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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8篇

时间:2023-05-01 09:05: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乡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2020年乡镇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制度

  2020年乡镇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规范运行,各村要严格按照《县就业扶贫特设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县就业扶贫特设公益性岗位考核办法》《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不断规范和加强辖区内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由聘用人员本人完成工作,不出现冒名顶替、人岗不符问题。

  二、严格人员日常考核考勤,不出现有岗无人、虚设岗位问题。

  三、及时准确发放补贴待遇,不出现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问题。

  四、镇村户聘用人员档资料规范到位,不出现有人无档、有档不全问题。

  五、从业人员聘用资格合规合法,不出现年龄超标、聘用时间超限问题。

  六、岗位补贴申报信息准确无误,不出现名不符实、电话不畅等问题。

  七、严格日常督査检查,不出现聘用人员脱岗、离岗、不按时上岗等问题。

篇二:乡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XX镇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增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使在岗人员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的为广大群众创建个环境良好的环境,结合我乡公益性岗位均为各村保洁岗位的实际情况,特定本制度。

  一、上岗制度

  1、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要树立为服务思想,做到不怕苦、不怕脏,保持和提升我乡环境卫生。

  2、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要语言文明,以理服人。发现有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等现象,做到文明劝导,主动清扫,对不讲理者,及时报告村组主要干部进行妥善处理。

  3、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二、工作制度及要求

  1、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由各村推荐,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为无力实现市场化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兜底保障作用。工作人员要服从乡村的统一管理、分配、指挥,具体工作范围由村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2、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按划分的责任区,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务,辖区范围每日必须进行清扫,如遇特殊卫生状况,应及时自觉清扫,保持好环境卫生。

  3、接通知临时清扫任务时,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要积极完成备项卫生清扫任务,不得推诿。

  4、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因病、因事暂不能工作时,需自己找人替班,并向组请假,准许后方可离岗,否则另行安排他人接替,按自己离职处理。

  5、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三、奖惩制度

  1、乡就业服务站将定期分村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要求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工作制度,随时保持责任辖区干净整洁。

  2、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落实工作,若不能胜任保洁工作,或不服从乡村合理工作安排,经双方协商可以予以解除聘用协议。

  3、针对工作优秀,表现突出的聘用人员,可由村本级予以奖励。

篇三:乡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坚决守住乡村就业困难人员收入底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鼓励农村劳动力通过市场渠道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乡村就业人员,可用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就业。

  第三条

  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含易地搬迁安置区),由各类单位开发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除国家和省级有专门规定不宜纳入的岗位之外,全市党政系统新增在乡村两级使用、由财政经费保障的编外临聘人员,原则上全部纳入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确因岗位性质特殊,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不能胜任或本乡(镇)内无符合条件的乡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经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可以不纳入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未经审核同意或无省级及以上文件依据,私自招聘非乡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经费报账手续。

  第四条

  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一般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公益性”属性,要健全“科学设岗、薪责匹配、强化考核、有序退岗”管理机制,构建“村级提出申请、乡镇审核把关、县级统筹开发”管理体系,合理确定岗位开发规模。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开发、招募、管理、退出等工作,要切实建立“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在岗领补、强化培训、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科学设置岗位规模和职责,避免福利化、长期化倾向。

  第二章

  岗位设置类别

  第五条

  根据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等因素,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普通岗位、技术技能岗位和专项岗位。

  普通岗位是指托底安置年龄偏大、无职业技能、身体残疾等弱劳力或半劳力的岗位。主要包括保洁员、巡河员、农村公路养护员等岗位。

  技术技能岗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技能、学历等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就业协管员、管水员、库管员、政策宣传员、辅助调查员、动物防疫员等岗位。

  专项岗位是指从国家层面已明确规定开发设置标准、岗位补贴标准、工作时限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生态护林员等岗位。专项岗位的选(续)聘对象、程序、工作组织、考核管理、资金用途和发放标准、工作职责及要求等,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其他日常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六条

  原“十大员”中工作地点在城区的人员不纳入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由原牵头负责开发管理的部门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保持各行业系统招用的脱贫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总体稳定。各县(自治县、市、区)原“十大员”对应

  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25日前,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一次本系统招用脱贫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和边缘易致贫劳动力在岗人员台账。

  第七条

  按照岗位开发设置主体,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分为以下类别: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乡村就业服务员(负责政策宣传、岗位推荐、信息采集等工作)、劳动关系调解员、养老保险宣传员等岗位。

