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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2篇

时间:2022-08-14 20:05:04 来源:网友投稿

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2篇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管理办法汇编(6篇) 目录 1.党组关于加强派驻纪检组工作的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2篇,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2篇

篇一: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管理办法汇编(6篇)

 目录

 1.党组关于加强派驻纪检组工作的意见 ............................. 2

 2.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管理办法 .................................. 7

 3.党委派驻纪检组管理实施细则 ........................................ 14

 4.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办法 .......................... 23

 5.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 ............................... 35

 6.派驻纪检监察组列席驻在单位重要会议制度 ............. 45

 党组关于加强派驻纪检组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 20xx 年全国 xx 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精神,层层压紧压实责任,切实推动我关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现结合关区实际,就加强我关党委派驻纪检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一)派驻纪检组在 xxxx 党组(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派驻单位或管理片区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将全面从严治党与 xx 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督促、同检查,切实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和带队伍抓管理防风险的重要职责。

 (二)派驻纪检组在 xxxx 党组(党委)纪检组(以下简称党组(党委)纪检组)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利用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独特优势,强化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构建防范廉政风险的战略纵深,推动解决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认真履行派驻机构职责 派驻纪检组的主要职责是:在 xxxx 党组(党委)领导下,监督促进派驻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主体责任,监督促进派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派驻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派驻单位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在党组(党委)纪检组领导下查办腐败案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党组(党委)纪检组报告,同时报告同级党组(党委)。完成 xxxx 党组(党委)、党组(党委)纪检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切实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各派驻纪检组采取以下方式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一)参加或列席派驻单位党组(党委)会、民主生活会、关务会、办公会等会议,了解掌握议事过程和决策情况。

 (二)与派驻单位党组(党委)班子成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谈话、约谈了解情况,或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查阅与党建、业务、人事、财务、后勤等内容有关的各类会议记录,查阅文件、账册、业务单证等有关资料。

 (四)通过运用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查看视频监控等方式,对派驻单位一线执法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五)到派驻单位业务现场跟班作业、调研检查和了解关员执法情况。

 (六)通过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工作,运用执法检查结果,及时发现廉政风险。

  (七)加强与地方党政有关单位部门的沟通联系,深入进出口企业调研走访,征求对派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派驻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

 (九)对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派驻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岗位交流、出国(境)、评优评先等开展廉政审核。

 (十)在派驻单位推进打私反腐“一案双查”工作。

 (十一)向派驻单位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制度 (一)加强请示报告。

 1.组长年报。每年年底前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同志向xxxx 党组(党委)、党组(党委)纪检组提交述责述廉书面报告,主要报告本年度本人履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年度工作思路。任期不满一年的,报告到任后情况。

 2.工作专报。派驻纪检组应定期总结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派驻单位工作亮点、存在不足及建议,形成派驻纪检组工作专报。于每季度 xx 日前,向 xxxx 党组(党委)书记、党组(党委)纪检组组长及联系派驻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报告,并抄送监察室。xxxx 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到基层单位调研检查时提出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工作要求以及党组(党委)纪检组部署的专项工作情况,也应采取专报形式及时向上报告。

 3.即时随报。发现以下重要问题情况,应当一事一报、随时报告,原则上应将书面报告径送 xxxx 党组(党委)、党组

  (党委)纪检组,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并在 2 个工作日内补充书面报告。

 (1)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落实“两个维护”不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打折扣等相关问题或苗头的; (2)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有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3)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插手干预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重大事项的; (4)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阻挠、抵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经提醒仍未纠正的; (5)派驻单位 xx 工作人员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6)其他需要随时报告的重要问题情况。

 4.特事特报。派驻纪检组发现涉及本派驻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派驻纪检组干部的重大网络舆情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当在掌握有关情况后 1 小时内电话报告 xxxx 党组(党委)、党组(党委)纪检组,并在之后书面报告,抄送监察室。

 (二)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管理。

 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关区各单位部门和个人收到的问题线索或举报材料,均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移交监察室问题线索管理人员,不得私自留存,不得擅自处置,并予以严格保密。

 (三)加强工作建议。

 派驻纪检组在监督检查中,针对派驻单位全面从严治党

  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向派驻单位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派驻单位领导班子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对拒不采纳的,可直接向 xxxx 党组(党委)、党组(党委)纪检组报告。

 (四)加强自我监督管理。

 派驻纪检组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派驻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对派驻纪检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疏于职守,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监督而没有监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意见,结合实际细化相关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纪委对综合派驻纪检组筹备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的领导,规范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由县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县纪委负责。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协助分管纪委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的工作;县纪委机关各室根据工作需要具体联系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日常工作、业务指导及沟通和协调。

