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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地申诉材料5篇

时间:2022-11-01 10:15:07 来源:网友投稿

房屋征地申诉材料5篇房屋征地申诉材料 城市房屋论文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民事救济【中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旧城改造、人居改善工作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征地申诉材料5篇,供大家参考。

房屋征地申诉材料5篇

篇一:房屋征地申诉材料

市房屋论文城市房屋 拆迁补偿 行政裁决 行政诉讼 民事救济 【中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旧城改造、人居改善工作的深入开展,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了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社会大众所普遍关注。因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所发生的纠纷是各方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时所产生的矛盾。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本文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即公法问题与私法问题相互交织、强制性与自愿性的相互混杂以及全国统一性和地方差异性并存),全面而又具体的分析了现有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并在借鉴有关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建议。

 本文认为,一方面应该放宽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限度与范围,将拆迁纠纷的合理性问题也一并纳入其考察范围;另一方面,需要对拆迁纠纷的公益性程度加以甄别,对于非纯公益性征收的拆迁行为应该强化民事诉讼救济的作用;同时,无论是哪种诉讼模式,都不能忽视调解制度在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地位与作用以及行政裁决机构的独立性建设。

 【英文摘要】With our country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accelerated pace of the city, especially the Urban Redevelopment and Habitat improvement project deeply carried on, house demolition has already become a hot and difficult issue in the social activities by the public attention.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 activities for disputes is the main pursuit

  of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to maximize the contradictions arising. Among them, the more common is the urban house demolition compensation disputes. In this paper, urban house demolition dispute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own (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are intertwined, mandatory and voluntary inter-mixed and the National Unity and local differences exist), a comprehensive and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Kinds of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are inadequate and the experience, drawing upon relevant extraterritorial basis, make their own on improving the urban house demolition compensation mechanism for dispute resolution of certain recommendations This paper argues that one should relax the limits of 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nd scope of the dispute will be more reasonable relocation problem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the study; the other hand, the need for demolition dispute the extent of public welfare to be screened, for non-Pure public good should be imposed on the demolition in relief to strengthen the role of Civil Procedure At the same time, no matter what kind of action mode, the system can not ignore the mediation of disputes in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 as well as the status and role of institutional independen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关键词】城市房屋 拆迁补偿 行政裁决 行政诉讼 民事救济 【英文关键词】urban house

  demolition compensation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civil remedy 【目录】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摘要4-5Abstract5引言7-8第 1 章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概念与特点8-111.1 纠纷的私法性与公法性重叠8-101.2 强制性和自愿性的双重特性101.3 全国统一性和地方差异性并存10-11第 2 章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现状及其分析11-162.1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路径11-122.1.1 仲裁或民事诉讼112.1.2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1-122.2 过去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解决机制中行政裁决的缺陷12-132.3 现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解决机制中行政诉讼的缺陷13-142.4 现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解决机制中民事救济的缺陷14-16第 3 章 国外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启示16-183.1 国外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解决机制概述16-173.2 国外相关经验的思考与借鉴17-18第 4 章 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路18-244.1 凸显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原则18-194.2 在非纯公益性征收中强化民事诉讼救济的作用19-204.3 建立与完善调

  解、和解机制20-214.4 保障行政裁决机关的独立性21-224.5 健全公民参与机制22-24结语24-25参考文献25-26致谢26-27附录 A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27 【采买全文同时提供论文写作定制和论文发表服务.保过包发. 【说明】本文仅为中国学术文献总库合作提供无涉版权。作者如有异议请与总库或学校联系。

 】

 1.3.9.9.38.8.4.8

 1.3.8.1.13.7.2.1

篇二:房屋征地申诉材料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

 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及其附属物,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各县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濮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 各县(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县(区)

 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

 市、 县(区)

 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 财政、 国土资源、城乡 规划等有关部门, 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濮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对各县(区)

 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 以及省、 市房屋征收方面的法规和规章;

 (二)

 研究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三)

 对县(区)

 及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协调、 指导和监督;

 (四)

 组织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培训和考核;

 (五)

 组建“濮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 并履行受理、 鉴定等职能;

 (六)

 对各县(区)

