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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研究4篇

时间:2022-11-16 15:25:06 来源:网友投稿

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研究4篇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研究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xx年6月底至7月上旬,县政协社法委成立专题调研组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研究4篇,供大家参考。

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研究4篇

篇一: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研究

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xx 年 6 月底至 7 月上旬,县政协社法委成立专题调研组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全面视察调研。调研组一行实地察看了 xx 县社区矫正中心及部分乡镇司法所,赴江苏宜兴方圆帮教中心考察了外地相对成熟的矫正模式和管理经验,听取了县司法局关于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召开专门会议就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进行座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是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矫正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于 2007 年启动以来,坚持以提升矫正质量为核心,以强化

 安全监管为重点,全面整合社区矫正资源,不断创新工作模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xx 年以来,我县共列管社区服刑人员 x 人(新增 x 人,解除 x 人)。当前我县在册社区服刑人员 x 人,其中缓刑人员 x 人,假释人员 x 名,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x 名。从人员分布来看,社区服刑人员分布最多的乡镇为 xx 镇(x 名),其余乡镇列管人数基本围绕 x 上下浮动,如 xx 镇列管 x 人,昌桥乡列管 x 名,xx 镇列管 x 名,xx 镇列管 x 名。目前我县矫正中心(社区矫正大队)承担社区矫正综合业务管理和大部分执法功能,由司法所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夯实工作基础

 一是县、乡镇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在县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设置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健全了县、乡镇、村三级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帮教网络,在乡镇推行司法所人员、派出所民警、村(社区)干部、社区服刑人员亲属、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五位一体”监管帮教联动机制。二是认真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省、市各项规定,出台《xx 县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接收、日常管理、检查考核、奖惩激励等制度,着力解决基层实际工作中存在的

 程序不规范、规定不具体问题。三是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有步骤、有计划组织一线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xx 年 6 月份,xx 市司法局组织开展全市社区矫正执法能力对抗赛,xx 县社区矫正代表队获执法能力对抗赛第二名、实战比赛第一名。

 (二)加强衔接配合,创建联动体系,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搭建信息交换平台。县社区矫正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室,初步搭建起社区服刑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了检司数据交换的有序衔接。二是建立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会”通报分析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形势,形成会议纪要,共同化解矫正难题,强化了社区矫正监管。三是成立奖惩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县社区矫正奖惩工作事宜,奖惩工作由公检法司共同参与,有效促进了社区矫正奖惩的落实。此外县司法局积极建立“双边”协作制度,同法院建立审前社区影响评估制度,同县检察院建立社区矫正联合督查制度,同县公安局建立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报备制度等。通过加强衔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了执法的规范化,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加强工作创新,探索有效手段,提升管理水平

 一是筑牢监管基础,严格规范执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对重点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实施手机定位和佩戴电子腕带。落实社区矫正奖惩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监外执行期间容留他人吸毒被依法收监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教育改造积极,主动回馈社会,被依法减刑四个月。据统计,仅 xx 年上半年我县已开展警告 13 例、撤销缓刑 2 例,收监执行 1 例。二是坚守教育核心,提升矫正质量。吸纳来自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等多家单位的19 名专家成员成立了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专家团,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和需求分类策划实施靶向教育,有效提升社区矫正教育质量和水平。如因收购赃物获刑的汪某前期总是将自己的犯罪原因归咎于家境所迫,历经教育矫治后主动献身普法,成为 xx 镇首位流动义务普法员;xx 镇社区服刑人员周某历经教育矫治点亮新生信念,创立 xx 大地锅巴厂,成功带动当地农民就业二十余人。三是开展适应帮扶,助力回归社会。一方面积极与民政等部门进行对接,建立困难社区服刑人员动态信息库,协助困难社区服刑人员落实低保、五保及专项救助;如我县 xx 镇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由于身体原因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便将盗窃作为生活的唯一来源,公安机关多次处理无法根治。进入社区服刑后,司法局通过联系民政部门为其申办低保并联系敬老院为王某安排能够从事的轻度体力活使其有了固定生活来源,很快便使王某摒弃盗窃

 行为,重新融入了当地生活。另一方面设立资金帮扶,利用“订单式”公益劳动的劳动收益对困难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开展关怀慰问,如 xx 年对 xx 镇尿毒症患者曹某、xx 镇残疾贫困户王某等 12 户困难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开展慰问,全力为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改造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我县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x人,解除社区服刑人员 x 人,开展社区影响评估 x 例,行政拘留 1 人,撤销缓刑 x 人,收监执行 x 人,减刑 1 人,特赦5 人。社区矫正总体监管形势稳定,未出现脱管、漏管及社区矫正监管安全稳定事件。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人员保障不力

