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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7篇

时间:2022-11-14 13:45:10 来源:网友投稿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7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总 则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7篇,供大家参考。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7篇

篇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代表大会制度 总

 则 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 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工会委员 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 常工作.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代

 表 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 5%至 1 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男 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 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可以连选 连任.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组

 织 职代会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召开职代会由工会委员 会组织和筹备. 职

 权

 第十条 听取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议讨论单位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

篇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根据 XX 牛场的实际状况,为落实《工会法》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切实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用心性和创造性,推进我场的事务公开、民主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工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机构,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职工大会在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证我场的不断发展。

 三、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有重大事项,能够临时召开。每次会议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职工大会由 XX 牛场党政工会主要领导主持召开。

 四、场党委书记每年要向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状况,负责执行、处理职工大会有关决策和提案,并受职工大会的检查和监督。职工大会要支持党委书记行使职权,维护党委书记生产经营指挥中心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职责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五、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审议我场重大改革方案、工资调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等。

  (二)民主评议 XX 牛场领导干部,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评测。

 六、职工权利:

 (一)在职工大会上拥有知情权。

 (二)有权参加检查执行职工大会决议、提案落实状况,有权对领导干部提出批评。

 七、职工义务:

 (一)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 (二)用心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大会精神,支持各部门领导开展工作。

 (三)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用心稳妥处理好三者之间关系。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管理潜力,用心参与场部内部管理工作。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的和职业道德,敢于同不法行为、不良风气做斗争。

 八、工会是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大会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办理职工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工会小组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大会确认。

篇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司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下设评议监督领导人员小组、提案审理小组、安全生产经营小组、员工生活保障小组等四个工作小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会,各分、子公司工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评议监督领导人员小组 第四条

 评议监督领导人员小组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活动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组织。

 第五条

 在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组织职工代表对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并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评议结果。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领导人员,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第六条

 在民主监督过程中,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对领导人员进行日常的民主监督,每年对职工代表大会评议意见的整改情况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一至二次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

 第八条

 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提案审理小组 第九条

 提案审理小组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活动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组织。

 第十条

 在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围绕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的中心议题,负责征集、处理提案工作,并汇总立案,起草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

 对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提案,必要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对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检查出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抓紧落实。

 第十三条

 每年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一至二次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安全生产经营小组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经营小组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活动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集团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经营方针、政策。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员工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调查了解员工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设备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为相关部门制定有关措施、计划和方案提出参考意见。

 第十九条

 对危及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的设施、处所,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解决。

 第二十条

 每年开展一至二次检查活动,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员工生活保障小组 第二十二条

 员工生活保障小组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三条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改善员工生活福利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督促各级领导人员和有关部门对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员工生活福利、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检查监督各级领导人员和有关部门对员工福利基金使用、公益金使用、建房资金使用、建房标准、住房分配、员工互助补充保险和员工再就业等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每年开展一至二次检查活动,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

 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篇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市中等职技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及工作细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 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关于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行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一项政治制度, 是学校领导体制的组成部门, 也是学校一项管理制度, 是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 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的具体体现, 是充分发挥教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办好社会主义学校, 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的有力保证。

 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校党总支政治、 思想、 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 改革和教育法规, 须正确处理好国家、 学校、 教工三者的关系, 推动本校教育改革的发展, 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配合支持校长行使职权, 维护学校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

 校长要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实施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由行政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应增强民主意识、 监督意识, 确立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 积极参与学校重大决策, 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主动性、 创造性; 加强对教职工的教育, 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法律意识, 围绕教育、 教学这个中心, 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临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使我校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 实现各项工作的统一、 简化、 有序、 优化的要求。

 一、 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一)

 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1、 本校教代会三年为一届,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实行常任制, 任期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

 2、 本校中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 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3、 学校党、 政、 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 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工会小组参加选举, 不能设“当然代表”。

 4、 本校采取代表大会制度。

 教代会代表占学校教职工人数 30%左右。

 5、 为体现代表的代表性和群众性, 代表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 60%,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 25%, 女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6、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

 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 确定选举单位(工会小组)

 代表名额、 代表条件等选举方案进行。

 (2)

 选举单位(工会小组)

 按照选举方案推荐候选人, 经工会资格审查后由教职工直接选举, 过半数票才能当选。

 由工会张榜公布。

 (3)

 由大会筹备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教职工代表组, 民主选举产生组长 1 人。

 7、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的权利 (1)