 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和备案;

 (七)

 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市的征收实施机构以及评估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县(区)

 级房屋征收部门职责:

 (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工作;

 (二)

 组织有关部门论证, 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三)

 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调查、 登记, 并公布调查结果, 组织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 组织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认定;

 (四)

 按有关规定选评评估机构;

 (五)

 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监督和使用;

 (六)

 负责组织和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 并进行监督;

 (七)

 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 确需征收房屋的, 由市、 县(区)

 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 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 教育、 文化、 卫生、 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 文物保护、 社会福利、 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 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 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符合相关条件, 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书面申请, 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二)

 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范围内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相关材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三)

 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 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材料;

 (五)

 县(区)

 政府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 专户储存;

 (七)

 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例》 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 应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 区位、 用途、 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 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 扩建、 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 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书面通知城乡 规划、 国土资源、 公安、 工商、 税务、 财政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预评估被征收房屋价格,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 县(区)

 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包括:

 法律依据、 征收范围、 实施时间、 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 补助和奖励、 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搬迁期限、 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第十二条

 市、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征收项目所在辖区政府, 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截止后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再次公布。

 第十三条

 市、 县(区)

 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补偿;

 (三)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

 (四)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 临时安置的补偿;

 (五)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部门应推荐3家以上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三级资质以上),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十六条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 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 公布申请参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 基本信息。

 被征收人应当在7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 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 为多数决定; 不足50%的, 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参与投票决定或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

 以投票或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 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

 公示期间,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存在错误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 鉴定费用原则上由委托人承担。

 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 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由被征收人选择。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

 (二)

 工矿企业等专业性较强难以确定产权调换方案的, 对其实行货币补偿;

 (三)

 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 对其实行产权调换;

 (四)

 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对其实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以货币或者实物方式实施奖励, 奖励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格的30%。

 第二十一条

 补助费均以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计算, 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1 5元/㎡/月。

 (二)

 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

 办公30元/㎡/月, 门市40元/㎡/月。

 (三)

 搬家费:

 住宅1 0元/㎡, 非住宅20元/㎡。

 (四)

 有线、 电话迁移:

 80元/户。

 (五)

 空调移机:

 挂机1 50元/台, 柜机200元/台。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大于补助标准的, 应提供近3年纳税证明为依据, 由房屋征收部门确定; 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房屋征 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并与被征收人计算、 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在过渡期限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 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 依照市、 县(区)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并完成搬迁。

 补偿协议内容包括:

 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停产停业损失、 奖励办法、 搬迁期限、 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 被征收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 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 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到国土资源、房产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由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 县(区)

 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

 产权不明晰, 无人管理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

 房屋所有权人死亡, 无继承人继承的, 或继承人不明确的;

 (三)

 房屋所有权有纠纷, 尚未依法解决或正在诉讼的。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市、 县(区)

 级人民政府可以自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搬迁。

 第二十七条

 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资料:

 (一)

 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

 补偿资金或产权调换的房屋;

 (三)

 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四)

 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 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 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六)

 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七)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八)

 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 供电、 供气、 供热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 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 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 供热、 供气、 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 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 挪用、 私分、 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责令改正, 追回有关款项,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注册证书;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三:房屋征地申诉材料

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

 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2007 年 12 月 18 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1. 1 制订目的 本操作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 其目的系为规范本市律师办理与城市房屋拆迁、 征地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提高律师办理拆迁法律服务质量,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并非强制性规定, 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1. 2 概念界定 (1)

 城市房屋拆迁, 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建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 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 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2)

 征地拆迁, 是指为了国家建设和乡镇规划的需要, 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 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3)

 拆迁人, 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4)

 拆迁单位:

 取得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公司。

 (5)

 被拆迁人, 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6)

 房屋承租人, 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7)

 房屋同住人, 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8)

 房屋使用人, 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1. 3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拆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

 (1)

 忠诚负责原则。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 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依法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

 专业精湛原则。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 应掌握拆迁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能力和水平, 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

 勤勉敬业原则。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 应勤于学习、 勤于思考、 恪尽职守,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 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

 1. 4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前提和要求 (1)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 应在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受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后, 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 分析利弊, 告知法律风险。

