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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案件评查报告3篇

时间:2022-08-19 19:55:04 来源:网友投稿

信访案件评查报告3篇信访案件评查报告 公安局案件评查制度 篇一:案卷评查制度 辽中县人社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案件评查报告3篇,供大家参考。

信访案件评查报告3篇

篇一:信访案件评查报告

局案件评查制度

  篇一:案卷评查制度

 辽中县人社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防止违法与纠正违法相结合、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案卷评查与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原则。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防止违法与纠正违法相结合、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案卷评查与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人社局机关各处室(队)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人社局机关各处室(队)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案卷标准立卷归档。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当将执法过程中的各类文书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和同类文书适当归并原则进行排列,并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案卷标准立卷归档。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当将执法过程中的各类文书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和同类文书适当归并原则进行排列,并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立卷归档,没有规定的,一般应在结案后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立卷归档,没有规定的,一般应在结案后 3 个月内立卷归档。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打分,没有上级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的,由评查小组确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打分,没有上级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的,由评查小组确定。

  第七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制作案卷评查单,注明所评案卷名称、文号、存在问题、判定理由、评查分数等。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制作案卷评查单,注明所评案卷名称、文号、存在问题、判定理由、评查分数等。

 第八条 县局每年组织 1 次以上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次以上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查工作计划;

 ; (二)抽取若干案卷(案卷抽取面应覆盖所有经办人员);

 (三)抽取本单位人员组成评查小组,也可以邀请其他单位人员参加;(三)抽取本单位人员组成评查小组,也可以邀请其他单位人员参加;

 (四)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回避本人经办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四)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回避本人经办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

 (五)评查员汇报评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并向经办人员反馈;(五)评查员汇报评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并向经办人员反馈;

 (六)经办人员进行整改。

 第九条

 每年组织 1 次以上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次以上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通知评查活动的有关事项,公布评查案卷的范围、评分标准、评委组成和工作要求等;(一)书面通知评查活动的有关事项,公布评查案卷的范围、评分标准、评委组成和工作要求等;

 (二)评查组织者在参评单位报送的案卷目录内随机抽取

  规定数量的案卷;

 ; (三)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

  (四)评查员向评查小组汇报案卷初评结果、主要问题、推荐优秀案卷;(四)评查员向评查小组汇报案卷初评结果、主要问题、推荐优秀案卷;

 ; (五)评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评查意见并拟制评查通报;

 (六)到被评单位现场评查的,口头反馈评查结果,并听取被评单位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六)到被评单位现场评查的,口头反馈评查结果,并听取被评单位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

 (七)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市局领导汇报;

 (八)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组织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八)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组织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九)案卷评查结束,通知被评单位取回案卷。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专项评查。专项评查可以临时通知被评查单位、指定案卷、现场或异地审查案卷。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专项评查。专项评查可以临时通知被评查单位、指定案卷、现场或异地审查案卷。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组织的案卷评查活动,要求:积极参加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组织的案卷评查活动,要求:

 (一)按时按要求提交案卷;

 (二)尊重评查人员,如实、礼貌地进行解释;

 (三)听取反馈意见,组织学习评查通报;

 (四)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五)应当追究责任的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 集中评查的优秀案卷和优秀单位,予以表彰。优秀案卷率一般按参评案卷的集中评查的优秀案卷和优秀单位,予以表彰。优秀案卷率一般按参评案卷的 10% 确定,也可以评选优秀的

  单项文书。先进单位按全部案卷得分平均得分高低确定若干名。单项文书。先进单位按全部案卷得分平均得分高低确定若干名。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依法行政目标考评扣分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依法行政目标考评扣分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不立卷或虽形成案卷但评查时不提交或不完全提交案卷的,建议被评查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年终依法行政考核时予以扣分。行政执法不立卷或虽形成案卷但评查时不提交或不完全提交案卷的,建议被评查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年终依法行政考核时予以扣分。

 第十五条 评查中发现具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情节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评查中发现具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情节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十六条 案卷评查组织者如发现案卷存在主体、法律适用、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程序等方面较大错误的,应当通过执法监督函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收到执法监督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整改的情况和结果向市局报告。案卷评查组织者如发现案卷存在主体、法律适用、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程序等方面较大错误的,应当通过执法监督函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收到执法监督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整改的情况和结果向市局报告。

 第十七条 发现违法违纪线索或者符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发现违法违纪线索或者符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案卷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

 (二)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对被评查单位执行统一评查标准;(二)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对被评查单位执行统一评查标准;