 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权自主地、 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

 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和领导人提出建议、 批评。

 (4)

 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定, 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

 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 阻挠和打击报复时, 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1)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方针、 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

 积极参加教代会, 认真宣传、 贯彻大会决议, 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

 联系教职工群众,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做好群众工作。

 (4)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提高业务水平, 做好本职工作。

 8、 代表的调动、 退休和罢免、 撤换 (1)

 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 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 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团)

 活动。

 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离)

 休的, 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

 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 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

 求, 经工会讨论通过后, 宣布撤消其代表资格。

 (3)

 代表出现缺额, 学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补选。

 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9、 代表的培训 学校工会应在党组织的统一安排下, 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 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 法律、 法规、 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10、 教代会的列席代表的特邀代表 (1)

 本校教代会根据需要, 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2)

 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或教代会筹备组提名, 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

 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二)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1、 本校教代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 处理制度。

 2、 由工会印发提案表。

 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

 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由工会决定, 并告示全体代表。

 3、 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4、 提案一般应由一人或几人(署名)

 提出, 也可以以代表组(团)

 名义集体提出。

 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 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

 措施等内容。

 5、 提案处理和落实 (1)

 提案审议。

 由教代会提案小组(或工会)

 以提案表为依据, 根据以下标准审议:

 一、 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二、 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 个人三者关系; 三、 是否符合规定和提案要求。

 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

 都应立案。

 (2)

 提案登记。

 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 由工会或提案小组转给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应定人、 定时认真处理。

 (3)

 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 应尽快(一般在半个月内)

 作出解答或得出处理意见。

 凡是有条件落实的提案, 应边征集边处理, 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

 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 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 予以妥善解决。

 要做到条条有答案, 件件有着落。

 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 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4)

 提案小组或工会要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处理(落实)

 的情况。

 (5)

 所有提案处理完毕后, 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

 (6)

 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 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

 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7)

 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该称意见或建议), 提案小组或工会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三)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学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 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每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大会的选举和表决, 需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召开教代会一般应做好四个阶段工作:

 第一、 筹备阶段。

 主要是确定议题和起草文件。

 1、 大会召开前(一般在一个月左右), 学校党政工在调查研究, 明确指

 导思想的基础上, 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2、 大会的中心议题, 必须围绕学校教育、 教学工作中心任务, 针对学校改革、 管理、 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 问题来确定。

 每次大会要突出一、 二个中心议题, 不能事无巨细, 把所有问题都列为中心议题。

 3、 起草召开教代会的文件, 须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同意, 由学校党组织发文(批转)

 实施。

 4、 建立教代会筹备(领导)

 小组。

 筹备组根据学校实际和会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具体工作小组, 一般应设秘书组、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提案审查小组、 宣传组、 会务组等。

 教代会筹备(领导)

 小组一般由学校党、 政、 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5、 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

 工会、教代会有关工作小组(或筹备组)

 做好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6、 检查文件准备情况, 做好会议组织、 宣传、 会务、 协调等工作。

 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和代表培训工作。

 7、 教代会换届, 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8、 教代会、 工会会员(代表)

 大会合并召开的还要做好工代会的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

 开好准备会议 此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 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1)

 每次教代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2)

 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同届教职工代表, 一般由党政工主要领导、 教

 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 党政工主要领导没有被选为代表的, 其主席成员可以从代表中的党政工副职干部中产生。

 (3)

 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第一步在广泛征求各代表组(团)

 意见的基础上, 工会提出主席团候选人初步名单; 第二步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 协商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 第三步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备会议讨论, 采取举手或鼓掌通过的办法选举产生主席团。

 (4)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主持召开大会, 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 (团)

 对各项方案审议的意见; 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起草大会决议; 主持大会期间选举、 表决等事项; 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2、 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其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草案), 提交准备会议讨论通过。

 3、 听取教代会筹备组关于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 讨论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 听取和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

 5、 校长和有关领导应参加代表组讨论, 或召开座谈会, 广泛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进行补充、 修改和调整, 提交正式会议审议, 使工作报告及方案更加符合党的方针政策, 符合学校实际, 符合教职工群众的意愿, 使决策更科学、 更准确。

 第三阶段:

 召开正式会议 1、 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之间, 应间隔几天, 使代表有时间进一步思考和征求群众意见, 使校长或有关部门有时间分析、 研究预备会议上代表们提

