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5篇

时间:2022-10-26 14:55:03 来源:网友投稿

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5篇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目目的为了用于表示事故预防、消防设施、风险警示以及应急疏散等信息的安全标志;为了警示在生产区域内作业人员注意安全及所采取必要措施,明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5篇,供大家参考。

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5篇

篇一: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目 的 为了用于表示事故预防、 消防设施、 风险警示以及应急疏散等信息的安全标志;为了警示在生产区域内作业人员注意安全及所采取必要措施,明确作业场所危险因素的操作或检修等控制权,预防事故发生;为了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以保障安全;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职业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外来施工单位、外协单位等所有生产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场所、生活及办公区域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责任者 EHS 部负责本文件的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所有部门负责本文件的执行;生产副总、安环副总、财务总监负责本文件的审核;总经理负责本文件的批准。

 正 正 文 1、职责 1.1、EHS 部职责

  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配置安全标志、操作牌的需求计划进行审核;负责对各类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1.2、工程部职责

  负责对新、改、扩建工程投产前,监督与督促承包方单位对危险区域、职业危害场所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各类安全生产警示标志。负责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现场所需的安全标志牌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各使用部门职责

  负责年度及日常安全标志、操作牌设置、使用、更新、补发的管理及计划申报工作;

 负责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投产前,监督与督促承包方单位对危险区域、职业危害场所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各类安全警示标志;负责对本部门安全标志牌(包括相关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本部门所在区域内安全标志、操作牌的维护和保养;负责建立本部门各类安全生产警示标志悬挂、配发台账等档案记录工作。

 2、 、 定义 2.1、安全信息识别系统:安全信息识别系统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工作区域中为了确保人身安全与健康由不同类型标志、标识等配合使用形成的识别系统。在安全信息识别系统中, 标

  志、标识等通常分为以下几种:安全标志;安全标记;安全标签;安全旗;疏散平面图;安全通告等。

 安全标志 :由安全符号与安全色、 安全形状等组合形成, 传递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

 2.2、安全标志类型:安全标志根据其功能分为以下 5 类, 并分别用大写英文字母作为代号: —安全状况标志( 表示安全设备或疏散设施的位置、 安全行为) ( E 类) ; —消防设施标志( F 类); —指令标志( M 类); —禁止标志( P 类); —警告标志( W 类)。

 2.3、安全状况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安全状况标志的基本型式为正方形,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色为绿色。如方向标志:用于指明正常和紧急出口,火灾逃逸和安全设施,安全服务及卫生间的方向。方向标志必须按实际需要设置,指示左向或向下时,标志应放在图形标志的左方,如指示右向时,则应放在图形标志的右方。

  2.4、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色为蓝色。

 2.5、禁止标志: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禁止标志基本型式为圆环加斜线,园环和斜杠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色为红色。

 2.6、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为三角形,三角形边框及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色为黄色。

 2.7、说明表示 :向人们提供特定提示信息(标明安全分类或防护措施等)的标记,由几何图形边框和文字构成。

 2.8、环境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志。

 2.9、局部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的图形标志。

 2.8、安全色: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黄、蓝、绿四种颜色:

 2.8.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以及消防设备的信息;

 2.8.2、黄色表示提醒人们注意;

  2.8.3、 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2.8.4、 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2.9、对比色 :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2.10、安全标记:采用安全色和(或)对比色传递安全信息或者使某个对象或地点变得醒目的标记。

  2.11、供电牌(或电气牌):是确定机械工程部于运行或停电状况界面的凭证,但停机不等于停电,机械设备动力和操作电源处于断电状态时为停电。

  2.12、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职工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2.13、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是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区域危险因素的容量、危险特性、泄漏处置、急救、灭火方法及防范措施等内容进行公示。

