报违法线索、协助执法实施、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等协助执法的相关事务。乡镇“自主执法+委托执法+协助执法”三个板块职责定位逐步明晰。

 (二)组织架构方面

 着眼打通“最后一公里”,执法阵地基本建立。改革前,绝大多数乡镇没有设置专门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针对行政违法行为,乡镇政府只能“干瞪眼”,看得见、想管住、没抓手。在党政机构改革中,按照“四个统一”设置的要求,乡镇均统一设置了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巡查、协助调查取证、执法衔接等基础性工作,大多配备编制 3~5 个。部分经济发达乡镇还探索成立了综合执法队,配备编制 10 个左右,具体承担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乡镇普遍反映,现在有了专门的综合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逐步显现,实现乡镇良序善治只是时间问题。

 (三)资源整合方面

 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执法力量逐步聚合。改革前,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派驻机构多且同时承担管理和执法职责,有的机构只有 1~2 人,特别是实行片区派驻的执法力量更是捉襟见肘,执法缺位、失位和执法不及时等情况时有发生。改革后,各县(市、区)积极研究优化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畜牧兽医等行业领域派驻机构的布局设置和力量整合,逐步实现编制资源集聚和执法监管聚焦。夹江县在 7 个乡镇均设置行政执法中队(市容环境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 5 支队伍实行片区执法,并加强派驻力量。泸县、叙永县等地均将农机、农技、水利、村镇建设等站所的编制和人员下沉到乡镇实行属地管理。

 (四)运行机制方面

 推进统筹协调管理,执法形式趋于综合。改革前,乡镇执法主要依赖派驻机构和县级相关部门,但各领域执法相对独立,各自为政,一定程度上存在“九龙治水”现象。改革后,各地

 积极探索建立派驻机构纳入乡镇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在工作统筹上,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派驻机构既条块结合又分工协作。泸县云龙镇在各派驻机构具体负责小范围综合执法的基础上,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牵头开展每周一次针对性专项执法和每月一次多方联动执法。在管理运行上,乡镇对派驻机构的管理模式正从“县派、县管、共用”模式向“县派、共管、共用”“镇属、镇管、镇用”模式转变。值得一提的是,泸州市还研究出台《“街呼区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案》,明确县乡责任范围和联动机制,逐步强化乡镇对执法工作的统筹力度,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由单一、多头走向综合。

 三

 存在的问题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一次“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是对传统行政执法监管模式的重大变革,不仅涉及机构整合、职能划转、机制创新,更涉及人员编制调整、工作流程再造、执法制度创新等诸多方面。在现阶段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亟须不断深化与现有基层管理模式和治理方式的重新适应和相互磨合。随着调研、分析、研判的深入,课题组发现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较多、面对的矛盾较大、改革的任务较重。

 (一)思想准备还不够充分

 1. 部分地方对综合行政执法缺乏主动思考

 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构建简约高效基层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结合实际深入思考、不断探索。调研发现,有的地方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派驻机构对推进改革缺乏信心。个别乡镇反映,部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驻机构仍然按照过去的固有模式开展执法工作,支持并参与改革的意愿不高,没有真正树立“一支队伍管执法”的理念。

 2. 部分乡镇对改革方向把握不准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涉及多项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和有效执行,符合基层治理和社会服务逐步走向多元化的整体趋势。调研发现,绝大部分乡镇基于推进乡村善治、优化服务模式等方面的现实需要,希望尽快下放或委托行政权力,特别是希望尽快获得国土规划、村镇建设、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其相应的行政强制权。但有的乡镇表示,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最终方向把握不准,不知道该怎么改、改到什么程度,存在观望心态和畏难情绪,甚至担心因执法资格缺失和执法方法不当引起群众上访、行政诉讼等问题。

 3. 部分地方对法治宣传缺乏有效手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行政执法的相对人,提升其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有助于为行政执

 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助力基层治理实现法治化。调研发现,各乡镇都依托“12·4”宪法宣传日、“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等时间节点开展法治宣传,但未做到日常化、常态化。在人口流动较大的乡镇活动中心、健身广场等场所,均设有法律知识宣传栏,但张贴的大多是旅游景点提示、停水停电通知或安全防范贴士等内容,法治宣传难以适应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同时,乡镇干部普遍反映,目前的普法工作仍是由派驻乡镇的司法所承担,但派驻司法所一般只有 1~3 名工作人员,既要承担乡镇范围内的司法行政工作,又要指导和参与普法工作,往往精力有限、难以应付。

 (二)制度供给还不够完善

 1. 乡镇执法主体法律地位尚 待明确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一项没有现成经验可循的探索性实践,需要顶层设计和法治支持。目前,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 16 条和《行政强制法》第 17条,但这两个条文主要针对早期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同时,现行《行政处罚法》第 20 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是目前授予乡镇行政执法权的合法性在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中尚有争议,还应通过相应的立法或赋权来保障乡镇执法机构、职权及其运行的合法性。

 2. 乡镇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相对滞后

 乡镇政府作为中国行政体制中最基层的一级地方政权组织,本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限职责,但实际上承担着属地管理的无限责任。调研中发现,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乡镇具备自主行使或可委托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约 119 项,但大部分乡镇底账不清,未建立权责清单和属地责任清单,乡镇与县级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尚未完全厘清,有些本应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事务,全部以属地管理为由,委托或下放到乡镇,由乡镇承担无限的属地管理责任,加重了基层负担。

 3. 乡镇执法资 格持证比例有待提高

 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凭证和标志,代表的是对执法人员身份的有效认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不仅能增强执法人员自身的职业归属感,也有利于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从调研掌握的情况来看,乡镇执法人员普遍不足、文化层次总体不高,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凤毛麟角”,更为突出的是执法资格持证比例明显偏低,不少乡镇持证上岗的执法人员仅占 30%左右。同时,由于没有接受过专业规范的执法培训,执法人员在处理

 一些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时,对事实认定、法律与程序适用、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问题,往往把握不准,严重影响执法效果。

 (三)协同机制还不够健全

 1. 乡镇执法工作缺乏有效监督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和重要特征。调研发现,推进乡镇行政执法普遍面临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一方面,乡镇行政执法缺乏程序制约,执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除少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外,多数乡镇行政执法的同一个办案人员既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又负责提出或作出案件的处罚决定,缺乏必要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另一方面,乡镇在行使现行法定行政权力过程中,一般都是突击式推进违建拆除、秸秆禁烧等阶段性重点工作,难以受到刚性监督制度和监督机制的有效约束。

 2. 乡镇统筹协调能力有待提升

 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一项执法体系优化、执法流程再造、执法监督融合的制度创新,需要各级各部门的支持和参与,特别是需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的相互配合。从调研的情况来看,乡镇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正在逐步建立,但县乡两个层级执法协作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尚未完全理顺。有的乡镇表示,不管是乡镇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争取执法支持,还是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向乡镇加强业务指导,大多靠动用个人感情去强化工作联系。虽然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了“乡镇吹哨、部门报到”的协调配合机制,但部分乡镇的统筹力度不大,更多只能请求协助执法,统一指挥协调功能发挥不充分。

 3. 综合执法指挥平台建设滞后

 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行政执法模式已不再适应当前的执法需要,综合行政执法正向智慧化、集成化方向发展。目前,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大都设有监管和举报投诉系统,公安、综治部门还建设了覆盖城乡的可视监测系统,如平安城市“天网工程”、治安防控“雪亮工程”等,但这些系统暂未实现互联互通,既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又影响了集成效应的发挥,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孤岛”问题较为突出。一些乡镇干部坦言,如果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技术支撑单位的协调,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基础保障还不够有力

 1.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职能力有待提升

 从全省面上情况来看,各乡镇均统一设置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大部分乡镇还加挂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办公室等牌子,明确其负责行使依法下放、委托或授权的执法权力,统一指挥和协调行业主管部门派驻站所的执法资源,开展乡镇范围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但在调研中发现,大部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更多只是承担了部分“综合”“协调”职能,“执法”职能体现不够充分和明显,乡镇执法职责只是在原有基础上的简单叠加,“物理融合”尚在起步阶段,“化学反应”更是任重而道远。

 2. 乡镇推进综合执法的基础较差

 乡镇普遍反映,乡镇执法人员成长慢、流动快,且大多不具备从事执法的能力素质,与综合执法的本质要求仍有较大差距。调研发现,受执法...

