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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3篇

时间:2022-08-18 11:40:06 来源:网友投稿

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3篇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学习参考 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6月29日经中共中央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3篇,供大家参考。

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3篇

篇一: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学习参考

 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6月29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7月13日印发,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前

 总则 01代表的产生 02呈报审批05CONTENTS目 录委员会的产生 03纪律和监督06附则07选举的实施04

 总则01第 部分Communist Party of China中国共产党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1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2条适用范围企业01 02机关03学校04科研院所05街道社区06社会组和织其他基层单位07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 1年。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 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 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 党组织 ,可以召开 进行选举。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4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5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6条

 代表的产生02第 部分Communist Party of China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7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01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02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03第8条第9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4 、 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2、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 、 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3 、 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第10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01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02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03第11条

 委员会的产生03第 部分Communist Party of China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12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13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14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15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01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02第16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17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18条

 选举的实施04第 部分Communist Party of China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19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召开 进行选举,由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01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03第20条召开 进行选举,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02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21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0103第22条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02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23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01第24条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02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25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26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27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28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01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03第29条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02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0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01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03第31条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02

 呈报审批05第 部分Communist Party of China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2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3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4条

 纪律和监督06第 部分Communist Party of China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01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02第35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6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7条

 附则07第 部分Communist Party of China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8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9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40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41条

 学习完毕 感谢聆听中国共产党《 》

篇二: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

1 - 《党支部工作手册》填写指南 (2022 年版)

 一、封面 4 4 个必填项目。

 一是年度。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如 2022。

 二是支部名称。填写党支部全称,如中共安岳县岳阳小学第二支部委员会;党委和党总支会议记录不填写到本手册上。

 三是支部书记。如实填写。

 四是上级党组织。填写全称。未设立党总支(党委)的乡镇学校(园)党支部,上级党组织为督导组党委,如中共安岳县东方红幼儿园支部委员会的上级党组织为中共安岳县县城责任区教育督导组委员会;党委(党总支部)管理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为本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如中共安岳县岳阳小学第二支部委员会的上级党组织为中共安岳县岳阳小学总支部委员会。以下 5个县直教育单位党支部:中共四川省安岳教师进修学校支部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周礼中学支部委员会、中共安岳县青少年宫支部委员会、中共安岳县特殊教育学校支部委员会、中共安岳秦徐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其上级党组织为中共安岳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其余县直教育单位党支部,其上级党组织为学校党委或党总支部。

 二、党支部基本情况

 - 2 - 一是成立时间、上次换届时间、下次换届时间。应如实填写。

 二是主题党日时间。应定在每月最后一周内固定一天,原则上每月都在同一天,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可提前或顺延不超过 3 个工作日。

 三是党员数 、“预备党员”“发展对象”等数,以上一年 12 月 31日统计数为准。

 四是党员文化结构。以当年 1 月党员基本信息为准。

 。

 五是党支部班子成员名单及分工。参照县委教育工委的批复文件和实际填写。

 如年内人员发生变化的,重新打印一页,张贴在“粘贴页”上。

 三、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第 1—3 页)

 党支部的工作计划是指党支部对将要进行的工作或活动预先提出目的、要求、任务、指标、步骤、措施和完成期限的党内文件。党支部工作计划一般由以下 5 个部分构成:

 一是标题。能准确地、一目了然地把计划和执行计划的主要内容充分体现出来; 二是明确的目标。明确地反映出工作的目的和要求,以及提出这些要求的依据; 三是完成计划的措施和方法。措施和方法主要是指达到既定目标需要什么手段,动员哪些力量,克服哪些困难;四 是实现计划的步骤,即工作的程序和时间安排(或行事历)、要求; 五是 落款。计划制订者和制订计划的日期,党支部印章应盖在文末落款处。

 制订党支部工作计划时要注意从实际出发,防止形式主义;

 - 3 - 要有针对性,不能空对空,目标要具体,要求要明确,措施要得力;还要尽量简单明了,防止出现文牍主义。

 (例文见附件 1 )

 四、党支部、党员受表彰(扬)情况登记表(第 4、5 页)

 支部党员所受各类表彰(扬)、奖励等均可填写,“表彰(扬)时间”为表彰(扬)文件或奖状、证书的落款时间,只记载本年度。

 五、“共产党员示范岗”情况登记表(第 6、7 页)

 每个党支部结合实际确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党员总数的10%。按照个人申报、党员群众评议、公开公示、组织确定、命名授牌等程序,逐级评选命名。

 六、党员花名册(第 8—12 页)

