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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对象的管理以及干预措施10篇

时间:2022-10-30 10:50:05 来源:网友投稿

矫正对象的管理以及干预措施10篇矫正对象的管理以及干预措施 社区矫正有效管理重要性及对策建议思考刑罚的目的是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社区矫正作为重要的刑罚执行手段,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理念。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矫正对象的管理以及干预措施10篇,供大家参考。

矫正对象的管理以及干预措施10篇

篇一:矫正对象的管理以及干预措施

矫正有效管理重要性及 对策建议思考 刑罚的目的是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社区矫正作为重要的刑罚执行手段,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理念。最近几年的社区矫正理论研究似乎已经臻于完善,就差将其研究成果上升为国家意志了,然而现实却是我们未能在这些理论成果的指导下最大限度地避免少数人的再犯罪。于是,如果在众多理论研究之后再回问:社区矫正有效管理:谁?应该做什么?何时以及如何做到?很快我们就会发现对社区矫正了解愈深就愈感迷茫。本文试图避开社区矫正有效管理的心理学研究、管理学研究和经济学研究的迷障,回本溯源,以围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理解社区矫正有效管理提供一管之见。

 一、社区矫正有效管理概况 ( 一) 社区矫正有效管理的基本内涵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它与监禁刑相对应。

 社区矫正实施的最初原因是为缓解监狱罪犯过多而产生的压力。其目的是为通过政府、社会以及爱心人士的帮助,使矫正对象改正恶习,并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有效管理就是工作人员切实做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上的各项要求,从根本点来讲,就是如何避免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的再次违法犯罪。

 ( 二) 司法所社区矫正有效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自 XX 年,我国开始在部分省市试点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XX 年扩大试点范围,X 年在全国全面试行。截止到 XX 年 11 月,我国累计接收 X 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X 万,已接近监狱服刑人员的一半并将持续增长,再犯率一直控制在 X%以下,但继续将再犯率控制在 0.2%将面临更大压力。

 然而,虽然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成效显著,但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时有发生,仍然给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危害,而他们的再犯罪也使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所长)的命运发生转变,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变为阶下囚。

 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印发,迄今已达五年之久,且不说有些规定有些不合时宜,即便是适合,也面临着法律位阶过低的尴尬现状。

 刑法执行的情况往往反映一国的法治水平,因此,基于上述理论和现实的需要,社区矫正有效管理现在是也仍将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课题。

 ( 三) 司法所社区矫正有效管理的不同研究视角 第一、关于矫正管理研究的心理学视角。研究者们基于犯罪心理学、犯罪人类学和精神病学,研究社区矫正人员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也包含人在服刑后的性格心里变化、犯罪后的性格心理反应、说谎时的心理特征等。他们试图从心理学上找到犯罪的源途,重点对实行严管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干预,确保其再犯罪。

 第二、关于矫正管理研究的管理学视角。这部分研究者从管理的五大职能实现社区矫正有效管理:关于计划职能主要表现在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上,包括估量机会、

 划分等级、建立目标、制定实现目标的方案、形成协调各种资源和活动的具体行动方案等;关于组织职能包括协调好民警、村干、家属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关于领导职能就是司法所长利用职权和威信施展影响,指导和激励各类社区矫正人员努力去实现目标的过程,包括激励矫正对象、指导矫正工作、有效沟通等;关于控制职能包括确立控制目标、衡量实际表现、进行差异分析、采取纠偏措施等;关于创新职能,如 XX 省XX 县司法局创新社区矫正工作,开创“四清五访”模式,有效实现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跟踪管理。

 第三、关于矫正管理研究的经济学视角。这部分研究者运用均衡理论、机会成本、边际效益、博弈论等经济学一般原理,实现有限的人、财、物的有效管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优化再生,在既定的客观现实下实现最高效的社区矫正管理。

 然而,无论是从心理学、管理学还是心理学着手来研究社区矫正,都显得舍本逐末。社区矫正毕竟是执法活动,法学视域下的社区矫正才更值得窥探,甚至可以说,法学是帮助研究者找到穿越社区矫正丛林的主要路标。

 ( 三) 司法所社区矫正有效管理的实践探索 第一、开始试点阶段

 这阶段取得的经验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探索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不照抄照搬国外的制度模式和做法,坚持社区矫正工作正确方向;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感,充分考虑本地社区建设、社会资源、工作力量的承受力。

 第二、扩大试点阶段 这阶段取得的经验是:必须坚持依法推进,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条件和程序,充分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必须坚持把教育改造社区服刑人员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心任务,切实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和帮困扶助,把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第三、全面试行阶段 这阶段取得的经验是:必须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用创新的思维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实现新发展、取得新成绩。

 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的社区矫正有效管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三方面的规定构成了社区矫正有效管理的基本手段。

 ( 一) 关于社会风险调查评估 审前、拟假释前和变更居住地前调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前置程序,对于甄别社区矫正对象,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社区矫正教育和改造犯罪效果具有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再犯罪可能性高的人员,司法所可以提出评估意见,有利于从源头上对社区矫正进行有效管理。

 ( 二) 关于对违法违规人员给予处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违反报到、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学习、社区服务、及时提交病情遵守法院禁止令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以警告或建议收监,正是当下社区矫正有效管理的最有效方法。

 ( 三) 关于信息监控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

 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该条文明确指出司法所可以通过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科技信息手段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有效管理。

 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的社区矫正管理失灵 ( 一) 在管 理主体身份上 因为没有执法主体身份,在矫正对象有违法行为时,如果需要强制带离,社区矫正工作者却不能采取措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身份尴尬”是社区矫正面临的首要难题。按照新刑诉法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自 2013 年起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身份不明确,无法对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 二) 在衔接配合上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等多部门共同配合,但部门之间衔接配合存在一些问题,造成脱管漏管,如有的矫正人员出监所后或经法院判处非监禁后,直接进入社会,没有同家庭和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衔接,甚至在法律文书送到前,矫正人员已经外出打工。社区矫正工作与民政、人社、教育、工商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尚未建立有效机制,致使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手段少、面窄、层次低。

 ( 三) 在收监成功率上 社区矫正收监面临诸多困难,具体来讲,有以下五难:第一、人民法院对司法行政机关提请的撤销建议书采信难;第二、社区矫正人员被依法撤销非监禁刑后,对下落不明的人员收监执行难;第三、异地裁判、决定的非监禁刑罪犯,被撤销非监禁刑后收监执行难;第四、私自出国,被撤销非监禁刑后仍在国外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难;第五、因疾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被决定收监执行后执行难。

 四、社区矫正有效管理的立法新期待 ( 一) 是否应对执法和主体赋予警察身份 《社区矫正法》制定中要解决社区矫正专门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目前仍是尚未解决的争论焦点。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尽管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但毕竟是犯罪分子。如果从犯罪类型来看,也有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属于放火、爆炸、涉枪、涉毒类犯罪,一些还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等,如果他们被假释或保外出来了,那么与犯罪分子打交道的工作人员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需要一定的强制性,也需要一定的政策水平。从这个角度来说,人民警察在社区矫正专门工作人员中应当占有一定的比率也应该是必要的。

 ( 二) 是否应对编制、资金和装备方面作具体规定 除了执法主体身份问题,像经费保障问题、人员落实问题,如果没有这些东西,社区矫正工作也无法继续下去。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其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但不具体,预算多少、以什么标准预算、东西部的差距有多大、如何做到专款专用、如何防止被上级截留等这些都是社区矫正法要考虑的问题。

 ( 三) 是否应使收监程序科学合理 具体来讲,新的《社区矫正法》应当确立“就近执行”的社区矫正收监执行原则;完善社区矫正人员脱逃追捕制度。一是进一步明确收监执行和追捕的主体;完善社区矫正人员出境通报备案制度;大力推进监狱医疗社会化进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职能部门的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等方面的内容,实现社区矫正迅速收监和有效管理。

 五、结语 心理学中的对犯罪个体的研究的确价值不菲,但全国众多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掌握心理矫治和沟通技巧并不现实,充其量只能是社区矫正局和部分司法所可以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指导。

 管理学中的激励机制和各项管理措施往往需要社区矫正人员对于司法所工作人员权威的普遍认同,然而由于总所周知的原因,司法所并未具备相关权威。

 经济学中的机会成本理论固然影响深远,但重新违法犯罪往往并不是社区矫正人员权衡利弊的结果,而更大的原因是认为其自身聪明而可以逃过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综上,运用法治思维、加快社区矫正立法进程、在立法关键问题上有所突破,才是实现社区矫正有效管理的根本遵循。

篇二:矫正对象的管理以及干预措施

第一节 矫正社会工作概述一、矫正对象的需要及问题教育就业权益再社会化基本生存矫正对象的需要(一)矫正对象的需要1第一页,共十七页。

 社会功能缺失严重边缘地位社会较难同情矫正对象的问题(二)矫正对象的问题2第二页,共十七页。

 二、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及其功能(一)概念:指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是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技术,为罪犯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刑释期间,提供一系列的服务。3第三页,共十七页。

 (二)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1 、针对犯罪的功能与作用监管 对犯罪行为的一定补偿监管预防再犯罪矫正 心理、生理思想、行为生活照料经济支持服务 疾病医治心理辅导就业指导4第四页,共十七页。