篇三: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加强财政行政执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财政行政执法工作的调研报告发表时间:2013-3-27 16:42:38

 关于加强财政行政执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紧紧围绕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促进部门依法理财这个中心,在财政行政执法方面不断加强和完善财政监督职能,健全财政监督机构,拓展监督范围,积极探索具有财政管理特色的财政监督思路,将财政支出监督放到监督工作的突出位置,针对支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大了对支农、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科技、国债资金等公共支出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事前、事中监控的方式方法,促进了相关管理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扩大了财政监督的综合成效,强化了财政行政执法力度。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财政改革和发展对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部门执法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财政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现结合近年来我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就如何强化财政行政执法,加强财政监督职能调研分析如下:

 一、我市财政行政执法的特点

 (一)加强法制组织建设。

 财政法制组织建设既是一种组织形式,也是一种组织措施。我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法制建设的各个阶段,均成立了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全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随着法制工作重要性的日益显现,在机构改革、编制压缩的严峻形势下,市财政局设立了法制工作专门机构(条法税政科),配备 3 名工作人员专门从事财政法制工作,同时在全系统各单位、基层财政所各配一名兼职法制工作员,负责本单位普法及行政执法工作,使财政法制网络涵盖于全市财政部门各单位,为全系统依法行政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的制度保障。近些年来,我市财政部门按照上级

  作与财政业务工作相结合。将《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库管理条例》、《会计准则》等作为法治宣传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

 (五)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1、制定措施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了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我市财政部门成立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实施范围。梳理了行政执法依据 32 条,执法职权 176 项,全部分解落实到了执法具体部门和执法的每个岗位,并明确了各自的执法责任。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效率,防止了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同时在行政许可方面,专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业务规程》,简便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的审批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了接受社会监督,还将政务公开与行政执法考评相结合,实行了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结果的公开,并通过设立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电话、举报箱、局长信箱以及发放调查问卷、聘请服务对象担任监督员等形式进行监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2、注重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我市财政部门还把行政执法信息管理也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执法人员的档案、实行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示证上岗,岗位轮换到行政执法岗位的,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目前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全部持有行政执法证,无临时工、

 合同工执法现象。

 (六)加强财政行政处罚行为的管理。

 根据国家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编制“三定”方案的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以外,我市财政部门只有财政局具有法定的执法主体资格,财政局直属单位、内设科室只是行政处罚的承办单位,在实施财政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统一以财政局的名义对财政违法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财政部门办理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行“办案、审查、决定”三分离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在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听证,要按时安排办案人员参加听证会的答辩质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严禁办案单位提前向当事人收取罚款或没收非法财物或非法所得。严禁办案单位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参与财政执法活动。

 (七)注重在财政行政执法中突出财政监督工作。

 在财政行政执法的整个体系中,财政监督工作是财政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决策的分散化、竞争的自发化已成为必然。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市场经济良性运转,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必须进一步强化财政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财政监督,深化财政改革,完善财政管理。只有从源头上抓好、抓实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才能做到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国家财力壮大。谢旭人部长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行政执法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更好更快地保障中央重大决策落实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论是在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落实和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小金库”专项治理等方面,还是在教育、医疗、社保等重点领域展开的监督检查方面,财政监督工作始终服务于大局,准确把握,积极筹划,全程参与,更加密切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更加凸显民生特色,更加强调财政监督工作在保障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的作用,为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保障重大决策落实的长效机制积累了经验。

 二、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我市财政部门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学习宣传工作体系,为财政机关依法管理财政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不可否认,我们在财政执法活动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财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全日制教育的水平普遍不高,接受财政法律法规以及与财政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更少。受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财政执法人员重业务知识学习、轻法律知识学习的现象比较普遍,自觉钻研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法律知识的更为鲜见。作为财政执法人员,不全面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就不可能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也就不可能高质量的开展财政执法工作。

 (二)有些执法行为还达不到合法、合理、高效的要求。

 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执行等。由于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较多,故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反映出的问题也较复杂,执法冲突时有发生。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不论在纵向间,还是在横向间都应当为实现财政管理的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而在现实中执法不协调和冲突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主要反映在部门间的执法协调问题,即“多头执法”问题。这在财政行政执法中也时有发生,如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检查,就存在重复检查的现象,给被检查单位也带来了负担。

 (三)基层财政执法监督有待深入。

 财政监督管理有空白和盲点。就内部而言,一方面,财政部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传统的重收支、轻管理的积弊,财政监督管理贯穿于财政收入分配全过程,进而实现财政在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和监督管理等项职能,仍然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另一方面,囿于工作职责,财政部门有关执法机构存在各自为阵、力量分散的情况。这就造成财政行政相对人既要接受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的财务检查,又要接受会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还要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多头检查使财政执法监督难以形成合力,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最大发挥。

 (四)执法依据滞后,财政立法水平不高。

 从我国现行的财政行政执法依据来看,财政法律数量偏少,仅有《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等有限的几部,.

篇四: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政局关于民政行政执法中突出问题的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转型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推进,为更好地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宗旨,如何进一步加强法治民政建设、规范民政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成为基政民政行政执法中的新课题。在机构改革后,XX 区民政工作职能不断拓展,社会组织管理、地名管理、殡葬管理、养老服务指导等社会行政事务均纳入行政执法范畴,民政依法行政也面临新的挑战。2020 年该区在全市率先开展地名管理行政执法,开出全市首张地名违法罚单,填补全市民政地名管理领域没有行政处罚案件的空白。

  一、民政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执法力量薄弱。各级民政部门普遍存在机关职能科室集多项行政管理职能于一身,多数民政部门尚未设有政策法规或行政执法处室,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基层民政部门基本没有单独设立行政执法科室。以 XX 区民政局为例,编制内人员共 49 名,仅 9 名人员拥有执法证具有执法资格,而涉及民政行政执法事项大小共计 120 项。9 名执法检查人员中有四分之三以上在财务、基政、救助等不同非执法业务科室岗位担任着主职工作,平时根本无暇顾及日常执法监管工作。民政执法业务科室如社会组织管理科、地名服务中心等若有执法检查工作时,需要执法检查人员抽出时间配合执法检查工作,且根据执法相关文件要求,必须有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无形中加大了民政执法人员的调配难度,给执法工作带来困难。而司法局对部门人员考取执法证有项条件要求则是考证人员需要公务员编制,但 XX 区民政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编制数量紧张,且部分已考取人员又面临退休,故而导致民政执法队伍建设难以壮大。

 (二)执法业务不精。民政执法人员所在科室不涉及执法内容,平时在做好本职工作之外根本没有精力再对执法工作进行研究,执法操作也往往由相关有执法业务科室负责人办理,但因没有执法证且对执法程序不太熟悉,导致业务科室在处理执法案件过程中容易力不从心,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省、市、区行政执法系统及民政系统举办有关民政行政执法培训次数仅为 1 次,民政执法人员学习执法知识机会甚少。民政业务涉及面多,政策涵盖广,信息量大,执法业务科室所涉及的执法事项各不相同,在考虑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借助其他部门开展跨机构联合执法,但因双方部门执法人员都对业务工作不熟悉,无法准确查实被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和发现可能违规的情况,往往只是“人走到位”,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如 XX区民政局在与教育局开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进行联合执法过程中,教育局重点检查的是学校办学质量,而民政则重点检查民非企业单位年度登记、备案事项是否依法办理,有无涉及违规经营活动,但因双方执法人员可能对相应处室业务都不清楚,检查问题时依旧是自顾自暇,并没有起到真正联合的作用。

  (三)执法依据模糊。民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多达 80 多部,在 2019 年底,浙江省民政厅曾下发《关于印发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制度和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对民政行政执法过程、程序及处罚裁量等提供了参照依据,但是基层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执法依据未明确点明,执法刚性不强,基层难以界定无法较好执行,如在社会团体开展违法活动量裁中,多处以“造成不良后果的”来裁定违法情节,基层自身难以判断,也无法向被执法组织准确表明违法界限。

  (四)执法环境艰难。由于执法依据偏软,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又没有统一着装,外在形象也无任何标志,执法过程缺乏权威性和易识别性。如 XX 区民政局开展处置农村

 私建坟墓工作时,执法人员单靠口头说明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但群众往往不会买账,甚至出现抵触情绪,阻挠正常执法,最后只能借助政府力量来达到执法效果。此外,由于有些执法对象涉及同级部门,严格执法容易得罪人,故而难以将执法处罚落实到位,如在 XX 区登记成立的部分社会团体是各部门依据上级考核要求而成立的,而各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常常当“甩手掌柜”,只负责社团成立不注重后续维护指导,民政若直接采取执法手段,又将影响部门考核任务,故而通常建议注销或是整改,部门又表示要继续保留社团,但很少有及时整改到位的。