 出的意见、 建议, 修改好工作报告和方案。

 2、 校长做工作报告, 或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的修改补充情况加以说明。

 3、 工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小组, 分别向大会汇报上次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

 情况; 教代会筹备组(提案小组)

 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预备会上已统一的问题, 可书面报告。

 4、 组织代表组(团)

 继续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

 教代会秘书组或工会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交校长及有关部门, 以便对工作报告及方案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5、 教代会正式会议可以安排一定时间大会发言, 对校长工作报告和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6、 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二次会议。

 听取各代表组(团)

 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 讨论通过对有关问题的决议草案; 讨论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7、 通过大会决议(或作出决定)

 和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然后大会闭幕。

 8、 闭幕后教代会秘书组作好大会总结, 工会做好教代会资料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教育工会。

 9、 教代会、 工会会员(代表)

 大会合并召开的, 要安排好两个会议的议程和间接工作。

 第四阶段:

 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1、 学校行政和工会共同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制订)

 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 要求。

 2、 各代表组(团)

 和每个代表, 向各自的选区传达大会精神, 组织和带动全体教职工积极行动起来。

 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3、 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 宣传大会精神, 宣传贯彻会议精神好的集体和个人, 努力推动大会精神的贯彻和决议的落实。

 4、 各专门工作小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 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 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促使决议、 决定的实现。

 5、 工会要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

 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及时向党和有关部门反映, 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6、 必要时, 经学校党政同意, 工会可以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提案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

 闭会期间对急需要解决重要问题的处理 1、 建立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教代会闭会期间, 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可由教代会代表组(团)长、 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组成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2、 民主管理联席会议由校工会主席主持, 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 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有关人员参加。

 3、 提交民主管理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的方案, 应由学校行政或工会提出, 并经学校组织同意。

 4、 遇有重大事项, 经学校党、 政、 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 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五)

 修改大会决议的程序

 1、 大会闭会期间, 如出现教代会所作出(通过)

 的决议、 决定与上级精神不符, 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 由学校行政提出修改有关决议(经学校党组织同意)

 的具体建议。

 2、 工会召开联席会议, 对行政提出的修改决议意见进行研究, 在基本统一认识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修改决定, 并向下次教代会说明情况予以确定。

 3、 对涉及面广、 与群众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 也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 修改原有决定。

 (六)

 教代会档案资料工作 1、 教代会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

 教代会的有关资料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 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历史记录, 必须做好资料建档、 存档工作。

 2、 建档、 存档的范围:

 历届教...

篇五: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工代表大会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规定了(以下简称“公司”)职工代表的选举、罢免和增补,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程序、组织制度等管理要求。

 第二章

 制订依据 第二条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年 12 月 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1994 年 7 月 5 日通过,1995 年 1 月 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2001 年 10 月 27 日通过)

 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03 年 6 月 12 日通过,200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1999 年 1月起执行)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006 年 7 月 6 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职工代表大会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 是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享有政治权利并依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代表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职工。职工代表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全体职工行使权利,体现大多数职工的利益。

 第四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管理组织

 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 集中制,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工会。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公司工会 1.负责制订职工代表选举办法,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 组织工作; 3.负责组织职工代表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参政议政能力; 4.负责征集职工代表的提案和建议,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维

  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 1.负责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2.负责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 3.负责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的质询,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 1.负责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等重大决策以及年度方针目标、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财务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负责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包括绩效考核方案、薪酬改革和分配方案、劳动用工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制度等; 3.负责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 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负责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5.负责依法行使选举权; 6.负责选举、更换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集体协商 的职工代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1.负责主持召开大会; 2.负责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3.负责听取和综合职工代表对议案审议意见; 4.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5.负责协调、处理大会期间的各种事宜。

 (五)基层单位工会 1.负责组织本单位公司职工代表的选举,提案的征集; 2.组织召开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督促本单位职工代表大 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处理; 3.组织本单位职工代表培训。

 第五章

 职工代表的选举、罢免、增补、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选举

 (一)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由基层单位工会组织。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合并召开,职工代表原则上应具有会员代表资格,行使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代表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关心公司发展,对工作积极负责,能在生产、工作中起到骨干作用;应掌握较高的专业技能,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有较高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广大职工站在全局的高度为公司发展献言谏策;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职工服务,在职工中有一定威信。

 (二)职工代表的比例、结构的确定:

 1.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照会员人数的 15%掌握。

  2.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科技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 50%。女职工代表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的比例。

 (三)候选人应在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职工直接提名。

 (四)选举由各基层工会组织召开职工大会,职工直接参加。可以采用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方法。差额选举时,候选人数额应高于应选人数的 20%,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各单位参加选举人数须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票方可当选。

 (五)各单位应组建由党政工领导组成的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选出的代表,对于不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和要求的应当重选。

 (六)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后,应向公司工会报告,并由工会向全体职工公布。

 (七)所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八)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单位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

 撤换和罢免

 (一)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撤换、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二)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

  况的职工代表: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因长期病假或事假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三)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职工代表的代表资格。

 (四)选举单位基层工会根据职工或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调查确认后,向公司工会提出撤换或罢免职工代表的要求。

 (五)公司工会对被要求撤换或罢免的职工代表的问题组织调查,问题查证属实后,提交选举单位基层工会撤换或罢免。

 (六)由选举单位基层工会组织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对要撤换和罢免的职工代表的资格进行讨论,有过半数的职工同意撤换或罢免方为有效,被撤换和罢免的职工代表可出席会议,允许申辩。

 (七)撤换、罢免结果及时报公司工会备案,并由工会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八条

 增补

 (一)补选单位基层工会向公司工会提出补选职工代表的书面意见。

 (二)公司工会对补选代表的建议研究确认后,由补选单位按照本办法 5.1 的要求进行补选。

 (三)被补选人需经本单位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四)补选结果报公司工会确认并备案,并由工会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九条

 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1.对公司经营状况有知情权;有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公司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参加经公司同意组织的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二)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企业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宣传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秘密。

 第六章

 列席、特邀代表的组成、产生和权利

 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

 第十条

 组成

 列席、特邀代表由非职工代表的党政工团领导干部、有关负责人和离退休职工组成,一般掌握在职工代表总数的 1-5%左右。

 第十一条

 产生

 列席、特邀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邀请。

 第十二条

 权利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章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组成和产生

 第十三条

 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司党政工领导人员,其中一线职工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人数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 20%,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确定应在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公司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履行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八章

 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一)会议召开前 40 天,公司工会召开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工会领导会议,征集会议议题。经工会主席办公会讨论和征求公司党政领导意见,形成会议议题初步意见。

 (二)公司工会将议题初步意见提交公司党委讨论决定,形成会议议题草案。

 (三)大会召开前 35 天,按议题草案下发“第×届第×次职工代表大会议题通知单”(见附件 2)。

 第十六条

 会议提案的征集和处理 (一)各基层工会组织征集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职工代表按照“一事一案”的要求,填写“第×届第×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见附件 3),由三人以上职工代表签名,一式三份于会前20 天报党群部。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遵循既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又切实可行,合乎提案要求的原则,与工会和公司协商后提出立案建议,形成提案审查报告。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已立案的提案,交受案单位,受案单位按要求做好提案的落实工作,提案委员会检查督促提案落实情况,已落实的提案须反馈提案人。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须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提案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的落实和通知

 工会负责落实会议场地,确定各代表团(组)讨论地点和公司领导参加代表团(组)讨论安排,形成大会议程草案。大会召开前七天,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第十八条

 召开预备会 (一)预备会由公司工会主席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

 (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清点到会人数并向主持人报告。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到、实到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后即可开会。

 (三)举手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及大会执行主席人选。

 (四)审议通过大会的议题及议程安排。由主持人宣读大会议题、议程草案,全体代表举手表决。

 (五)其他有关事项说明。主持人对开好会议提出要求和对临时发生的一些问题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召开正式会议

 (一)大会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二)听取和审议本办法第五条(二)1 中的内容。

 (三)审查通过或否决本办法第五条(二)2 中的内容。

 (四)按照《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办法》第 6 章规定,选举、更换或罢免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五)进行民主评议公司领导议程。

 1.公司领导做述职报告。

 2.下发“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领导干部表”(见附录 C),由每名职工代表和列席代表根据述职和工作情况客观填写。

 3.收回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表并于会后汇总评议结果交党群部。

 4.党群部将评议结果报公司党委,同时印发各代表团(组),向职工代表通报。

 (六)各代表团(组)长主持分组讨论,按时间、地点、要求认真组织,做好记录并向主席团汇报。

 (七)由大会执行主席主持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组的

 汇报。

 1.各代表团(组)长按顺序汇报本组讨论情况和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公司领导针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出简要回答。临时不能回答的问题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职能部门及解决的时间。