 (2)

 律师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 在取得委托人的合法授权后, 在受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 应把有利于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 把促进矛盾化解、 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工作要求。

 (4)

 律师在办理拆迁法律业务中应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 5 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律师代理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

 主要适用于律师为政府、 拆迁人、 拆迁单位、 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 房屋同住人、房屋使用人提供拆迁法律咨询、 受托调查、 起草修改拆迁方案、 起草修改各类法律文书、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培训拆迁工作人员、 参与与拆迁有关的评估、 听证、 谈判、 行政裁决、强制拆迁、 行政复议、 仲裁诉讼活动等拆迁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律师代理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军事设施、 教堂、 寺庙等宗教设施、 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

 馆房屋的拆迁法律服务不适用本操作指引。

  第二章 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和评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1. 1 概念界定 (1)

 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 是指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之日前的阶段。

 (2)

 搬迁期限, 是指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裁决规定的被拆迁人腾出房屋完成搬迁事宜的期限。

 (3)

 拆迁期限, 是指完成整个拆迁工作所规定的期限。

 (4)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 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用途、 建筑面积等因素, 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5)

 房屋拆迁评估时点, 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分期实施的, 以当期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房屋拆迁评估时点。

 (6)

 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 包括拆迁的延长期限。

 特别提示: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不适用本章。

 2. 1. 2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5 号文, 由国务院于 2001 年 6 月 13 日公布, 自 200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的通知(建住房[2005]200 号, 由建设部于2005 年 10 月 31 日发布, 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3)《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 号, 由建设部于 2003 年 12 月 1日公布,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2 号, 由建设部于 2005 年 9 月 27 日发布, 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5)《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11 号, 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01 年 10 月 29 日公布, 自 200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6)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 号, 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 2001 年 12 月 10 日公布, 自 2001 年 11 月 1日起适用)

 (7)《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97 号, 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 2003 年 8 月 13 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2]67 号, 由上海市土地资源管理局于 2004 年 3 月 29 日以沪房地资权[2004]114 号文修改, 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9)《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鉴定暂行规则》(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于 2002 年 4月 16 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66 号, 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 2002 年 2 月 5 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1. 3 城市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 本市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 县房地局提出申请,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 方可拆迁房屋。

 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 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提出申请。

  第二节 前期准备的内容 2. 2. 1 拆迁资格 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在拆迁前期准备阶段, 应具备以下资质并取得以下文件:

 (1)

 拆迁人、 拆迁单位应具有拆迁主体资格与资质;

 (2)

 拆迁工作人员应持有上岗证;

 (3)

 拆迁人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

 拆迁人应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5)

 拆迁人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

 拆迁人应取得拆迁许可证。

 2. 2. 2 拆迁人、 拆迁单位的前期准备 (1)

 调查拆迁基地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拆迁基地的四至范围、 房屋类型、 面积、 户数、 人口、 老弱病残特殊对象等)。

 (2)

 确定拆迁范围后, 核实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无进行下列活动:

 1)

 新建、 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2)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

 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4)

 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3)

 举行制定拆迁方案的听证会。

 (4)

 制定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 拆迁方案应载明如下事项:

 1)

 拆迁四至范围;

 2)

 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 公房、 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

 3)

 拆迁户数;

 4)

 拆迁期限;

 5)

 拆迁基地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

 6)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预算;

 7)

 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 安置房屋的价值量, 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计划;

 8)

 实施拆迁的方式。

 (5)

 拆迁人应备有不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30%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并设立专用存款账户。

 补偿安置资金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资金分期到位的时间。

 (6)

 核实安置房源的产权是否清晰、 无权利负担。

 (7)

 核实安置房源的数量是否达到拆迁基地被拆迁人总户数的 70%, 安置房源是否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及是否达到本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2. 2. 3 拆迁人、 拆迁单位应当注意的问题 (1)

 区、 县房地局不得作为拆迁人, 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2)

 不得采用恐吓、 胁迫以及停水、 停电、 停止供气、 供热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3)

 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 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

 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 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 土地批准手续, 并向颁发原拆迁许可证的区、 县房地局申请变更拆迁范围。