  2.14、 特殊作业等警示标志:是公司内非常规作业,有一定的风险,无法消除隐患,对作业危险特性、泄漏处置、急救、灭火方法及防范措施等内容进行公示。

 2.15、危险化学品标志:是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类别设定的安全标志。

  2.16、操作牌:是机械设备(起重机械、皮带、泵、加压机等)操作、检修等人员工作时,对设备控制权的凭证。

 3、 、 标志、标识等设置原则 3. 1、安全性 标志、标识等的造型、 材质、 设置位置、 设置高度或设置方式均不应对人身造成任何潜在危害。标志、标识等的设置位置应与相应的潜在危害保持足够的安全观察距离, 以保证人们有足够的时间观察。

 3. 2、醒目性 3. 2. 1、标志、标识等的安全色及其对比色应符合 G B / T2 8 9 3. 1 和 G B / T2 8 9 3. 4 的规定。

 3. 2. 2、标志、标识等设置的环境应有足够的照明, 其中安全状况标志的亮度与环境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 G B / T2 3 8 0 9 中的规定。

 3. 2. 3、标志、标识等的设置位置应尽可能接近观察者的视野法向中心线, 观察角宜接近 9 0 ° , 最小观察角不应小于 7 5 ° 。

 3. 2. 4、应恰当选择标志、标识等的承载物, 确保不因承载物的移动造成安全信息的误读、 遮挡、 甚至缺失。

 3. 2. 5、标志、标识等前方不应存在任何障碍物, 以便使视力障碍者或未佩戴矫正眼镜的人能够接近观察。

 3. 2. 6、标志、标识等应设置在易于发现的位置, 并避免因设置环境发生变化而被其他物体遮挡, 如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安全标志可能被行道树遮挡。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 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 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 3、系统性 3. 3. 1、在同一场所, 应从系统的角度整体规划标志、标识等, 保证安全信息的一致性、 同类标志、标识等设置位置的规律性。对于应急导向系统应确保疏散路线的连续性。

 3. 3. 2、当需要使用标志、标识等传递安全信息的区域与标志、标识等有效作用区基本重合时, 宜仅设置一个标志、标识等。当需要传递安全信息的区域大于有效作用区时, 应根据需要重复设置该标志、标识等。当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安全标志应用主标志表示主要危险性类别,并用副标志来表示重要的其它的危险性类别。

 3. 3. 3、安全信息识别系统内部, 应配合使用并适量设置各种标志、标识等。

 3. 4 、优先性 当某一位置既是设置标志、标识等的适当位置, 也是设置其他附着物或悬挂物( 如公共信息导向要素、通告、 广告、 海报、 标语) 的适当位置时, 按下面的原则设置标志、标识等:标志、标识等的识读不应受公共信息导向要素的干扰和影响;标志、标识等的设置应优先于通告、 广告、 海报和标语。

 3.5、 设置条件 3.5.1、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 当采取其他措施均无法消除潜在危害或者尚未采取措施消除潜在危害时,

 应选择并设置恰当的标志、标识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现场,必须结合现场特点和危险因素,悬挂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3.6、设置范围:安全标志的设置范围应根据潜在危害的位置、 安全设施或安全设备的位置和安全观察距离确定。

 3. 7 、设置位置 3.7. 1 安全标志不应被其他标志干扰, 例如, 与指令标志邻近设置的蓝色底色的公共信息标志会干扰指令标志的识别。

 3.7. 2 区域信息标志宜设置在相关场所的入口处。区域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涉及某一范围, 见 G B / T1 5 5 6 5. 2。例如, 在公共场所入口处设置的“ 禁止吸烟” 标志, 表示在该公共场所的范围内禁止吸烟。

 3.7. 3 在确保足够的安全观察距离的前提下, 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位置与潜在危害或者相关安全设备的距离应尽可能近。局部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个具体地点, 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 见 G B / T1 5 5 6 5. 2。例如, 在电气设备上设置的“ 当心触电” 标志, 表示当心触电的警告信息只针对该设备有效。