 一是专业队伍力量不足。根据 xx 市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县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应配齐配强 5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司法所配备 3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含社区矫正聘用人员)。”然而目前我县社区矫正中心仅有工作人员 2 名,除了完成规定范围内的评估接收转派、入矫报到、组织开展集中(宣告)教育、劳动、社区矫正系统应用监管等常规工作外,还承担着与公检法机关间进行的各种对接,衔接、重

 点人员的定位监管、对司法所工作的指导检查、远程探视管理以及各种台账的登记录入、档案管理、信息报送等细致的工作,加之定期的各种总结、报告、研判,汇报材料、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等……中心工作人员长期处于高负荷状态,不堪应对。司法所亦同,目前我县 11 个乡镇司法所中,除xx 所配备工作人员 3 名外,xx、丁家桥、xx、蔡村、昌桥、xx 六所仅有工作人员 2 名,xx 四所仅有工作人员 1 名,除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外,司法所还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及法治宣传教育多种职能,人员不足导致司法所分身乏术,身心俱疲。如近期我县桃花潭司法所工作人员因伤病住院,整个司法所即“关门歇业”。二是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薄弱。由于社区矫正宣传力度不足等原因,很多人对此项工作不了解、不理解、不关心,社会参与度不高,不能很好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性。

 (二)基础设施保障不力

 社区矫正基地(集监督管理、教育矫治于一体的社区矫正实体工作平台)承载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技能培训和过渡性安置等多种功能,对提升矫正教育质量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降低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司法部对加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工作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场所建设,完善功能设施,提升社区

 矫正中心建设水平。xx 省司法厅年初围绕全省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达标升级”划定了红线:要求 xx 年底全省所有社区矫正中心完成升级达标。xx 年 6 月,全省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推进会在淮北市召开,会议对全省社区矫正中心达标情况进行了通报,因我县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未达标被作为后进县列席会议进行了点名通报(目前 xx 市仅我县未达标),市局要求我们年内必须完成升级达标。此外,由于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长期“缺位”,直接导致我县 11 个乡镇司法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落实“双八”规定时呈“散打”状态,严重影响了教育矫正工作效果。

 三、建议 社区矫正是我国一项新的刑罚执行制度,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符合现代行刑发展趋势,目前已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向社会统一招录社区矫正协管员解决人手不足问题。xx 年 1 月,xx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xx 办

 发[xx]3 号)要求“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通过各种形式充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力量,保证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xx 年 6 月,xx 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宣办发[xx]20 号),明确提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配齐配强 5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乡镇司法所配备 3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含社区矫正聘用人员)。依据该《意见》,我县拟公开招录社区矫正协管员 14 名,其中为县矫正中心配备 3 名,为 11 个乡镇司法所各配备 1 名。通过前期调研了解,目前我市其他县市区已先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招录矫正协管员解决了人手不足问题,其中宣州区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向社会公开招录社区矫正协管员 10 名;宁国市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招录社区矫正协管员 9 名,待遇和招聘方式比照公安辅警执行;郎溪县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招录社区矫正协管员 7 名,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年 3.2 万元由县财政予以保障;xx 县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分步实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配备工作,第一批招录社区矫正协管员7 名,第二批招录 6 名,人均每年经费约 4.5 万元(含工资、制式服装费、五险、伙食补贴等),由县财政据实保障。绩溪县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为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司法所分别配备辅助人员 4 名和 11 名,xx 年县财政安排工

 作经费 x 万元。参照邻县(xx 县)社区矫正协管员待遇保障问题,我县社区矫正协管员人均经费保障每年约在 x 万元左右(含工资、制式服装费、五险、伙食补贴等),需县财政予以保障。

 (二)加强设施建设,搭建执法平台

 xx 年 1 月,xx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xx 办发[xx]3 号),明确提出“加强社区矫正场所建设,加强县级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管理教育功能作用,建立社区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过渡性安置帮教和社区服务等基地,为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融入社会创造条件”。根据《xx 省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达标考核标准》,社区矫正中心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场所相对独立,与其它单位或本单位其他业务用房同在一个建筑内的,要分层或分区设置。而目前我县社区矫正中心暂设于县司法局二楼,用房使用面积不足 150 平方米,且与其他单位(审计局)及本单位其他业务用房(档案室、信息室等)处于同一楼层;在功能室设置方面,根据社区矫正中心达标考核标准,中心应当设置报到登记室、矫正宣告室、电子监控室、教育培训室、档案室5 个基本功能室和心理矫正室、教育训诫室、信息采集室、应急指挥室、社工(志愿者)工作室、警务室、检察室 7 个