 (4)

 拆迁必须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

 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 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日的 15 日前, 向区、 县房地局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区、 县房地局应当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期限累计超过一年的, 延期拆迁申请由区、 县房地局报经市房地资源局核实后给予答复。

 (5)

 建设项目若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 应当经区、 县房地局同意后, 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 区、 县房地局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建设项目转让人尚未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权利、 义务履行完毕的, 由受让人继续履行; 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 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公告。

 2. 2. 4 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的前期准备 (1)

 核实拆迁人、 拆迁单位的拆迁资质和相关文件;

 (2)

 核实拆迁许可证是否载明拆迁人、 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等事项;

 (3)

 参与制定拆迁方案的听证会, 并发表意见;

 (4)

 核实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 完整性、 可行性;

 (5)

 核实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到位情况;

 (6)

 核实安置房源的产权、 负担、 数量、 质量及设施配套情况。

  第三节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 2. 3. 1 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 1、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资质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应当为获得一、 二、 三级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许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未获得房地产评估资质许可以及虽获得三级房地产评估资质但尚处于暂定期内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不得接受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出具评估报告或者价格咨询报告。

 一般情况下, 拆迁当事人应选择综合实力较强、 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2、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方式 (1)

 被拆迁人投票确定。

 采取投票方式的, 应根据投票结果, 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得票数第一位的为拆迁基地的评估机构, 第二位的为重新评估机构。

 拆迁人应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

 (2)

 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采用协商确定的, 应由全体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后,确定评估机构和重新评估机构。

 (3)

 抽签确定。

 采用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 应同时确定重新评估机构。

 特别提示:

 (1)

 拆迁当事人可以要求区县监察委、 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监督拆迁评估机构确定的过程;

 (2)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不得具有利害关系, 也不得是拆迁当事人本人。

 2. 3. 2 拆迁房屋评估委托合同的签订 同一拆迁范围内, 拆迁人只能委托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并与其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2)

 委托评估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 用途、 面积;

 (3)

 评估的价值标准及评估方式;

 (4)

 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及提供方式;

 (5)

 评估报告的交付日期;

 (6)

 酬金及支付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评估报告争议的解决程序及责任承担;

 (9)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0)

 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 3. 3 评估程序 (1)

 评估机构接受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后, 不得转让、 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2)

 评估委托人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需资料, 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

 (3)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 查勘记录、 拍摄被拆迁房屋状况的照片及录像、 实地查勘记录应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 拆迁人、 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4)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拆迁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 向拆迁人出具评估报告(包括分户评估报告); 如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 或者评估失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

 针对成片简屋、 旧里及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 拆迁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做抽样评估报告, 且抽样评估样本比例不得低于同类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 5%。

 若抽样评估结果明显低于被拆迁房屋所处区域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 拆迁人应当将抽样评估的结果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 评估机构可以不再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但被拆迁人要求的除外。

 (6)

 对于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 又有征用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工作的, 应分别依照不同的规定及标准进行评估。

 (7)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评估时, 评估机构可以参照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评估。

 如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鉴定。

 (8)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 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9)

 若评估依法代管的、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评估机构应将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及评估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评估资料同时提交给委托人, 由委托人一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10)

 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技术规范的要求收集各类资料并归档, 并至少保留十年。

 2. 3. 4 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形式与内容应当具有真...

篇四:房屋征地申诉材料

镇“四举措”有效推进拆迁工作(1)

 自 20xx 年开始,县委县政府调集一线干部赴 xx 镇 xx 村委拆迁。通过镇村及一线干部的不懈努力,至 20xx 年 x 月底,xx 户拆迁户均签约完毕,但是房屋拆迁工作近几年陆陆续续都在进行。今年以来,为打通新区路网最后瓶颈,xx 新区房屋拆迁重点项目指挥部发扬“五加二、白加黑、晴加雨”连续作战精神,“四措并举”扎实做好剩余xx 幢房屋及 x 幢祠堂拆迁工作,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明确责任,靠前指挥。为快速高效推进拆迁工作,xx 镇实行拆迁任务定负责人、定工作人员、定时间进度的“三定责任制”,主要领导率先垂范,班子成员靠前指挥,指挥部人员分片包干,工作组深入一线,充分利用周末和节假日时间,采用“5+2 和白加黑”工作法,坚持现场办公、现场推进,确保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倒排工期,快速推进。对重点拆迁户,实行挂图作战,明确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计划,进一步谈判签订过渡安置协议等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在全面推进中抢进度、抢时间,拆迁工作取得实效。