 。

 (三)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将案卷评查工作中的有关评查方案、通知、评查单、通报、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函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查。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将案卷评查工作中的有关评查方案、通知、评查单、通报、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函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篇二: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办法

 银川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市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形成的案卷。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市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形成的案卷。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市属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适用本办法。本行政区域内市属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

 第五条 案卷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二次,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案卷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二次,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执业律师等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评查,也可以会同或组织行政执法部门互查互评。执业律师等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评查,也可以会同或组织行政执法部门互查互评。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并作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依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并作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依据。 

 第六条 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的汇报; 

 (二)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流程、适用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立卷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二)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流程、适用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立卷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 

  (三)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

 第八条 行政许可案卷的评查内容: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

 (二)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二)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 

 (三)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四)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四)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五)依法不予许可的,不予许可理由是否充分。

 (六)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六)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

 (七)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注册等实施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七)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注册等实施监督检查,有无记录; 

 (八)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适用了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八)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适用了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

 (九)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九)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

 (十)法律文书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

 (十一)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内容: 

 (一)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履行了听证告知义务;(一)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履行了听证告知义务; 

  (二)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备案; 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三)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的条...

篇二:信访案件评查报告

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分析报告

 司法审判是人民法院服务民生的工作命脉,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有关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等方面是否严格执法进行评查。结合本院案件评查情况,就如何创新法院案件评查机制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我院案件评查工作的现状

  从 XX 年开始我院对已审结案件进行“多样化”评查,实行案件质量月 懊 评查制度和季度对归档 郁 案件抽查制度;XX年 眩 6 月进行了法院之间的 狞 案件互相评查活动;X 穆 X 年 5 月起开展了“万 啥 件案件评查”和“专项 锦 案件评查”活动。依据 需优秀、良好、合格、不 婉 合格 4 个档次标准进行 噪 自查,实行一案一表三 嫌 人评分制,建立起案件 届 评查工作台账,自评优 娥秀率为 99%。对评查 钥 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 惺 分析反馈,书面通知责 裳 任领导、法官、合议庭 原 成员、书记员等限期改 冒 正,对存在严重差错的 型 案件主办人进行“问责 簇 ”、通报批评;对特别 苗 优秀的典型案件进行个 罗 案评析、树立典型,归 亿 纳好的做法经验。

 二、 表 我院案件评查存在的不 襄 足

 评查中各种关系 售 难协调,评查工作阻力 祁 大。在评查工作中部分 牧 评查人员怕得罪人,存 缨 在畏难情绪,加上不少 败 法官对案件评查工作不 友 理解、有抵触情绪,甚 绢 至简单认为案件质量评 宰 查就是找茬、挑毛病, 缮 导致评查工作难以顺利 炽 开展。在评查工作的组 臆 织管理上,我院审判管 撵 理监督工作主要由审监 修 庭、立案庭、纪检组行 非 使,没有专门管理部门 我 ,实际操作不到位。在 讣 评查中,同一案件往往 耀 由多个庭室、多个法官 讳 承办,出现差错后就会 仪 存在互相推卸责任,给 悼 评查工作带来极大的障 途 碍。

  审判质量监督 驮 管理未延伸到案件的事 采 前、事中监督。案件质 撮 量评查是审判质量监督 趣 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 止 但在实际工作中,仅仅 凝 作为一种事后性的监督 只 ,而忽视对审判、执行 凄 过程的监督,审判监督 葬 管理未能延伸到案件的 招 事前、事中,审判管理 锗 的预防职能、发现职能 郑 和及时纠错职能未能充 紧 分发挥。

  评查激励 瓜 和保障机制不健全。对 渴 于“精品”案件和优秀 熏 个人欠缺激励机制,不 荚 能充分调动法官支持评 柱 查工作的积极性。此外 运 ,对于评查人员也欠缺 讳 相应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雪 ,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评 傀 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锁

 评查结果的转化、 拥 利用不足。从近几年评 悲 查工作开展的情况看, 窖 评查开展后,虽然每次 括 都有总结分析,但仅仅 薯 是对法官们地“善意” 认 提醒与督促,仍停留在 颓 教育、改进的