 其他功能室,而目前我县社区矫正中心由于场所受限根本无法满足要求,不能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现实需要。通过前期调研我们了解到,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为成熟的江苏宜兴市已通过政、企、村三方合作建立起综合性帮教平台,其建立的“方圆帮教中心”(2010 年启动建设,投资 2400 万,建筑面积 7800 平方米,现有工作人员 23 名)全面整合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各项职能,形成了监管、教育、服务、疏导四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宜兴市率先整合工作职能,探索新型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实现司法过程的社会参与,有效解决了社区服刑人员、刑释人员及后续照管对象的监管教育以及就业难、安置难问题,实现了重新犯罪零记录、违法违规零上升、教育监管零事故“三个零”的巨大成功。总结宜兴的成功经验:全面整合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职能,搭建社区矫正工作实体平台,创设性建立过渡性安置基地,实现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当前我县正处于社区矫正中心达标升级关键时期,而社区矫正基地建设又是深化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因此,我县应紧紧围绕社区矫正中心达标升级,竭力打造集社区矫正中心、社区服务基地于一体的综合性社区矫正基地,使“基地”不仅成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劳动场所,更成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的过渡性基地,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长效发展,逐步走向科学化和

 规范化。经考察,本着整合资源、节约经费的原则,拟在如下三处地点中(县医院南侧老油库位置、xx 镇上坊小学校址、县开发区东侧待建空地[已征])选择一处建立县级社区矫正中心。

 ( 三)加强工作协作,形成联动体系

 借助中心升级达标契机,设置法院、检察和警务三个工作室,建立起政法四家社区服刑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动态数据共享和监管工作的无缝对接。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联席会议职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商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加强成员单位间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流程、对接程序等制度和机制建设,形成“衔接顺畅、配合得力、协调联动、职能互补”的联动矫正工作体系。

 (四)加强矫正工作宣传,凝聚社会共识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向社会传递社区矫正的功能和价值。要宣传从事社区矫正的先进经验、宣传通过社区矫正励志创业的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增强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可度和认同感,争取社会的支持,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社区矫正工作。

篇二: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研究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要求我们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社区矫正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发挥着重要作用。

 广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虽然取得了重大成就,但社区矫正工作在开展过程中,还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分析了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关键词]社会治理 ; 社区矫正; 管理创新[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16)06-0062-08一、 社区矫正工作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同时也明确提出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不断完善惩治和矫正犯罪的相关法律, 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决定》的形式明确指出, 要不断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和法律制度建设,并且要加快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并明确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为当前我国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明确了目标。(一)社会治理的内涵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和战略任务。

 以“社会管理”改为“社会治理”,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不是简单的词语变化, 它体现的却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根本转变, 是思想观念、 方式和制度的变化。

 意味着传统的社会体制向现代社会体制转变,也就是通过深化社会体制改革, 逐步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的保障是法治。在传统的模式下,社会管理的主体只是党委政府,党委政府管理着社会的各个方面。

 作为科学的管理模式,社会治理的核心是让全社会公众参与进来,主体是多元化的, 党委政府不再包揽社会的一切事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引导社会组织甚至个人来参与社会管理,是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互动关系。(二)社区矫正的内涵社区矫正,又称社会处遇,是一种在社区中以社会力量与国家力量共同制裁和矫正罪犯的制度与方法。

 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第 31 卷第 6 期2016 年 11 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Vol.31.No.6Nov. 2016创新社会治理视域下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研究*—— —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课题组 譹訛[收稿日期]2016-09-20*[基金项目]本论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 2015 年法学研究立项课题—— —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批准编号:GFKT(2015)B16)之阶段性成果;2016 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KY2016YB742。譹 訛课题组负责人:杨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广西社区矫正研究会会长。

 课题组成员:班克庆,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勇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韦启志,广西司法厅社区矫正局局长;廖炜,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李海波,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陈铁步,广西警察学院政治部副主任。62万方数据

 助,是一种公正、经济、有效、人道的刑罚执行措施, 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一种社会教育模式, 充分体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 代表着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方向。