 2 、针对社会环境的功能与作用营造家庭和社区环境促进刑罚制度朝人性化、科学方向发展5第五页,共十七页。

 三、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一)福利性(二)特殊性—— 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三)系统性(四)专业性四、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与发展6第六页,共十七页。

 节 第二节 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司法判决前的社会工作针对犯罪嫌疑本人—— 写一份调查报告供法庭判决参考针对其亲友:

 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心理辅导二、监禁场所中的社会工作(一)协助服刑人员适应监禁场所生活(二)为在监服刑人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三)帮助在监服刑人员加强与社会的联系7第七页,共十七页。

 三、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观护院舍训练的组织管理 中途家庭寄养家庭教养院感化院社会服务计划的执行8第八页,共十七页。

 四、刑满释放后的社会工作提供住宿场所提供就业就学辅导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转介服务提供物质援助9第九页,共十七页。

 第三节 主要方法一、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理念(一)人道主义(二)基本理论与视角行为主义理论认知理论标签理论优势视角社会- 心理视角(三)基本价值理念接纳、可塑性、个别化10第十页,共十七页。

 二、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一)致力于改善矫正对象偏差心理和行为的社会工作方法1、行为治疗方法2、理性情绪治疗模式11第十一页,共十七页。

  (二)致力于改善社会环境的社会工作方法 1、社区工作方法 (1)进行综合治理,以改善矫正对象的生活环境(2)开展社区教育,培育社区居民接纳、尊重矫正对象的意识和习惯(3)挖掘社区志愿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社会工作行政在矫正社会工作中的运用 3、社会工作研究在矫正社会工作中的运用12第十二页,共十七页。

 (三)个案管理:协调、整合的服务提供模式1、个案管理——专业人员为一个或一群服务对象协调整合一切助益性活动的一种程序。2、个案管理运作与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要重视与善于与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2)要有重点分步骤地制定矫正工作计划(3)要善于协调多部门、多机构提供整合性的服务(4)要着眼于矫正对象的潜能发掘和自己解决问题,切忌包办代替。13第十三页,共十七页。

 本章参考题型 1 、矫正服务的特殊问题及介入策略 2 、社区矫正的服务方案设计 (要注意矫正对象的特殊的内心活动和情绪的处理,要考虑心理辅导策略的介入;特别是培养服务对象的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能力的方法的介入;回归社会的策略;结合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方法)14第十四页,共十七页。

  案例 1 :年初,有 3 位同学给好朋友王某过18 岁生日。从未沾过酒的他们,醉后犯了拦路抢劫罪。他们的青春本来将有几年在大墙内度过,但一项新制度使之得以改变,那就是某市青少年事务署与检察院共同建立的一项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检察机制,名为“诉前考察”。这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进行非监禁化处置。罪错青少年由社工进行 3 个月的诉前考察,表现良好者将免于起诉,反之则进入诉讼程序。 问题: 1 什么是矫正社会工作,它的工作对象是什么? 2 作为社工的你决定采用哪些社会工作方法进行服务?请简要说明。15第十五页,共十七页。

  答题要点: 1 、矫正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是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处遇、社会处遇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从而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16第十六页,共十七页。

  2 、对于这4 位青少年,在“诉前考察”阶段,我们可以采取如下一些社会工作方法来进行服务。 ( (1 )个案工作方法:了解服务对象的背景资料,分析其犯罪的原因,协助其在思想、心理和行为方面矫正与重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 (2 )小组工作:运用小组工作的模式,组织四名服务对象通过小组分享与讨论来认识自己的错误并重建人生规划; ( (3 )社区工作方法:运用“社区服务令”,组织四名青少年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方式来体验人生;到监禁场所参观,了解相关内容。17第十七页,共十七页。

篇三:矫正对象的管理以及干预措施

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区矫正对象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被置于社区服刑的罪犯。

 第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机关。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报到登记 第五条

 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矫正对象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司法所应当同时将矫正对象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六条

 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司法所汇报一次思想、活动情况。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第七条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 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第三章

 监督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 7 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由社区矫正工作者与监督人、矫正对象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监督人由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亲友担任。

 第九条

 监督人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每月向司法所报告矫正对象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

 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协助司法所督促矫正对象遵守矫正纪律履行矫正义务。

 第四章

 走访 第十一条

 司法所每月应当走访矫正对象的家庭、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及时掌握矫正对象情况。

 第十二条

 元旦、 春节、 五一、 国庆等重点时段 司法所应当走访矫正对象家庭掌握矫正对象动态。

 第十三条

 矫正对象受惩处、 有重大思想问题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走访、询问了解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五章

 迁居 第十四条

 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应当经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县市、区司法局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递相关材料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批准后 7 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迁出地司法所应当在批准后 3 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书面介绍矫正对象情况 并按规定转递有关档案材料。

 迁入地司法所应当自接到档案材料之日起 7 日内将矫正对象纳入管理并通报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六条

 矫正对象迁居迁出地、迁入地司法所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矫正对象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双方司法所各执一份。

 第六章

 请销假 第十七条

 矫正对象活动范围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行政区域。

 第十八条

 矫正对象因医疗、 探亲等原因确需暂时离开活动范围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

 经批准外出的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签发外出准假通知书。矫正对象返回时应当及时报告并销假。

 第十九条

 矫正对象一次请假不得超过 7 天。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 应当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条

 矫正对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活动范围或未按时销假的 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会客 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应当事先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

 第八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会生产劳动。

 第二十四条

 矫正对象在服刑前有工作单位经原工作单位同意可以在原单位继续工作。

 第二十五条

 矫正对象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在报告司法所后自谋职业。

 第二十六条

 矫正对象有就业愿望但没有能力自谋职业的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

 第二十七条

 矫正对象就业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需要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应当得到县市、区司法局的批准同时通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矫正对象 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救济待遇司法所应当积极协助矫正对象主动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经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救济。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组织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尽可能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和生活中存在的特殊问题或困难。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九章

 解除矫正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届满解除社区矫正。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管制的矫正对象 其社区矫正期限与人民法院宣判的管制期限相同执行日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的矫正对象其社区矫正期限与人民法院宣判的缓刑考验期限相同执行日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其社区矫正期限与人民法院裁定的假释考验期限相同执行日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 其社区矫正期限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相同执行日期从出监所之日起计算。

 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原判有期徒刑的其社区矫正执行期限从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前 10 日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审核批准。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考验期间没有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在考验期满前 10 日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审核批准解除矫正。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 1 个月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经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报送原审批、决定机关。

 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在矫正期满日书面通知矫正对象本人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第三十四条

 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社区矫正 一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的 二矫正对象被羁押的 三矫正对象死亡的。

 第三十五条

 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正常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

 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司法所应当报请检察机关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三十六条

 矫正对象死亡的 司法所应当在其死亡之日起 3 日内通知矫正地派出所和原关押单位并附有关材料。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台帐 每月对矫正对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情况及时调整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四:矫正对象的管理以及干预措施

矫正对象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方案(一):社区矫正-矫正方案例子

 社区矫正个案矫正方案

 一、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赵某某,男,1961 年 7 月 16 日出生,已婚,原系张家港市某镇某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目前经商。

 2001 年至 2004 年间,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其担任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职务所在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人民币 500 万的存单进行质押贷款并将所贷款项用于其与他人合股的企业进行赢利活动,被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5 年。

 二、矫正对象的背景资料

 (一)家庭背景

 赵某某的家庭是典型的三口之家,妻子和女儿赵某,家庭关系和谐。

 (二)生活经历

 赵某某于 1978 年中学毕业;1978 年 7 月到 1980 年 5 月务农;1980 年 5 月到 1982 年 5月,在张家港市某镇某村通风管道设备厂工作;1982 年 5 月到 1998 年 8 月先后在张家港市某毛纺厂、某彩印厂和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作;1996 年上半年到 2004 年 9 月任某村党支部副书记、书记;2004 年至今,经商,为张家港市一较大规模厂家的大股东。纵观赵某某的经历,我们可以看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随着经历和年龄的增长也逐步上升。这些经历使得赵某某在个性上十分的自信、好强、对自己的面子很看中,经济独立和成功意识强。

 (三)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赵某某与其周遍的人关系处理的不错,善于交朋友,和其亲兄弟一起经商创

 业,通过他们的努力,拥有多处实体企业,业务发展到了海外,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繁荣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一直忙于工作和生意,赵某某本人对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很了解和熟悉。

 三、存在问题

 (一)社会适应情况

 赵某某在入矫后,能迅速适应社会,积极再创业,成功经营某制铁公司,该企业发展迅速,规模越来越大,为张家港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二)求职或求学意识

 该对象求职意识强,通过自主创业获得事业的成功,其经营企业的发展良好。

 (三)思想观念问题

 但是如前所述,赵某个性上十分的自信、好强、对其自己的面子很看中,经济独立和成功意识强;而且,因为成为了生意人,其社交圈子很广。所以,在法院判决后,其能认罪服法,认识到自己过去的错误,接受法院的判决。可是赵某某一直对自己矫正对象的身份抱有一定的抵触心理,认为成为矫正对象就很没面子,对社区矫正的帮助性、教育性认识不是很高。