 走访入户,广泛宣传。坚持政策公示和走访入户相结合,在做好政策公示的同时,工作队深入涉迁户家中,大力宣传,说明安置意向,为拆迁户解答疑问,做好思想工作,为拆迁工作顺利推进打好基础。

 公平公正,阳 光操作。坚持公示制度,对有疑问的拆迁户,工作组入户丈量面积认定结果与涉迁户反复核对后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在谈判过程中,严明工作纪律、政策纪律,严格按照补偿标准,统一

 操作,彰显阳光拆迁,做到拆迁顺乎民意,惠及民生,扎实有效推进全镇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截至目前,xx 新区重点项目指挥部共拆除房屋 x 幢,其中滩上 x幢,坑下 x 幢,龙王庙 x 幢。

 xx 镇攻坚征地拆迁,多措并举初见成效(2)

 自 xx 市征地拆迁攻坚行动动员会召开以来,xx 镇主动在人员队伍建设、舆论宣传强化及征迁政策落实上下功夫、找思路,多措并举,着力化解各类矛盾,全面加快了拆迁进度。

 一是加大了舆论宣传,做到入心入脑。深入宣传征地拆迁对全市经济发展和改善我镇基础设施、提升村民生活水平的重大影响,累计张贴公告 xx 余张、走访入户 xx 余次、印发资料 xx 余份、出动宣传车xx 台次、电话交流沟通 xx 余次,有效强化了征迁片区群众对征地拆迁的知晓率和理解率。

 二是配强了工作力量,组建得力队伍。面对征地拆迁任务重、困难多复杂局面,尤其是 xx 村一组涉及古城复建项目区征地拆迁工作,是全市久拖未决的老大难。按照这次全市 60 日攻坚行动精神,我镇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五个征迁工作小组,每个小组有 x 名科级干部带队,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分工合理,“5+2、白加黑”开展工作,为征迁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是强化了政策落实,吃准讲透征迁政策。xx 镇对抽调人员进行了征地拆迁业务培训,要求必须做到文明拆迁、依法征地,严格按政

 策办事,详细地向农户解释征地补偿标准和方式、与其它征地拆迁项目的区别等相关内容,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从严落实征迁政策法规,做到征地拆迁政策家家懂、户户明、人人清,使被征迁户进一步了解征收的各项政策,主动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街道+社区”齐力攻坚拆迁征收再创佳绩(3)

 x 月 x 日接到 xx 片区拆迁任务后,街道第一时间集结队伍、分析研判、制定方案、动员部署、进驻现场、挂图作战,充分发扬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工作作风,拿出做“过细、过硬、过实”的“看家本领”,全力冲刺任务目标,加速助推项目拆迁。

 精兵强将,合力攻坚。由街道干部+社区(经济组织)书记成立征迁攻坚队,进驻后分成 x 个工作小组,通力合作,全力摸排做工作。拆迁组成员以其丰富的拆迁经验,过硬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社会协调能力,心往一处想、智往一处谋、劲往一处使,“用心、用情、用智、用力”为项目拆迁加速,不断用实绩展现拆迁成果,2 天的时间,xx户居民拆迁签约任务及一处公建任务全部完成。

 一线慰问,凝心聚力。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xx,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xx,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xx,到征迁小组慰问一线同志,指导拆迁工作。包靠领导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xx 同志同拆迁工作组人员一起分析研判,并指出要和谐拆迁、阳光拆迁、依法拆迁,力争率先完成。

 精细服务,奋力担当。拆迁工作启动后,拆迁组成员逐一入户走

 访,把各户信息摸透、摸清,逐户宣传拆迁补偿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居民反映的问题逐项整理,一一解答,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居民困难问题,及时化解群众思想上的“包袱”和“疙瘩”。拆迁组成员以其过硬的业务能力、良好的政治素养,得到群众一致好评。