 3.7.4、安全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宜联合设置。

  3.7. 5、所在有毒危险物料卸车、输送、使用、储存、操作岗位等设备、管道、场地边界周围设等施设置危险警示标志和危险范围警示标志牌及对管道使用安全色标识等措施。

 3.7. 6、在有爆炸和危险性的生产车间、危险品库、消防泵房等主要疏散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方向的指示标志和应急指示灯。建筑物和厂区设置安全通道指示。厂区道路标示人员安全行走和疏散指示标志。

 3.7. 7、在高压电缆、变配电室、埋地电缆、电气设备等处设置防触电内容的警示标志。

 3.7. 8、在有双层操作区域位置应有防上部坠落物品伤害的警示标志。

 3.7. 9、在设备运转处设置互知安全提示标志。

 3.7.10、在操作和预留洞口处设置防护栏杆或盖板的同时设置防跌落安全提示标志。

 3.7.11、风向标应设置在全厂的最高处综合楼的屋顶。

 3.8、安全标志选用 3.8.1、 常规设置条件下传递特定安全信息时应使用安全标志, 并应根据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选取相应类型的安全标志, 其中: 3.8.1.1、需识别潜在危害时应选取警告标志;常见潜在危害有物理性危害、 化学性危害、 生物性危害或者主观性危害。

 3.8.1.2、需控制潜在风险时应选取禁止标志或指令标志;控制潜在风险的措施有: 阻止危险动作或行为、 阻止特定人员、 阻止特定规程或者操作, 强制采取特定动作、 措施或者操作。

 3.8.1.3、需进行应急疏散时应选取安全状况标志。

 3.8. 2 应优先选用 G B / T3 1 5 2 3. 1 中的安全标志。

 3.9 设计 3.9. 1 设计安全标志时, 应按照 G B / T3 1 5 2 3. 1 中所示图形进行精确复制, 并按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3.9. 2 组合标志、 复式标志的设计应符合 G B / T2 8 9 3. 1 的规定。

 3.9. 3、 当周围环境的颜色与安全标志的安全色相接近, 可能影响安全标志的识别时, 为了在安全标志和( 或) 辅助标志与周围环境之间形成对比, 宜使用衬边。衬边的宽度设计应为安全标志几何形状尺寸( d、 b、 a, 长方形标志使用尺寸 a) 的 0. 0 2 5 倍~0. 0 5 倍。内发光安全标志的衬边亮度不应大于对比色的亮度。

 3.9. 4 、设计传递导向信息的安全标志时, 应使用箭头辅助标志( G B / T2 8 9 3. 3 规定的箭头类型 D) , 箭头辅助标志应与安全状况标志或消防设施标志组合使用, 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个安全导向信息宜由一个箭头辅助标志与相应安全标志、 辅助标志组合形成;

  —与安全状况标志组合时, 应使用绿色衬底色白色图形的箭头辅助标志; 与消防设施标志组合时, 应使用红色衬底色白色图形的箭头辅助标志; — — —箭头辅助标志可按 4 5 ° 增量旋转。

 3.9. 5、安全标志的尺寸应根据安全标志的安全观察距离确定, 具体尺寸应遵循 G B / T2 8 9 3. 1 的规定。邻近设置的相同危害等级的安全标志宜具有相同的表观尺寸, 即正方形边长∶圆形直径∶等边三角形边长=4 5∶5 0∶6 3。

 3.10、安全标记选用 当出于安全目的需要使某个对象或地点变得醒目, 或适宜提供安全信息的位置空间尺寸狭窄、 不足以设置安全标志时, 应使用安全标记, 其中需要: 3.10.1、 警告潜在危害时应选取由黄色和对比色黑色组合形成的安全标记; 3.10.2、 阻止接近时应选取由红色和对比色白色组合形成的安全标记; 3.10.3、命令必须执行指令时应选取由蓝色和对比色白色组合形成的安全标记; 3.10.4、表示提示( 如应急疏散) 时应选取由绿色和对比色白色组合形成的安全标记。

