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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教育典型案例 【优秀范文】

时间:2023-03-07 09:25:11 来源:网友投稿

法制宣传教育典型案例 法制宣传教育典型案例【基本情况】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质检总局为全面深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而开展的全国性创建活动。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宣传教育典型案例 ,供大家参考。

法制宣传教育典型案例

  法制宣传教育典型案例

  【基本情况】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质检总局为全面深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而开展的全国性创建活动。活动从2012年5月开始,目标是:紧紧围绕全面建设法治质检的目标要求,通过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和推广,进一步规范全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不断提升全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营造良好的质检法治氛围。

  【任务措施】

  (一)制定方案,明确创建目标和要求。活动伊始,质检总局就制定了《关于开展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明确了活动的目标和任务。随后,制定了《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目标考核标准》,详细列明了每项考核内容的具体要求和标准,细化综合评议的尺度和要点,明确了创建活动的重点内容和考核方法。要求全国系统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深入动员,广泛宣传,及时结合各地实际开展创建工作。此次创建活动把全国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全部纳入创建范围。

  (二)结合实际,指导各地开展创建活动。通知下发后,全国各地质检两局把创建活动纳入全年重点工作,积极争创全国“依法行政示范

  单位”。各局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创建活动,如:山东检验检疫局提出把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作为深入推进全省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一次重要契机和全面检验,制定了专门实施方案,提出7个大项29个小项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印发了考核标准,对23个分支局逐一进行了现场考核验收,验收结果在全省系统进行了通报并与绩效考核挂钩。上海市质监局出台《关于全面加强上海法治质监建设的实施意见》,将依法行政纳入全局各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开门审案”,邀请法学专家、人大代表、媒体记者了解案件审理,同时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辅助支持系统、案件审理系统,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执法办案。

  在精心指导全国系统开展创建活动的同时,质检总局还组织开展了“法治文化建设年”和法治文化主题演讲等活动,对加强法治文化的宣传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对法治文化主题演讲评选出来的优秀选手,组织到全国巡回演讲,用新颖的形式宣传依法行政理念。

  (三)严格考核,评选依法行政示范单位。2014年4月,根据创建活动总体安排,在各省级质监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推荐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质检系统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以《全国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标准》为依据,按照推荐(自荐)材料的标准符合性、材料形式完整度等,在组织法律专家采交叉评审、核定分数和法规司司务会复核基础上,经过网上公示和实地抽查共确定江苏省质监局和深圳检验检疫局等112个首批依法

  行政示范单位,其中省级质监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各5个。2014年9月28日至30日,质检总局联合司法部对山东检验检疫局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进行了现场评审,评审组通过实地考核、工作汇报、材料评审等方式,圆满完成了考核工作。

  (四)示范带动,依法行政理念深入人心。在评选并命名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后,质检总局认真总结经验,筛选亮点,有计划地通过座谈交流、发放资料、实地调研、现场学习等多种形式,对示范单位依法行政整体工作,包括依法决策、规范执法、执法监督、行政救济、政务公开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组织在全国质检系统范围内进行学习、交流和推广。通过以点带面,树立榜样,带动全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推动全局工作法治化、法治工作全局化目标的实现。

  【特点和效果】

  通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全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水平得到明显提高,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效能进一步提升,营造出法治质检良好氛围。

  目前,质检系统在9部法律、13部行政法规、196部规章以及300余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总局和各级地方质检两局均成立了法治质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部署法治建设重点工作。注重队伍建设,发挥法治建设参谋、助手作用,建立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法律专家三支队伍。深化质检“放管服”改革,加强权责清单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建立法治质检建设指标体系和评价考核标准,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评价工作。依法化解矛盾争议,年均办理200余件行政复议案件,综合纠错率在30%左右。构建起完备质检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质检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质检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质检法治保障体系的工作不断加强,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2014年10月27日,质检总局命名了全国质检系统112个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篇二】

  从于欢故意伤害案看正当防卫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郭彦刚、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催要欠款。期间,于欢及其母苏银霞受到极端侮辱。接公司员工报警后,民警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欢、苏银霞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志浩等人阻拦,并采取卡于欢项部等方式,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

  【调查与处理】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和被告人于欢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

  【法律分析】

  1、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一是案发时存在对于欢母子的不法侵害情形。杜志浩等人在较长时间里对于欢母子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侵害人格名誉的侮辱行为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于欢母子欲随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将二人拦下,并对于欢推拉、围堵,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步步逼近,对于欢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威胁。三是于欢具有防卫意图。于欢在实施捅刺行为前进行了警告,在杜志浩言语挑衅并逼近时才实施捅刺行为,且仅对围在身边的人进行捅刺,可见其行为主要是为阻止对方实施侵害。四是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是指