 第三条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工作流程和办理程序开展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执纪监督等工作。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干部招录、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纪委统一负责。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依据党章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监督重点对象是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部门,下同)领导班子及成员、县管干部和部门中层干部以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主要职责为:

 1.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县委决策部署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报告。

 2.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中层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3.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4.承办县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纪委综合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干部日常监管和监督。

 5.除上述主要职责外,负责监督县国资局的派驻纪检组还负责对党的组织关系归口县国资局党组管理的国有企业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县教育局的派驻纪检组还负责对党的组织关系归口县教育局党组管理各级学校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县卫计局的派驻纪检组还负责对党的组织关系归口县卫计局党组管理的各级医院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监督权限 第五条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监督权限为:

 1.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5.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7.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内容,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并进行书面回复。

 8.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可以按相关规定组织驻在部门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对存在问题的可以按规定责令其说明和整改。

 9.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六条工作报告。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向县纪委常委会专题报告工作。常规性工作须每半年报告一次;阶段性工作按进展情况报告;有时限要求的工作依时限要求报告;重要情况

  及时报告;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组长每天向县纪委(纪检组筹备组 QQ 群)报告该组主要工作动态。

 第七条述廉制度。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每(半年)年度向县纪委述职述廉一次,结合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年度考核,由县纪委统一组织开展。

 第八条工作约谈。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对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督促其全面履行监督责任。工作约谈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责任追究。县纪委对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或履职不力的、按规定严肃问责。

 第五章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县纪委办公室负责将县委、县府、县纪委当前重大工作任务、重要会议精神及相关重要文件及时传达到各筹备组)。各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每月至少召集全体干部召开一次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重要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讨论报请县纪委的重大事项、重要信访事项处置工作、函告监督单位的重大事项、决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涉及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内部制度,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自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和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十一条各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要采取自学、参加培训和专题学习讨论等方式加强监督执纪业务学习,原则上每月开展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具体时间可自行确定,学习要做到

  签到簿、记录簿、笔记簿“三簿”齐全。此外,要积极参加上级纪检部门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交流。

 第十二条各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县纪委将不定时进行抽查,发现的迟到、早退、旷工情况,将定期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公务外出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组长、副组长因公离开县城外出,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向县纪委主要领导(短信)报告。组员因公离开县城外出,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向县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

 第十四条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请销假制度:

 1.一般干部请假,由组长审批,2 天以上(含 2 天)须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

 2.副组长请假,1 天以内由组长签字并报县纪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2 天以上(含 2 天)由组长签字报县纪委分管副书记签批同意,同时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

 3.组长请假,1 天以内报县纪委书记审批同意。2 天以上(含 2 天)报县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同时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

 4.干部休假有关规定参照县纪委机关,实行AB岗制度,互为 AB 岗的同志原则上不得同时外出和休假。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工作经费及使用由县纪委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在县纪委报

  销使用。

 第十六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1.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所需的办公用品和耗材由各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填报采购清单,由组长签字后,由县纪委分管财务的副书记审批同意后,自行安排采购,在县纪委机关同意报账结算。

 2.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在驻在部门使用的水费和电费由驻在单位负责,年终由县纪委和驻在部门统一结算。

 3.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办公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由驻在单位负责,年底由县纪委同驻在单位统一结算。

 4.差旅费。严格执行出差报告审批制度,差旅费由县纪委保障到位。派驻纪检组筹备组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凭《出差审批单》报销相关费...

篇二: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比省 人民政 府公报 少 卜 一,火墙 ” 工 程扎 实 开展四 加强培训 , 广泛宣传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 确保每个单位有 一至两名消防安全能力 建设的 "`明 白人 ” 和责任人 。