 3.大会会务组要作好汇报记录,会后将意见、建议归类,有明确答复的问题印成书面材料通报职工代表。未作答复的意见、建议提交公司管理部,同时做好追踪。

 4.本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由党群部填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意见反馈表”(附录 D)及时反馈至提出人,并整理印发书面材料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八)大会需通过的各项决议,应由工作人员宣读《决议》草案,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表决,进行选举和对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闭会期间工作

 (一)由党群部汇总整理大会材料,并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二)由工会形成大会情况报告,向上级工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选举结果和大会决议应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三)党群部会应根据自己分管工作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所提意见、建议的落实和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及时与公司管理部沟通。

 (四)基层工会应组织职工代表应向本单位职工传达贯彻大会精神。

 (五)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公司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报请党委同意后,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经公司工会确认后,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第九章

 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参加联席会的范围:工会主席、工会委员、党群部负责人、职工代表团(组)长、各基层单位工会负责人。根据每次会议内容可适当邀请公司党政负责人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参加会议...

篇六: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调动发挥广大职工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构建和谐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国资委党委 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各单位依法建立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各单位职工大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各级工会委员会是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坚

 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决算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听取公司重大改革措施,听取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等情况的报告;审议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经费使用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公司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职工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调整方案、劳动模范推荐人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征集处理落实的报告。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三)监督评议权。在党委领导下,每年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听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四)民主选举权。依法选举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等。

 (五)法律法规赋予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具有良好品行和群众基础,具有一定生产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及参政议政能力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职工代表按分配的名额、构成比例的要求,由各单位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出席一公局集团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须是公司职工代表。

 公司领导应当在相应的选区,参加职工代表的选举。选举(撤换)职工代表,必须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得到选区全体职工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者方可当选(撤换)。

 第十条

 职工代表应当由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领导人员构成。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代表一般应占 35%、一般管理和技术人员代表一般应占 35%。

 职工代表中,先进模范、青年职工、女职工、少数民族代表应占有适当比例,可适当吸收优秀农民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活动,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对涉及公司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企业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因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辞去代表身份。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客观真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按要求提交提案(格式见附件 1);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四)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各项工作;

 (五)及时向选举单位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及履职的情况,接受职工评议、监督。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选举单位职工对不能履行职责的本单位职工代表有权进行撤换。撤换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决定。撤换一公局集团职工代表,应经一公局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同意。职工代表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入学、长病、离岗等,岗位发生变化影响代表构成,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缺额由公司按相应条件、构成要求及选举程序及时进行补选,并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确认。届期内公司范围内各单位之间工作调动的职工代表,代表资格保留至新入职单

 位,原调出单位不再进行缺额补选。

 第十五条

 对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企业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般为五年。职工代表大会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一公局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一般要在企业工作会议之前召开或者套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必须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党委、行政与工会协商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内容组织职工旁听。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的,不具有效力。职工代表大会未通过的决议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中的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领导人员组成。其中要有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代表。主席团人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 15%。

 主席团成员在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设大会秘书长,必要时设副秘书长。正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可以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工会主持,全体职工代表参加。

 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程序是:

 (一)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

 (二)听取关于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通过大会议题、议程;

 (五)决定大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三)研究大会需要通过的决议;

 (四)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五)处理大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审查、劳动和技能竞赛、福利、民主评议、劳动争议调解等专门委员会(小组)。其主要工作是:

 (一)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审查代表资格、代表的产生及结构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向会议报告审查结果; (二)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三)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予以确认;

 (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处理职工代表提案,并将情况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五)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具有一定专长和管理经验的非职工代表。人选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讨论酝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小组)设主任 1

 人,副主任和成员若干人。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开展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有待遇。

  第五章 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工会委员会委员等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的联席会议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主持召开,就需要临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民主程序。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决议或决定,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职工代表大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行使最终审定权。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小组)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对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与本委员会(小组)专业对口的有关事项、议题、提案或方案进行审议,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阐述审议意见。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对属

 于本委员会(小组)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进行审定,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予以确认;对企业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工作;协助并监督企业有关部门处理、落实经职工代表大会确认的代表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企业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巡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培训、述职评议制度。组织全体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综合素质。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程序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议题、日程及大会主席团、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小组)

