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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3篇

时间:2022-08-24 11:20:12 来源:网友投稿

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3篇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稍柴小学一、工作分工垃圾分类工作负责人:李强垃圾分类工作责任人:赵继军垃圾分类工作主管:赵文娜垃圾分类负责人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3篇,供大家参考。

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3篇

篇一: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稍柴小学 一、 工作分工 垃圾分类工作负责人:李强 垃圾分类工作责任人:赵继军 垃圾分类工作主管:赵文娜 垃圾分类负责人员:一一班

 赵晓娜 二一班

 李艳艳 三一班

 钱真真 四一班

 付瑞晓 二、 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垃圾分类工作;主要负责垃圾分类活动对外联系和大型垃圾分类活动的指导。

  2、责任人:负责创建环境教学、社会实践工作;负责学生环境教育(垃圾分类)活动的开展和指导,资料收集、整理。

  3、主管:负责组织校园环境卫生的检查评比工作;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起草,档案资料的全面收集、整理。

  4、负责人员:负责本班学生环保教育(垃圾分类)活动的开展,资料收集、整理。负责本班学生活动的安全工作。

篇二: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分类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1.1 目的 为有效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各类资源回收利用,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可规范性引用如下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工作或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3.2 垃圾分类 指按照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四类进行的垃圾分类。

 4

 职责

 4.1 单位负责人 4.1.1 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实施垃圾分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4.1.2 组织策划实施适合于本单位的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4.1.3 对垃圾分类实施过程制定相配套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办法。

 4.2 办公室

 4.2.1 配合做好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及改进。

 4.2.2 组织相关人员贯彻学习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4.2.3 对垃圾分类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4.2.4 对受损及无法使用的分类垃圾桶进行更换。

 4.3 其它部门 4.3.1 做好部门内部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宣传、贯彻与执行。

 4.3.2 对部门内部垃圾分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5

 流程控制与要求

 5.1 垃圾强制分类 按照四分法严格进行分类: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

 5.2 垃圾桶颜色分类 不同的颜色对应不同的垃圾分类,在垃圾倾倒时需要区分后对应投放。

 5.3 垃圾处理 5.3.1 有害垃圾处理

 5.3.1.1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牢记有害垃圾分类,严格按照分类投放垃圾,存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

 5.3.1.2 安排专人对有害垃圾进行收集后统一安置,并在安置处张贴醒目标识。

 5.3.1.3 有害垃圾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由办公室联系具有处置资格和条件的单位签订有害垃圾处置协议,将对方营业执照等证明具有处置能力或资格的材料进行备案留底。

 5.3.1.4 由处置单位定期回收,并做好交接登记记录,填写“有毒有害垃圾处置交接单”。

 5.3.1.5 有毒有害垃圾应由专人管理,严禁在此区域内逗留、闲人外人进入。

 5.3.1.6 发现垃圾桶损坏应及时联系办公室及时进行更换。

 5.3.2 易腐垃圾或厨余垃圾处理 5.3.2.1 易腐垃圾主要存在于食堂、饭厅等部门。食堂餐厅在餐前准备、餐后收拾都应将残枝烂叶、残羹剩饭全部分类集中存放在指定垃圾桶内。

 5.3.2.2 安排专人定时定点将易腐垃圾收集后集中放置等候处理,放置点需要张贴醒目标识。

 5.3.2.3 办公室与易腐垃圾处理中心洽谈收集事宜,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签订收集移交协议。将对方营业执照等证明具有处置能力或资格的材料进行备案留底。

 5.3.2.4 处理中心按照协议规定,每日定点收集后进行集中处理,同

 时做好垃圾移交登记台账。

 5.3.2.5 由于餐厨垃圾具有易腐化,难存放;易散味,难消除;易堵塞,难收集等特点。食堂、餐厅需要根据日就餐人数制定合理的就餐计划,避免浪费产生多余的易腐垃圾。同时,要及时将产生的易腐垃圾处理掉。

 5.3.2.6 发现垃圾桶损坏应及时联系办公室及时进行更换。

 5.3.3 可回收垃圾处理 5.3.3.1 各部门将可回收垃圾分类投放入指定垃圾桶,由专人对垃圾在集中放置点放置。

 5.3.3.2 可回收垃圾集中放置点应张贴醒目标识,易于辨认与区分。

 5.3.3.3可回收垃圾集中后应有专人对其用途和可利用价值进行确认,可利用的回收单独存放;单位无法回收的存放指定地点,由外部公司处置。

 5.3.3.4办公室与垃圾清运中心洽谈处置事宜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签订集中处置协议。将对方营业执照等证明具有处置能力或资格的材料进行备案留底。

 5.3.3.5 垃圾清运中心定时定点对可回收垃圾清运处理,同时做好垃圾移交登记台账。

 5.3.3.6 发现垃圾桶损坏应及时联系办公室及时进行更换。

 5.3.4 不可回收垃圾处理 5.3.4.1各部门按分类要求将垃圾分类后投入指定的不可回收垃圾桶中,由专人对不可回收垃圾进行转运集中放置。

 5.3.4.2不可回收垃圾集中放置点应张贴醒目标识,易于辨认与区分。

 5.3.4.3办公室与垃圾清运中心洽谈处置事宜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签订集中处置协议。将对方营业执照等证明具有处置能力或资格的材料进行备案留底。

 5.3.4.4 垃圾清运中心定时定点对可回收垃圾清运处理。

 5.5.4.5 发现垃圾桶损坏应及时联系办公室及时进行更换。

 5.4 考核办法 5.4.1 办公室为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部门。

 5.4.2 未按管理制度进行垃圾分类的部门,办公室考核部门 100 元/次,连续未执行的考核双倍。

 5.4.3 可回收垃圾属单位资产,未经允许私自处理的 1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按金额大小给予处罚。

 5.4.4 由于分类原因导致垃圾处理中心在收集时拒收,由此而产生的垃圾处理运输费用由产生部门承担责任。

 5.4.5使用部门在发现垃圾桶损坏未及时申请更换导致垃圾分类不清或渗漏,由所在部门承担责任,并自行购买更换。

 6

 记录和表格

 本制度形成一下表格和记录

 (1)垃圾强制分类明细表 (2)垃圾分类标识标牌名录 (3)有毒有害垃圾处置交接单 (4)垃圾移交登记台账

篇三: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宅 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动我市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试行)适用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

 第四条

 已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场地、收集亭、垃圾房等设施。

 第五条

 既有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收集容器进行消杀和保洁,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在住宅小区内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内翻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造成周围环境污染,或是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对不听劝告、制止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规范住宅小区内生活垃圾的驳运行为。小区设有垃圾房(箱)的,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使用桶、人力车、电动车等适当机具,将业主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短驳到小区垃圾房(箱),禁止混装混运。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别交由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时,应当建立台账,做好清运单位、清运时间、清运桶数等记录。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利用小区公示栏、电子屏、业主群等载体,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提高业主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和分类投放准确率。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树立生活垃圾分类意识,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对员工违反分类容器

  设置和分类驳运管理行为的,要进行批评,督促员工整改,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员工工作考核范围,并建立相关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参加相关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协会等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业务培训,学习掌握国家、省、市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新要求、新举措,提升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意识,提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引领作用。会员单位应当带头遵守《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要求,带动非会员规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形成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自觉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落实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履职不力且整改不到位,或受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申报各级物业示范项目的评比,并由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信用不良记录扣减相应的诚信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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