 同时 ,要开展宣传周 、 宣传月活动 , 利用各种媒体平台 ,采取多种形式 , 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 ” 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 , 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五 落 买责任 ,认多奖 忍 安 连 兹 记分解构筑社 会泊防女主 "防人响 ” 匕注 。。。伪、任分一级抓一级 、 层层抓落实 。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工作进展迟缓 、 成效不明显的通报批评 对重祝不够 、 组织不 力 、 工作不到位 ,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 故的 , 实行 “一票否决 ”, 并依纪依 规追究 有关 人员 的责任 。六 考核验收 , 整体达标 。各级政府要把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 ” 工程纳人政府工作考评机制 , 每年进行考核验收 。社会单位 消防安全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 白我评价合格后 , 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 申报验 收 省政府对各地沟筑 犷今俏 , 炭 全 ”防 火墙 ” 工程总体进,戈 。如 一、气一之 厅 一 、 、立 , 之。、乙平底 运 行 总体 拉收 。中共湖北省纪委派出纪工委湖北省监察厅派出监察局工作运行办法 试行鄂纪发 〔 〕 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省纪委派 出纪工委 、省监察厅派 出监察局 以下简称 派出纪工委 、监察局 的工作职责 , 完善工作机制 , 规范工作程序 ,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 根据 《省直有关部门实行综合派出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 鄂纪发 〔 〕 号 要求 和纪检监 察工 作有关 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出纪工委 、 监察局由省纪委 、 省监察厅直接领导 , 统一管理 , 与省纪委 、 省监察厅内设厅室等同 , 并按照省纪委 、 省监察厅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省直机关纪工委原对省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委农办 、 省信访局 、 省政府法制 办公 室 、 省人 民防空办公 室 省 民防局 、 省政府参事室 、 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 省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 省政府采购中心等 个单位 以下简称 所负责工作单位 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整体移交给派出纪工委 、 监察局 。第三条 派出纪工委 、 监察局 与所负责工作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 既要加强监督 , 又要协调配合 , 形成工作合力 。一 一第四条 派出纪工委 、 监察局与省纪委 、 省监察厅机关各厅室是分工协作 、 相互配合的关系 ,工作中应加强联系沟通 , 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机关各厅室召开会议 、 部署工作 、 开展活动 , 凡需要派出纪工 委 、 监察局参加 或涉及派 出纪工委 、监察局所负责工作单位 的 , 应 通知派 出纪工 委 、监察局参加 机关各厅室下发文件 , 主送单位是省直各单位党委 党组 的 , 可直接发派 出纪工委 、 监察局所负责工作单位及党组 , 同时抄送 派出纪工委 、 监察局 主送单位 是省直纪检监察机构的 , 直接发派出纪工委 、 监察局 。第五条 实行综合派出改革后 , 所负责工作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反腐倡廉 建设的责任不 变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 , 一把手负总责 ,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具体负责 , 切实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的政治责任 。专职纪检员协助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 接受派 出纪工委 、 监察局 的工作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六条 派出纪工委 、 监察局要完善相关程序和制度 , 加强对所负责工作单位党政领导班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司二门文件及其成员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的重点是一 维护中央权威 ,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 方针 、政策和省委 、省政府决议 、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二 按照 “集 体领导 、 民主集 中 、 个别 酝酿 、 会议决定 ” 的原则 , 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 、 议事规则 , 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重大问题决策 、 重大项 目安排的情况三 依纪依法行使工作职能 , 特别是涉及项目审批 、 财务审计 、 大额资金使用与管理 、 大宗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重大事项及重大事故妙理的情况四 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充分走群众路线 , 切实保证群众在干部选任中享有知情权 、 参与权 、 选择权 、 监督权的情况五 树立正确的群众观 , 健全联系群众工作制度 , 落实权为民所用 、 情 为民所系 、 利为民所谋的情况六 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 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 民主评议 、 诫勉谈话 、 回复组织函询 、 廉政情况登记等制度的情况 。第七条 派 出纪工委 、 监察局监督检查的方式是一 参加所负责工作单位相关会议或活动 。、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 、 方针 、 政策和省委 、省政府重大决策的会议或活动、 研究全局性工作 、 重要改革项 目、 重大项目审批 、 重大工程建设 、 大额 资金使用 、 干部选拔任用 、 违纪人员处理的会议或活动、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专题 会议或 活动、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其他需要参加的会议或活动 。二 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 与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 财务账据和会议记录 。三 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清理 , 检查领导干部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 干准则 》、 落实收人申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情况 , 建立廉政档案 。四 运用现 代信息技术 , 探索 开展电子监察 、 网络监督的新举措 , 提高监督检查的科技 含量 。五 制定监督检查具体实施办法 , 规范监督检查活动 。