  2.农业农村部门的村寨卫生保洁员(含通组路、连户路保洁)、乡风文明倡导员、动物防疫等岗位。

  3.乡村振兴部门的光伏扶贫项目等岗位。

  4.林业部门的生态护林员等岗位。

  5.政法、信访系统基层社会治理人员等岗位。

  6.水务部门的巡河员等岗位。

  7.交通部门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养护和保洁员等岗位。

  8.卫生健康部门的防疫消杀员、卫生健康宣传员、乡村卫生院保洁、保安、护工等岗位。

  9.自然资源部门的地质灾害巡察员等岗位。

  10.民政部门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救助保障、未成年人看护等工作岗位。

  11.统计调查部门的辅助调查员岗位。

  12.生态移民部门的搬迁点楼栋管理员等岗位。

  13.教育部门的乡村学校保安、保洁、食堂工人、宿舍管理员等岗位。

  14.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岗位。

  各县(自治县、市、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一个主要职责,同时可兼职履行其他职责,充分发挥岗位作用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岗位安置对象

  第八条

  岗位安置对象为乡村常住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不稳定户、易地扶贫搬迁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乡村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1.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2.持《残疾证》的劳动力;

  3.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劳动力;

  4.因照顾老人、小孩、病人等无法外出务工的劳动力;

  5.小学文化及以下且无职业技能的劳动力;

  6.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乡村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大龄、残疾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新聘用人员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条件的地方,在劳动者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第四章

  岗位开发和申报

  第九条

  上级有封控指标要求的岗位,各县(自治县、市、区)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封控线内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分配指标,确定岗位开发数量;上级无封控指标限制的岗位,由相应工种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合理开发岗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有用工需求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对应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用人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的,直接向对应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公益性岗位指标应说明岗位设置的理由、需求人数、岗位名称、岗位职责、招募条件、补贴标准、招募方式、资金来源渠道等情况。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如出现空岗,需在每月底前将岗位空岗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视工作需要重新组织招募补员。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安排,储备、预留一定数量的岗位,适时应对突发、应急工作。

  第五章

  招募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多渠道发布招募公告,注明招募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劳动时长、补贴标准、招募办法、管理办法等信息。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

  募工作可采取群众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评议、村(支)两委会研究、考试考察等方式公开公平进行招募。拟招募符合条件的人员要以村为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由用人单位或对应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合格后上岗。需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招募到全日制岗位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招募到非全日制岗位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劳务承包协议。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和劳务承包协议要注明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福利待遇等内容,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用工协议或劳务承包协议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是否续签,续签情况同时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市级协调、县级统筹、乡级实施、村级管理的工作机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岗位补贴发放情况。县级人社部门牵头做好实名制管理的统筹工作,定期调度数据录入情况。以村为单位设立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公示专栏,接受全村群众监督。公示专栏应包含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在岗人员照片、姓名、年龄、就业困难类型、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补贴标准等信息,同时公布县级人社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县级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具体的管理考核考评细则,明确岗位的具体工作量、工作标准等,做好在岗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按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类别建立本辖区在岗人员基础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同时要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必要劳动工具等,维护在岗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坚持“一人一岗一补贴”原则,不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在岗人员不得同时兼职其他公益性岗位,不能享受其他公益性岗位补贴。同一县(自治县、市、区)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保持基本统一。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吃空饷、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变相发钱等违规行为,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将监督检查情况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

  岗位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

  第二十条

  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全日制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岗位需要和资金规模、上级政策规定等情况,各县(自治县、市、区)可在限额范围内动态调整补贴标准。全日制岗位工作时间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非全日制工作

  时间每月累计不低于10天且累计不低于20个小时。国家和省级有补贴标准的岗位,按照国家和省级的标准执行。

  各县(自治县、市、区)按照每人每年150元左右的标准,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对应渠道资金解决。

  第二十一条

  支持用人单位适当增加在岗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可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按照“渠道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将中央和省、市相关资金下达县级财政,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规定统筹各类资金开发设置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

  1.人社系统开发的岗位由县级人社部门按规定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对口帮扶资金、用人单位相关资金等资金解决。

  2.农业农村系统开发的岗位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整合乡村环境整治相关资金解决。

  3.乡村振兴系统开发的岗位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统筹光伏等扶贫项目收益、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解决。