 3.11、 安全标记设计 安全标记的设计应符合 G B / T2 8 9 3. 1 的要求。

 实际使用安全标记时, 应根据具体设置位置采用适当的宽度, 所用的安全色及其对比色的色带应不少于两条( 见下图) 。表示相对运动的剪切或者挤压棱边的安全标记, 色带的倾斜方向应相反( 见下图) 。

 3.12 、材质 3.12. 1 、标志、标识等的材质应符合预期使用环境的需求, 并采用坚固、 耐用、 阻燃的材料制作, 不宜使用易变形、 易变质的材料。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3.12. 2、 根据预期使用环境的特点, 标志、标识等的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 G B / T2 6 4 4 3的要求。

  3.12. 3、 安全旗的材质应符合 G B / T2 5 8 9 5 的要求。

 3.12. 4 、内发光安全标志、 户外安全标志、 磷光安全标志和逆反射安全标志应符合 G B / T2 6 4 4 3 的要求。

 3.12. 5 、用压敏胶固定的安全标志, 其粘结强度应符合 G B / T2 6 4 4 3 的要求。

 3.13、标志管理 3.13.1、多个标志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安全标志的形状和颜色应符合 G B ...

篇二: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安全检查....

  第四章安全生产奖惩....

  第五章安全例会管理....

  第六章安全事故管理....

  第七章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第八章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第九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十章安全警示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规范公司各单位生产秩序,防止事故发生,保护职工人身安全。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本公司职员工,必须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公司领导和安全处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安全处对本公司各单位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对本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监督管理,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建立或审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审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事迹与奖励办法。

  4、组织安全大检查,并对不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研究,制定改进方案,督促按计划实施。

  5、参加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6、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7、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

  8、定期组织和领导全面安全生产检查。

  9、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汇总不安全隐患,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0、检查和指导副职及下属单位领导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负责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对新员工及时组织入厂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第三章安全检查

  第七条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与检测,并实施考核,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保证安全标准化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检查程序

  1、安全检查的内容:安全检查对象的确定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对于危险性大、易发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应加强检查。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具体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2、安全检查的实施要求:公司每月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安全处组织,参加人员为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检查结果由安全处汇总形成安全通报,隐患整改情况记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账》。

  3、检查结果的处理:检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公司分管副总及总经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潜在不安全因素,安全处应立即令其对不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后对其复查。

  第四章安全生产奖惩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能动性、主动性和积极性,杜绝违章违纪现象,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公司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重奖重罚。

  第五章安全例会管理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布置下一步安全环保重点工作及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公司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第六章安全事故管理

  1、人身事故:企业在册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生产操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隐性中毒事故)

  2、设备事故:由于各种原因构成采矿机械、动力、电器、仪表、运输设备及管理、建筑物等损失的事故;

  3、生产事故:生产事故:因违反工艺流程、岗位操作规程和指挥失误造成设备损坏以及停电、停水、停风等原因造成停产等事故

  第七章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安全生产档案要编写详细的目录分档存放,以便于查阅。要逐步实现安全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

  第八章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1、职工领取到防护用品后,上岗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使用。

 2、工作服必须保持整洁无破损,严禁在腰间、袖口扎绳子、铁丝等物品。

  3、特殊工作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4、对生产噪音、粉尘、有毒气体的部门要配置防护罩,防护眼镜、

  防护口罩和防毒口罩。

  5、各(车间)的安全员每日要对现场职工劳保用品佩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佩戴的,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处罚。

  6、防护用品的管理实行主管和组长的逐级领导,安全处要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其使用情况,发现违规的要进行严格考核。

  第九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殊工种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项目范围内进行作业,严格执行其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安全警示管理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及时削除现场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附则: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生产顺利开展。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夯实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集团公司安全奋斗目标,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要规范追查程序,按程序、按规定严格考核。

  第四条本追究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发生死亡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五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 1 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矿、处级单位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元。

  第六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 2 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的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1000~1500 元。

 第七条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 2 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年度内同一专业累计因工死亡 2 人的,其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1000 元。第八条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 3 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集团公司配合政府部门追究处理,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年度内累计发生因工死亡 3 人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三章发生重伤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 1 人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300~500 元。