  危害他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本案中,被刺死的杜志浩和被刺伤的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均参与实施了限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行为,杜志浩还直接实施了侮辱于欢母子等不法侵害行为。

  2、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对不法侵害行为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同时对正当防卫规定了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评判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防卫的条件、方式、强度和后果等情节综合判定。具体到本案:一是从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强度看,杜志浩等人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给于欢母亲施加压力以催讨债务,在于欢实施防卫时,杜志浩等人此前进行的侮辱行为已经结束,此时只是对于欢有推拉、围堵等轻微暴力行为,而于欢实施的是致人死伤的防卫行为。二是从双方使用的手段看,杜志浩一方虽多人在现场但均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而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尖刀进行捅刺。三是从防卫的时机看,于欢是在民警已到达现场出警、警车在院内闪烁警灯的情形下实施防卫,于欢当时面对的不法侵害并不十分紧迫和危险。四是从捅刺的对象看,杜志浩对于欢母子实施了侮辱、拘禁行为和对于欢间有的推搡、拍打等肢体行为,其他被害人未实施侮辱行为,而于欢在捅刺杜志浩之后又捅刺了另外三人,且其中一人即郭彦刚系被背后捅伤。五是从造成的后果看,于欢的防卫行为造成了一人

  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严重超出了不法侵害人对其推拉、围堵、轻微殴打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损害后果。六是从案件起因看,本案系熟人社会里发生的民间矛盾纠纷。双方都生活在冠县这个不大的县城,苏银霞和吴学占互相认识,也是通过熟人介绍发生的高息借贷关系,发生纠纷后又通过熟人作了调解,这与陌生人之间实施的类似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显有不同。

  有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应属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但根据刑法规定,特殊防卫的前提是防卫人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杜志浩等人实施的不法侵害不属于以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本案不能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

  3、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侮辱于欢母亲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一是于欢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确定对于欢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不仅要看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适当程度,还要看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比较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与损害的法益之间存在的差距。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权遭受限制,人格权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体健康权遭受轻微暴力侵犯,但于欢持利刃捅刺4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人身伤亡,防

  卫行为的强度和造成的损害已超过维护自身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容许的范围,两者之间明显失衡,免除处罚显然与防卫过当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犯罪行为不相适应。二是对于欢减轻处罚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案系由吴学占等人催逼高息借贷引发,苏银霞多次报警后,吴学占等人的不法逼债行为并未收敛。案发当日,被害人杜志浩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虽然距于欢实施防卫行为时已过去一段时间,且于欢捅刺杜志浩等人时不排除有报复杜志浩辱母行为的情绪,鉴于这一侮辱情节的恶劣性质,在伦理上应当受到严厉谴责,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此外,于欢当庭不认罪,没有自责、悔罪表示,也是应该酌情考虑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于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二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于欢案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者》为题对于欢案进行报道,经新闻、网络媒体转载,引发广泛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有关部门立即行动,向公众阐释有关法律问题,有效引导了舆论走向。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于欢案中,在政法委的指导下,检法司等部门各尽其责,把普法融入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政法委通过微信公众号及时主动发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对于欢行为性质认定进行权威解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

  全程微博直播和公开宣判;司法行政系统指导监督辩护代理律师依法履职,并组织律师通过撰写评论文章等方式解读相关法律知识。二是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于欢案就其法律适用而言,争议焦点在于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二审判决对于欢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全面剖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详细解释该案二审改判依据,结合案情形象地阐释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及其定罪量刑等法律知识。三是充分发挥“两微一端一网”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作用。于欢案中,媒体的几篇微信文章阅读数均达到10万以上。在舆论热议的关口,检、法及有关部门通过官网官微密集发声;邀请法学专家对案件法律问题深层次解读,并由山东普法等主流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及网评员及时转帖发帖跟评;庭审采取全程微博直播,向社会公开控辩实况。这些新媒体手段的运用,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迅速主导了舆论走向,使公众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理性的认识。

  【篇三】

  【活动概况】

  为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促进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法治舆论环境,2017年6月14—16日,中宣部、司法部在人民网连续举办三场《民法总则》学习宣传系列网上谈直播活动。活动主题是“深入学习民法总则