  4.林业系统开发的岗位由县级林业部门统筹中央和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解决。

  5.政法、信访系统开发的岗位由县级政法、信访等部门按现有渠道统筹资金解决。

  6.水务系统开发的岗位由县级财政自筹资金解决。

  7.交通系统开发的岗位由县级交通部门统筹,资金由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县级财政配套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中解决。

  8.卫生健康系统开发的岗位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统筹乡村卫生院工作经费按现有渠道解决。

  9.自然资源系统开发的岗位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资金解决。

  10.民政系统开发的岗位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县级敬老院运营经费及民政系统相关资金解决。

  11.统计调查系统开发的岗位由县级统计部门按规定统筹中央和地方各级调查经费解决,上级无专项经费的岗位,由县级根据实际需要匹配资金。

  12.生态移民系统开发的岗位由县级生态移民部门指导各搬迁安置点按照现有资金渠道解决。

  13.教育系统开发的岗位由县级教育部门统筹按现有资金渠道解决。

  14.县级自行新增开发的其他岗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资金自行解决。

  县级人社部门结合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用好用足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和城镇公益性岗位指标,在保障好人社部门开发岗位补贴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各相关部门开发的村寨卫生保洁员、巡河员、楼栋管理员、基层社会治理人员等无明确资金保障渠道的岗位。

  第二十三条

  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级经费投入保障责任,及时补充相关资金开发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确保资金来源长期稳定,政策可持续。

  各县(自治县、市、区)要积极争取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资金、集体经济收益、产业收入、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等资金,统筹开发设置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

  第七章

  岗位补贴发放

  第二十四条

  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补贴按月足额发放,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补贴(遇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放假前一天发放)。岗位补贴使用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匹配资金的,岗位标注为省级主管部门保障岗位;全部使用市、县两级自筹资金的,岗位标注为市、县保障岗位。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代在岗人员定期申请岗位补贴,每月5日前按要求如实提供申领补贴所需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并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比对人员名单。所需资料和具体流程由县级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明确。

  第二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相关资金拨付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由本级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岗位补贴发放到人。

  第二十七条

  对应岗位的市、县两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调度本系统开发的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情况,发现拖欠问题的及时提醒、及时督导整改,确保岗位补贴按时足额发放,不影响安置对象家庭的务工收入。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岗位退出机制,招募在岗的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停发补贴,终止用工协议或劳务承包协议。

  1.在岗期间有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

  3.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工作、无法正常履职的;

  4.已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创业2个月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6.跨县(自治县、市、区)务工的;

  7.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细则的;

  8.无故缺岗、没有达到工作时限及未完成工作量2次以上,且不服从单位管理的;

  9.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10.一人多岗(一人领多个岗位补贴)或者一岗多人(多人领一个岗位补贴)的;

  11.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12.按规定享受政策期满需退出的;

  13.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县(自治县、市、区)对应本办法规定的安置对象条件,对目前招募在岗的“十大员”进行清理排查,符合安置条件的按规定继续招募,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按程序有序退出。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综合研判拟退出人员的家庭收入及劳动力情况,严格审核把关拟退出人员名单,确保退出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后家庭收入达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标准线以上,避免发生失业返贫或失业致贫现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同意退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退出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名单报县级人社部门和民政部门。县级人社部门统筹安排、乡(镇)具体负责,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退出劳动力,按照一人一策的标准制定就业帮扶计划,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离岗后有培训就业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劳动力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对有市场就业意愿的,积极推荐就近就业或组织输出务工;按规定落实好就业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大力支持离岗劳动力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超出法定劳动年龄范围的退出人员,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兜底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需统筹制定辖区内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市、县两级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联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十四条

  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

  人单位与招募对象签订的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或劳务承包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篇四:乡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XX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管理,强化工作职责,提升服务水平,杜绝只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XX省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及《XX省乡村公益性开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XX镇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及安置人员。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包含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管理原则

  (一)坚持“一人一岗一补贴”原则,不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二)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人事由镇人力1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日常工作及考勤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月考核、年终考核由各用人单位负责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备案。

  (三)坚持日常管理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档案管理,主要存入镇、村(社区)研究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照片、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政策宣传、就业服务、劳动权益维护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工作,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作职责,并报镇人民政府审定。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治理,农村2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防疫消杀等其他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作职责,并报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工作纪律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作时间与各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相同,并与各用人单位一同签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作时间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但每月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10天且累计不低于20个小时,签到由各用人单位另行制定签到册进行签到。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各用人单位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爱岗敬业,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勤签到制,必须本人亲自到各用人单位进行签到,严禁代签。