 层面,还 扼 未上升到促进整体质量 挠 上升的制度层面,因此 贮 不能积极推动案件整体 乘 质量的提高和法院形象 虞 的提升。

 三、对做好基 炬 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 荡 作的建议

  树立科学 吸 的案件质量观,为提高 橡 案件质量打下思想基础 喘 。要充分认识审判监督 衙 管理工作和案件质量评 音 查工作的重要性,树立 尖 科学正确的案件质量观 娠 ,改变案件质量评查就 椰 是单纯“纠错”、“找 恬 茬”的传统观念,以三 祭 大原则提高案件质量评 双 查质效:一是中立原则 弹 ,中立原则最主要的是 昆要强调不偏不倚,以统 讣 一的标准达到同等问题 洛 同等评价的预期。二是 环 客观原则,要求本着实 版 事求是的原则对案件质 临量真实检验。三是能动 钱 原则,注重对评查结果 显 及时总结分析,从表层 吁 的简单总结,上升到制 历 度层次的问题思考,并 旁能把考评的结果能动地 它 转换为实践中的经验做 后 法。

  (二)构建科 脏 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查 厚 机制。首先,要创建全 俊 员参与、齐抓共管的质 汛 量评查模式。注重充分 笛 发挥全体干警的积极作 渝 用,在发挥评查部门作 诚 用的前提下,让其他庭 窒 室合理分担一定的监督 区 管理权能,赋予广大法 掠 官参与监督管理的权利 冤 ,有利于加强法官对评 泉 查工作的理解,减少评 攒 查阻力。其次,建立事 媚 前、事中、事后为一体 蹿 的质量评查机制。要将 镭 审判监督工作前移,实 巢 现从注重审判结果向注 社 重立案、审判、执行各 塑 个环节的转变;要坚持 逆 审判前、中、后动态监 蔬 控。再次,完善流程管 呜 理,搭建评查工作网

 络 倍 平台。充分利用网络资 办 源,实现动态流程管理 并 ,不断提高审判管理的 提 质量和效率。

  (三 邀 )建立科学的激励和考 掐 评机制。首先,以案件 尧 质量评查结果为考评依 椰 据,评出本院的“办案 期 标兵”、“调解能手” 泣 ,激起法官对评查的渴 耙 望和争先创优的激情。

 议 其次,把评查结果作为 右 各审判庭的重要考核内 月 容,建立法官案件质量 策 绩效档案,作为庭室评 效 先和法官评先、立功、 挎 晋升的重要依据。再次 持 ,评查人员业绩单独考 龄 核。制定相关考核办法 要 ,使评查人员少受人情 团 关系的干扰,专心搞好 瑶 质评工作。

  注重结 坚 果的利用和转化,继续 烁 完善案件质量通报和跟 伊踪验证机制。对评查中 糠 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 纱 总结,反馈到相关部门 响 和承办人员,加大对质 鼠 量评查结果利用的转化 屠 。对评查出有差错的案 汛 件,建议组织资深法官 剩 对案件进行会诊,把准 眠 问题关键,制定具体解 乙 决方案,通过案件评查 漱 化解信访积案,真正实 僵 现案结事了。在注重审 君 判质量提升同时,继续 王 完善案件质量通报和跟 葫 踪验证机制,根据整改 暂 反馈情况进行抽查验证 则 ,同时加强对案件质量 闲 的统计分析,定期对案 夷 件质量进行通报,以此 唇 促进部门办案人员不断 效 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 古 量。

篇三:信访案件评查报告

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为了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xx 区组建了“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课题调研组。调研组从 xx 年 5 月起,集中一个多月的时间,先后走访了 xx 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办,召开了调研座谈会,听取了各单位自 xx 年以来受理和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基本情况的汇报,对涉诉信访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讨论和研究。对课题涉及的内容有了新的认识,取得了新的成果。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自xx年以来,xx区政法机关共收到涉法涉诉信访xx件,其中,法院 xx 件,检察院 xx 件,公安局 xx 件。xx 年以来,全区无涉法涉诉信访造成较大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信访总体形势向好可控。

 (一)初步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从 xx 年起,按照重庆市统一要求,初步进行了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政府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交办、办理,不再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统计数据。在 xx 区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下,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等政法机关密切配合,坚持以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为目标,深入开展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集中化解工作。据区委政法委统计,xx 年以来,公检法司共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积案 x 件,有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了信访稳定秩序。

 (二)涉法涉诉信访量总体呈 下降趋势

 各政法机关立案受理的标准严格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诉访分离的原则执行,对未穷尽法律途径的信访,不作为涉法涉诉信访认定。按照诉访分离的原则,登记的涉法涉诉信访剔除法律咨询等其他来信来访后,信访量呈下降趋势,法院系统反映尤为明显。xx 年,xx 区法院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共登记来信来访 x 件,经过筛选,被认定为涉法涉诉信访数量仅为 x 件,占 9%。