 2014 年 5 月 27 日,司法部长吴爱英同志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 [1](三)社会治理与社区矫正关系当前,我国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与社会治理是密不可分的。

 刑法的核心目的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即刑罚。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能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伏法, 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自然回归社会,实现有效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目的,减少不和谐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治理工作, 同时也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对于平安社会,推进依法治国发挥着重要作用。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与成效广西地处祖国的南部边陲,区内共有 8 个县、市直接与越南接壤,生活着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等民族,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边境地区。2005 年,广西列为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省(自治区、市)之一,2007 年在钦州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10 年 5 月, 在全区全面启动。

 六年多来,广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顺利,在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 矫正教育质量、 科技信息化管理等方面,探索出“南宁经验”、“来宾样本” “、钦州模式”,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获得司法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肯定和表扬。

 为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加强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社区矫正工作实现全覆盖2009 年 9 月,广西成立了以广西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温卡华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等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为广西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保障。2014 年 10 月,广西区司法厅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

 截至 2015 年 12 月,广西 14 个市司法局均设立了社区矫正管理科, 设立了社区矫正管理股的共有 93 个县(市、区)司法局,分别占建制数的100%、82.3%。

 截至 2015 年 6 月,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区 14 个市、包括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柳州市柳东新区及洋河开发区在内的 113 个县(市、区)、1241 个乡镇(街道)开展,实现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全面覆盖。

 梧州市、百色市、崇左市探索在社区(村居)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钦州市、贺州市设立社区矫正警察执法支队、大队和中队, 社区矫正组织网络和执法机构建设进一步增强。

 截止 2015 年 12 月,全区已建立社区矫正中心 27 个。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广西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与特点, 采取了相应举措。

 例如, 近年来, 南宁市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编制305 人、协管员 280 人、公益性岗位 127 人、社会志愿者 2677 人,南宁市青秀区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辅警执法大队, 构建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社区矫正专业队伍; 钦州市为了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工作水平, 组建了由 213 名在职在编司法行政干警为主体的执法队伍,又公开招聘 90 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同时聘用 3250 名社会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成员; 来宾市在原来每个司法所已安排一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基础上, 再落实一名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2014 年 11 月开始,广西司法厅每年选派 131 名监狱、 戒毒人民警察到各地县司法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缓解社区矫正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二)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处于较低水平截至 2014 年 6 月,全区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40397 人,累计解除 22290 人,现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 18107 人,累计再犯罪 73 人,累计再犯罪率为 0.19%, 累计再犯罪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没有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加强建章立制及信息化建设,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2010 年 4 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

 2010 年 11 月,制定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工作规定(试63万方数据

 工作单位类型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雇 其他人数 7 16 11 9 6 39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工作规定(试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2011 年 5 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监狱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工作衔接配合的通知》,对监狱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衔接配合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进行明确, 以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漏管、不脱管、不虚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2014 年 12 月又进一步下发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广西区财政要根据全广西年度社区服刑人员在册人数, 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予以适当补助。

 2014 年 12 月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涉及职责分工、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矫正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方面工作内容,规范了具体流程。

 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意见和规定。

 如南宁市财政局、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梧州市下发《关于给县(市、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协管员的通知》等。广西在市、县、乡镇建设了社区矫正执法平台和资源整合窗口,截至 2014 年底,全区已经有 13个市和 111 个县(市、区)建立了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 有 9291 名社区服刑人员实行手机定位管理。截至 2014 年底,广西已建立管理教育服务中心 35个、社区矫正就业基地 70 个、教育基地 47 个、社区服务基地 153 个。

 例如,南宁市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信息化、传输网络化、监控可视化、预警智能化”发展。

 通过建成市一级的社区矫正监控信息指挥中心,县、乡镇、街道分别建成二级和三级移动监控平台, 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行知去向,动知轨迹”。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分析纵观广西社区矫正的实践, 广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 在吸收先进省市在社区矫正工作的有益做法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经各地政府、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力量的推动和努力,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许多实践、探索和总结,积累了不少具有自身特色的经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作、管理体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同时也面临以下的问题与困境。(一)社区矫正的社会认知及认同度比较低社区矫正制度对于广大社区居民而言是一个刚刚接触的新鲜事物,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目前,有部分普通民众不知道社区矫正是什么, 参与意识不强。2016 年 5 月,课题组对南宁市青秀区部分居民了解社区矫正制度情况,开展一次调查,调查采用随机偶遇调查的方式进行, 共发放问卷 108份,回收问卷 108 份,回收率为 100%。