 四、风险评估

 从再犯罪的客观条件来说,现在赵某某事业比较成功、经济条件良好、家庭关系和睦,促使再犯罪的客观因素较少;主观条件上来说,赵某某以前犯错是因为法律意识不高,犯错后能认识到过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时自首,入矫后能认罪服法,悔罪行为和意识明显,所以从主观上看,赵某某再犯罪主观因素也较弱。而且根据以上的主客观情况,入矫后,能够通过社区矫正机构的帮助和教育,提升其法律知识水平和守法意识,能够有效的控制其再犯罪的可能性。综上所述,

 赵某某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

 五、矫正介入与方案

 (一)介入理念

 从赵某某的经历、性格、生活状况来看,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不高,放松了对本人的自律,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并且对象生活比较安定,在犯罪后,能及时悔悟进行自首,认罪服法。从本质上来说,赵某某还是积极向上的,所以对其的矫正应当主要在其思想方面上入手,贯彻社工、社区矫正志愿者和矫正对象相结合的社区矫正理念,形成以专门机关为主导、推动矫正对象思想转化为主线,社会志愿者的帮助教育、矫正对象近亲属监督对象本人为辅助的矫正方法。提升其法制意识,促使其加强自律,是可以将其矫正好,成功实现再社会化的。

 (二)矫正思路

 我们在矫正介入时,也要贯彻“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和矫正对象继续社会化需求并重,通过矫正工作将矫正对象导上正途”的理念。重视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帮助职能,促使对象再适应社会。在矫正工程中,社会多方参与,转变传统的刑罚理念,积极引导矫正对象再社会化,尽量降低矫正对象出现再犯罪的几率。

 (三)介入方案

  通过贯彻上述矫正理念和思路,结合赵某某的实际情况,社区矫正机构制订如下矫正介入方案:

 1、通过要求赵某某每月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对其进行走访等措施了解、掌握该对象的表现和实际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矫正规定。如果发现对象在

 生活中存在难题,矫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帮其解决问题,帮助对象适应社会。

 2、由家庭、亲人组成帮教小组,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帮教效果,同时这样会使对象认识到:如果再犯罪,那么付出的代价就是现在幸福和睦的生活。

 3、通过组织该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加强其社会公益心,提升其社会归属感,为其再社会化做好准备。

 4、关注矫正对象心理动态,定期和对象谈心,做好思想工作。发现对象心理问题,及时进行疏导,积极帮其化解心结。使对象摆正心态、重新树立起积极向上、成为好市民的信心。

 通过对赵某某主观心态上的纠正,从主观方面尽量降低再犯的可能性;通过客观上的矫正措施监督来压缩,能起到有效的降低赵某某再犯罪的可能性的效果。最后帮助其适应社会、再社会化,则能使上述效果长时间的保持下去,达到矫正的根本目的。

 六、效果评价

 矫正工作对赵某某的主观思想的转化和再社会化工作十分成功,现在该对象已经顺利融入社会,心态端正,其本身对社会有了极大的认同感。同时对矫正对象的身份也有了正确的认识,通过矫正的教育和帮助,赵某某从一个失足者转变成为一个积极向上、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乐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合格市民。除了规矩遵守法律、法规外,还积极从事公益事业。

 2007 年 4 月,赵某某出资 20 万元支援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的祁窑小学重建校舍,在其的帮助下,日前该小学已经顺利峻工。在祁窑小学重新建立的仪式上,看着崭新的校舍,祁窑小学的孩子们人都流下了感激的眼泪。为表达对赵某某的感激之情,通渭县人民政府特立纪念碑一面,并将学校更名为“襄南乡未来小学”。

 在获悉 2008 年 5 月的四川大地震后,赵某某积极支援四川救灾、重新建设活动,其以单位名义向四川人民捐款人民币 2 万元,以个人名义向四川捐赠人民币 1 万 3 千元。赵某某表示:以后,其将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好好做人。在赵某某有生之年,其将致力于公益事业,为社会尽更多的公益责任,来回报国家对他的教育和帮助。

 由于赵某某良好的矫正表现,在 2008 年 1 月 4 日,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其依法获得了缩短缓刑考验期一年的减刑奖励。赵某某的事迹激励了其他矫正对象,自从赵某某的事迹为其他矫正对象知晓后,其他对象都受到了激励,积极接受矫正,努力向上,在当地

 形成了良好的矫正氛围。

 七、进一步跟进与反思

 社区矫正主要是通过矫正其不良思想从而矫正对象不良行为,进而来降低对象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几率,使对象重新融入社会。其中,矫正不良思想为手段,促使对象再社会化、无重新犯罪为目的。所以,在进行矫正工作时,做好对象的思想转化工作尤为重要。而以对象家人为突破口,通过对象家人的配合做思想工作,能使对象迅速从心理上接受和认同我们,这样做起思想转化工作来效率较高。

 特别是在对象刚刚入矫,生活和环境的突然变化还没适应,内心特别迷茫的时候,那时的对象往往对矫正持有一定的心理抵触,我们直接做思想工作往往效果不明显,通过其家人往往能有效的敲开对象心扉,为对象指明正确的前进方向,消除不良思想的苗头,使对象向好的方面发展。

 案例十五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方案(二):社区矫正人员 xx 个性化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人员 xx 个性化矫正方案

 一、基本情况【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方案】

 xx ,男,1966 年 6 月 20 日出生,高中文化,已婚,系 xx 村村主任

 2012 年,xx 村村主任 xx,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和使用国家专项拨款,用于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的职务便利,在使用该专项拨款购买太阳能路灯过程中,与村会计一起侵吞新农村“示范村”建设专项款人民币 8.7 万元。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被判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矫正对象的社会背景资料

 xx 出生在农村,父母都是农民,高中毕业后,xx 在村里务农,他为人实在、做事认真、脚踏实地,2009 年,他顺利当选为 xx 村村主任。但是他对自己的要求不够严格,在利益面前,未能禁得住诱惑,因而犯下贪污罪。

 三、主要问题陈述

 xx 被判刑后,能主动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且服从管理,遵守纪律,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及教育培训,但是他的思想压力很大,意志消沉,主要表现在:犯罪前性格性格开朗,人际关系良好,亲戚、乡邻、朋友都非常关心他。犯罪后情绪低落,自我形象低、唉声叹气、失望、内疚、自卑、对今后的生活没有希望。

 1、工作初期

 工作理念: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与 xx 初次接触后,针对 xx 思想负担过重,循循善

 诱,正确看待其罪行,对其平等对待,帮助其顺利度过矫正期,防止重新犯罪,发掘其自身优势,协助其重塑自信,重新融入社会。不存歧视,让其消除对社区矫正工作防御、戒备心理。

  分析与诊断:xx 因犯罪由一名领导干部变为囚徒,社会地位起落大,反差明显,一时间不能适应。其次他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种负罪感,以一名罪犯角色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内心恐慌。

 过程:xx 第一次来所报到,是因为司法局告知他要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他自己主动来到司法所,态度很好,一再表示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教育,遵纪守法,好好接受改造。对于工作人员的询问和告知的有关社区矫正事宜,唯唯诺诺,惟命是从,给人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工作人员意识到他内心的恐慌,以及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疑惑,没有将其作为一名犯罪分子对待,而是与其平等对话,以谈家常的形式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让 xx 与工作人员的接触、谈话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初步消除了 xx 是罪犯面受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

 工作初期效果:通过工作人员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xx 对我们充分信任,并能推心置腹地主动与我们交流沟通,十分配合我们的工作。并且他思想上有了重要转变,不再表现出自卑,生活态度认真,工作热情提高。

 2、工作中期

 工作理念:针对 xx 好表达沟通能力好,理解能力强 社会宣传工作好、司法所亦能提供法律服务 帮助其在工作岗位上做出成绩。

 分析、诊断:xx 多年从事村委会多年,这对其是很有利的因素。

 过程:在 xx 接受社区矫正后,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及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知识的教育。在接受教育后,xx 多次向我们询问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并且多次向我们表示要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我们了解其心思后,激励他充分发挥才智,在工作上努力进取,争做一流,为社会多作贡献,争取早日解除矫正。

 效果:通过工作者的正确引导,xx 在日常生活中生活态度积极,他的领导和组织能力也在工作岗位得到充分的发挥,提高了他的自信心。

 3、工作后期

 xx 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这段时间以来,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他逐步拾回了信心,树立了重新做人的勇气。

 五、评估与反思

 1、要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人格,平等对待,不存歧视。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有部分人员素质较高,自尊心极强,完全是因为一时糊涂,放松了警惕才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因此我们不能将其等同恶性很大的罪犯看待,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这样容易造成对象自卑、自闭心理,阻碍沟通,不利于社

 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2、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要及时并充分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方案(三):2015 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第 1 篇: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20xx]49 号文件《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五种罪犯管理和改造的一条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篇五:矫正对象的管理以及干预措施

程 章 节 第八章 社区矫正机构日常监管制度 授 课 时 间 年

  月

  日 教 学 目 的 和 要 求 知识目标 掌握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概念、 原则、 任务,重点掌握监督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能力目标 通过学习, 能进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走访,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 教学重点 监督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教学难点 无 教学方法及教具 讲授法 所需学时 4 学时 教学结构 导入—讲解—小结—作业 教学内容摘要 一、 监督管理的概念 二、 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 三、 监督管理的任务 四、 监督管理的工作原则 五、 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 六、 社区矫正机构日常监管制度