 (三)各政法机关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践中履职到位、措施有力

 xx 区法院在工作中以化解问题为导向,从改善司法作风、提高案件质量入手,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部门考核,在化解过程中做到错误瑕疵纠正到位、合力诉求解决到位、思想教育疏导到位、生活困难帮扶到位、稳控措施落实到位“五到位”,从根本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xx 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控申监督职能,坚持对涉检信访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加强对重点信访积案的化解工作,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xx 区公安局落实领导接访、领导包案制度,严格信访责任追究,建立涉法涉诉案件联合办结制度,及时解决处理涉法涉诉案件。xx 区司法局加强集中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并以法律援助中心为载体积极动员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通过“便民为民”的工作理念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近两年来,律师参与信访接待 x 人次,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x件。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 xx 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涉法涉诉信访总量仍然较大,到市进京、非正常上访现象仍时有发生,群众“信访不信法”“以访压法”多有存在。其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法涉诉信访处理机制不够健全

 一是缺乏信息共享平台,重复受理现象大量存在。从 xx区委、区人大到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均有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归口不一。在受理、导入环节,因信访人采取多渠道反映问题,造成多部门同时受理、办理,由于未能及时沟通信息,因而容易出现向信访人作出答复的口径不一致的情况。

 二是对违法信访打击力度不够。多年来,对信访人一味强调“妥善”处理,哪怕部分信访人采取发表威胁言论、缠闹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等违法信访行为,基于处理违法信访的机制未能有效形成,各个机关之间缺乏配合,未能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情形及时予以打击,从而助长了缠闹访的时常发生。

 三是大量实施困难 救助没有起到应有的正面效应。xx区法院近三年来对 x 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司法救助 x 万元(不包含干警出差、提高信访人低保待遇等隐形开支)。部分信访人通过闹访得到法外利益后,容易反复闹访,同时也给其他信访人造成“有闹有得”的错觉。如江某一案,不同单位从 1969 年起曾先后 x 次对其进行困难救助,但信访人仍不息访;刘某信访一案,信访人用完救助金后违背息访承诺,重复信访。

 四是涉法涉诉信访“终而不结”问题突出。按照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处理认定办法,经市高法院作出终结认定处理的信访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对案件进行统计、交办、通报。而事实上还存在对已终结的信访案件重复登记、交办现象,形成事实上的“终而不结”,信访终结制度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如邬某一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但市、区仍时有交办函件,其坚持认为“还有希望”,继续上访。

 (二)司法机关工作力度有待加强 一是个别案件办理质量不高。有的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办案不认真,没有深入了解,没吃透案情,在适用法律方面不准确,案件办理不严谨,执法过程有失公允,导致当事人不服,引发上访。

 二是政策性较强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难度较大。从xx 区法院统计 x 件涉诉信访案件看,有 x 件是涉及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房屋征收、特定历史时期遗留、特定时期计划生育等政策性较强的案件,这些案件如仅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作出处理,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且对政策执行有一定冲击。如刘某芳一案,因 1978 年结扎手术造成后遗症,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从切实化解矛盾出发,与区信访办、计生委等共同商定,达成调解协议予以补偿,但信访人至今仍未息访。

 三是执行难问题成为涉法涉诉信访的因素之一。由于部分被执行人员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少数被执行人采用隐匿、转移财产和拖延等手段干扰阻碍执行,甚至一走了之等,执行难引发的信访问题时有发生。

 (三)诉访难分离现象始终存在

 一是群众对“诉访分离”的认知度不高, “信访不信法”。一方面群众认为信访“成本”低,本来应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信访人偏要采取信访方式表达诉求。另一方面是封建“青天大老爷”传统思想作祟,信访人认为领导和部门的级别越高,信访声势越大,越能有效的解决问题。

 二是诉访分离制度实施不到位。一方面是有的信访工作人员还存在对涉法涉诉信访概念不清,对分离标准把握不到位的现象,对已经穷尽法律救济途径的案件没有采取必要的疏导。另一方面因为上级部门信访信息未及时跟进更新,仍然对正在走法律程序或者可以采取法律途径救济的案件进行交办和转办,甚至还有要求下级机关对正按法律程序办理或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限期办结化解的情况。

 (四)现行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

 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二审、再审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任何司法机关与司法工作人员都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包括上访意见,并妥善处理。这些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但另一方面,三大诉讼法都没有对当事人的申诉权利给予实质性的限制,特别是对申诉次数没有给予明确限制。在实践中,即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终审判决固定下来,但在事实上仍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使当事人产生始终都有申诉改判机会的念头,不愿息诉罢访,当事人随时有可能提出申诉而进行再审或调整,涉诉信访由此产生。