 本次调查的被调查者工作单位类型如表 1 所示。表 1 被调查工作单位类型情况通过本次调查,收集的数据表明,当我们询问被调查者“是否听说过社区矫正制度”,108 位被调查者中,有 51 人表示听说过社区矫正制度(见图1)。

 然而,在全部被调查者中,清楚明白社区矫正制度的含义的仅有 36 人(见图 2)。图 1 调查一中被调查者是否听说过社区矫正制度图 2 调查一中被调查者是否知道社区矫正制度的含义为了能够更好的了解社会大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了解程度,课题组于 2016 年 6 月又分别到学校及社区做了另外两次调查。第二次调查的调查地点为学校, 在上课期间随机挑选正在上课的 30 名学生进行调查,对于问题一:

 “是否听说过社区矫正制度”,30 名学生中仅有一人表示听说过。第三次调查的地点为某社区广场, 对过往民众进行随机访问, 共收集到 20 位民众的答案,20位民众均表示没有听说过社区矫正制度。64万方数据

 综合以上三次调查, 被调查人数共为 158 人,其中,有 52 人表示听说过社区矫正制度,116 人表示没有听说过社区矫正制度(如图 3)。图 3 三次调查中被调查者是否听说过社区矫正制度从表 1、图 1、图 2、图 3 中可以分析出,大部分普通民众不是很了解社区矫正制度的。

 以上数据虽不代表广西整体情况, 但也从侧面反映出目前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率总体偏低。除此之外,有部分民众即使知道社区矫正,但在认识上存在偏差。

 由于受重刑主义的长期影响,“杀人偿命”、 “以牙还牙” 的报复思想已在民众心里扎根,一部分民众认为犯了罪、判了刑,就应该关进监狱实行监禁, 这种心理使得他们难以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及意义, 因而一旦知道矫正对象在社区中服刑就会防范、歧视、冷漠和排斥,他们并不关心社区矫正对象是否能顺利回归社会,而对罪犯在自己身边教育改造存在担忧。

 且个别基层领导干部、 甚至部分司法工作人员观念都没转变过来,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和重视不足。社区矫正在社会上一时还难以得到广泛认同。(二)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法律体系的完善是社区矫正顺利开展的根基,同时为具体适用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欧美的发达国家基本都有着系统而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如美国 1973 年的第一部《社区矫正法》。而在我国,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刚刚起步,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和完善,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 年开始试点,当时开展工作主要依据《通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内容做出了系统全面具体的规定。但《办法》只是一个规定,只是一个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不具法律约束力。目前,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 监狱法和国...

篇三: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研究

矫正工作论文

 社区矫正工作浅议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 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规定,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

 这在继刑

 法修正案八以后, 再一次在国家立法层面上, 肯定了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 一大亮点是扩大了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增加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形。

 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扩大, 对于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而言, 不仅仅是责任, 更是挑战。

 如何克服实践中的困难, 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 是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应积极思考的问题。

  一、 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社区矫正人员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比愈来愈大。

 截止 2012年 6 月底, 沙市区在册的社矫人员共有**名, 累计接收**人。

 去年同期是在册人数**人, 累计接收**人。

 目前沙市区司法局下辖 10 个司法所, 从事社矫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共有 15 名, 这与去年相比, 基本没有变化, 然而社矫人员与社矫工作人员的比例上升。

  (二)

 社区矫正的教育工作针对性不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即将实施的刑诉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 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管制; 被宣告缓刑的;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假释。

 对社矫人员的教育, 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与成功率。

 由于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和行为上的偏差, 而矫正教育方式的大众化、 统一化, 使得部分罪犯在学习教育过程中产生抵触心理, 存在不服管、 不报告、 不请假即外出, 甚至成为脱管人员的现象, 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即使有心学习, 也常常因为教育内容不符合自己的具

 体情况而放弃学习。

 目前, 仍然采取的是比较单一的、 传统的教育模式, 针对性不强。

  (三)

 对社矫人员的帮助工作如何落到实处。

 目前, 在册的社矫人员中,有**人处于无业状态, 大约占总人数的 30%, 46 岁至 60 岁之间的人员有**人。家庭困难、 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大约占总人数的 20%。

 低保、 社保、 专项的慰问款等, 能带来一定的帮助, 然而, 却是杯水车薪, 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如何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借助过渡性安置实体, 使得帮扶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 是我们在工作中要摸索出来的道路。