 课 程 章 节 第八章 社区矫正机构日常监管制度 授 课 时 间 年

  月

  日 教 学 目 的 和 要 求 知识目标 掌握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概念、 原则、 任务,重点掌握监督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能力目标 通过学习, 能进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走访,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 教学重点 监督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教学难点 无 教学方法及教具 讲授法 所需学时 2 学时 教学结构 导入—讲解—小结—作业 教学内容摘要 一、 监督管理的概念 二、 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 三、 监督管理的任务 四、 监督管理的工作原则 五、 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 六、 社区矫正机构日常监管制度

  第八章

 社区矫正监管制度 新课导入 监督(supervision)

 可能是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最重要的职责。

 虽然社区矫正最初产生时, 是以帮助在社区中服刑的犯罪人为主要特色的,但是, 监督始终是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因为他们在帮助犯罪人的同时, 要预防犯罪人对社会造成新的侵害, 其中最直接的预防方法就是对犯罪人实行监督。

  ——摘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 (吴宗宪著)

 新课讲授 第一节 社区矫正监管概述

  一、 社区矫正监督 社区矫正监督就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和状态进行的监视。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的主要目的, 就是观察和了解他们的日常生活情况和遵守法律与判决的情况, 从而发现是否具有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和不遵守法律与判决的行为表现, 进而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控制措施, 预防他们对社会造成新的侵害。

 因此, 监督和控制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甚至可以说是密不可分的。

  二、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活动的性质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的监督、 管理属于执法活动的范畴, 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的监督、 管理是刑事执法活动。

 如此定性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的监督、 管理活动的性质是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 监督、 管理活动往往涉及到矫正对象权利的限制和某些义务的履行, 如活动自由的限制、 定期报告的要求、 迁居报告的要求等;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或限制; 以及增加公民的某项义务, 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根据; 监督、 管理活动正是实施法律规定的剥夺或限制矫正对象某些权利的活动, 或者是监督、 管理矫正对象履行法律规定的某些义务的活动。

  第二, 对矫正对象的监督、 管理活动具有法律强制性, 矫正对象实施违反监督、 管理规定的行为, 意味着将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

 比如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 如果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者, 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 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监督管理活动的实施不听由矫正对象的意愿。

 在这方面, 监督管理活动与帮扶活动不同, 帮扶活动一般是应矫正对象的要求或征得矫正对象同意后实施的。

  监督管理活动的执法性, 决定了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活动的主体、 内容、 方式、 工作机制等, 是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应首先明确的问题。

 三、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的价值依据

 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监督管理活动之所以必要, 是因为:

  1.预防矫正对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保障社区安全的需要。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对象的五类人员都是被判处刑罚的刑事犯罪人, 如果今后社区矫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将扩大到其他严重违法的行为人。

 把这些人员放到社区中开展社区矫正, 应当加强对他们的监督管理, 以防再度实施危害社区的违法犯罪行为。

 尽管实施社区矫正的刑罚对象多是再犯可能性小的犯罪人, 但这些人员再犯罪对社区安全的影响和人们对刑罚公正适用的心理感受有严重影响, 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 会严重影响社区对社区矫正的参与度、 支持度。

  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预防工作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从犯罪原因论的视角看, 这些人员无论是监狱释放的假释、 剥夺政治权利、 监外执行的人员, 还是被判管制、 缓刑的人员, 他们的刑罚经历往往会成为这些人员再犯罪的罪因因素;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 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罪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

 从这个角度看, 社区服刑人员较之社会公民有较多的致罪因素。

  加强监督管理是防范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通过监督管理, 有效地阻断社区服刑人员同社会致罪因素的联系, 减少社会罪因内化为主观罪因, 如禁止令的规定等; 通过监督管理, 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犯罪思想、 犯罪心理与犯罪动机, 并及时进行干预, 防止其向犯罪行为转化。

 2.为其他各项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 公益劳动、 心理矫治与心理咨询、 教育矫正等一系列矫正工作的开展, 需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没有有效地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完全听凭矫正对象的意愿, 社区矫正工作很难开展。

 帮扶工作是解决矫正对象直接的切身利益问题的活动, 矫正对象一般会积极主动地提出要求并参与其中; 但如公益劳动、 心理矫治、 教育矫治等工作, 是人们矫治矫正对象主体罪因的活动, 参加这些往往需要活动矫正对象付出一定时间和其他机会成本的代价; 同时, 改造矫正对象业已形成的不良心理、 不良观念、 不良行为习惯,学习并养成新的观念、 行为习惯等是一个痛苦的过程, 因此, 这些矫正工作往往遭到矫正对象的阻抗。

 阻抗有时表现为激烈的对抗, 有时表现为推

  脱、 拖延或在矫治活动中消极无为。

 解决这些问题, 方法很多, 但监督管理工作无疑是必不可少的。

 3.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在我国监禁行刑方式中, 监管改造是罪犯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

 监管具有规范养成功能, 在监管制度约束下, 罪犯逐渐养成规范意识, 养成自觉遵守规则的习惯, 认可规则存在的价值, 从而达到改造罪犯为守法公民的目标。

  监管对罪犯的改造价值和机理, 同样适用于社区矫正对象。

 矫正对象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则的人, 在社区生活的环境中, 社区居民在自由意志下活动, 国家、 社区组织对人们日常行为很少干预, 如果不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 矫正对象会坚持原有的与法律规则相悖的行为习惯和规则意识。

 因此, 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也是改造矫正对象必不可少的手段。

 四、 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

 根据社区矫正的内容, 对矫正对象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对矫正对象履行刑事义务的监督管理。

 这一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适用于社区服刑人员。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 执行刑罚, 强制社区服刑人员履行刑事义务是社区矫正的当然内容。

 如对剥夺政治权利类人员,应当剥夺其刑法规定的几项政治权利。

 对缓刑、 假释、 管制类的社区服刑人员, 刑法对其行动自由、 会客自由等都做了限制。

 社区矫正应通过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 确保这些刑事义务的切实履行。

 2.对矫正对象履行社区矫正义务的监督管理。

 这部分的义务主要是社区矫正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矫正对象规定的义务或对个案矫正对象特别规定的义务。

 如向司法所定期报告的义务、 定期呈交思想报告的义务, 按规定到司法所办理相关事项的义务等。

 这些义务和刑事义务不同的是, 这些义务是社区矫正部门规定的, 而刑事义务主要根据于刑事法律的规定。

 3.对矫正对象参与教育矫正活动的监督管理。

 这部分内容的监督管理主要目的是保障教育矫正工作的秩序和效率。

 教育矫正工作包括社区矫正主体组织的法治教育、 劳动教育、 思想教育、 文化教育、 心理教育等。

 教育矫正是一项重要而艰难的社区矫正工作, 这项工作常常会受到矫正对象的抵制。

 顺利开展教育矫正工作, 需要有力的监督管理工作做保障。

 4.对矫正对象参与帮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般来说, 对矫正对象的帮扶工作, 矫正对象都会积极主动地参与, 即使如此, 仍需要对矫正对象参

  与帮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持续时间比较长的帮扶, 矫正对象可能缺乏毅力半途而废, 如就业技能培训。

 还有一些帮扶, 需要对帮扶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以保证帮扶目的的实现, 如解决矫正对象某种特殊困难的费用,应监督矫正对象正当、 有效地使用。

 监督与管理活动的内容, 也可以从另外的视角划分。

 如从社区矫正的目标看, 社区矫正工作有两大工作任务:

 一是预防矫正对象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把矫正对象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内容可相应地划分为对矫正对象危险性的监督管理和对社区矫正对象参与矫正活动的监督管理。

 在目前我国试点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 对矫正对象危险性的监督管理, 是受到社区矫正组织和人员极其重视的工作, 相应的工作制度已经非常丰富。

 第二节

 社区矫正监管制度的具体内容

 社区矫正监管制度的具体内容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的规定为蓝本讲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 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 的人身安全、 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 控告、 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人员 在就学、 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 不受歧视。

 司 法工作人员 应当 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 反映的问题, 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 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 参加教育学习、 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 工作变动、 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 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 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二、 禁止令的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 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 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 请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旗) 。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 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 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旗) , 在七日以内的, 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 超过七日的, 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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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地时, 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 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 迁居制度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 旗) 。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 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五、 考察制度 第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 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 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 通讯联络、 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 司法所应当及时了 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 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 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第二十条 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 所在单位、 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 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 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 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 复查结果等情况, 并根据需要向批准、 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 看守所反馈情况。

  六、 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 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 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 并根据考核结果,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七、 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 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 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附...