  二、对推进民政行政执法的建议

 (一)进一步改进机构职能设置。民政上级部门应实行或成立民政专职执法机构,便于执法政策宣导,各基层民政部门设立专职执法大队(处室),配备专职执法人员从事民政各项行政处罚业务,做到专人专职,精准高效办公。

  (二)进一步提高民政法治意识。积极采取多形式、多维度的执法培训,借助“浙政钉”线上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等新媒体手段开展执法培训,引用生动具体的执法案例剖析执法流程及相关文书要求,不断强化民政系统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确保做大知法用法;同时从上而下的加强民政政策宣传及群众普法工作,强化民政行政处罚的震慑力。

 (三)进一步完善民政执法依据。在现有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相关条例内容,增加细化执法依据,对可能出现的违法情形做好界定归纳,便于基层执法有法可依。

 三、对民政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

 建议将民政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中,专设民政执法科室,组建一支专业专职的民政行政执法队伍。因为在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里,执法工作流程相仿,专职执法人员均从事执法检查工作,能有效、定期开展人员执法培训,便于内部执法交流,加深执法人员对执法流程、程序等的熟练掌握,此外相关执法工作都能相互配合开展,如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就能在日常巡查监督中共同完成,有利推动民政行政处罚走上常态化轨道。

篇五: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市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情况

 的调研报告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安排,X 月 X 日至 X 日,XX 副主任带领部分市人大代表、监察和司法工委委员及工作人员,先后深入 XX 县、XX 县和市交警支队、一大队、高交大队开展交通管理执法工作调研。共召开汇报会 X 次,座谈会 X 次,个别谈话 X 人次,调阅执法案卷 X 余份,发放调查问卷 X 份。受访群众对交通执法工作满意率为 X%,比较满意 X%,不满意 X%。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承担。支队为正县级建制,现有行政编 X 人、事业编X 人、辅警 X 人,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事故预防与处理、科技信息化管理与建设、安全宣传教育、车辆和机动

 车驾驶员管理及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等工作。全市共有 X 个县(市区)交警大队、X 个公安分局交警大队、X 个直属机构。全市共管辖国道 X 公里、省道 X 公里、高速公路 X 公里、县乡道路 X 公里、市区道路 X 公里。截至 3 月 24 日,全市机动车保有量 X 万辆,驾驶人 X 万人。

 二、工作成效 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及公安交通执法部门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履行职责,为维护交通秩序和出行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执法成效明显提升。深入开展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专项活动,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交通安全形势稳中向好。五年来共查处违法违章 X 万起,危化品车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限行等重点违法 X 万起,“百吨王”X起,假套牌 X 起,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 X。XX 至 XX 年,查处酒驾违法案件分别为 X 起、X 起、X 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 X%、X%、X%。市交警支队连续三年被省厅交警总队评为全省优秀支队。

 (二)“ 放管服” 改革有序推进。深入贯彻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促进便民利民措施落实。开通“延安车管”微信公众号,开发应用“查验预约”系统,运行互联网交管服务平台,推广

 道路交通事故手机 APP 快速理赔业务;坚持“两类案件”在省执法监督信息办案平台办理,案件录入率、执法质量考评率达 100%;创建“严管示范街”,严管交通枢纽线路;对城市配送、外地旅客等车辆轻微违法行为从宽处理;为鲜活农产品等民生特殊物资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

 (三)信息化建设进程加快。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实施“雪亮工程”“智慧公安”,不断加强公安系统信息化建设。正在实施市区道路交通文明畅通一期工程,安装电子警察系统设备 X 套、卡口测速系统设备 X 套、违停抓拍系统设备 X 套、机动车不礼让行人抓拍系统设备 X 套、行人闯红灯抓拍系统设备 X 套、移动执法系统设备 X 套、可视鸣笛检测系统设备 X 套、AR 实景指挥调度系统设备 X 套。新配 4G 执法记录仪 X 部、警务通 X 台、对讲机 X 部。

 (四)队伍建设持续加强。持续加强教育培训和实战练兵,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开展送教下基层、送法到一线活动,强化为民执法意识;编写发放《规范执勤执法手册》,落实《规范执法十项措施》,规范执法执勤行为;加强考评考核,组织暗访抽查,通报不规范案件,强化民警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意识;公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复议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扎实推进交警队伍教育整顿,干警整体素质得到提升。

 (五)执法宣传不断深化。重视加强宣传工作,与新闻媒体联合开展随警采访、现场连线、专题报道;召开新闻媒体通气会,通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交通秩序整治等工作,曝光典型违法行为;创新宣传方式,在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交管信息,开展执法业务宣传,发布信息 1.1 万余条,阅读量达到 X 万次,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不断提高。

 三、存在问题 (一)执法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一是执法不规范的问题。调研中了解到,个别民警在执法中不能严格执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重实体、轻程序”,办案凭经验,方式简单化。例如,查处违停的程序及文书填写不规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规范;罚款或没收驾驶证不说明原因;不按法定期限扣押车辆、退还事故处理保证金;未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记录仪等。二是执法不文明的问题。调查问卷显示,个别干警服务意识差,对待群众态度散漫,尤其是车驾管窗口、事故处理岗位此类问题较为突出。对早晨上班高峰期查酒驾、用餐期间临时停车贴单等行为,群众反响强烈。三是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对车辆随意变道,会车不关远光灯,快递和外卖车辆不遵守交通规则,行人闯红灯、翻越隔离栏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到位;清理公交站点违停车辆不及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套牌车的整治力度不够;对驾校和车辆

 审验机构的日常监管有待加强;车辆审验机构有违规收费现象;对“五类车”的管理缺乏研究,措施不力。

 (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一是标识标志不清晰。宝塔山路出租车临时停靠车位标线模糊,市医院门前道路标线标识不一致;尹家沟路与长青路十字标志牌安装不规范、与双拥大道十字信号灯运行时间设置不科学;圣地大道高坡处区、南湾梁隧道区间测速标识标牌自相矛盾;黄蒿湾出口、杜甫川小学处路口标牌不醒目;新区为民服务中心 7 号楼东侧左转路口实虚线设置不合理;铭馨苑转长青路口测速隐蔽;二庄科沟口十字路口北侧由北向南白色实标线间距过窄;高坡新时代等广告牌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二是路网密度不够。老城区路网密度远低于国家标准,多数道路为 2-3条车道。部分公交线路设置、交通线路规划不合理。百米大道尹家沟、常青路、师范路、卷烟厂十字、二道街等路段拥堵问题已成常态。三是停车位严重不足。按照住建部《城市停车规范标准》要求,我市城区停车位应达到 23 万个,目前仅有 5.4 万个。

 (三)信息化建设跟进不够。一是专业人才短缺。技术力量不足,科技手段应用、信息化建设与科技强警要求尚有差距。二是科技支撑能力不强。信息化在管理决策、指挥协调、公众服务(比如信息动态发布、智能出行引导)等方面

 的支撑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县区交通管理信息化滞后。如 XX 县电子监控等设施滞后,与公安、城管等部门无法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三是智能化管理水平偏低。市区道路交通文明畅通一期工程正在实施,大数据平台利用不足,“智慧交通”作用没有充分发挥,道路交通一体化智能管理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科技助推交通秩序的能力不够, (四)执法警力结构不尽合理。一是专项编制紧缺。市交警支队现有政法专项编制 X 个,仅占民辅警总数的 33.7%。依据公安部交管局要求,高交大队警力缺口 X 人。XX 县交警大队现有警力 X 人,授衔民警仅占 X%,且年龄偏大;XX县交警大队现有警力 X 人,授衔民警仅占 X%。二是人员结构不合理。交警支队授衔民警占 X,公务员身份民警占 X%,事业身份民警占 X%,聘用人员占 X%。临聘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学法用法意识不强,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

 (五)执法保障机制不够完善。一是经费紧缺问题长期存在。市交警支队辅警和临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尚未缴纳,体检等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XX 县按实有编制拨付经费,临聘人员工资挤占工作经费,营房条件差,执法车辆超期服役。XX 县执法防护设备配备不到位,XX 年之后没有为临聘人员配发制服。二是交通执法协调机制不完善,与住建、城管等部门协调配合不到位;执法工作力量过度向考核任务集