建立 “三重一大 ” 等重要事项的 日常报告制度 , 对 日常报告的内容 、 方式和监督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派出纪工委 、 监 察局相对固定处以上干部联系所负责工作单位 , 参加所负责工作单位的会议或活动 , 对涉及 反腐倡廉建设 、 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 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源头预防以及相关改革与制度建设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派出纪工委 、 监察局有案件 调查权 。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 , 建立工作规程 ,规范案件初核和案件调查工作 严格执行委厅机关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 。涉及所负责工作单位 的案件统计 , 由派出纪工委 、 监察 局负责汇总后报委厅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九条 经省纪委 、 省监察厅批准 , 派出纪工委 、 监察局可对反映所负责工作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 由省纪委 、 省监察厅有关纪检监察室负 责调查 , 派 出纪工委 、监察局参与调查 或由派出纪工委 、 监察局负责调查 。第十条 派出纪工委 、 监察局对所负责工作单位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 。决定立案调查的 , 视情况征求所负责工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 , 然后由派出纪工委 、监察局集体决定 , 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派出纪工委 、 监察局立案调查所负责工作单位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的案件 , 需作出处分的 , 按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 。处级干部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 , 由省纪委 、 省监察厅案件审理室统一受理审理 , 分别报省纪委常委会和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科级干部涉及违反党纪政纪 , 经调查核实需作出处分 的 , 交 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派出纪工委 、 监察局要加强督促协调指导 , 协助所负责工 作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各项工作 。重点是一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 , 制定反腐倡廉工作目标 、 计划 、措施 , 抓好工作部署 、 落实和总结一 一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勺 比 部门文了炙二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 ` 吸持一岗双责 细化责任制的 目标 内容 、 明确责 任分工 、 完善工作措施 、 量化考核标准 、 严格责任追究三 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 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廉洁 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 抓好廉政文化进机关和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四 抓好建立健全教育 、 制度 、 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主要任务的分解 , 制定实施方案 、 作 出工作部署 、 建立工作机制 、 落实各项任务 , 加强所负责工作单位腐败风险防控体 系建设五 针对薄弱环节 , 完善相关制度 , 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 抓好源头预防各项工作 。第 三条 派出纪工委 、 监察局要完善督促 、协调 、 指导的具体办法 , 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意见 ,开展重 点或驻 点巡查 工作 。按照年度工作安排 ,参与委厅统一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 组织所负责工作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述职述廉 。协助相关部 门抓好政风行风评议工作 。第 四条 派出纪工委 、 监察局通过接待来访 、 暗访或下访 , 在所负责工作单 位统一设置举报箱 , 接受信函 、 电话 、 网上举报等形式 , 受理对所负责工作单位党组织 、 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 、 控告 受理所负责工作单 位党 员 、 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五条 派出纪工委 、 监察局受理 的举报中 , 涉及所负责工作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 , 应及时向省纪委 、 省监察厅报告 涉及所负责工作单位处级及处级 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 , 应及时与所负责工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沟通 , 并经派出纪工委 、 监察局集体研究提出进行初核调查 、 信访约谈或 函询意见 。第十六条 省纪委 、 省监察厅 信访室受理的举报有涉及派出纪工委 、 监察局所负责工作单位的 , 应按规定程序转 派出纪工委 、 监 察局处 理派出纪工委 、 监察局受理的举报 , 凡涉及处级及处级以上干部的 , 应转信访室统一登记建档 。第十七条 派出纪工委 、 监察局受理的申诉 ,应按规定程序 , 及时与省纪委 、 省监察厅案件审理室沟通 , 认真办理和回复 。第十八条 派出纪工委 、 监察局要注重加强自身建设 , 在严格遵守省纪委 、 省监察厅机关管理各项规定的 同时 , 制定 相应 的内部管理制度 ,自觉接受所负责工作单位的监督 , 树立 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本办法 自发文之 日起试行 , 并注意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完善 。湖 匕省农业重大项目稽查暂行办法鄂农规 〔 〕 号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业重大项 目的监督管理 , 确保权力行使安全 、 资金运行安全 、 项 目建设安全 、 干部成长安全 , 根据农业部 《农业建设项 目监督检查规定 》 和 《湖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力、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重大项 目, 是指依照有关法规 和本办法的规定 , 数额较大的农业基本建设项 目 、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 目和各类政策性补贴资金等 。第三 条 本 办法 所 称农 业 重 大项 目稽 查 , 是指对项 目程序 、 前期工作 、 开工条件 、 工程质量 、项 目资金 、 招标投标及合 同 、 项 目组织机构 、 工程监理 、 竣工验收 、 项 目运行情况 和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等进行稽查 。第四条 全省农业重大项 目稽查工作 由省农业厅农业重大项 目稽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 , 省农业厅授权相关单位进行项 目稽查 。第五条 省农业厅农业 重大项 目稽查办公室根据项 目和资金安排计划制订年度重大项 目稽查工作计划 , 确定稽查事项 , 报经厅领导批准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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