  (四)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日常管理,不得出现随意更换、冒名顶替或隐瞒上岗情况。

  (五)各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公益性岗位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或不在岗的,应于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逾期不报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考勤

  (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前未到岗的为迟到;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三)早退、脱岗。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未上班的视为旷工。

  (五)用人单位每月月末最后一日前,将缺勤人员名单及其缺勤情况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第八条请销假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一)事假:3天以内(不含3天)各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并在签到册上注明;3天以上(含3天)由各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并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5天以上(含5天)由各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报经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3天以内(不含3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3天以上(含3天)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生病住院的,必须有医院的住院疾病证明),5天以上(含5天)持医院相关证明,经用人单位审批后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准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第九条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

  (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5次由用人单位予以批评教育;8次全镇通报批评。

  (二)旷工:无故旷工1次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3次以上由镇进行全镇通报批评;无故旷工连续15日以上或年累计30日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由各用人单位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三)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拒绝用人单位合理工作安排、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由各用人单位报XX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本办法由X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1日起施行。

篇五:乡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XX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更好的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使公益性岗位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根据《就业促进法》、XX等法律、法规,给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享受一定的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具有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等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单位临时设置的服务性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措施,纳入全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面向基层,科学设置;统筹管理,单位负责;动态监管,突出绩效,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面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

  -0-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必须符合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政府审批。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流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安置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随军家属、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等群体为主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安置在社区及乡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年龄需在35岁以下,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普通岗位的用工必须具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年龄、文化程度和工作业务水平.第九条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进行空岗登记,统筹考虑各方面需求进行安置。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负责做好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职责和管理

  -1-

  办法;要加强与业务指导部门的日常沟通和联系,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工作,要建立全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信息库,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要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吃空饷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通报批评,缩减公益性岗位指标.第十二条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提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能力。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安置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过用人单位考评合格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用人单位要在3日内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安置流程进行补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招聘,不得自行将在岗的人员调整交流到其他单位;不得随意替换公益性岗位人员.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公休假待遇,具体参照《XX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因个人原因请假15天以内由用人单位核准,15天以上由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XX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原则上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0天.确因重大疾-2-

  病和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提出申请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直接解聘,并报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一)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二)不履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职责,不遵守单位劳动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的;

  (四)确因患病不能正常工作,超过6个月以上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七)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奖励、解聘的主要依据,用人单位要对考核为优秀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解聘。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每年12月30日前完成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将结果报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本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工作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享受养老、失业保险补贴待遇。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补贴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及资金管理由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财政局密切配

  -3-

  合,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及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篇六:乡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乡镇加强公益性岗位规范化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职能职责和使用年限,加强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使用、管理、监督,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制订本办法。

  本文中公益性岗位指由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一、明确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有关部门开发并经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认定,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如:就业服务协管、劳动仲裁调解、劳动保障协管、社会保险协理、扶贫开发、医疗计生防疫、食品药品监管、司法宣传调解、民政协管、交通协管和文明劝导、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用设施维护、道路维护、治安巡逻、文化科技体育服务、助残服务、信访协管、河道管护、森林管护、安全协管、统战服务、气象服务、国土协管、档案协管、旅游协管、邮政协管、财税协管、老干部护理、农业服务、统计协管、警务协管等),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明确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和意愿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我市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和登记失业“4050”人员、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登记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残疾人、登记失业刑满释放人员、登记失业戒毒康复人员、登记失业去产能企业职工、登记失业退役军人等。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

  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

  三、明确聘任程序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应向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认定,并填写认定表(见附件1),不允许未经认定自行用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就业地的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就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并按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为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为未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四、明确补贴标准

  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即:单位部分),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全日制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情况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五、明确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重度(1、2级)残疾人,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均按规定重新计算1次(需要再

  次予以安置的,务必经过调查,安置理由及证明材料)。

  六、明确帮扶内容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期限届满,根据工作需要、绩效评价、本人意向等,经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协商一致可按规定续签。综合运用政策宣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服务等帮扶措施,鼓励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有序退岗,避免公益性岗位“一托到底”。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七、明确补贴要求

  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聘用人员前务必先进行就失业登记,如因用工单位原因未按要求及时登记造成无法申报补贴情况,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用人单位申请补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本通知安置范围的人员,如失信被执行人员、名下拥有存续的营业执照的人员,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将不予补贴,产生的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八、明确监督管理