 名单及召开会议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印发会议通知,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选举代表、审查确认代表资格。

 (三)会议文件准备,包括企业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职工代表提案情况报告,相关方案、规定、议案,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选举办法、选票等民主选举文件,及各次会议主持词等。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企业应将职工代表大会议题、所确定的有关议案(草案)提交工会,由工会分发各专门委员会(小组)进行预审,征求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提出预审意见和建议,会前 20 天书面报工会。工会将预审意见整理归纳后,于会前 15 天转交行政。企业根据预审意见和建议修改议案(草案)。

 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的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在正式会议前7 天印发给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在各自选区听取职工群众意见。会议筹备组根据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有关议案做修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审议。

 (四)职工代表围绕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在职工群众中广泛征集提案,归纳整理后,填写提案表,报提案审查小组。

 (五)对到期的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形成新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会议审议通过,双方签订后,按规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六)民主评议小组按照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有关规定和要求,于会前 20 天通知被评议领导人员做好述职述廉准备,同时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七)不记名表决及民主选举的准备,提出大会表决事项的建议,按照程序做好表决和选举的组织准备。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做好下列工作:

 (一)有关领导或部门(专门委员会)作相关议案的报告。

 (二)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大会述职,职工代表实事求是对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

 (三)组织职工代表分项讨论、审议大会议案。

 (四)表决通过大会有关议案,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对属于审议建议权的有关议案有不同意见向企业领导提出建议时,企业领导应认真考虑职工代表的意见,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应按企业领导意见执行;属审议通过权的有关议案,对审议通过的应做出决议、颁布实施,否决的不得实施。企业领导对大会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大会决定执

 行。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做好下列工作:

 (一)闭会后 10 天内,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订集体合同。党群工作部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按规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二)各级组织和职工代表广泛宣传会议精神,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落实广大职工的...

篇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 2017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 2017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在阅读之余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 2017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本条 例所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有建立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定义务。

 企业开业投产和事业单位成立后一年内,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企业事业单位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引导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各级地方、产业(系统)工会应当协助配合。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

 (一)企业事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其他重要决策;

 (二)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改制破产、兼并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和利益调配等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大宗物资采购、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等项目安排,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以及年度财务预决算,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实施方案、业务招待费使用、职务消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等情况;

 (六)事业单位改革方案、重要资产处置方案,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集体合同以及劳动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和保险福利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职工福利基金使用、企业公益金使用、住房公积金

 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案;

 (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年金制度、考核奖惩办法、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及聘用方案、工资奖金分配方案、考核奖惩办法、改革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一)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有关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条 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与单位协商、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日程建议,征集职工代表提案和意见建议,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选建议;

 (二)组织职工选举、补选、撤换或者罢免职工代表;

 (三)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调研和质询等活动,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以及提案和意见建议的办理;

 (四)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五)推荐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六)定期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职工民主管理知识;

 (七)组织开展职工代表述职和评议工作;

 (八)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

 (九)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由工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风流花吹雪

 片片不沾身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从职工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结构和职工分布状况确定选举单位。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职工代表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调离原单位、退休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应当撤换或者罢免。撤换或者罢免职工代表,依据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依照选举职工代表程序补选。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代表中生产一线职工不得低于职工

 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高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技术人员应当占一定比例。跨地区、跨行业大型企业集团职工代表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一线工作人员不得低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女职工代表、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中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人数在全体职工人数中所占比例相适应。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行使以下权利:

 (一)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情况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落实情况,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以及职工福利保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规章 制度;

 (二)征求、反映选举单位职工意见,定期向选举单位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传达、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下的单位,按照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职工人数在一千人至一万人的单位,按照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确定,但不得少于一百五十名;

 (三)职工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单位,按照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左右确定,但不得少于三百名。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班组(科、室)、工段及商业网点等,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或者小组,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

 任期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定。遇特殊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其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其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履行审议通过、民主选举职权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应

 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具体内容向全体职工公示。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审议通过事项的具体内容,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条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的事项,未按照本条 例规定提交的,企业事业单位作出的决定无效。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可以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研究解决临时出现的重要问题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大会予以确认。但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的事项除外。

 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依法分别行使职权,不得以股东会、董事会替代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社区、行政村、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同

 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一定区域内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性、行业性工会。

 第三十五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和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保险福利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查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

 (四)工会与区域、行业内单位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一线职工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职工代表具体人数和构成,由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内单位协商确定,并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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