 二是信访立法缺位。目前我国还没有《信访法》,《信访条例》只具有大方向的指导,在老百姓遇到事情要上访时,其具体操作与原则性的《信访条例》形成了一个矛盾,即信访程序怎么启动、启动后该由哪个部门处理、处理程序、上访多个部门时如何平衡不同的处理意见等等问题就突显出来了。信访立法出现缺位,信访活动无法有序引导,这自然会导致上访乱、处理乱,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的局面。

 三是政策上的不完善。由于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或政策(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职工下岗、退休人员待遇等)不完善、不配套,或者缺乏连贯性和科学性,致使政策无法执行或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有些问题是体制改革和利

 益格局调整引发的,原来由政府解决的问题现在按市场规则运行,部分人员难以适应,从而不断重复信访;还有一些是历史遗留问题,按当时的政策处理是合理的,但情况发生改变,当事人坚持按现行政策重新予以解决,要求得不到满足,就不断重复信访。

 三、对策和建议 (一)坚持诉访分离原则 一是加大对诉访分离制度的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都要正确认识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相关领导及部门人员要正确理解涉法涉诉信访,对信访群众应加大诉访分离的宣传,引导信访群众正确分类维权。二是科学界定涉法涉诉信访概念。要站在化解矛盾,促使信访人息访的角度,从产生根源、化解方案、诉求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等多方面综合界定。如特定时期的计划生育结扎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案件,信访人主要是对特定时期政策规定不服,想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并非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有错误或瑕疵,解决方案可以考虑由当地党委政府在政策范围内给予信访人帮助,从而化解矛盾。三是把好“入口”,理顺“出口”。对正在法律程序中处理的,告知其依法处理,不作为信访案件处理;对依法可以继

 续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救济的案件,引导信访人依法采取法律途径救济;对已经穷尽法律救济途径的案件,做好法律解释、思想疏导和困难帮扶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信访依法办理和依法终结制度

 一是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要做到有访必接,接访必处,并及时给予答复;二是对于司法程序已经终结、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案件,要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常的法律申诉程序解决;三是严格实行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对经过中央或市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建议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件终结通报制度,区委政法委每季度向区委、人大和政府信访部门通报一次涉法涉诉终结案件。各级各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信访法规时,对全国范围内的涉法涉诉信访如何进行终结作出明文规定。

 (三)进一步提高政法机关公信力

 一是提高破案率。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努力提高破案率,减少因案件不能侦破导致的上访申诉,继续深化案件评查和内部审核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办

 案中存在的不公正问题,从源头上遏制信访案件的产生。二是提升案件审判质量。审判机关要扩大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以公开促公信,让人民群众能直观感受案件的处理程序、法律依据,强化涉法涉诉信访公开听证。要探索建立错案终身追责制度,促使法官不断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提升案件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发生。同时,要穷尽法律赋予的手段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判决的权威。三是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职能,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坚持抓早抓小抓实,坚决防止因正常渠道不通而导致新的上访。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加强对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通过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现象,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建议重庆市检察院恢复控申的初检职能,提高举报线索成案率,完善举报初检机制,提高工作成效。

 (四)坚持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一是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适当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

 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二是坚持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形成信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参与信访律师联动机制。xx 区法院、区司法局、律师协会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协调小组,吸收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加入到协调小组中来,形成信访纠纷联动化解的合力,共同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

 (五)建立健全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工作机制

 对信访人非正常上访行为,建议由 xx 区委政法委牵头,成立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信访办、信访人所在地党委政府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处置机构,明确各个单位在处理中的职责、权利。对非正常上访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者,公安机关应当第一时间作出处置,信访部门、事权责任单位、信访人所在地党委政府及时跟进思想疏导、法律解释等工作,拘留所等机构做好接收工作,同时,充分保证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权利。

 (六)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合力

 一是建立完善人大涉法涉诉信访监督机制。建立起符合人大特点的信访接待、交办转处、内部工作机构会商及督查

 督办制度,建立和完善人大与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会商机制。严格坚持信访条例和相关办法规定,在采取相关监督方式时,不直接处理案件,不干预被监督机关正常司法程序。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调研,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从源头上减少信访矛盾。二是形成司法机关办理合力,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协调机制。建议由 xx 区委政法委牵头、区法院、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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