篇六:矫正对象的管理以及干预措施

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

  摘 要 社区矫正对象是一类特殊群体, 他们在行为和心理方面都有别于普通公民和在监服刑罪犯。

 本文分析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特点以及影响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的多方面因素,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 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的策略。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 心理矫治

 作者简介:

 周艳, 政法干部学校讲师。

  中 图 分 类 号 :D926. 7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09-0592(2012) 02-198-03

 一、 社区矫正对象的概念及以心理特点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校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至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 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 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有较长时间的历史, 在中国的发展则相对较晚一些。2002 年司法部成立了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 对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社区矫正的有关经社区经验进行了大量研究, 形成了《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国是社区矫正度的研究报告》, 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提出了 初步

 设想。

 中共有关领导同志做了 重要批示。

 2002 年 8 月, 上海、 北京在全国率先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2003 年 7 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印发了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 上海、 天津、 山东、 江苏、 浙江六个省市先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拉开了新世纪我国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帷幕。

  社区矫正对象生活在社区, 可以过正常的社会生活, 其社会心理与普通公民有相同之处; 同时, 在身份上, 他们又是罪犯, 要接受一定的自由限制和人身管束, 又有与监狱服刑罪犯相似的心理。

 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 要紧密结合他们的生活实践。

 不同处遇和不同教育改造条件下的社区矫正对象, 其心理存在较大的差异。

 其心理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疑惑和戒备

 表现为对党和国家改造罪犯的各种政策、 法律持怀疑的态度, 对警察及工作人员不信任, 存有戒备心理, 平时沉默寡言, 行动消极被动, 不肯暴露真实想法。

 那些初入矫的人大多具有这种心理状态。

  (二)

 怨恨和敌视

 主要表现为, 不认罪, 不服判, 对自己被判刑改造抵触不满, 鸣冤叫屈, 闹无理申诉。

 有少数罪犯对刑罚执行机关及工作人员怀有敌意或者强烈的仇恨情绪, 甚至产生逃跑、 行凶、 破坏等继续犯罪的心理

 (三)

 抗拒改造

 表现为有些恶习很深的罪犯, 经常破坏监督秩序, 聚众闹监, 辱骂或者殴打工作人员, 恃强凌弱, 欺压其他罪犯; 有些罪犯气量狭小, 对积极接受改造的罪犯怀有忌妒心理, 恣意进行讽刺挖苦, 甚至加以诬陷或者殴

 打, 破坏监督场所的正常秩序和改造氛围。

 抗拒心理影响其自身的心理健康, 严重者可能会是反社会人格。

  (四)

 孤独、 自卑和耻辱

 表现为由于身份、 地位的重大变化和行动自由的丧失或受限制而产生的消极情感体验;

  避免目光接触或不愿与社会交往、 很少说话; 感觉孤独和被抛弃。

 会说, “我不想见任何人” 或“我要一个人呆着” 或“我不想与任何人说话”躲避别人; 有时, 会感到失去了亲朋好友; 常常感到时有时无的寂寞; 由于害怕社会歧视而感到屈辱、 耻辱; 怀疑自己被监视或被别人闲谈、 指指点点。

  (五)

 沮丧

 表现为会觉得没有什么很好的理由活下去了, ” 或者很丢人”; 他们会觉得没用; 只想呆在家里; 不想吃, 也不想和人说话, 无精打采。

 沮丧常常会使人身心衰弱

 (六)

 焦虑和恐惧

 表现为由紧张、 焦急、 忧虑、 担心、 恐惧交织而成的一种消极情绪反应; 对刑期的恐惧、 对环境的陌生、 对他人的怨恨、 对警察以及其他罪犯的怀疑; 显著的特征包括焦虑、 害怕的面部表情、 无法集中注意力、 活动减少等等; 心悸、 胸痛、 气短、 头晕目眩或昏厥、 盗汗、 浮躁和失眠; 可能提到怕死或失去控制; 会表示出不安、 忧心忡忡, 高度紧张。

 恐惧比焦虑更加严重, 更加使人心力交瘁。

  (七)

 绝望和乞求

 表现为有些罪犯, 特别是被判处长刑的罪犯, 对前途失去了信心, 感到一辈子都完了 , 整天垂头丧气, 对任何事都毫无兴趣, 对劳动也感到厌烦; 有的罪犯对刑释出狱毫无准备, 临近出狱会面临心理崩溃的边缘, 在这种情况下, 往往会在心里祈求老天的保佑。

  (八)

 自责和悔恨

 表现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感到很后悔, 觉得自己对不起家人; 同时会有“如果我当时不要那样做就不会今天的结果了” 的想法。

 自责感与悔恨感是有利于罪犯改造的积极因素, 是罪犯思想转化的“闪光点”, 是罪犯在认罪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悔罪的心理。

  (九)

 抑郁和自杀行为

 表现为由痛苦、 焦虑、 自卑、 绝望、 羞耻感、 罪恶感交织而成的一种消极情绪反应。

 在服刑生活中可能遇到新的刺激和压力, 对于内向人格倾向以及存在心理障碍的罪犯来说, 很容易产生抑郁心理。

 悲伤、 孤独、 异常安静、 没有胃口、 失眠、 过度疲劳、 丧失记忆、 无法集中精力和行动缓慢; 许多情绪抑郁的人想死亡或感觉绝望, 变得对人冷淡并且忽略个人卫生。

  (十)

 认罪和接受

 表现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服从法院判决。

 这是罪犯思想转化的的必要前提。

 一段时间后, 他们开始接受自己的状况, 这样会使他们感觉好一些, 内心会更平静一些, 开始考虑最好的生存方式。

 他们可能会想:

 怎样才能最好地度过我的刑期或余生; 该吃什么食物能使我保持健康; 我应该做些什么计划使我的未来或孩子将来有着落; 让我为每一天感到高兴,

 让我感激我的家人和朋友, 并向他们表示我是多么在乎他们。

  (十一)

 醒悟和希望

 经过一段时间的帮教, 社区矫正对象会树立起希望。

 例如:

 他们将来会过得更好的希望; 他们的家庭将会幸福的希望; 每一次受挫, 会好起来的希望; 有人爱他们, 关注他们的希望;

  人的情绪会不断起伏变化, 时好时坏, 重要的是, 要一次又一次地努力保持希望的感觉。

  综上所述, 我们不难看出, 要改造好一名罪犯在不同时期产生的心理因素, 不可能是轻而易举和一帆风顺的, 而是具有长期性、 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二、 影响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的因素

 影响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的因素很多, 如下图所示:

  总的来说, 家庭环境、 社会环境、 社区环境、 服刑生活环境以及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精神、 心理状况都有着巨大的影响。据调查显示, 家庭成员关心、 支持、 帮助; 社区服务体系完备、 人性、 和谐都非常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三、 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策略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策略, 应有别于在监服刑的罪犯。

 社区矫正是做人的工作, 矫正对象同样具有普通人的情感和物质、 精神需要。

 矫治工作者要遵从尊重人、 感化人、 塑造人的理念出发, 为矫正对象的正当需求的满足创造条件, 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和心理困惑, 以调动矫正对

 象自我改造的自觉性, 收到矫正教育的良好效果。

  (一)

 机构建立

 社区矫正的心理矫治机构设置构想:

 成立州市心理矫正中心、 区县心理咨询室; 招募心理志愿者; 借助所在地监狱或劳教所该项工作的资源;借助医疗机构(昆明市心理危机干预中心 0871-5011111); 与社会医疗机构合作(各司法所在地的精神卫生中心); 与学术团体合作(云南省心理学会等); 与 NGO 组织合作等整合各种资源。

 这样的机构配置具备以下特点:

 立足自身; 广开渠道、 多途径; 资源整合; 分片分区。

  心理咨询室建设的基本标准:

  (1)

 面积:

 10-20m2 左右, 房间独立, 能够隔音;

  (2)

 安全设施:

 在房间内方便触按、 不显眼的位置安装警铃按钮,警铃接到警察值班室, 以保证咨询人员的人身安全, 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3)

 内部装饰:

 洁净、 清爽, 具有家庭中客厅的氛围, 如暖色调的窗帘, 生机盎然的盆花, 同色同款的单座沙发, 简洁的茶几, 怡人的画等; 另外还可配备一些影音播放设备, 用于咨询时播放音乐, 营造氛围;

  (4)

 工作用具:

 心理量表, 有条件的可配电脑, 用于现场测验的数据处理和存储, 相关规章制度;

  (5)

 室内标语:

 “打开心窗感受阳光”;

 (6)

 室外建设:

 简明、 别致的门牌, 心理咨询信箱, 导入语标牌。

  如心理矫正中心也具备心理咨询的功能, 按以上标准建立。

  心理宣泄室的基本建设标准:

  (1)

 面积:

 10―14m2 左右, 房间独立;

  (2)

 安全设施:

 房间墙壁、 门、 窗和地板的装饰采用塑胶、 泡沫等软质厚型材料包裹, 监控摄像头, 无锁门;

  (3)

 内部色调:

 不杂乱、 不怪异, 视觉刺激不强烈;

  (4)

 宣泄用具:

 钝角器物、 充气物、 布制物、 纸制品等;

  (5)

 室外标牌:

 标牌上设计符合心理宣泄室的引导语

 (二)

 心理健康教育

 在内容上, 一方面, 要对他们进行心理健康基础知识教育; 认知模式的教育; 积极情感的教育; 良好生活方式教; 人格教育; 自我意识教育;和谐人际关系的教育; 不同矫正阶段心理健康问题的教育; 不同犯罪类型的心理健康教育; 心理测试、 咨询、 治疗基础知识教育。

 另一方面, 不同矫正阶段要开展不同的心理健康教育。(1)

 入矫期。

 心理学及心理健康基础知识教育; 角色调整, 熟悉环境, 适应环境; 面对现实, 接受现实; 重新设定生活目标, 制定学习内容; 调节情绪, 改善心情。(2)

 施矫期。

 自我意识教育, 自觉改造; 和谐人际关系建立的教育; 抗挫折教育。(3)