 。

 超强外援,鼎立助攻。xx 社区书记 xx 到 xx 户做工作,完成签约。郭某中风 10 年,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贫困,孩子上高三,其妻子压力很大,因拆迁问题数次痛哭,南书记了解到情况后,主动上门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自身出发,用温情感动郭某,完成签约。

 在这次拆迁行动中,xx 街道承担的拆迁签约任务最多,但街道上下同心、多线作战,在同步做好东范家工业园综合执法检查、林德液压重大项目推进等重点工作的同时,奋力攻坚原京剧团片区拆迁,以勇于担当的豪气,舍我其谁的锐气,动真碰硬的勇气和巧干实干的才气,全力打赢了一场攻坚硬仗,从中学习了本领,增长了经验,再一次用实际行动诠释了 xx 经济开发区建设魅力 xx 的信心和决心!

 xx 街道 xx 社区创新三举措助力“征地拆迁”快推进(4)

 xx 街道 xx 社区位于东城棚改、“三个万亩”建设范围内,按照规划属于整体征拆区域。在 20xx 年启动的“xx 城中村棚改”项目动迁工作中,社区结合自身实际摸索出了党建引领征拆工作快速推进的工作模式,通过“党建引领聚合力、阵地管理强动力、服务到位得民心”三举措,实现了进场 30 天签订协议 xx 户,完成率达 x%的“xx 速度”。

 党建引领聚合力。一是“xx 方法”凝聚多方力量。召开社区两委会议,商讨拟定动迁计划,抽调社区干部、党员成立“征拆工作攻坚队”,由社区“两委”成员带队,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专项攻坚小分队。形成社区总(支)部书记带头,小组长相互配合,社区党员协作的征拆工作推进强力体系,实现了动迁工作统一指挥、重点指导、分工明确、分片包干的“xx 方法”。二是“xx 现象”党员带头冲锋。xx 等一批社区党员针对自家涉迁房屋,坚定表态:“在先丈量、在先签协议、在先拆迁”,带动其家人、亲友、乡邻理解、支持政府工作,在征拆工作中出现了“党员带头、群众配合,服务到位、快速推进”的“xx 现象”。

 阵地管理强动力。将基层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以社区党总(支)部党员活动室作为动迁宣传思想、贯彻决定、讲解政策的园地,团结群众、引领群众跟党走。活动室全天开放,“征拆攻坚队”每日在活动室开会对当日情况进行总结,累计研究解决群众所反映问题 xx 余个,召集群众进行宣传、讲解、动员 xx 余次。

 服务到位得民心。一是集中通知比先后。召集涉迁户集中通知“款已到应搬家”,对群众关心的问题逐一解惑,打消群众对关键性问题的顾虑。参加“款到劝搬家”会议的群众纷纷表态“7 天内搬家交钥匙,保障建设需要”,在群众之间形成“比先后、比支持”的到款搬家风气;二是金融服务增收益。组织信用社等金融服务单位,向群众宣传合法的理财途径,讲授金融安全知识,提高群众金融安全意识,通过理财增加实际利益;三是搬家服务暖民心。组织党员、社区干部分组行动,

 对涉及搬家的独居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开展到户搬家服务,确保搬家困难群众搬得出、住得进。

 xx 镇“拆迁+”模式拆出成效(5)

 从 20xx 年 x 月 x 日启动拆迁,到 x 月 x 日政策处理全部完成,原先被视为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的电器城大道工程政策处理工作,在xx 新区管委会和 xx 镇全员动员之下成为现实。

 一、“拆迁+公正”,一个标准做到底 拆迁政策的公平、公正,无疑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打消群众顾虑的“定心丸”。为此,在拆迁工作中,电器城大道政策处理组始终做到房屋测绘、评估、签约环环相扣,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声音喊到底、一个标准做到底。政策上平衡掌握,始终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利益。