  二、 对社矫工作的几点设想

 (一)

 属地原则为主, 指定原则为辅。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六条的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 并通报决定机关”。

 按照规定, 社矫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一个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的管理, 并未严格规定是在社矫人员的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报到。

 尽管在实际工作中的通常做法均是由居住地的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但是这并不排除可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由县级司法局指定居住地以外的司法所负责管理, 因为没有强制性规定的。

 比如:

 监狱警察与犯人的管理, 是按照 4 比 1 的比例来配备警力的, 而我们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工作, 应改变一贯坚持的属地原则, 如果采取指定原则, 就可以缓解前述社区矫正人员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比愈来愈大的问题。

 在沙市辖区内, 在册社矫人员, 城区街办社区矫正人员最多的司法所, 胜利司法所**人, 解放司法所**人; 基层乡 镇社区矫正人员最多的司法所, 关沮镇司法所*人, 锣场镇司法所*人。

 社矫人员人数两极化比较严重。

 出于科学安排, 可以将部分具备特定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指定到居住地以外的司法所, 进行均衡化管理。

  特定条件是指要具备相邻关系, 且转移管理不致发生其他不良影响。

 相邻关系是指社矫人员居住地临近拟指定司法所的辖区, 便于管理。

 在此基础上,要考虑到转移管理的后果, 某些情况下不适合转移管理, 如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居

 住在拟指定的司法所, 易发生冲突等。

  属地原则为主, 指定原则为辅, 既能平衡社矫人员与社矫工作人员的数量比两极化, 也能充分利用目前现有的司法干警的警力资源, 对于目前无法扩充警力的现实状况而言, 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

 个性化原则的教育方式。

 通过与社矫人员的交流, 了解其个人情况, 制订社矫人员个人矫正方案, 进行个案矫正。

 因社矫人员犯罪原因不同, 刑罚种类不同, 生活、 工作情况不同, 各自心理和身体健康状况不同等, 在日常矫正工作中, 应做到” 以人为本, 因人施矫”。

 一是根据社矫人员的服罪态度, 确定管理的级别。

 在第一次宣告工作中, 对每个社矫人本文章共 2 页, 当前在第 1页

  下一页

 员的服刑态度有了初步认识, 一般在开始的时候定为普管。二是针对社矫人员的具体犯罪情况及刑罚种类不同, 加强相关法律知识, 落实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如对犯交通肇事罪, 进行交通法规学习; 对犯故意伤害罪, 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方面的学习。

 同时, 因刑罚种类不同, 遵守的规定有所不同, 必须在矫正措施中予以明确, 严格遵守。

 三是根据社矫人员身体素质的不

 同, 在管理措施上区别对待。

 年老体弱、 多病、 行动不便, 尤其保外就医的,可以适当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集体活动, 平时以采用电话汇报, 进行个别教育为主。

 四是对属于在校学生的社矫人员, 为不影响学业, 同时也为减少负面影响,在管理上还是以学校教育为主, 社区矫正组织进行协助。

 五是对每个社矫人员落实相应的帮教人员。

 在帮教人员的落实上, 要有利于帮助、 教育改造社矫人员,防止产生反面作用。

 六是在矫正方案的制定中应找准社矫人员的心理症结、 心理障碍, 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正, 对症下药。

 此外, 在实施矫正个案时, 应注重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 适时调整, 确保矫正实效。

  (三)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大力建设过渡性安置实体。

 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与效果是为了让社矫人员能修复社会关系, 顺利回归社会。

 不少社矫人员重新返回社区后,因为种种原因成为无家可归、 无业可就、 无生活来源的“三无”矫正人员。

 目前, 主要是依靠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各种途径,甚至通过个人关系为矫正对象解决低保、 住所和就业问题。

 这种方式不仅不能全面解决矫正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且给社矫工作人员增加了 巨大的工作压力。

 因此, 对社矫人员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使其掌握一门技术、 手艺, 增加其就业的可能性, 是社矫工作中

 非常重要的一环。

  由于现在就业压力大, 再加上社矫人员的“背景”, 往往易造成社矫人员无业可就。

 在此种情况下, 过渡性安置实体的建设, 尤为重要。

 然而, 在实践中, 尤其在没有政府资金投入的前提下, 难以付诸实现。

 因此在经费保障上面,可以试图“以政府划拨资金为主, 以社会捐助资金为辅; 省和县两级政府分担经费” 的经费保障体制。

 同时, 以税收优惠等政策吸引企业加入这一计划。

 参考文献 1、《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 党建读物出版社)