 解矫期。

 积极回归心理的强化和巩固; 社会适应性教育; 就业谋生规划(求职模拟训练)。

  在方式上, 采取团体互动教学; 自办报; 板墙报; CCTV“心理访谈”;广播; 标语; 图片; 自创漫画; 科研院所、 专家学者、 心理自愿者专题讲

 座; 心理训练。

  (三)

 心理评估和测试(危险性评估)

  我们可以采用如下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测试和危险性评估:

 量表测试、 面谈、 行为观察、 档案查阅。

 常用量表有:

 心理健康:

 症状自评量表 SCL-90; 人格测量:

 艾森克人格问卷 EPQ、 卡特尔十六种人格因素测验16PF、 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评表 MMPI; 焦虑自评量表 SAS、 抑郁自评量表SDS; 人身危险测评量表。

 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性评估:

 对处于入矫的初期(1-3 个月)

 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 无人关注; 家人支持少、 且歧视;恐惧等各方面进行评估。

  (四)

 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是一种交流, 是有技术的交流。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改变是从交流开始的。“听” 比说更重要, 但“听” 是有技巧的“听”。

 让社区矫正对象多说有助于减轻他的压力。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 有助于促进交流或是提高谈话效果的实用技巧:

  (1)

 称呼的改变(小张、 小王、 李师、 刘师等); (2)

 如果他抽烟,可以发烟给他; (3)

 可以穿便服; (4)

 握手; (5)

 和他坐同色同款的座椅或都蹲着或都站着; (6)

 可以拍拍他的肩膀; (7)

 拉家常。

  (五)

 心理治疗

 多种方法综合应用:

 普及宣传各类知识和信息; 改善环境, 让社区具备治疗功能; 美术疗法; 音乐疗法; 色彩疗法; 写日记; 励志标语; 阅读疗法; 运动疗法(心理保健操); 心理训练; 沙盘疗法; 写遗书; 习艺训练; 个人计划; 心理情景剧等。

 我们的目标是建盖社区矫正对象心灵大厦,

 它的每一块砖都可以改善他们的心境。

 例如:

 一句鼓励的话; 一幅画; 一集电视;

  一张报纸; 一段文字; 一本书; 一个微笑; 一句问候; 一首歌; 一封信; 一堂课; 一个电话;

  一次闲聊; 一次表达的机会; 一次交流; 一次见面; 一条标语; 一次活动。

  (六)

 减少歧视

 犯罪歧视, 也称为犯罪相关歧视, 指对犯罪嫌疑人、 罪犯(服刑者)、劳教者及其有关的个人、 群体、 社区的歧视。

 社区矫正对象由于其特殊性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社会排斥。

 着重排斥会严重阻碍社区矫正对象的顺利回归与社会适应。

 因为歧视, 会导致更强的故意、 恶意、 报复性的重新犯罪行为; 歧视与身份所形成的双重压力, 使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造成:(1)严重负面影响:

 憎恨自己、 低自尊、 自责、 心境不良, 直接导致抑郁、 焦虑、 无望、 绝望等负面情绪; (2)

 生活质量下降, 在罪犯人群中出现破罐破摔, 不活了, 豁出去了, 不顾一切, 想死、 想报复, 想逃跑等等的极端心理反映; (3)

 严重的甚至出现自杀、 行凶、 脱逃行为(包括杀死警察或其他人不顾一切的脱逃)。

  歧视的干预与控制:

 (1)

 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普及(方式和内容);(2)

 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建立或发展应对技巧, 激发他们主动寻求帮助、解决自己困境的愿望和行为, 并训练和提高这种能力; (3)

 加大对他们的咨询力度(广度和深度); (4)

 政策、 法律、 法规、 制度的制定落实和保障; (5)

 管理者自身的同情、 悲悯及发自内心的生命之爱。

 (七)

 个案矫正

 从发达国家已有的实践看, 对社区矫正对象制定和实施个案矫正, 既是社区矫正的优势, 也是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最理想的实现模式。

 社区矫正个案, 是指社区矫正组织对某一特定个体矫正对象, 真正对其不良心理倾向和行为习惯制订并予与实施的具体矫正计划。

 它是在成熟的集体教育的基础上, 深化教育内容, 优化矫治效果的针对性措施, 更能满足每个矫正对象的需要和矫正机构实现高层次目标的需要。

  矫正个案的优点是:

 内容上具有针对性, 组织实施上的计划性, 实施载体的规范性, 矫正效果的最优性。

  在制定矫正个案时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走访调查, 摸清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综合分析评定矫正对象的各种可能影响因素; 制...

篇七:矫正对象的管理以及干预措施

对象帮助重视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凸现社区矫正的人性关怀

 矫正

 对象

 帮助

 保护

  内容提要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是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的重要体现。本文通过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探讨强调指出要重视矫正对象的帮助与保护平衡好行刑与感化的关系凸现社区矫正的人性关怀为行刑社会化的推进与社区矫正立法奠定基础。

  关键词矫正对象帮助保护人性关怀

  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很多工作理念和做法还处于借鉴学习和探索实践阶段。

 “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

 ” 1我国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状况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开展探索研究和实践创新活动坚持少说空话,多做实事,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新机制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执行环境的开放性和行刑资源的社会化 要求我们在对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刑罚的前提下要积极渗透社会工作方法尽量体现对其人性的关怀与道义的帮助启发其感悟人身价值,把满足服刑人员的基本需要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处理好 为顺利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和完成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一、社区矫正对象帮助保护的立论依据

 一社区矫正对象帮助保护是实施社区矫正的必要条件

  根据《监狱法》第 50 条、第 51 条、第 53 条、第 54 条之规定监禁刑罪犯的生活、被服、居住和医疗保健均由国家保障。而社区矫正对象服刑的环境在社区 其生存保障就完全依靠罪犯自己及其家庭经济来支撑 如果没有生活来源又没有就业其生存问题就会成为一大难题。尤其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矫正对象就更需要社区矫正组织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加以帮助与保护。矫正对象犯罪大部分因贫穷而引发况且回到社区大多数人还要承担家庭生活的重任不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就业谋生等紧迫的问题社区矫正行刑工作不仅难以开展也难有成效甚至还会导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

  根据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的工作实践 进入社区服刑的矫正对象在诸多方面遭受极大的考验他们的名誉、信用丧失社区群众不敢和他们接近过去有职业的人大多数因受刑而失业有财产的人大多数亦因受刑而破产原在学校读书者也因受刑而失去学籍尤其是从监狱服刑转到社区矫正的对象面临就业困难、拖累家庭、社会歧视等三方面突出的困境。这些因素往往导致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脆弱尽管他们中绝大多数有诚心悔过、重新做人的决心和愿望但回归社会后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安置没有生活出路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极大。从客观上讲对矫正对象的帮助和保护是其自力更生的基础 因为与守法的社会公民甚至刑释解教人员相比他们在事实上已沦为弱势群体 仅靠其自身的力量回归社会、立足社会难度是较大的。因此从社区矫正

 刑罚执行效果和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与保护不仅是一种手段,而且也不仅是一种功利目的,相反,它应是判断功利目的与手段是否合理与正义的尺度。

  二社区矫正对象帮助保护的人性需要

  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与保护不仅是为了社会的需要 也是为了满足矫正对象自身的需要。

 根据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基本需要分为五个层次由低级到高依次是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2矫正对象也是人也具备这五个层次的基本需要。人道主义理念要求社区行刑中应满足矫正对象各个层次的正当、合理的需要。根据国外社区矫正的长期实践和研究资料表明 社区矫正条件下矫正对象面临的最普遍问题好象是就业、经济、感情、家庭、社会、酗酒、住房和教育方面的问题。

 》 3有鉴于此,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矫正对象克服基本物质生活条件及治病的困难 尊重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矫正对象的生命健康安全不虐待、不歧视矫正对象等 这些是最基本的人道主义 也是改造矫正对象的最基础的条件。在此基础上,再通过社区矫正活动提升他们人格需要的层次,帮助其进入自我实现的需要层次,使其重新得到社会承认、尊重和接纳,进而达到也跟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实现个性的全面发展,这不仅是刑罚的目的使然也是最高的人道主义。社区矫正正是充分考虑了矫正对象的人性需要,才在进行刑罚惩罚的同时,对其施以积极的以德报恶、以善导善的物质、精神上的救治和扶助。

 越是充满人文关怀的法的价值追求越能调动民智发挥民力为人全面张扬个性特点营造自由、公平、开放的环境而人的需求得以满足后对良法的执行又起到了良性循环作用。

 4因此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饱含着人文关怀的制度与需求的应合、人与法的协调。

  三社区矫正对象帮助保护是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保障的需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随着法治国家理念的确立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权保障已成为我国当代刑事法律的主题对。服刑人员的权益保护正在日益加强有关立法已经明确赋予罪犯权利主体的地位 社区矫正刑事执法机构和人员以及社会大众对于矫正对象不仅是人而且是社会公民的意识在增强矫正对象自身的权利意识也在普遍提高之中。

  从国家责任的立场上考虑,既然国家在现阶段甚至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尚不能够消除犯罪,那么,国家就有责任和义务通过专门机关在民间组织、 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帮助这些人重返社会,共同发展。因此代表国家行使行刑权的社区矫正机构理应承担一定的义务。矫正对象不是单纯的义务主体矫正对象同样具有人的尊严必须得到公正对待 他们应享有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诸如生命健康权、教育权利、财产权等等。在保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给矫正对象一定的权利并非仅仅体现人道主义其意义还在于使其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获得相对主动的地位 以利于调动其参与矫正的积极