  第十一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 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 500 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500 元。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 2 人或累计重伤 2 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500 元;对事故单位

  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 元。

 第十二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3 人及以上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1000 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 1000 元;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因工一次重伤 3 人或累计重伤 3 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 1000 元。

  第十三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一次重伤 1-2 人或 1 人死亡的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一次重伤 2 人以上或 2-3 人死亡事故的,对安监处(副)处长分别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元。第十四条凡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1000 元;造成重伤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 1000-1500 元;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章非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1000~1500 元;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 1500 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1000~1500 元;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含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 1000~1500 元。

 第十六条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处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元;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元。

  第十七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的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500 元;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元;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元。

  第十八条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 5% 毎进行赔偿, 人赔偿最多不超过 1500 元;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按上述标准进行索赔外,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对重大隐患的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在工作过程中,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发现重大隐患的,对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区级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停止作业的,对矿处级(含副总)分管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年度内两次“黄牌”警告的引咎辞职。

 (1)生产矿井(含建井)一个采煤面或一个掘进工作面因工程质量、瓦斯超限或煤层注水不达标等被停产整顿的。

  (2)生产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挂上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的。

  (3)提升、运输系统出现重大隐患被停止运行的。

  (4)生产车间存在重大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

  第六章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及本质安全程度评估不达标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在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检查验收中,某一专业不达标或被评定为 d 级的,对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黄牌”警告。采掘工作面、机电、运输、通风、巷修专业不达标或被评定为 c 级的,对相关区队的行政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 c 级的,其所在区队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二十二条年度内同一专业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 d 级的,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

  第二十三条年度内,矿井出现一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 d 级的,对主管矿长、安监处长“黄牌”警告,矿井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 d 级的,主管矿长、安监处长引咎辞职。

  第二十四条地面厂处及非煤企业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注:因伤亡事故的影响使矿井或专业降级不达标的除外。

 第七章关于安全培训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新聘用的矿、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副职,下同),在半年内仍未安排其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而上岗的,或者对在岗矿、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安排其进行复训的,对集团公司教培部门和组织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层单位新聘用的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半年内仍未安排其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而上岗,或者对在岗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安排其进行复训的,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要害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对责任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要害工种未按规定安排复训的,对基层单位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

篇三: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从业人员 生命财产的安全, 确保各项生产( 工作)

 的顺利进行, 促进勘察院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相关法律和省局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督、 企业全面负责、 群众参与监督、 全社会广泛支持” 的安全管理格局, 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 的原则,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加强目 标管理和过程监控, 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是勘察院组织安全生产的依据, 也是考核勘察院各级领导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院长的安全职责 院长为勘察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勘察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职责:

 (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 法律法规, 把安全工作列入勘察院管理的重要议事日 程, 亲自 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 二)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勘察

 院所属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 三)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 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 四)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接受上级的安全培训考核。

 ( 五)按“四不放过” 的要求, 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 六)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 及时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实施。

 ( 七)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 并督促重大安措项目 的实施。

 ( 八)建立健全勘察院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定期检查其执行情况。

 ( 九)搞好从业人员 的劳动防护, 并确保其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

 ( 十)组织勘察院开展安全生产竞赛、 评比活动和各级安全责任人的考核工作, 对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副院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 一)协助院长抓好勘察院的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负责组织、 落实和检查督促勘察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二)定期向院长汇报勘察院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 三)检查和指导勘察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

 ( 四)负责组织制定勘察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审查并解决有关重大隐患的技术措施、 方案, 组织安

 全技术攻关, 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 五)指导和参与勘察院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组织工伤和职业病鉴定。

 ( 六)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 七)贯彻“五同时” 的原则, 即在计划、 布置、 检查、 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 计划、 布置、 检查、 总结、 评比安全工作, 监督检查其分管单位对安全生产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第六条院总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总工程师对勘察院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全面负责, 其职责是:

 ( 一)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工作,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 二)在组织新厂、 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 的设计、 施工和投产时, 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