 中,日常交通疏导力量不足。三是交通法律法规宣传广度深度不够,市民交通安全意识有待提高。

 四、工作建议 (一)坚持从严治警,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强化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认真落实勤务检查、现场督察、行政执法全程记录等制度,健全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案卷审核把关和评查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执法办案流程监管;严格落实定期通报、教育引导、警示提醒、责任追究和“一案三查”措施,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坚持警务公开,落实警官值日制度,设立网络举报平台,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二是依法治理违法违章。坚持教育引导与严查重处并重、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坚决纠正钓鱼执法、选择性执法、过度执法,确保交通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加强重点车辆和客货运驾驶人管理,巩固扩大“减量控大”成果。常态化打击酒驾违法行为,加大出租车随意变道、挤占公交港湾、车辆套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调研交通执法新情况,着力化解电动自行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安全隐患等问题。

 (二)完善基础设施,加强交通组织。一是完善交通规划。围绕“十四五”目标任务,优化编制道路交通规划。二是

 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及时排查整改危险和隐患路段,加大次干路、支路、背街小巷改造力度,打通断头路,消灭瓶颈路,激活微循环,逐步构建起布局合理、纵横有序、功能齐全的城市立体道路交通网络。统筹规划市区停车场,重点加强医院、学校、商场等区域的停车及交通设施建设。完善和优化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定期查验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和设施设备。三是加强交通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电子警察”抓拍交通违法行为的通知和处理机制;优化调整公交班线,重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

 (三)坚持科技强警,提高信息化水平。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大数据平台功能,提升交通智能化管理水平。加强部门协作,运用公安、交警、城管等管理资源,实现平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加快“智慧交通”建设,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信息采集、综合指挥、勤务调度、应急处置、交通疏导、实时监控一体化智能管理体制。以基础数据和前端感知数据为依托,完善交通态势预测、路口配时、事故分析和对策生成等功能,合理分流控流车辆;研发手机 APP,动态发布交通和路况信息,加强出行引导,强化交通执法科技支撑。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一是扎实开展交警队伍教育整顿。加强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实行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制度,推动轮岗交流常态化;深刻检视问题,

 抓好整改提升,以零容忍的态度整治顽瘴痼疾。二是积极争取交警队伍编制。合理配置执勤交警和交通勤务辅警,优化人员年龄、学历等结构,确保交警执法队伍接替有序。三是不断改善执法执勤环境。关心一线执法民警,规范辅警的使用和管理,充实执法执勤装备,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五)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执法保障。一是健全道路交通管理联系协调机制。科学研判交通形势,适时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构建政府牵头、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按时足额拨付运行经费,建立逐年递增机制,为交通执法工作提供保障。三是完善宣传引导机制。持续深入开展交通安全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活动,抓好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宣传引导,利用新媒体拓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依法公开曝光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市民法治意识,共同营造交通执法良好社会氛围。

篇六: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局执法案件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娄底市正式开 展 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 年 年罚权工作。为了保证相 对 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 顺 顺利进行,提高行政执法 水水平和案件制作质量,规 范 范执法程序,市城管执法 局 局成立了违法案件集中处 罚 罚中心,处罚中心成立后 , ,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 查 查把关,降低了因执法程 序 序、违法事实认定不当等 造 造成的复议、诉讼风险, 维 维护了执法形象。在近半 年 年的执法实践中,我们发 现 现,由于相对集中处罚权 工 工作开展不久,在案件办 理 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 ,值得大家关注。

 一、 工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 有 有部分城管执法人员对法 律 律法规掌握不够熟练,适 用 用法律有时出现混淆,将 违 违则、罚则搞混。由其是 《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 书 书》中,代为履行或限期 拆 拆除的法律条文经常用错 。

 。

 2、对违法主体的确 认 认不够准确,存在案卷违 法 法主体前后不一致、限期 改 改正通知与案卷中的违法 主 主体不相符合、该处罚个 人 人的处罚单位该处罚单位 的 的处罚个人等现象。如一 门 门店存在违法行为,确认 违 违法主体首先应查看其营 业 业执照,登记为个体工商 户 户的为个人,登记为法人 或 或合伙企业等组织的违法 主 主体为该法人或组织,还 需 需查清其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 责人并注明其职务。如查 处 处违法建筑的违法主体, 就 就必须根据“谁投资,谁 建 建设,谁就是违法主体” 来 来确认。

 3、现场检查 笔 笔录对违法事实进行描述 时 时不准确,出现大约、大 概 概等词语,用词不严谨过 于 于口语化,对已纠正违法 行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缺少 第 第二份检查笔录。现场检 查 查笔录是对案件的现场、 物 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 记 记录,必须具有现时性、 准 准确性、客观性、真实性 。

 。

 4、案由定性不够准 确 确,如有的违法行为同时 违 违反了两部以上法律,案 由 由就必须根据所依据的法 律 律来定性。比如跨店经营 , ,如适用《城乡个体工商 户 户管理暂行条例》,案由 就 就是“店外经营”;适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案 案由就是“侵占城市道路 ” ”。

 5、询问笔录不够 清 清楚,有的没有紧紧围绕 违 违法事实进行询问,询问 笔 笔录中不能清楚地体现出 违 违法事实。如查处户外广 告 告案件中,就必须要问清 楚 楚广告牌的位置、规格、 内 内容和设置的时间等。在 询 询问时要查清这件事是否 当 当事人干的,这件事是否 违 违法,例:“位于某某地 段 段的房屋是你出资建设的 吗 吗?”“某某路面被污染 是 是你的施工车辆带泥造成 的 的吗?”,在得到当事人 的 的确认后再问清当事人违 法 法的时间、地点、违法事 实 实的具体情况。

 6、询 问 问笔录中对被询问人的身 份 份不够明确,由其是违法 主 主体是法人的,必须明确 被 被询问人的身份,被询问 人 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必须 有 有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 书 书。

 7、对自由裁量权 的 的把握不够恰当,有的在 案 案件处理中

 随意行使自由 裁 裁量权。处罚显失公正, 案 案件处理中没有结合当事 人 人的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 、 、危害行为的后果给予过 错 错责任相当的行政处罚。

  8、有些案卷的证据不 是 是很充分,执法人员在调 查 查取证时,所采取的证据 比 比较单一,不全面具体, 比 比如制作规划类案卷时, 有 有的缺少施工图纸、建筑 单 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协 议议,这样就不利于计算罚 款 款的额度和责任的划分。

  二、解决的办法 根据 上 上述存在的主要问题,娄 底 底市城管局有的放矢地采 取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 比 比较明显的效果。1 至 5 月 月共办理一般程序行政执 法 法案件 586 件,基本做 到 到了件件事实清楚,证据 确 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 用 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 并 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

 。所有案件无一件被提起 行 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数 量 量、质量、执行率都有了 很 很大的提高。

 1、加强 法 法制培训 城管执法工作 点 点多、线长、面广,执法 所 所涉及的又多是群众的切 身 身利益。担负着 8 个部门 、 、25 部实体法的 122 项 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任务 。

 。执法范围涉及到市容环 卫 卫、城市规划、城市绿化 、 、环境保护、工商管理、 公 公安交通、市政管理、客 运运管理等。不仅执法内容 多 多、任务重,而且还出现 了 了许多新

 情况、新问题, 这 这就对城管执法人员如何 依 依法、准确办案提出了比 较 较高的要求。城管执法人 员 员只有首先熟悉自己所执 掌 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 能够对自己的执法工作所 涉 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 规章有一个全面的掌握之 后 后,才能依据法律的规定 , ,正确行使城管执法的职 能 能。因此,娄底市城管局 重 重点抓好了行政执法人员 的 的法律业务培训,邀请省 法 法制办专家和市法制办领 导 导讲课,组织广大执法人 员 员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 和 和规章,尤其是对《城市 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等 25部涉及城市管理 相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方 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等 等认真组织学习。使执法 人 人员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的的基础上,依照法定职权 、 、法定程序行使城管执法 的 的权力,做到依法行政、 依 依法办案。

 2、规范执 法 法行为 处罚中心成立后 , ,我们及时编写了《行政 执 执法工作人员手册》,对 执 执法程序、执法范围、执 法 法依据、执法细化标准作 了 了详细具体的规范。对同 一 一类违法行为明确了统一 的 的处罚标准,增加了案件 处 处理的透明度,避免了处 罚 罚上的畸重畸轻和暗箱操 作 作,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 权 权益,更好地接受社会监 督督,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 扰 扰,使自由裁量更加准确 , ,减少了“关系案”、“ 人 人情案”的发生,促进了 依 依法行政。