 而对于个别拆迁户的不合理诉求,工作组成员耐心细致予以解答、想方设法予以开导,其中一位黄姓村民,在政策处理时提出高标准的4 条协议补偿要求,包括增加地基间数、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等。工作组成员谨慎处置,严格按照拆迁标准逐条反驳,坚守底线。在多次被拆迁户拒之门外后,工作组成员依然心平气和做其思想工作,在多方沟通和事实依据下,拆迁户最终在协议上签下名字。

 xx 镇副镇长卢建江说,拆迁工作严格遵守违章一律不计,不合理的诉求口子一点不开的原则,不搞特殊,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有效树立政府公信力,这也让村民停止观望,加快了签约进度。而以

 往像类似体量的拆迁工程,在政策处理上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而在电器城大道政策处理上,只用了短短 4 个月,足以说明“一把尺子量到底”的重要性。

 二、“拆迁+服务”,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 “拆迁对于群众来说,要承受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压力,尤其是生活困难群众。”驻村干部黄圣鹏感慨。拆迁不是一“拆”了之,要让群众有处可去。

 在拆迁过程中,一些困难群众想搬搬不了,工作组成员就带头筹款以解燃眉之急,你 500,我 1000,仅为西岑社区一困难户就捐资了xx 元。困难户徐某罹患脑癌,家中妻儿失能,母亲也已 xx 岁高龄。由于他的病症,房东不愿意租房亲戚朋友也不愿意接纳,工作组成员便主动张罗租房。虽然处处得到的答复也是不愿出租,但大家广泛发动所有亲属,还是在几天内帮徐某找下了房子,并协助其搬家。工作组一些年轻的成员平时在家都很少干家务,但此刻不仅手提肩挑,还主动为拆迁户安排生活。

 拆迁户黄某在政策处理过程中拿出两张土地批文,要求多赔偿一间地基。工作组成员和国土、住建、档案等部门四处奔走,主动帮助查找原始档案,最终经过多方查证,确定原批文不属实,不予以承认。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作组同志第一时间主动上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透政策,令拆迁户心服口服签下协议。

 “如果说大拆大整是发展需要,那么大建大美才是民心所向”,xx镇西岑社区书记 xx 说道,拆迁工作已顺利完成,但群众更关心安置政策的落地和拆后道路的建设。我们接下来的任务还很重,下一步我们

 要协助拆迁户办理建房手续,解决好拆迁户住房,要协助柳白新区管委会把电器城大道建设好,给村民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和村民共享发展成果。

 三、“拆迁+速度”,全力以赴,紧密配合,协同推进 “团队力量的确强大。”xx 镇副镇长 xx 在基层工作已经 20 多年,经历的拆迁项目不少,而此次电器城大道拆迁时间紧、任务重,在大多数人看来是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的。从 x 月 x 日启动拆迁 x 个工作组投入工作以来,大家起早贪黑、忘我工作,主动放弃国庆、中秋假期,每天 7 点前上班,晚上 10 点后下班,早已是家常便饭,难得有一时休整,不少同志坐着便就睡着了。面对家人的不理解,他们也无怨无悔,依旧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以求尽快尽好顺利完成工作后再慢慢弥补。

 有别于以往一人联系几户的做法,xx 镇政策处理工作组以协同作战之势推进,人人勇挑担子,主动承揽拆迁对象,主要人员负责攻坚,配合人员辅助,调动一切能调动的社会资源和关系,即使在面对较难推进的种种情况时,协同作战的战斗力也能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是狼队精神,也就是‘xx 精神’的内核。”郑义如是说,遗留下的问题基本都是难题,唯有广泛动员、集思广益,才能拿下。难能可贵的是,不少非工作组的人员也主动担责,以主人翁姿态加入到这场“硬仗”中。此外,各相关单位的积极协作、紧密配合,也极大地保障了此次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

 “签、腾、拆”一气呵成,一步领先后步步领先。随着 x 月 x 日,最后一件政策处理件办理完毕,电器城大道 xx 政策处理工作顺利画上

 句号,为下一步施工打下坚实基础。柳白新区管委会电器城大道项目负责人 xx 感叹,如果没有坚强的团队,这个项目不可能以如此惊人的速度平稳完成。

 通过政策处理工作的推进,当前电器城大道全线工作面已全部打开,根据关键工程节点,保证人员、机械、材料配置,确保工期,实现明年贯通。

篇五:房屋征地申诉材料

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及《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 暂行)