 性。这样社区矫正机构和执法人员与矫正对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了双边合力实现刑罚目标的法律基础 双方积极行使权力并认真履行义务的过程就是双边合作的过程 同时也是刑罚对矫正对象矫正功能实现的过程。所以笔者以为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措施不力或不落实将阻碍社区矫正刑罚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社区矫正对象帮助保护是罪因多元论诉诸社会责任的体现

  目前 我国刑法理论界已普遍认为犯罪是社会诸多矛盾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社会一定量的犯罪存在具有某种必然性甚至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北京大学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指出犯罪具有排污和激励两项促进功能犯罪是一种社会代谢现象微观上犯罪本身有害社会与宏观上犯罪伴生社会代谢、促进社会发展形成了千古悖论。

 5由此我们对犯罪现象获得这样一种新的认识即社会一定量的犯罪发生是不可避免的,而且犯罪的发生不仅仅是个人的主观意志的选择,同时也是社会中诸多不良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犯罪现象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刑罚在追究犯罪人个人责任的同时社会也应负有教育、挽救犯罪人、帮助其再社会化的责任从而解决社会问题、消除社会对立、维护社会稳定这正是社会力量对矫正对象帮助与保护的本意所在。

  另外根据法国连带主义法学家狄骥的社会连带理论任何个人都不可能绝世而立 每个人与他人和社会必定要发生各种社会连带关系 社会的基础便是社会全体成员由于需要相同和劳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依存关系连带关系 。

 6这种社会连带关系是一切社会规范

 的基础也是法律规范的基础。它承认个人在社会中的权利同时又要求社会对个人承担责任。

 社区矫正使得矫正对象与守法公民同处一个社区生活环境因此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整合社会各种资源,有助于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与保护 也是社会基于这种连带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义务。

  二、社区矫正对象帮助保护面临的现状与挑战

  一二元结构社会尚未成熟非政府组织发展缓慢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传统走向现代、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历史时期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正在悄然形成。二元社会结构的形成,既使社区矫正成为行刑发展的必然趋势,也为社区矫正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正以积极的方式加强与国家专门力量的协作和配合正是这种原因的有力体现。国外长期社区矫正的实践已经证明社区矫正行刑方式的存在与发展要以发育成熟的社区为依托。美、英、法等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将大量罪犯置于社区进行矫正 重要原因之一是它们的社区具有充裕的资源和完备的功能发达的非政府组织是社区的主要力量源泉。但是我国社会尚处于转型过程中,二元结构社会远未发育成熟,在国家权力从某些社会领域退出后,相应的社会自治机制没有及时跟进,结果导致一定范围内出现了无序和失范的现象,使社区矫正实践面临暂时的困境。例如,由于国家政治控制的减弱和社会人口流动的加快,许多村居委会等传统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处于涣散状态,功利

 和浮躁的风气弥漫于社会热心从事社区矫正事业的公民很少从而使社区矫正对象帮助保护措施的实施得不到民间力量的有力配合,行刑效果大受影响。

  目前北京、上海等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在培育非政府社区矫正组织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他们坚持“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原则率先建立了阳光社区矫正中心和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等民办非企业性质社团组织的矫正工作机构,依据法律、 法规及其社团组织的章程组织社会工作者积极主动地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具体的帮助保护措施。

 7但就全国十八个省市试点的总体情况来看步子还是放不开非政府社团的建立还要挂靠一定级别的政府机构导致非政府组织发展缓慢并多少带有行政化的倾向。因此 客观上我国目前非政府组织在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方面的作用还未得到很好的发挥。

  二现实的就业形势和社会公平正义心理形成的阻力

  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竞争经济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加剧了就业竞争社会企业都有大量职工下岗或失业。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预计 “十五”期间我国新成长的劳动力数量将升至峰值加上现存的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城镇需要安排的就业人数将达到2300 万人左右年度供大于求的缺口达 1500 万人。

 8同时市场经济又是知识经济 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使社会更加需要知识与技能型人才而社区矫正对象普遍文化层次低下职业技能匮乏加之社会上一部分人对他们持有疑心、抱有偏见使他们参与社会就业的竞

 争能力大大下降。面对这样的就业形势和安置压力,如何保障矫正对象的生活、就业等等将是非常艰巨的难题。

  社会公平正义心理和现实企业的效益也使矫正对象就业存在巨大阻力。

 虽然有关政策和社会舆论积极倡导要求矫正对象可以在原单位工作 8但是许多社区矫正对象原单位效益并不好待岗人员本来就多再加之有的单位还有安排刑释解教人员的任务相比之下社区服刑人员在就业方面存在明显弱势 原单位大多数难以解决其就业问题。另外1995 年施行的《劳动法》第 24 条第四款规定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无疑又增加了社区矫正对象就业的难度。

  三帮助保护工作经费缺乏保障

  社区矫正经费应含三个部分一是政府矫正机构的基本费用包括办公机构设施筹建费用、矫正工作基本设施费用和运作费用、公务员工资、志愿者培训费用、志愿者及社会工作者的交通或误工补贴费用等二是非政府矫正机构的部分运作费用含民间组织和官民协作的非企业性质社团组织的部分运作费用等 如上海市的新航社区矫正服务中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参与社区矫正服务工作 三是矫正对象专门帮扶机构的费用。

 如 在部分试点地区拟筹办的 “中途宿舍” 、“过渡性就业基地”等的运作费用。

 9后两项费用中大部分费用将用于矫正对象的职业技术培训、就业指导、心理矫正以及生活、居住和疾病医疗等必要的救护。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行刑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 原则上社区矫正

 工作的费用也应当与监狱经费一样由国家财政加以保障。

 而我国目前的客观状况是 监狱的行刑费用仍有一部分需要通过组织监狱生产予以弥补。因此社区矫正的费用一下子由国家计划出大量的经费来予以保障似乎是一个不轻松的话题。据了解当前各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经费尚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规划 还主要依靠政府的临时性拨款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经费的自行调剂 至于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资金更是难有着落。不少地方给村居委会下达了社区...

篇八:矫正对象的管理以及干预措施

所社区矫正方案 司法所社区矫正方案(一):怀安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怀 安 司 法 所

 社区矫正工作方案(管成)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保证我乡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全面推开,结合矫正对象实际,制定本矫正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怀安”做出积极贡献。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措施

 (一)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管成适用被宣告缓刑。

 (二)主要措施

 l、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管

 成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管成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管成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管成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5、帮助社区矫正对象管成在家搞好种植、养殖业,提高家庭经济收入。

 二 o 一一年三月十日

 司法所社区矫正方案(二):xxx 司法所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xxx 司法所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xxx 司法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一、 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 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 20 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 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

 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

 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

 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 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 区矫正规定。

 (2)

 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 本情况。

 (3)

 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 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 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 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

 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 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 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 请销假制度

 (一)

 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

 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1)

 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

 事由、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司法所社区矫正方案】

 (2)

 司法所核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 公安机关审批。

 (3)

 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同时告知其 外出期间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4)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需要虚假的,由其监护人代为 办理相关手续。

 (二)

 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五、 会客制度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记录备案。为防止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励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六、 公示制度

 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 公布。

 七、 申诉制度

 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公民,其基本申诉权应得到制度保障。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司法所社区矫正方案(三):2015 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第 1 篇: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20xx]49 号文件《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五种罪犯管理和改造的一条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强化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城关,实现奋力崛起”作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国内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镇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四、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 5 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五、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社区矫正组织。镇成立由镇党政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司法、民政、财政、劳动、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城关司法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二)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教师、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由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批准并颁发聘书。

 (三)各有关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1、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的书面意见,及时进行审核,提出建议,通报原判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进行查找;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2、司法行政部门为社区矫正工作主管部门,要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矫正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矫正解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3、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4、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标准:按五种罪犯上年人数每人每年1000 元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运行。【司法所社区矫正方案】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为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且有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6、工会、妇联、团委等单位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七、实施步骤

 社区矫正工作从 20xx 年 10 月起全面推开。

 (一)动员阶段(20xx 年 10 月)。

 召开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二)启动阶段(20xx 年 10 月)。

 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组织开展社区矫正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形成运行机构;组织协调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衔接工作。

 (三)实施阶段(20xx 年 10 月以后)。

 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招募志愿者,制定工作计划;正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并为其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和相关台帐,开始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八、工作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意义,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太和”建设之中,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司法行政部门切实保障。要配齐配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要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启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经费单独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办事,定期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