  (一)加强内部监管

  用人单位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内部监管,将招聘信息进行公开发布,将拟招用人员姓名、业务指导部门、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注意保护聘用人员的隐秘信息。同时加强在岗期间的日常考勤监管,按日记录出勤、请休假等情况,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在岗情况、补贴情况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核实举报情况。

  (二)加强统筹监管

  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根据实名登记信息,通过明察暗访、实地督查、电话抽访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重点核查工作时间灵活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情况。

  (三)加强责任监管

  用人单位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建立资金支出台账,及时清退违反工作纪律、只拿钱不干事的人员,防止养懒汉。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监管,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以及虚报冒领、“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清退违规在岗人员,终止发放并追回已发放资金,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加强数据监管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解除协议,要及时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件2)交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存档备案,未及时报送的,将核减当年公益性岗位名额和延缓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此前发布的有关公益性岗位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2b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

  2.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证明书

  附件1:

  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

  开发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联系人

  开发岗位

  名称

  联系电话

  工作内容

  开发岗位数量

  用工性质

  工作地点

  注

  备

  请抄录以下内容并盖章:本单位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年

  月

  日

  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用工性质”栏填写:全日制、非全日制,可多选。

  2.“工作地点”栏填写: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可多选。

  附件2: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证明书

  填送单位:

  年

  月

  日

  姓

  名

  参加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码

  现在家庭详细住址

  劳动合同的期限

  终止或解除劳

  动合

  同原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贯

  月工资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连续工龄

  籍

  近期一寸免冠照

  (劳动者)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意

  见

  甲方(用工单位)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意

  见

  终止或

  签字:

  年

  月

  日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间

  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由于外出务工、丧失履职能力、备考等原因,本人自愿申请解除合同或协议。

篇七:乡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西冲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西冲镇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及安置人员。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人事和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业务、日常工作及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条、全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年终考核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提供考核依据。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研究、会议、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同时各用人单位

  根据岗位需要制订岗位职责,并将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报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备案。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1-(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团结同道,服从带领,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体制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施“用人单位实施具体办理,镇人民政府实施宏观办理”的办理办法。镇人民政府要构造相干单位每季度对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失业人员情形进行一次检查,各用人位负责人要认真配合检查,据实供给有关公益性岗位失业人员的情形。对镇人民政府的检查推诿、应付和弄虚作假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失业人员不得随便更换和冒名顶替,若随便更换和冒名顶替公益性岗位失业人员,一经发现,镇人民政府将取消其一切待遇。检查时发现不符合条件和不在岗的,一概消除合同,并由所在单位返还不在岗期间工资。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镇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2-(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诲,情节严重经教诲不改的,可报镇人民政府消除聘用合同。

  (三)关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犯劳动合同达到解雇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报镇人民政府消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考勤

  (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单位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签到(因岗位特殊不能签到的由单位

  写出说明,负责人签字认可报镇社会救助和XXX)。轮班、值班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签到时间。

  (二)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三)早退、脱岗。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3-第十条、请假制度

  (一)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三天以上由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签订看法后,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分管带领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二)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持医院相干证明,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五天以上由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签订看法后,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分管带领同意后方可准假(生病住院的,必须有医院的住院疾病证明)。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三)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第十一条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三次批评教育;四次全镇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五次作待岗一月处理(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停发);如待岗后,再次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现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请镇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二)旷工:无故旷工二次全镇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无故旷工三次以上,作待岗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镇政府给予消除劳动合同。

  -4-(三)事假、病假严厉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形,连续事假一个月以上或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律例执行。

  (四)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游记为或渎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报请镇政府给予消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西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篇八:乡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在《阳城县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工作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局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

  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

  (一)请假制度:

  1、病假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请病假一年内累计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请假超过半年以上的根据规定退回县人社局。

  2、事假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请事假1天以上,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假。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报县人社局扣一天工资,累计旷

  工14天,按开除处理。

  4、经审批后的《请假条》交局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纪律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服从单位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其它临时工作。

  2、公益性岗位人员电话随身携带并保持畅通,若因工需要临时需到岗的,通知时要随叫随到(特殊情况书面请假的除外),凡电话通知不接或口头通知后均不到岗的一律按旷工一天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1、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2、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单位表彰奖励。

  3、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可以向县人社局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人社局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4、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四、考勤纪律:

  1、工作作息时间为:上午:08:00-12:00时。下午:

  14:00-18:00时(北京时间)。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到岗,执行上下班制度。若因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需要,工作作息时间可自行调整。