  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知名专家学者,围绕“民法总则的时代精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总则”、“民法总则与民法典起草”等内容与网友进行座谈交流,并就网友关心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等问题进行解疑释惑。

  活动期间,新华网、法制网、中国普法网等平台对访谈进行在线直播,以“中国普法”两微一端为首的全国普法新媒体矩阵同步推送。活动结束后,《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中央主要媒体均刊发相关报道并配发相关评论,参考消息网、凤凰网等349家新闻网站及“中国民商法律网”、“一起来学法”等674家微信客户端纷纷转载相关信息。

  【重点宣传内容】

  1、如何认识《民法总则》的时代精神与中国特色?如何理解《民法总则》中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答:《民法总则》以98.3%的高票表决通过,意味着它所表达的价值取向、所做出的价值判断与大多数中国人的价值共识相吻合,有非常坚实的民意基础。从历史角度来看,《民法总则》高度关注人文关怀理念,它既提高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保护水平,也确保了离世之人的生命、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利益,这都是人文关怀的理念。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确立了绿色原则,表达了中国人在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看法。在人与社会的关系方面,《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之中。

  此外,《民法总则》确立了平等、自愿、诚信、公序良俗、绿色环保这些基本原则,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有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通过间接方式来体现,如富强价值观;有的已通过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了,如平等、自愿,分别是平等、自由这两个价值观的体现;有的通过民法的具体规则来加以展现,如民主、友善这些核心价值观等。

  2、最近几年,“扶不扶”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民法总则》中新增了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应该如何去发挥它的作用?

  答: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呼应了我们当前的社会道德状况。以前,见义勇为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扶起老人反被法院判决赔偿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这对社会产生了非常不好的示范作用。《民法总则》规定了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以后,相信一些让国人感到错愕的判决可能就不会存在了。

  3、《民法总则》提出了成年人监护制度,成年人可选定自己的监护人,如何理解这一变化?

  答:《民法总则》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意志清醒的时候就可以与别人协商,书面形式确定自己以

  后的监护人,一旦自己丧失全部或者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这个选定的监护人担任他的监护人。这个制度在我们国家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我们国家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另一方面人的寿命又在增加,同时我们还面临人员大幅度流动的现状,据统计,流动人口中老年人只占7%,这说明绝大多数老人并没有跟随外出务工的年轻人在劳动地居住下来。这就带来养老问题,必须扩大监护人的范围。成年预定监护制度使独居老人可以选择自己信得过的人担任自己的监护人。

  4、《民法总则》规定了胎儿继承权,那么代孕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呢?

  答:代孕的子女和夫妻双方在婚内生育的子女,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一律平等的,这要适用《民法总则》所规定的平等原则。代孕子女和其他的子女在继承权上一律平等,没有也不需要有特殊的法律规则来对他进行调整。

  5、怀孕八个月,因为侵权导致胎死腹中,能否主张胎儿的死亡赔偿金?

  答:不能。因为我们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第16条规定,是以活体出生为条件。这种情况只能是母亲以自身受损害为理由主张损害赔偿,没有胎儿死亡赔偿金问题。

  6、《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有什么改变?

  答:《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相较《民法通则》增补了一些新规定,最大的变化是《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到了三年。起诉的时间点,不仅是从权利人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时间计算,还要从义务人的角度计算,从而更好地形成了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平衡。

  【活动特点和效果】一是针对性强。针对网友最关心的问题,专家通过在线直播的形式,与网友面对面展开交流并进行一一解答。在为期三天的问答互动环节中,网友不仅了解到《民法通则》的亮点和创新之处,还为他们日常生活中的疑问和难题找到了答案。节目一经播出后,便得到广大网友的认可,他们纷纷在后台留言点赞。

  二是深入宣传了民法总则相关知识和民法精神。通过参与活动,广大群众特别是年轻网民进一步加深了对民法总则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的理解,以及民法总则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的鲜明导向。

  三是有力推动了“七五”普法工作实践。此次活动注重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在线直播的形式,让专家学者与网友面对面开展交流,使广大群众更容易理解与接受法治知识;通过全国普法新媒体矩阵推送有关信息,产生了普法宣传的集群效应,提升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四是新媒体在普法宣传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本次活动以人民网和“中国普法”两微一端为主要平台,同时,组织了多家影响力强的中央重

  点新闻网站与主平台互联互通,并在全国普法新媒体矩阵进行推送,形成多平台、立体式的新闻传播链条,让活动相关信息迅速传播至全国各地,成功吸引200多万网友收看,产生了数倍叠加的普法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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