 (一)先填写上一年 12 月 31 日统计的党员信息(可以打印粘贴,表册与第 8 页《党员花名册》格式完全一致),本年度发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或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及时将其添加到花名册中,并在“备注”中注明“几月转入”或“几月接收为预备党员”;党组织关系转出的,在“备注”中注明“几月转出”。(党组织关系转入或转出的情况应与第 25 页《党员交纳党费明细表》保持一致;接收为预备党员应与第 28 页《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情况登记表》信息一致)。

 (二)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应具体到年、月,如 1996 年 11月。

 (三)学历应填:中专、高职、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

 - 4 - 博士研究生等。

 (四)工作单位及职务要填写清楚。

 (五)“接受本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培训情况”栏的填写:某年某月,参加某某单位组织的什么培训。例如:2018 年 11 月7日,参加县委教育工委组织的教育系统基层党建工作业务培训。

 七、党支部外出半年以上党员情况登记表(第 13—14 页)

 外出半年以上的党员应按要求转出组织关系,特殊情况未转出组织关系的应做好记录。

 八、党支部出国(境)党员情况登记表(第 15 页)

 严格按照登记表中的栏目填写清楚。出国或去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党员出境逾期一年以上未归者,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其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员本人在出国、出境之前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九、各级党代表违纪违法处理情况登记表(第 16 页)

 按照第 16 页备注说明填写。

 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和其他党员违纪违法处理情况登记表(第 17 页)

 按照第 17 页备注说明填写。

 十一、上年度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查找问题整改清单(第

 - 5 - 18—20 页)

 填写上年度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查找的问题,有几条写几条。要细化问题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责任人、责任处室,按时填报整改进度。

 将上年度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张贴于第 20 页。

 十二、看望慰问党员及党员家人情况登记表(第 21—22 页)

 慰问对象身份填写党员或党员家人,看望慰问情况要写明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措施等。

  十三、党员交纳党费明细表(第 25—27 页)

 (一)计算基数。本年度 1 月,在职干部职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上卡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和税后的金额),或退休干部职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保留 1 位小数。

 (二)每月应缴。以计算基数为基础,在职干部职工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退休干部职工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者,交纳 0.5%;5000 元以上者,交纳 1%。

 (三)每月实缴。即每月应缴数采用收尾法后的数额,以元为单位,保留 1 位小数。党员应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转出党员一般应将转出的当月党费交至原党支部,转入党员一般从转入的下一个月将党费交至转入党支部。每年 12 月底,党员确认全

 - 6 - 年交纳党费情况并签字。

 在第 27 页粘贴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的收费凭证原件。

 十四、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情况登记表(第28 页)

 入党申请人发展到每一步,应记录当年发展时间为止,时间与文书时间和县委教育工委批复的一致。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记录》模版(见附件 2)

 )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确定发展对象记录》模版(见附件 3 )

 年满 18 周岁、具有中国国籍的教职工和在校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在 1 个月内派人谈话,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 6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共青团员要通过“群团组织推优”的方式才能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支委会(正式党员 7 人以下未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讨。

 论通过的时间即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定 指定 1-2 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对其进行培养教育考察。

 入党积极分子要 经过 1 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完成规定内容的教育培训,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才可被列为发展对象。支部委员会 (正式党员 7 人以下未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综合

 - 7 - 听取意见,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报县委教育工委备案后, 县委教育工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

 间。支部委员会 (正式党员 7 人以下未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报告并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决定,报县委教育工委预审,一般应在 1 个月内完成预审,审查合格发放《入党志愿书》。党支部应在 在 1 个月内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通过决议后及时上报县委教育工委审批, 支部党员大会通过之日即为预备党员的入党时间,并必须经过县委教育工委批准同意才能生效。

 预备党员 预备期为一年,不能提前转正。转正程序:本人书面申请→党小组意见→党支部征求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报县委教育工委审批。县委教育工委在 3个月内审批,不超过6个月。因此, 从递交申请书开始,至少经过 2 年零7 个月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表中几个时间的关系如下: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 至少 6 个月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 至少1年

 列为发展对象时间 至少1个月

  确定为预备党员时间 1 年

 预备党员转正时间。

 十五、发展党员工作会议纪要及接收为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的决议(第 34—41 页)

 会议纪要的内容应与“组织生活情况记录”的会议记录内容一致,横线处和支部名称处应加盖党支部印章。“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在横线上填上 “某某同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 8 - 的结论性语言;县委教育工委批复确定为发展对象、接收为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按期转为正式党员文件复印件, 分别张贴于 对应的“发展党员工作会议纪要”页内 。