  2、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一律不准上网聊天,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并按作息时间上下班。

  3、由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五、具体要求:

  1、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严格按本单位每年初制定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2、本管理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科学管理,准确评价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更好地推动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考核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考核对象为我市统一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考核内容为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三、考核办法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每年考核由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用工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一)工作作风,满分25分。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包括是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是否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是否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1、学习情况,满分10分。每月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集中学习一次,由用工单位组织。学习内容以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工作岗位工作职责为主。学习必须保证时间,保证人员,每次集中学习不得少于二小时。全年坚持学习、笔记完整的得10分,对无故不参加学习1次扣2分。累计5次以上不参加学习或没有学习笔记的,年终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2、服务意识,满分10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制度要求,在限定工作日内完成交办任务。绝不能出现因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引发的与服务对象的纠纷。全年未出现任何纠纷,未接到投诉的得10分。接到一次投诉扣2分,累计接到3次投诉或引起重大信访案件的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3、廉洁自律,满分5分。能够认真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做到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在工作中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的得5分。发现违纪现象视情况扣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二)工作能力,满分25分。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完成工作的能力。基本素质包括是否具有工作岗位要求具备的文化知识、专业技能以及身体条件等方面的素质;完成工作的能力包括是否按时按质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创造能力、对外进行交涉、对内进行协调的能力、组织能力等。

  1、业务学习,满分10分。每半年由各用工单位组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业务知识考试,内容包括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日常工作内容等,满分10分。一次考试不及格者扣5分,累计2次考试不及格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2、民主测评,满分15分。每半年在社区组织民主测评,由

  社区委员和居民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打分,满分15分。一次不合格者扣5分,累计2次考试不合格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三)工作态度,满分25分。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勤奋精神和责任心、纪律性,主要看工作上是否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在业务上是否肯钻研、勇于创新、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是否出全勤。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1、考勤情况,满分15分。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准无故脱岗,因公外出、因病、因事不能出勤,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记为旷工一天,扣2分;年累计旷工十五天者,事假年累计一个月者,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2、工作纪律,满分10分。工作期间不干私活、不乱串办公室、不用电脑玩游戏、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工作期间原则上办公室要有人,但无人时要实行门留条制度,写明原因和回来时间。违纪一次扣2分。

  (四)工作成绩,满分25分。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对工作成绩的考核,不能简单地看是否完成工作数量,更重要的是看完成的工作质量。对于完不成任务或质量与要求差距较大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年初各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

  每月末做出书面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月工作学习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各用人单位要对每个人的工作完成情况,在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进行通报。凡因工作完成情况较差,工作落实不细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重大失误的,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各项工作按时完成,每月总结翔实完整的得满分,有突出事迹,获得通报表扬的加5分。

  四、奖惩办法

  年终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评为优秀;分数在70分以上者为称职;分数在7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工作中实行告诫制度,一年内告诫一次者,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告诫两次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告诫三次,予以辞退。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告诫一次

  1、每月迟到、早退三次以上的;2、不执行请销假制度及工作推逶拖拉的;3、不服从领导,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差,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

  1、有违纪、违法行为的;2、工作态度差,引起群众和用人单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查证属实的;

  3、接受服务对象的礼金、代金券和宴请,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工作之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违法提供方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4、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本职工作的。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实行。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防疫期间临时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___》要求,切实做好我县新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贫困劳动力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帮助因疫情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及返乡农民工实现再就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为建立健全辖区内临时公益性岗位(疫情宣传员、疫情防护员、疫情维护治安员)人员信息数据库,强化公益性岗位管理,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用人单位(村委员会)和所辖地乡镇政府是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临时公益性岗位的指导监督,用人单位(村委员会)负责临时公益性岗位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二、考勤管理规定。

  (一)疫情期间临时公益性岗位主要岗位职责。负责村屯的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工作形式为全日制。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量,在保证在岗人员每天做好疫情防控等工作的基础上,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二)签订用工协议。用人单位及所辖地乡镇政府自招用临时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_日内,与岗位人员签订《县新冠病毒防疫期间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协议要对工作内容、岗位待遇、协议期限等事项予以约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终止(解除)用工协议,并于协议终止(解除)_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2、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

  3、顶替他人上岗、空岗、挂岗的,所聘非所用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经考核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

  6、违反政策获取临时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9、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利益损害的;

  10、其他不符合临时公益性岗位招用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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