 3、《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

 4、《群众路线教育时间活动 党员干部读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5、《朱镕基上海讲话实录》(人民出版社)

篇四: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研究

报告: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四种罪犯。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通过对南充市高坪区社矫正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对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作一浅要阐述。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s)发端于西方社会,其理念源自于 19 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由于当时的监狱刑罚并不能对人的思想进行很好的改造,因此法学家们提倡采取非监禁刑罚来对轻刑犯进行改造,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上世纪 50 年代,犯罪再社会化思潮兴起,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犯罪进行人道待遇,以及再社会化的改造,这也使得社区矫正逐渐趋于成熟,由理论到立法,再到各国行刑实践,注重对犯罪人的人格改造,强调刑罚轻缓化、文明化,而不再一味强调惩罚和报复。与监狱矫正相比,社区矫正能够帮助犯

 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因此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对监禁刑的重要替代及补充行刑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一个舶来品,属于创新性的刑罚方式,社区矫正的概念,我们主流观点是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冯卫国提出的“社区矫正是指通过适用各种非监禁性刑罚或刑罚替代措施,使罪犯得以留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以避免监禁刑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犯罪矫正事业的一种罪犯处遇制度”。

  二、基本情况 高坪区司法局机关下设社区矫正管理股,另有 9 个乡镇(街)司法所,共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30 余人。自 2011年开始,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1400 余人,已解矫 1120余人,在矫 280 余人(其中:缓刑 260 余人,假释 10 余人,暂予监外执行 1 人;男 250 余人,女 30 余人;汉族280 余人,少数民族 0 人;城镇 99 人,农村 180 余人,港澳台 0 人)。累计警告 70 余人次。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高坪区司法局克服种种困难,摸着石头过河,逐步总结经验,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目前没有发生脱管、漏管现象,为加快建设成渝第二城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主体身份模糊和权威的缺失

 笔者在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实践中,经常由于社区矫正执法主体身份模糊和权威缺失而导致的各种工作困扰和难题。笔者对这类问题进行了归纳,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一是希望能从国家层面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主体身份比如纳入人民警察序列的; 二是希望配备社区矫正制服、专门执法工作证、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的; 三是反映因执法手段有限、权威不足而影响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开展和矫正实施效果的。

 目前高坪区司法局从事日常社区矫正工作和执法的只有两类人员:一类是具有纯行政编制的司法助理员,一类是行政编制工勤类的司法助理员。在司法所日常工作中,行政类的司法助理员往往不止从事社区矫正一项工作,还身兼法制宣传、人民调节、安置帮教、法律咨询与援助等各类司法行政工作任务,而行政编制工勤类的司法助理员虽承担着大部分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但因相关身份问题、待遇问题,既无执法权限,地位也非常尴尬。高坪区司法局虽然为每位司法助理员配备了统一的司法行政工作证,但却没有制作配备专门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证,也没有配备执法制服。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理应比税务、城管、工商等一般行政执法活动更严肃、更规范、更有权威。即使从普通百姓的观念和角度上理解,刑罚执

 行人员一般都是警察,行政执法人员一般都是穿相应制服、有相应执法工作证的。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已试点施行 16 年,却还未从国家和立法层面解决一线执法者最基本的身份认定问题、统一制服和执法证问题,确实让人匪夷所思。

 (二)社会调查评估的虚化 两高两部 2012 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因此,这里分析的重点是法院委托的审前社会调查。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和调研分析,认为现阶段基层司法所审前社会调查在具体操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师出无名,名不正言不顺。《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行使刑事诉讼有关权力的部门主要为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其他单位只有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才能参与刑事诉讼,行使有关权力。就审前社会调查而言,目前《刑罚》和《刑事诉讼法》均没有相关条文,也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其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必要程序,只是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但对调查评估的内容、程序、法律效力等等都没有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由此导致了一系列问题,比

 如司法行政机关调查人员是不是在行使执法权和调查权,评估调查应当遵循哪些具体规范和操作流程,评估调查的结果是否应当作为庭审的证据和法官裁判的重要依据,等等。比如,在高坪区基层司法所的具体实践中,就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所在社区有关人员不配合司法所制作调查笔录甚至质疑司法所调查权的现象。