 ( 三)审查勘察院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 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 四)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 气、 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

 ( 五)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七条工程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 法令、 法规、 指示, 在院长和安全生产委员 会的领导下负责勘察院的安全生产工作。

 ( 二)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协助有关部门、 单位对新进或重新上岗的员 工进行三级教育。

 ( 三)组织制订勘察院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并监督落实。

 ( 四)定期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 应当及时报告院长;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五)参与编制、 审查安全措施计划; 参加新建、 改建、 扩建及大修项目 的设计审查、 竣工验收、 试车投产工作, 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并建立、 健全工伤、职业病、 伤亡事故档案, 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

 ( 七)负责对勘察院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 会同工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 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 八)检查督促有关部门、 单位搞好生产设备、 安全设备、 消防设施、 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工作。

 ( 九)督促做从业人员 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用具, 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第八条勘察院其他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 一)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人, 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 落实和检查工作。

 ( 二)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和组织安全学习。

 ( 三)各部门除搞好本职工作外, 应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 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监察督促工作; 安全措施经费的计划、 调拔和使用工作; 各级负责人和各类人员 的安全资质审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的培训以及录用、 调动和调配工作; 工业卫生、 工伤鉴定、 职业病体检和防治工作。

 ( 四)工程项目 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 一)

 各工程项目 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全面负责本项目 部的安全生产组织、 落实、 检查督促工作。

 ( 二)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 三)

 严格按照国家、 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 及勘察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组织生产, 并结合本项目 部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四建立健全本项目 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明确安全目 标, 制定安全措施, 落实安全责任和奖惩激励机制。

 ( 五)制定各项生产计划, 必须同时考虑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工作, 组织本项目 部认真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 六)按规定提取安措经费, 以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 七)负责组织易燃易爆、 剧毒危险物品的管理( 采购、 运输、贮存、 使用)、 报废处理工作。

 ( 八)积极配合和协助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 第九条 新进勘察院从业人员 的三级教育 ( 一)勘察院院级安全教育, 时间不少于 1 天。

 学习内容为:

 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

 2、

 勘察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特点和应注意的事项。

 3、

 一般安全知识和守则。

 ( 二)二级单位安全教育( 由各职能部门 负 责), 时间不少于 2天。

 学习内容为:

 1、

 本部门安全生产特点和应注意的事项。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3、

 本部门历史事故案例及教训。

 ( 三)班组安全教育, 时间不少于 3 天。

 学习内容为:

 1、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职责。

 2、

 岗位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的措施。

 3、

 安全装置及器具、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第十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 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培

 训, 经考试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方可从事作业。

 各部门使用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 必须经勘察院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其资质同意后, 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新项目 、 新工艺、 新技术、 新设备投产使用前,对操作人员 必须进行操作方法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进行设备、 重点项目 大修, 以及进行危险作业之前, 检修和施工部门必须按制定好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检修和施工人员 进行现场技术培训及安全教育, 否则不得作业。

 第十三条 勘察院坚持每季度组织安全学习, 生产单位坚持每月 安全学习, 班组坚持每周安全学习。

 安全学习活动做到有布置、 有内容、有要求、 有记录、 有检查, 形式多样, 讲求实效。

 第十四条 勘察院每年对全院中层以上干部( 含中层干部)

 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对职工的考核由工程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勘察院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 会, 负责勘察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设置生产安全部,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

 第十六条各项目 部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并设置专职安全员 , 具体负责本项目 部安全生产的组织、 落实和检查工作。

 各项目 部下属作业( 机)

 班组负责人, 为本作业( 机)

 班组专( 兼)职安全员 , 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施、 落实和检查工作。

 第五章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勘察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下:

  ( 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含安全教育、 检查、 奖惩等制度)

 (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 1)