 3、中队设 立 立法制员 城管行政执法 队 队伍组建不久,且来自市 政 政、园林、客管

 等多个不 同 同部门,队员的素质参差 不 不齐,各自所涉及的领域 又又不尽相同,我们从执法 人 人员中选出一些文化素质 高 高,法律意识强,执法经 验 验丰富的同志担任中队的 法 法制员,围绕相对集中行 政 政处罚权工作通过座谈会 、 、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 对 对法制员开展执法实务培 训 训,提高法制员的业务素 质 质和实际执法技能技巧。

 再 再通过法制员对执法人员 的 的“传、帮、带”,使之 起 起到一个以点带面的作用 , ,逐步提高所有执法人员 的 的理论水平和执法能力, 实 实现人人能办案,人人能 办 办好案的良好局面。

 4 、 、与相关部门协调,完善 取 取证手段 在办案过程中 , ,我们的执法人员经常遇 到 到取证难的问题。例如在 环 环保执法中,对有毒有害 气 气体的检测和对噪声污染 的 的检测,我们仅靠自己的 力 力量,很难取证到位。一 是 是没有检测设备,二是既 使 使有检测设备,检测的结 果 果也不能作为法定处罚的 依 依据。我们主动与市法制 办 办联系,由市法制办牵头 , ,我们与环保、规划、市 政 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了 长 长期、便利、快捷的沟通 机 机制。由城管执法局出具 法 法律信函,各相关单位在 接 接到信函后 3 个工作日内 由 由指定衔接的工作部门出 具 具我们所需的证明或依据 。

 。通过与相关部门的有效 沟 沟通,我们的取证手段得 到 到不断完善,为案件的处 理 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篇七: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本文以 XX 市为例,分析了当前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体现为:依据的法律法规空白、职权整合缺乏科学性、与原主管部门沟通衔接难等问题。提出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推进策略及路径:要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機制;整合执法权限,厘清综合行政执法边界;强化部门之间协调联动,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是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专段论述了推进综合执法的基本思路,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明了方向。2015 年 4 月,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在全国 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X 个城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

 革试点,这意味着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将成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XX 年 3 月,XX 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和博兴县开展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实施方案,大胆理顺管理体制,充实下沉执法力量,取得了积极成效。XX 年 6 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正式批复 4 县 2 区和 3 个市属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这标志着 XX 市市县乡三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展开。本课题组在对 XX 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基本情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改革将要面临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改革顺利推进提出可行性的对策建议。

 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 综合行政执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体制机制方方面面的问题。随着综合行政执法在 XX 市全面实施,在推进中必然面临一系列问题与挑战,需要重点研究解决。

 1 1 、依据的法律法规空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要于法有据,坚持立法先行,这不仅预示着改革要法治化,而且这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在法治政府建设的背景下推行综合行政执法,

 法律法规授权自然是其必然前提。但是,目前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当前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所依据的法律仍然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设定的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内容依然按照原行政执法体制设定,既没有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主体地位,也没有授权综合执法机关可以行使其他行政机关应当行使的执法权,更没有对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运作方式等加以统一规范。同时由于我国采取“一部行政法律规范对应一个行政机关”的立法模式,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暂无法可依,不得不采取“借法执法”的方式,也就是原来法律规定行政主体的执法权力,在实际执行中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这势必导致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和实际实施的执法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导致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尴尬。况且,综合行政执法除了行使行政处罚权外,在实践中其行使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等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显然不能依照原有法律法规。

 2 2 、职权整合科学性面临挑战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目的是将原有分散化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效集中,实现部门内、领域内以及跨领域、跨部门和跨层级的综合。但是由于历史及现实的原因,当前的行政

 执法体制往往是由职能部门根据某一法律法规各自设立执法队伍,容易形成执法的区间化、分段化和孤立化特征,导致执法的碎片化。这种碎片化的执法传统,对于力争实现执法和监管无缝对接的综合行政执法而言是一重大挑战。一是综合执法职责划转不规范。当前,对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如何划分职责,尚未经过严格论证,在实践中职责划转相对随意和功利,对于投入多、获利小的事项往往被职能部门当作包袱甩给综合执法机构。同时,职责划转后,无论是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还是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以及内部管理机制的形成等都需要一段时期的深入探索实践,需要过程,因此,从“纸上划转”到实际履职,还需防止新的“缺位”。二是综合执法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难理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本质在于将分散的、碎片化的行政处罚权、监督权剥离出来集中到统一部门行使,但相关事项的主管部门仍是原行政管理的法律主体,行政管理职能依然存在。实践中这一本质问题容易混淆,认为执法权转移后,所有权力包括管理权也将随之转移,甚至认为处罚能解决大部分管理问题,弱化了事前事中的管理作用,最终容易肢解管理职能,形成“以罚代管”、推诿扯皮、选择性执法等不良现象。

 3 3 、与原主管部门沟通衔接难

 随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势必需要相关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协调配合。但是传统执法体制的“碎片化”,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层面极易出现“部门壁垒”,阻碍执法部门沟通协作的有效达成,增加部门沟通的成本与价值。一是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和互相协调需要信息、设备、人员等资源的互通,但从中央到地方的条条管理强化了部门壁垒,加剧了部门间的信息封闭,无法有效沟通、协调。二是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是从有关部门分离出来的执法权,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但由于有效的沟通机制尚未建立,极易出现管理和处罚盲区,专业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双不管的现象。因此,综合执法时仍需主管部门提供技术、人员支撑,但由于没有沟通机制进行衔接,主管部门往往认为执法权既已划出,就与己无关,能推则推。如,有些执法往往需要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一同执法,但是实践中无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因而缺乏专业的技术指导,综合执法队伍面对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领域,也颇有无从下手之感。

 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推进策略及路径 XX 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业已取得明显成效,符合当前改革的方向。但是也应正视当前面临的挑战,并提出可供完善的对策建议,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继续深化。

 1 1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

 根据改革必须立法先行的基本要求以及 XX 市改革的现实需要,制定相关制度是必须的。一是探索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规。结合 XX 地方实际,利用所享有的地方立法权,借鉴北京、上海、武汉等地综合行政执法立法经验,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出台《XX 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强化对综合行政执法绩效的监督,巩固和提升改革成果。三是健全管理制度。改革完成后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执法程序以及执法的流程和时限,尤其要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 2 、整合执法权限,厘清综合行政 执法边界

 综合行政执法涉及了综合执法机构与原主管部门重要行政职权的转移和整合,其中必然引发行政系统内部部分行政主体权力界限的变动。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厘清各主体间的权责边界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功与否的前提和基础。为此,一是要科学界定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为了避免行政执法中的权责交叉和空白,可考虑按照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事项相互之间的关联紧密度、执法事项易于操作、专业

 性技术性不强等原则界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二是要制定权力清单厘定职权边界。开展综合执法后,虽然 XX 市已设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的相关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各自的职权边界很难界定得一清二楚。因此,为克服职权划转上的“拉锯战”,应完善责任清单,将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边界列明,并全方位、全过程的界分监管事项、监管权能、监管环节。同时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建立由编办、法制机构等组成的行政权限争议处理机制,对权限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三是建立执法权力事项基准数据库。为摸清执法权力分布领域、行使频率和执法队伍纵向、横向配置等情况,要制定执法权力事项基准数据库。通过制定执法权力事项编码规则,将所有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市县各级行政执法队伍都按照编码规则载入数据库,以此实现执法权力与执法队伍的匹配对接,更好地掌握执法权力运行情况。

 3 3 、强化部门之间协调联动,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绝不能单兵突进,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消除 “人为边界”。一是应完善综合执法信息平臺,实现信息共享。可以以互联网和政务信息网为支撑,以各部门信息网络为依托,共同搭建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共享平台快速获得相关部门的执法动态和信息,从而使综合

 行政执法部门能迅速介入,实现管理和处罚工作的无缝连接、信息自动抄送。同时还要建立网络执法衔接机制,实现案件线索网上移送、网上办理,网上跟踪和反馈,确保违法案件得到及时处理,以此形成相互支撑、有效衔接、整体联动的新格局。二是应建立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在当前大数据网格体系下,将综合执法与社会治理网格融合,建立统一的网格化管理平台,通过领导兼职、人员交流等方式,将不同部门的执法末梢 集中起来,实现利用大数据平台管理全部执法信息,从而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拓展,以此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篇八: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我市交通运输系统 行政执法工作的调查报告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 9月 2日)