 》 、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 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 乡)

 、 办事处及其村( 社区)

 应当积极参与、 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区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房屋征收部门认真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 项目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一)

 政府组织实施项目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相关项目批复; 旧城区改建项目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

  ( 二)

 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用地红线图;

  ( 三)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

  ( 四)

 财政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或银行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证明;

  ( 五)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条 项目涉及被征收人 300 户以上的, 作出征收决定前, 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房屋征收所需的调查登记、 预评估、 论证、 听证、 鉴定、 公告、 公证、 评估及其他工作经费, 由项目单位在调查登记前先行拨付房屋征收部门。

 第二部分 补助和奖励

 第六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时,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征收部门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 一次性计发 3 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和职工失业补助。

  职工失业补助必须符合《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 第四条第( 二)

 项的规定。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 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 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一次性计发过渡期限内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和 6 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第八条 本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的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 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 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不能够提供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 按该地段的临街底层门市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 20%按月计算。

  第九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愿与征收部门签订合同并腾交房屋,且属于住宅房屋的, 给予以下奖励:

 ( 一)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

 被征收房屋只有一

 层的, 按基数的 50%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二层的, 按基数的 45%予以面积奖励; 被征收房屋只有三层的, 按基数的 40%予以面积奖励; 被征收房屋只有四层的,按基数的 35%予以面积奖励; 被征收房屋总层数达五层以上( 含五层)

 的, 按基数的30%予以面积奖励。

  ( 二)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 以计划建设的安置房评估价格为基数:

 被征收房屋只有一层的, 按基数的 60%予以奖励; 被征收房屋只有二层的, 按基数的 55%予以奖励; 被征收房屋只有三层的, 按基数的 50%予以奖励; 被征收房屋只有四层的, 按基数的 45%予以奖励; 被征收房屋总层数达五层以上( 含五层)

 的, 按基数的 40%予以奖励。

  被征收房屋属多层并有多户住户的, 不管住户居住何层, 均以该幢楼房总层数为准。

  被征收人未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合同并腾交房屋的, 不予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十条 被征收人按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时限腾交房屋的, 在房屋拆除完毕后, 按每户 5000 元给予搬迁奖励。

 未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腾房搬迁的, 不予搬迁奖励。

  第十一条 涉及主干道的临街底层商业门市及其他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 按征一还一的原则统筹安置, 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内不补差价, 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的评估价补差;低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原则办理;实行货币补偿的,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评估价格的 30%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涉及行政事业单位、 村集体办公用房以及企业房屋的征收, 按以下原则办理:

  ( 一)

 根据土地性质不同, 实行土地与地上建( 构)

 筑物分开评估。

  ( 二)

 对地上建( 构)

 筑物的评估, 以征收时的建筑成本计价。

  ( 三)

 在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内主动与征收部门签订合同并腾空房屋交付:

 属于企业的, 对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的基数提高 30%给予搬迁奖励;属于村集体办公用房的, 对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的基数提高 20%给予搬迁奖励;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 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未经国土、 住建、 规划、 房产等相关部门批准,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 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房屋的征收补偿, 是针对房屋所有权人作出的补偿。

 存在租赁关系的, 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称户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或《土地使用权证》 的户头为单位。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或《土地使用权证》 的, 以被征收的房屋为标的, 认定为一户。

  第三部分 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 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且在本区无其他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面积加上奖励部分面积仍不足 60 ㎡的, 按 60㎡给予安置, 被征收人不补差价。

 如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大于 60 ㎡的, 超过 10 ㎡以内( 含 10 ㎡)

 的, 被征收人应按成本价补差, 超 10 ㎡以上的被征收人应按市场价补差。

  家庭中的自然分户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一栋房屋中有经营性用房和住宅两种用途的, 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住房保障待遇。

 第四部分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毕节市城市规划区村居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奖励办法( 试行)

 》 ( 毕节市人民政府第 18 号令)

 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未完成回迁的房屋征收( 或拆迁)

 项目, 或正在实施过程中的项目, 按本规定之前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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