篇九:矫正对象的管理以及干预措施

纵横法制博览LEGALI TY VI SI ON2015· 09( 下)· 293·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问题张宏亮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摘要: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发展,司法刑罚的执行方式逐渐步入了社区矫正方式的时代。社区矫正制度是现代化法制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是一个国家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社区矫正是司法实践开展的新领域,它有利于受刑人重新走入社会,但是也给社区正常生活安全带来隐患,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者也有可能过度干预矫正对象的正常生活,甚至使矫正对象的正当权利受损。由于这些情况的出现,社区矫正对象也面临着心理、就业、人际关系、权利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对象;问题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 4文章编号:2095—4379一( 2015) 27—0293一Ol作者简介:张宏亮( 1990一) ,男,甘肃玉门人,沈阳师范大学,2014级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工作。一、心理方面的问题首先,社区矫正对象对于自己的生活态度比较茫然、行为举止不知所措。矫正对象对自己的矫正生活一无所知,不清楚还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对于自己以前生活所犯罪的行为不知怎么改变而茫然无措,不清楚怎么把矫正生活和以前的生活、工作相协调,从而能够顺利的完成矫正又能够不影响原来的生活。其次,社区矫正对象对于自己行为所犯的罪充满悔恨,不知道怎样可以调整心态以适应新的生活。矫正对象深知自己的一念之差犯下的罪行对于自己和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相当大的损失,认识到自己以前行为危害到了他人的正常利益,对于自己所做的事情感到痛苦和后悔,甚至在悔恨中无法自拔,社区矫正者要帮助矫正对象走出心理阴影,避免矫正对象作出伤害自己生命的行为。最后,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希望脱矫,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刑事制裁性不了解而引起的心理的问题。表现为社区矫正对象不配合矫正工作安排,自以为能够凭自己的小聪明能够逃脱矫正,或对社区矫正工作不以为意,认为只是形式而已从而不能够认真执行,对矫正人员也态度轻狂,不理会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二、就业方面的问题就业是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生活权利的正常诉求,是保障矫正对象基本权利的内在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措施,能够帮助矫正对象提高矫正质量。由于现今的社会就业压力大,矫正对象能够拥有一份工作对于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是具有很大帮助的,可是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如何保证矫正对象的工作和生活却是面临困难重重,如何妥善安排他们的就业和生活的确也是当务之急。社区矫正对象由于自身对社会造成过危害,所以在就业方面便存在后天性的弱势。矫正对象找工作相对比较困难,他们的犯罪记录是终身被记档存册的,对他们的求职是挥之不去的“ 阴影” ,在同样的岗位和同等的求职条件下,大多数的招聘单位对他们是“ 敬而远之” 的。就业的各种门槛使他们对自己拥有一份不错的工作而显得“ 望尘莫及”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对象对于自己矫正的身份能够寻找到一份工作是存在疑惑,从而影响到矫正对象对未来的生活没有十足的信心。三、人际关系方面的问题社区矫正对象在人际关系处理方面也存在问题,他们面临的这个问题不是单一存在的,而是涉及到家庭、工作、朋友等生活的方方面面。怎么弥补家庭关系、处理工作信任关系和整理朋友关系是社区矫正对象都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家庭关系方面,亲属对矫正对象的生活态度出现转变,弥补亲属之间产生的隔阂;工作关系方面,主要是处理就业过程中组织关系产生的问题,对于工作信任的问题不是每个矫正对象都存在的,并且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关系问题也是因人而异的。对于过失犯罪的矫正对象,人们更多的是给予同情和鼓励;对于故意犯罪的矫正对象,人们更多采取的是躲避和拒绝;还有就是组织和同事会以与矫正对象早期相处的经历得到一种固定的模式和观念,看不到矫正对象的变化与努力,面对这些情形,矫正对象不知如何改善与同事和组织间的关系;整理朋友关系方面,主要是对于新生活中对于自己朋辈群体的选择和重构,矫正对象自己原本的正常朋友圈的缩小和不良朋友的加入。长久以往与正常的朋友产生距离,并与不良朋友形成一种亲密的依赖的关系。在这样的关系里,不利于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矫正对象的重新融入社会。四、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社区矫正对象不仅属于弱势群体,而且相对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主要因为是犯罪行为而受到刑法的处罚,他们在某些权利上是被剥夺和限制的。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自己的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哪些权利是需要被保障的和怎样保障自己的权利。矫正对象的现状是因为刑罚的性质和矫正的需要,他们的权利变得不完整的并且印有刑罚的烙印,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矫正对象对自己权利保障的问题。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是:首先,矫正对象因其部分权利受限可能会影响其他未被剥夺的权利的运行,因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或损失;其次,矫正对象由于受矫的身份使得自己不能够受到平等的对待;最后,矫正对象由于自己的身份和权利限制,在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往往不知是否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不知道谁能够维护他们的权利,更不知道维权之后的结果会是怎么样,对于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还需要司法部门进一步的讨论和探索。

 .[ 参考 文献 ][1]唐春风.回归社会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周国强.社区矫正的人道价值论[J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2).[ 3] 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 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社,2003.万方数据

 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问题作者:

 张宏亮作者单位: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刊名:法制博览英文刊名:

 legality Vision年,卷(期):

 2015(27)

  引用本文格式:张宏亮

 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问题[期刊论文] - 法制博览 2015(27)

篇十:矫正对象的管理以及干预措施

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与管理

 工作情况报告

 近年来,社区服刑对象年轻化趋势明显,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比例也显著上升。如何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与管理,使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是社区矫正的重要任务,也是评估矫正质量和社会效果的主要依据,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日前,宋家司法所结合辖区范围内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情况,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基本概况 至今,宋家司法所共接收未成年社区服刑对象 x 人,x人均为男性,其中 x 人在犯案时 16 周岁,x 人 17 周岁;x人犯抢劫罪,x 人犯敲诈勒索罪,均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

 二、原因分析 通过对宋家镇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发现,这些未成年矫正对象犯罪的主要原因包括自身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等几个方面:

 1 1 、自身因素:一是自身文化水平较低,这 x 名未成年人中,x 人的学历为初中,x 人学历为小学,x 人获取的知识均较少。二是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不能考虑到行为处事的后果。三是自控能力较弱,控制不住不良因素的引诱。

 2 2 、家庭因素:一是缺乏父母关爱。这 x 名未成年人中有 1 人属于服刑人员的子女,其余 x 人的父母均长期在外务工或忙于生意的打理,对孩子疏于管理,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没有起到正面的引导作用,对孩子的教育问题也不够重视。二是由于父母常年在外,这些孩子多由爷爷奶奶照看,而爷爷奶奶对其过分溺爱,助长了未成年人自我放纵的性格。

 3 3 、社会因素:一是社会文化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蔓延,网吧、游戏厅、KTV 等娱乐场所的管理不严,暴力、色情和恐怖的音像制品和书籍侵蚀了是非辨别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二是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平时对

 辖区内的留守未成年人关注不够,没能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的心理变化、思想变化。

 三、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一)社区矫正队伍专业性不够。目前,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虽然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但缺乏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这对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是不利的。

 (二)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在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分析时发现,除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社区)工作人员和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外,基本没有其他力量参与到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中。

 (三)矫正工作针对性不强。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通常与成年矫正对象矫正方案类似,在矫正过程中,未成年矫正对象每个月的学习内容与成年人的相似或一致,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而言,其劳动内容和难易程度也没有与成年矫正对象进行区分,需要完成与成年矫正对象同样的工作量。

 四、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与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素质建设,提升社区矫正整体水平。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新领域,需要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队伍作为根本保障,这样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高效性,达到教育改造好社区矫正对象,使其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避免其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一是强化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加快知识更新步伐,确保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二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招聘具有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来协助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

 。

 (二)号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帮助矫正对象融入社会。

 未成年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管理后,自卑和迷惘,敏感和失落的心态往往成为共同的特征,他们更加注重社会、家庭、亲友对自己的态度和评价,对于未成年矫正对象来讲,他们失去的已太多太多,与同龄青少年相比,他们更需要关爱,所以,在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过程中,要号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真情感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联合家庭、学校、社区建立三位一体的教育与管理网络,做好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与管理工作。突出家庭在教育监管过程中的核心作用,社区矫正工作小组要定期组织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所属家庭成员座谈,指导父母亲人切实关心未成

 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给予足够的关心照顾和正确的教育引导,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化解青少年在矫正期间忧虑情绪。联合教育部门,引导学校接纳未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帮助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内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定期向家庭成员、学校进行走访听取反馈意见,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三)针对性的制定教育矫正方案,确保有效矫正。

 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在个性特征、认识特征、情感特征等方面都不同于成年矫正对象这一特点,在接收未成年矫正对象时应当对每一个未成年矫正对象做好区别于成年人矫正对象的评估。综合测评未成年人的个人生理、心理以及受教育、工作等方面的需要,从而确定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监管、矫治计划及实施方案。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不同的测评结果制定具体的矫正计划,采取个别化教育。公益劳动作为社区矫正的一项基本任务和重要内容,有助于未成年矫正对象弥补自身罪责,同时可以增加未成年矫正对象服务社会的意识,达到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惩戒和教育功效。社区矫正机构在安排未成年矫正对象从事公益劳动时,应当注意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控制劳动强度并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避免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服刑人员身份公之于众。在安排公益

 劳动时,要选择既有劳动内容又有教育意义的工作,如在场镇保洁、社区清洁、为老人提供帮助服务、做义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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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志愿者队伍,通过帮教预防矫正对象再犯罪。

 在未成年社区矫正教育和管理工作中,仅靠矫正小组人员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建立志愿者队伍。招募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干部、教师、高校学生、法律界人才等社会有识之士和矫正对象家长、亲朋好友等,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共同参与到矫正工作中来,形成工作合力。充分调动和发挥关工委、团委、义工组织等机构的作用,与社区矫正未成年对象结对开展帮教活动,帮助和鼓励他们积极改造、重塑自我、回归社会、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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