   2012 年以来, 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坚持“以人为本、 规范管理、 依法行政、 强化服务” 的理念, 围绕群众最关心、 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有效地促进了交通运输事业和谐发展。

 几年来, 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 基本达到了执法主体合法化, 执法行为规范化, 执法责任明晰化, 执法内容公开化, 执法程序制度化和执法监督经常化的目标, 有力促进了依法行政的进程。

 我系统多次被省交通运输厅评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

  一、 基本情况 目前, 我市共有公路路政、 道路运政、 水路运政、 港口行政管理、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 6个门类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1300名。

 担负着全市 8个县市区的交通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工作。

  1、 提升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通过费收转岗人员充实, 现有执法队伍在综合素质、 年龄和知识结构上都有了明显改善。

 目前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学历也基本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 执法队伍依法行政、 文明执法、 廉洁奉公、 服务社会的思想和业务技能方面, 也有了显著提高。

 我局十分注重培养人员的政治素质、 业务素质和能力素质, 注重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的综

 合执法素质。

 几年来, 我们坚持每年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和技能比武等执法综合业务训练, 年底实施严格的执法效能考核。

 通过坚持对执法人员政治、 业务素质培训, 全市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正在逐步建设成为政治坚定、 业务精通、 作风优良、 文明高效的高素质执法队伍, 有效地提高了全市交通综合执法效能。

  3、 对新进执法队伍人员, 我系统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政法发[ 2012]681号)

 等相关规定, 健全完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选拔、任用、 考核、 监督制度体系, 坚持“凡进必考” , 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考核制度。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上, 按照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 定期对在编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考核。

 近年多次组织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法制部门负责人参加省厅组织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 培训班; “六五” 普法以来, 组织各级理论中心组学法 6期, 举办法制讲座 2期, 参加人员近 200人次; 全市“六五” 普法考试我局参考率均达到 100% , 通过率 100% , 并将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干部职工考核、晋升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 我系统加强领导干部学法。

 我局开展“六五” 普法以来,组织各级理论中心组学法 5期, 举办法制讲座 3期, 参加人员近100人次。

  4 、 我系统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人员、 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探索防范、 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

 由于我们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规范执法行为, 办案公正准确, 2012年以来我局共办理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共 19 7 0起, 其中道路运政 17 45起, 海事 137起, 公路路政 88

 起; 运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 4 285件, 海事 169 4件, 路政 54件。市公路管理局共检测车辆 1537 00多台次, 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 12400多台次, 卸载 4 3560吨, 做到了案件查处率 100% , 结案率 100% 。

  二、 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中, 专业人才匮乏, 特别是缺乏法律型、 技术型人才, 少数执法人员自我要求、 自我约束、 自我规范不严, 缺乏主动服务意识, 缺乏紧迫感和危机感, 缺乏敢为人先的勇气和胆量。

  2、 执法人员持多证执法的困惑。

 持多证执法的部门, 全国只有交通运输系统是个例外, 交通运输部令 2O l1年第 l号的第二、 第五条明确规定: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部颁发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

 而《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二规定:已经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统一样式颁发了行政执法证的, 不再按本办法重新发证, 但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向省政府法制局备案。

 可在现实执法中, 我们的执法人员一个人要同时亮部、 省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方可执行公务, 执法人员苦不堪言。

  3、 行政执法体制不够健全。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不清, 关系不明确, 执法效率低也是少数部门存在的共性问题。

 如市直运管部门同交警部门的职责、 职能在某些方面存在交叉。

 两个互相独立的部门, 行政上没有相互隶属关系, 所带来的弊病是体制不顺,权责不一致。

  4 、 趋利执法问题没有根除。

 行政执法是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追求的应当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而在目前, 一些

 执法机构的超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办公经费主要靠行政执法的途径获得, 导致了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为追求部门利益或个人私利而趋利执法的问题, “三乱” 行为时有发生。

 行政执法手段落后、 信息化程度不高、 处罚文书还在使用手写, 极易产生不规范的文书, 存在隐患, 不能有效实施联网管理。

  5、 法律严重滞后。

 城市客运划归交通部门管理后, 至今没有出台一部相应的法律法规。

  6、 执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行政执法受处界干扰干预太多, 影响执法力度, 执法环境的恶劣直接影响执法力度。

 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三、 重点和难点问题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仍然存在一系列重点和难点问题, 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比较研究、 实证研究而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方案。

 目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 行政程序法原则的效力问题。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将是立法中要突出的重要问题。

 这些基本原则是否应当具有直接的规范和约束力? 立法中应如何处理?    第二, 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行为程序的关系应如何处理? 一般程序规定是不是行政程序要求的“底线” ? 抑或特别程序优先于一般程序?    第三, 行政程序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应如何处理? 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还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例如, 行政许可和处罚程序, 是使用《行政许可法》 和《行政处罚法》 , 还是适用行政程序法?    第四, 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反程序的法律责任应如何规定?

 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将导致何种法律后果? 相对人违反程序与行政机关违反程序在法律责任上是否应有所区别?    第五, 行政程序立法形式应当如何选择?  四、 几点建议 1、 进一步规范和监督依法行政。

 如何改善执法状况, 做到严格执法、 规范执法, 是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把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有机统一起来的一种制度创新。

 它通过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明确执法权限, 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既不越权又不失职; 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提高执法效率; 通过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 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权责明确、 行为规范、 监督有效、 保障有力” 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 配置科学、 程序严密、 奖惩分明、 制约有效” 的权力运行机制, 促进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通过分解执法责任, 把执法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 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上, 并通过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措施, 将责任承担落到实处, 从而使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承担紧密挂钩, 做到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侵权须赔偿、 违法受追究。一是防范行政权沦为恣意行使的不受控权利; 二是给相对人表达的权利, 集中表现在陈述申辩权; 三是给相对人参与的权利, 如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当事人的知情权。

 这一切的设置均是为了给相对人应有的话语权。

 但是行政权又是一项追求效率为优先的积极权能, 它的全部本质意义存于行政权的“为” 字。

  2、 进一步落实执法队伍管理。

 创新考核方式, 拓展考核渠道; 试行考核末位淘汰制, 建立健全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

 开展执法情况内部稽查会审, 畅通外部投诉监督渠道, 严肃查处执法

 过程中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

 同时, 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 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 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 公正执法、 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篇九: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业局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贵办《关于开展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调研工作的通知》(云编办[2011]37 号)

 要求, 我局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对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专项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和今后规范、 完善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建议报告如下:

 市林业局系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内设办公室、 营林科技科(挂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林政科、 计划财务科、 林权争议调处科(挂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 政策法规科牌子)

 森林防火办公室(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人事科等 7 个科室。

 局直属行政、 事业单位 11 个, 分别是:

 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市林业局腰古木材检查站, XX 南山森林公园管理处, 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市林业苗圃场, 市属国有大云雾、 龙埇、 飞马、 同乐、 水台林场。

 具有行政执法权(包括委托执法权)

 的机构 4个, 分别是市林业局、 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以下简称市森林分局)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以下简称市森检站)

 市林业局腰古木材检查站(以下简称市木材检查站); 4 个单位的人员总编制数为 78 个, 现实有在职人员 84 人(含工勤人员 20 人), 其中执法人员 65 人。

 一、 我局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现状

  执法主体:

 共有 4 个, 分别是市林业局、 市森林分局、 市森检站、 市木材检查站。

 执法类型:

 市林业局、 市森检站、 市木材检查站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 市森林分局行使森林刑事执法、 林业行政执法和林区治安执法权。

 人员编制:

 4 个执法单位的人员总编制数 78 个(其中行政编制 22 个, 事业编制 8 个, 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48 个), 现实有在职人员 84 人, 其中执法人员 65 人。

 市林业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行政编制 22 人, 在职人员 26 人(工勤人员 4 人), 其中兼职行政执法人员 11 人;市森林分局为直属行政单位, 政法专项编制 48 人, 在职人员 46 人(工勤人员 8 人), 其中执法人员 43 人; 市森检站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编制 3 人, 在职人员 3 人(工勤人员 1 人), 其中兼职执法人员 2 人; 市木材检查站为事业单位, 事业编制 5 人, 在职人员 9 人(工勤人员 7 人), 其中执法人员 9 人。

 经费形式:

 4 个执法单位经费均由财政核拨。

 二、 执法队伍建设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

 主要做法

  1、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独立执法的执法队伍。

 市林业局:

 其执法队伍主要是由各科室的执法人员组成, 对乱砍滥伐、 毁林开垦、 乱征滥占林地、 非收购和运输木材、 无证经营加工木材、 违法经营繁殖野生动物、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等林业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在实际执法工作中, 我们主要是结合各业务科室的职能, 由相关业务科室牵头, 其它科室的执法人员配合对不同类别的林业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市森林分局:

 其行政执法独立进行, 除对滥伐林木等 4 类林业行政案件要以市林业局的名义作出外, 其它 21 类林业行政处罚均以森林分局名义作出。

 此外, 该局依法行使对的森林刑事案件和林区治安案件的查处职责。

 市森检站:

 其执法队伍由森检站人员组成, 主要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进行专项行政执法, 对违反两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 市林业局的授权执法单位

  市木材检查站:

 其执队伍由该站人员组成, 该站本身没有执法职能, 是根据市林业局的授权进行执法。

 该站在 324 国道定点位置上(腰古站点), 依照市林业局的授权对违法运输木材、 陆生野生动植物行为的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二)

 建设经验

  1、 领导重视, 积极争取。

 市林业局历届领导都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执工作, 把加强和稳定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作为我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促进生态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

 如市腰

 古木材检查站, 通过争取, 使站员工资和工作经费从自筹、 到差额、 再全额, 解决了执法基础问题, 稳定了队伍, 提高了执法质量。

 2、 依靠专业的执法队伍, 确保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持续性。

 我局目前虽然还没有专职的行政执法队伍, 但我们通过将大部分的行政案件交市森林分局、 委托市木材检查站等专业执法机构进行执法, 使到各类林业违法、 违规案件得到持续不断的打击, 确保了各项林业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执行。

 3、 执法队伍素质的高低, 直接影响着执法效果和政府的形象。

 行政执法工作是政府在实施社会经济管理中与群众和管理对象利益直接相关的一种行政行为, 特别是林业行政执法,涉及的专业领域和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 政府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比较多, 管理的对象又是最广泛的林农和其他林业经营者, 因此对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徇私舞弊等, 不但直接影响执法的实施, 更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威信和形象。

 三、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由于没有专职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 导致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不到位。

 我局行政编制 22个, 除局纪检组占用 2 个编制外, 7 个内设机构平均每个只有 2.1 个科级以下公务员。

 尽管我局目前有 11 个兼职的执法人员, 但我局大量的综合管理事务, 使他们无法安排更多的时间和精神用于执法工作上。

 因此, 我局大多数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市森林分局、 委托市木材检查站执行。

 但森林分局除了 6 个下属派出所的人员外, 机关人员编制只有 15 个, 由于要同时担负林业刑事执法、 行政执法、 治安执法职责, 因而在人员精力上就不可能全部投放在林业行政执法上。

 这样, 面对专业面广、 管辖范围大的林业行政案件, 出现执法不到位就在所难免。

 2、 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年龄偏大, 专业知识不强, 制约着执法水平的提高。

 以市森林分局为例, 该局大部分森林公安民警是由林业系统职工转制过来, 这些人总体素质偏低, 年龄偏大, 没有系统接受过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 受编制限制, 亦无法补充年轻民警; 而这种现象, 在市林业局、 市森检站和市木材检查站也不同程度存在。

 这个因素显然制约着我市林业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此外, 市森林分局由于行政级别和警员职级偏低,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而法制机构的不健全, 没有专职法制人员从事审查把关、 监督工作, 也制约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步伐。

 3、 由于源头打击和路网建设的影响, 导致市木材检查站的行政执法作用逐年降低。

 市木材检查站是我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 324 国道唯一的一个木材检查站, 担负着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任务。

 但近年来随着各地不断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力度, 从源头上制止了乱砍滥伐, 使非法运输木材现象大幅减少。

 另外广梧高速公路开通后, 一些非法运输木材的车辆有意通过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绕过了木材检查站的检查, 致使该站的行政执法案件大幅下降。

 而这种定点检查执法的方法, 显然已无法适应执法环境已大幅变化了的形势。

 (二)

 加强执队伍建设的建议

  1、 行政与执法分离, 组建一支专职的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

 我市现在林业用地面积 798万亩, 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 68.4%。

 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规章的授权, 我局共有 104 项的行政执法权, 涉及林地、 林木、 野生动植物保护、 种子种苗、 造林绿化、 植物检疫、 森林防火等方方面面。

 面对如此之广的执法地域和范围, 不把行政与执法分离, 组建一支专职的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 是难以确保对各项林业违法、 违规行为进行持续有效打击的。

 为此, 建议市编委能解决我局专项执法编制, 组建一支 8-10 人左右的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 或者至少在我局内增设一个综合执法科, 并解决 5-6 名的专项执法编制, 统筹做好各项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2、 增加市腰古木材检查站的编制, 适应木材运输巡查的需要。

 该站事业编制 5 人, 在职人员 9 人, 不能满足每班 2 人值班的要求, 而《省开展木材运输巡查工作方案》 和《省开展木材运输巡查工作规范》 要求木材检查开展木材运输巡查必须有 20 人以上, 才能满足巡查和固定站值班的需要, 因此, 要发挥该站的作用, 必须增加该站的编制。

 3、 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执法监督工作。

 如前所述, 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直接影响着行政执法工作的效果以至政府的形象。

 为此, 一是要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必须通过实施系统的执法专业知识学习和实行末位淘汰等机制, 切实提高各类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是健全林业法制机构, 发挥法制机构的审查、 监督、 指导作用,保障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质量和执法规范化水平, 杜绝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执人情法现象的发生。

 市森林分局作为一支专职的执法队伍, 目前尚未设置有法制科, 建议在提升该局行政级别和增加人员编制时, 增设法制科。

篇十: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调研报告 3 3 篇

 关于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调研报告 (一)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发〔2019〕27 号)》的文件精神,2021 年 10 月,区人大常委会就我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充分听取了区司法局等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和律师代表的意见建议,在探讨我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现有成效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区积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稳步推进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下放事权基本做到有效衔接。

 (一)深入开展调研,制定工作措施。一是在改革工作开展前开展调研,充分了解各镇(街道)的准备情况和实际困难。区依法治区办通过对各镇(街道)的驻班指导、专题收集和汇总问题,制发了指导意见。二是各镇(街道)围绕改革工作的制度、人员队伍、工作业务等方面,对应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改革措施。三是区各执法部门有针对性地到各镇(街道)开展走访调研,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助推解决实务问题。

 (二)精准实现事权下移。对市政府公布的行政执法类事权目录进行了梳理,按照“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的原则,分两批下放各镇

 (街道)。第一批下放 1535 项,第二批下放 471 项,共 2006 项。行政执法类事权已全部下放到各镇(街道),并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下放的事权整体运行状况良好。

 (三)分阶段大力展开部署。今年 3 月,区依法治区办召开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推进会,由顾耀辉书记提出“五个一”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镇(街道)要组建以镇长(主任)担任组长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同时印发《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第一批)实施方案》。5 月,修改执法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将统筹推进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纳入执法协调小组职责。9 月,向其他镇(街道)推广丹灶镇“1+1+N”执法模式和桂城街道“1+2+N”的“快速反应”铁骑队伍。推动各镇(街道)组建以镇长为主任的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或改革领导小组。

 (四)搭建改革运行机制。围绕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指导、监督、队伍建设等方面,打造“1+6+N”工作机制,基本实现改革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目前已出台配套制度 12项。各镇(街道)、区各执法部门亦积极主动出台相关方案措施。

 (五)开展培训,打牢改革能力基础。一是通过统筹各镇(街道)和相关执法部门编制并开展执法业务培训;二是落实各镇(街道)驻班指导工作方案,建立驻班指导的长效运行机制;三是举办执法实务培训班,加强了各镇(街道)的执法队伍建设,提升了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灵活运用执法办案平台。目前,各镇(街道)已按照要求,全面启用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进行办案。行政执法“两平台”与智运平台的对接上线、深度融合,形成群众参与、部门办件、流程可见、结果反馈的闭环,打造“群众网格员吹哨,执法人员报到”的智慧执法南海模式。

 (七)广泛开展宣传。一是官方发布实行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权下放的公告,明确区、镇(街道)两级执法事权权限划分和执法人员的管理要求。二是通过专业机构制作的宣传视频展现各镇(街道)的相关承接任务。三是通过多家新闻媒体,对改革工作的推进会、现场会、“两平台”和区智运平台使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四是定期制作简报,提供执法改革的先进经验供互相参考。

 三、存在困难 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一些存在问题,制约了改革工作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为:

 (一)部分事权下放存在障碍。在机构改革后,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文广旅体局、交通、医保 5 个单位的执法部门均属于市垂管部门,行政执法权仍属于市级部门,与当前改革工作由区委依法治区办作为统筹单位不一致。部分市级部门对执法事权的下放存在顾虑,个别执法事权未能实现下放。

 (二)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未充分发挥统筹指挥作用。部分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镇长担任,组织架构统筹力度略显不足。部分镇(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还是以“块状管

 理”为主,内部采取分片区管辖的模式,存在准备不足。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对其同时作为综合执法委办公室这一协调机构的定位认识还不够,各项统筹机制未能完全有效运转,综合行政执法效能未能充分发挥。

 (三)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紧缺。虽然改革工作为镇(街道)共增加划拨了 700 多个执法编制,但短时间内难以招录到适格的法制员和执法人员,培养新招录人员也需要较长时间。目前大量执法辅助人员由于不再允许申领执法证,人才流失及人员分流也将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趋势。执法工作量与执法人员配比严重不相适应,法律专业人才和法务工作者紧缺,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参差,都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增编对镇街财政开支也带来相当的压力。

 (四)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主体错位,社会综合治理能力有待提升。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将区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检查权调整为由镇(街道)作为主体实施,但与之相对应的行政许可权却没有同步调整。造成审批、监管和执法分属于不同层级,难以形成合力。另一方面,综合执法办作为综合线的执法部门,需同时承接区级自然资源、城管、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四个执法部门的事权,但与之对应的审批权仍分属于不同部门。“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执法”的原则难以落实。

 (五)行政执法“两平台”推进不够顺畅,各监管执法信息平台有待整合。各级各部门存在多个监管执法信息平台,平台间的信息尚

 未融合,执法人员需要重复录入工作信息。“两平台”属于新开发的系统,系统使用繁琐、流程较为复杂、部分职能序列不完善,功能设计还有待完善,执法人员对新系统的不熟悉,和多个执法系统同时使用的情况,存在一定抵触和畏难情绪。

 四、几点建议 (一)继续推进事权下放。一是积极与市层面沟通协调,争取由区委依法治区办统筹包括市垂管部门执法事权的下放制度。二是充分开展调研,广泛征询意见,梳理本年度下放事权的承接情况,严格把控审查关,更精准统筹谋划下一批的事权下放。

 (二)充分发挥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的指挥统筹作用。提高政治站位,加深对改革工作的认识。落实由镇长担任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主任的制度,不断强化镇(街道)的执法主体责任,把改革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委员会和综合执法办公室的统筹职能。

 (三)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业务水平。尽快搭建好执法队伍架构,有计划地招录法律专业人才,科学配置执法人员,持续提升执法人员的比例,按标准配备协管人员。发挥好法务工作者或法律顾问的作用,通过法制审查,把好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关。用好原有的执法人员,有效做好传帮带,顺利完成新旧执法人员的工作交接。加强与改革指导组的沟通联系,着力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确保事权下放能够“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四)加强指导,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根据镇(街道)需求出台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为镇(街道)开展改革工作提供制度支撑。促使多部门联合的执法模式向综合行政执法模式转变,确保综合执法落到实处。

 (五)大力推行“两平台”与智运平台的对接应用。根据镇(街道)的需求,促进“两平台”的优化升级,推动各镇(街道)持续用好“两平台”,做好服务与支持,各执法部门和执法单位实现行政执法案件全流程网办,持续推行“两平台”与智运平台的对接运行。

  关于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调研报告 (二)

 我市自全面推行街道综合执法以来,通过科学、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建立起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了管理重心下移,一定程度上解决基层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权责分割、执法效率不高、基层执法薄弱等问题。但工作中也面临许多亟待应对和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尤其是“9.20”火灾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当前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在体制机制上的一些薄弱环节,引发了我们对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深入反思:

 一、 推行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以来的基本情况

 一是有效地实现了管理重心下移。执法队的人、财、物管理权全部下放到街道,使执法资源与街道内的各部门资源、社区资源一样成为街道可以统一调配、整合的行政资源,有效地实现了管理重心的下移和责权的统一,使街道作为政府社会管理的战斗堡垒和一线单位,在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方面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凸现。

 二是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状况有了明显改进。全面推行综合执法以后,长期以来市民投诉较为集中且在实际工作中未能得到有效查处的“六乱”(乱搭建、乱堆放、乱摆卖、乱挂晒、乱张贴、乱扔吐)和“三黑”(黑网吧、黑诊所、黑煤气)等违法行为大幅减少,城市管理的薄弱环节得到了加强,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和市容市貌明显改善,市民的满意度有了一定提升。三是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得到一定程度解决。过去多个职能部门分别执法改变为综合执法队统一行使,减少了部门间的职能交叉、权责分割现象,街道层面 70%的社会管理工作纳入综合执法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基层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等问题。四是一系列创新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借鉴。在全面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新的社会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如行政执法驻警制度、大鹏街道的巡查签到制度、布吉“大综管”协同执法模式、城管数字化指挥中心建设等,这种比较成功的探索,对政府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整合社会管理资源、革新对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模式等方面具有良好借鉴意义。

 二、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推行街道综合执法在改革的方向和路子是正确的,也取得了明显的改革成效,但是由于在体制机制上尚不够成熟、不够健全、不够完善,街道综合执法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综合执法工作的管理范围过大 一是管理职能过多,涉及领域过广。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 号文件)赋予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21项执法职能,这些职能分别自15个职能部门、涉及 143 部法律法规、583 项执法事项。2008 年 9 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深府〔2008〕190 号)对综合执法范围进行了调整,在职能范围上有所增减,减少的都是一些专业技术强、实际执法过程成中涉及比较少的管理事项,增加的都是难度高、责任大且现实生活关系紧密的职能,实际工作总量有增无减,执法任务繁重。二是职能范围调整幅度过大、频率过高、设置不科学。综合执法改革后不到 2 年的时间,龙岗区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能范围就做了三次大的调整,从老“八项”到“21 项”,再变为“21+4”模式,后又增加查处非法办学、非法废品收购等职能,其间尚有数次小范围的变动,调整幅度过大,调整频率过高,使综合执法部门很难适应。况且新调入的执法职能均为其他部门行政管理事务中的一个或几个环节,调整的原则并不一致,各职能之间缺乏内在统一性,管理事项也缺乏针对性,个别新生事项(如非法午托班问题)连基本的管理规范都没有,执行起来精力分散,无法形成整体管理效应。

 过多的职能、过大的管理辖区、过频的职能调整使得执法力量与执法任务比例严重失衡,导致了综合执法部门长期疲于奔命,同时,简单的集中不但没有彻底改变执法交叉的情况,甚至还产生了新的交叉,并使社会矛盾集中在一个部门,整体导致综合执法部门执法压力空前。

 (二)

 对违法自然人处罚执行难长期得不到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执法部门虽然对违法当事人可以进行处罚,但是却没有对当事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权力,由于不能对违法行为的最根本最能动的主体形成威慑力,使得综合执法人员常年累月疲于奔命,执法效率大减、执法成本大增、执法威信大降。特别是对于结帮成伙反复进行违法活动的流动人员,处罚更是根本执行不了,甚至不断出现多次暴力抗法事件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执法力量保障不够到位 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后,在大幅度调整管理职能的同时,并没有相应的调整专业管理队伍,“人随事走”的既定原则没有落到实处,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员十分匮乏。尽管市、区多次开展了各类执法培训,但是职能频繁调整、工作任务繁重等条件的限制,培训内容的针对性、专业性和覆盖面并不是十分理想。同时,街道办事处抽调执法人员从事其他工作、指派执法队执行其他工作任务的情况也比较普遍,而抽调走的多是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不但使人少事多的状

 况进一步恶化,也使人员组成的结构性缺陷进一步加剧。面对范围广泛、内容庞杂执法职能,当前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四)管理模式不合理,实际运转不灵活 一是“条块管理”力度失衡,实际管理中问题多。目前的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的是“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街道执法队的人财物全部交由街道办管理,执法工作由街道办调度指挥,由于街道管理力过于集中,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部门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街道领导多、法律意识不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等客观问题的存在,使执法工作出现缺乏系统性和长效性、执法资源浪费严重、整体执法效果提升缓慢等诸多问题。二是任务来源多元化,绩效考核不统一。执法权相对集中后,尽管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指挥管理,但是各部门、各专项办公室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工作任务交付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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