 (2)手段匮乏,调查评估流于形式。《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法院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这里有一个关键词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在高坪区的实际工作中,法院几乎很少将每一例拟判处管制或者缓刑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都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目前,高坪区司法局根据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形成了一套较为固定的审前社会调查程序,基本流程一个是基层司法所负责具体调查、制作笔录、填写《审前社会调查表》的调查岗位,另一个是司法局负责分派调查任务并最终出具调查评估意见的岗位。笔者有幸,对这两个程序都很熟悉。

 程序一,基层司法所接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后的基本做法如下: 一是核实居住地,即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本镇(乡)户籍,是不是长期居住;

 二是通知其本人、直系亲属(入矫后要作为监护人)和被害人(如果有)到司法所制作笔录,询问有关情况; 三是通知其所属村(居)委会干部到司法所制作笔录,询问有关情况; 四是基于以上调查得出基本意见;若遇到对有关细节存在疑问,一般是打电话找其他利益关系人了解核实,确有要,才会深入到犯罪嫌疑人住所、村居、工作单位去了解核实情况。从此不难看出,基层司法所进行的调查评估,基本上是坐在办公室询问和制作笔录为主,组成 2 人调查小组深入实际进行调查评估的做法不常见,为了便于日后监管,基层司法所的调查评估常常是依靠三个关键点得出评估意见:居住地是不是在本辖区,有没有直系亲属对其进行监管,所在村(居)愿不愿意配合司法所进行监管。

 程序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分派调查任务给基层司法所后,并收到基层司法所询问笔录、《调查评估表》等有关材料后,进行综合把关,进行分析评估,最终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

 分析这两个程序的实际操作我们可以发现,基层司法所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大部分是纸面上的或流于一般形式,调查评估的中心和着力点主要围绕日后自身能否对罪犯实施有效监管和矫正。同时,由于专业人员

 缺乏,装备、经费等限制,他们极少采用其他先进的调查评估手段,影响了调查效果。

 (3)效力存疑,调查评估意见不被采纳。由于立法的缺失,审前社会调查的结果对缓刑适用的法律约束力并不明确,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的法律效力进行界定,比如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高坪区的实践中,经常出现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意见不被审判机关采纳的情况。比如,司法局对一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今后监管情况进行调查,认为其有较大的危险性,且不好监管,因此不宜宣判缓刑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但法院最后却宣判缓刑;再如,司法局认为委托调查的某一犯罪嫌疑人适合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但法院最后却未予宣判缓刑。

 此外,虽然委托了司法局进行审前调查评估,但法院却从来不将最后判决结果告知司法行政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的角度而言,很难不认为审前调查就是法院一种走过场的委托,自己的调查不仅没起到应有的作用,不受尊重,没有采信时还会遭受广泛质疑,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 ( 三) ) 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没有广泛向社会宣传与发动,只有监管、执法等部门掌握,社区百姓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目

 的、意义,不理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方式、方法。有些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志愿者在实施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走访、调查、安排社区服务、参加法律知识学习等活动时,由于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不了解,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他们会给自己正常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难以取得社区矫正人员、社区居民全面配合,造成工作难以开展。

 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 ( 一) ) 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办理宣传版报、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途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向人民大众宣传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内容、目的和意义,改变传统观念里只有监狱才能改造犯罪的思想,赢得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消除群众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担忧和不安的心理。以便使社区群众、社会团体组织进一步认识、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大力营造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体系,明确职责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已将《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工作编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社区矫正法草案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以及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义务、法律责任等都要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要进一步完善行刑机构设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刑罚执行权的职责和权力。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是罪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种执法行为,作为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持证、挂牌上岗。对社区矫正人员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

 (三)研究制定《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 在前一部分,笔者对社会调查评估实务问题和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鉴于目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各种争议,应在国家层面尽快研究制定《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笔者认为,社会调查评估应当作为法院审判或监狱裁定的重要证据,可以进行质证,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或监狱在宣判或裁定适用社区矫正时,应当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作为重要量刑依据。关键是,《办法》要明确调查主体、调查内容、调查程序、调查手段。在调查主体和人数上,不

 应只有司法行政机关这一家机构参与,应适当加入社区居委会、民警等人员,组成联合调查评估小组;在调查内容上,除再犯罪危险性和对社区的影响外,还应有被调查人员人生经历、性格特点、社会关系、日常表现、征信情况等要素;在调查手段上,除了走访调查、制作笔录,还需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手段,比如通过大数据和相关信息平台对被调查人进行综合性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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