 决议中,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的地方要有签名或盖章。

 《党支部党员大会接件 收预备党员记录》(见附件 8 )、《党支部党员大会预备党员转正记录》(见附件 9 )

 十六、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会情况(第 42、43 页)

 只记录县级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本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 乡镇学校(园)党支部不用填写。目前需要填写这个表的有局机关党支部、普通高中党委管理的党支部、安岳第一技术职业学校党委管理的党支部、安岳教师进修学校党支部及周礼中学党支部。“活动类型”包括: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组织生活会、政治理论学习、党员谈心谈话、固定(主题)党日、警示教育等。

 十七、组织生活(活动)情况记录(第 44—139 页)

 类型: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支部党员大会、党课、组织生活会、固定(主题)党日、党员谈心谈话、政治理论学习、警示教育等; 主题:本次组织生活(活动)的主要内容,如发展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议事决策、集中学习等。

 - 9 - 出席人“签到”应是到会人员 亲自签到。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主持人等其他的栏目要据实填写。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支部委员会主要任务:(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以及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3)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总结部署工作;(4)研究如何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研究如何加强自身建设问题;(5)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6)讨论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支部委员讨论的重要问题等。在记录时,一定要有委员参与讨论的记录及形成决议的记录。

 《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议 事决策 记录 》( 见附件 4 )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 1 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由党小组长负责召集并主持,采用“5+N”的模式组织(党员过政治生日,请过政治生日的党员发言,陈述自己在这一年中履行党员职责的情况及学习提升的心得等,党组织本着节俭的原则,对过政治生日的党员进行慰问,如送一张贺卡、一束鲜花等;当月没有党员过政治生日,在记录

 - 10 - 中应注明:本月没有过政治生日的党员)。党小组会主要任务:(1)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路线、方针、政策等,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2)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3)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4)定期召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5)协助支部搞好评议党员及对党员的表扬、处分和组织处理等;(6)按时足额收缴党费。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没有设立党小组的一般每月召开1次),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由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按照“5+N”模式组织。职权是:(1)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3)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4)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党支部》 党员大会会议记录》 (见附件 5 )

 :

 党课:每季度至少上1次,一般由支部书记或宣传委员讲授,也可以邀请专家、上级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讲授。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

 (例文 参 见附件 10 )

 - 11 - 主题党日: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 1 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可以依托主题党日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党...

篇三: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

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前言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

 目录CONTENTS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条例》制定的背景和原则《条例》的贯彻落实要求《条例》 全文逐条学习解读

 第一章[认真贯彻落实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 条例 》 制定的背景和原则《 条例 》 制定的背景是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而制定的法规。

 《条例》制定工作主要遵循原则《 条例 》 制定的背景和原则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1 1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严肃纪律要求。2 2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对党员的教育引导作用。3 3是坚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体现党内法规的严密性4 4是坚持贴近基层实际,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5 5

 第二章[认真贯彻落实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 条例 》 的贯彻落实要求各级党委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要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认真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强化党组织书记和党务骨干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要

 第三章[认真贯彻落实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 条例 》 全文逐条学习解读5 5 章《 条例 》 共分:7 7 章41 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条例》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等,强调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第二章“代表的产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的有效经验,对代表名额分配、资格条件、产生程序等作出规定。第三章“委员会的产生”,重点对不同领域、类型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资格条件提出原则性要求,强调发挥上级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第四章“选举的实施”,主要就会议条件、候选人介绍、选举有效及有效票界定、报告得票情况等作出规定。第五章“呈报审批”,对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请示、人事安排方案请示和选举结果报批等作出规定。第六章“纪律和监督”,强调严肃基层党组织选举纪律,明确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第七章“附则”,明确解释权归属等。

 第一章总 则

 总则第 一 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第 二 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第 三 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总则第 四 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 五 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第 六 条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代表的产生第 七 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第 八 条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代表的产生第 九 条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第 十 条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代表的产生第 十 一 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产生

 委员会的产生第 十 二 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第 十 三 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第 十 四 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委员会的产生第 十 五 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 十 六 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委员会的产生第 十 七 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第 十 八 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选举的实施第 十 九 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第 二 十 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选举的实施第 二 十 一 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第 二 十 二 条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选举的实施第 二 十 三 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第 二 十 四 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 二 十 五 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选举的实施第 二 十 六 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第 二 十 七 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第 二 十 八 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选举的实施第 二 十 九 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选举的实施第 三 十 条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第 三 十 一 条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呈报审批

 呈报审批第 三 十 二 条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第 三 十 三 条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第 三 十 四 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纪律和监督第 三 十 五 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第 三 十 六 条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第 三 十 七 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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