 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程序 ( 三)危化( 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 四)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五)设备、 机具控制程序 ( 六)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 七)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程序 ( 八)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 九)岩土工程勘察、 施工、 技术标准、 规范、 规程 ( 十)施工技术管理办法 ( 十一)设备物资管理办法 ( 十二)采购过程管理办法 ( 十三)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勘察院工程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各职能部门每月 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各项目 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各生产班组必须做到日 查。

 并建立检查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是预防安全事故的有效办法, 各级领导必须亲自 参加安全检查工作。

 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 必须严格按“隐患整改通知书” 的

 要求和“三定四不推” 原则, 及时进行整改( 即:

 作业人员 能解决的决不推给作业( 机)

 班组, 作业( 机)

 班组能解决的决不推给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能解决的不推给安全部, 安全部能解决的不推给勘察院)。对未严格按“隐患整改通知书” 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 院将按安全责任书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暂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 要制定出可靠的防范措施, 设立警示标志, 并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二十条加强对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的管理, 如变、 配电房,炸药库、 危险剧毒物品库, 地质灾害及危险性场所施工及氰化物作业场所, 锅炉、 压力容器以及高温、 高酸碱作业场所及其它危险场等易发生重、 特大事故的区域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确定专人管理, 严格按设计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严格登记和交接班制度, 并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事故隐患登记卡”、“项目 工程安全预防措施和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及安全检查、 综合考核表” 制度。

 第七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在编制、 审批生产、 技术、 财务年度计划的同时, 必须编制、 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批准的安全措施计划, 不得任意变动。

 特殊情况需更改计划时必须经审批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新建、 改建、 扩建的工程项目 , 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设施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审批、 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

 投产。

 安全管理部门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凡不符合安全、 卫生规定的, 建议停止施工和投产使用。

 第二十五条引 进新设备, 必须同时引 进或建造配套的防护措施,并不得随意拆除或更换。

 第二十六条产生粉尘、 毒物的作业, 要采取密闭、 通风、 净化等措施。

 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

 严禁将有尘毒或其它有危害的产品扩散、 转移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生产。

 第八章

 事故管理 第二十七条从业人员 在工作时间、生产区域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各类伤亡事故( 含急性中毒事故), 都必须统计上报工程部。

 第二十八条工伤事故分类, 按 GB/T16180—1996 国标和劳部发( 1996)

 266 号文执行。

 第二十九条伤亡事故发生后, 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 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单位领导, 单位领导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拖延不报。

 发生事故后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 , 并保护好现场。

 因抢救伤员 和防止事故扩大, 需移动现场物件时, 必须做出标志、 拍照、 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

 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 方能清理。

 第三十条发生轻伤事故, 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处

 理, 并在 3 天内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报公司生产安全部; 发生重伤事故, 由勘察院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处理; 发生一般伤亡以上事故, 按事故管理权限进行调查、 处理。

 勘察院工程部、 用人单位要积极协助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 明确性质、 分清责任。

 第三十一条认真做好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

 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 不得遗漏, 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 和“月 报表” 中及时上报。

 第三十二条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 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认定的事实, 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 按有关人员 的责任、 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

篇四: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企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 制度 一、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保卫部门及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必须深入各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企业安全检查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作业现场、库房等,分别进行检查。

 车间、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日一次,企业每周一次。

 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整改 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全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治制度。

 (1)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2)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3)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4)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5)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人员,因此而酿

 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安全事故 隐患整改制度 1、企业安全员及其它操作人员发现隐患,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任何部门、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

 2、一般隐患必须在当日整改,重大隐患视情况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3、隐患整改所需资金必须全额保证。所需原料设备采购部门必须全力配合采购。

 4、整改后必须经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企业安全管理员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四、 安全培训 教育制度

  1、本企业负责人及各级安全负责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确保有资格持证上岗。

 2、 本企业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入库、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合格并签订安全责任状后方可上岗。员工在企业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者,应重新进行安全教育。

  3、 企业对全体职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安全防火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做好培训记录备案

 4、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机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

 驶、锅炉工),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并确保取得相应的特殊工种证后方可安排上岗。

  5、各类安全教育合格证按规定复审,逾期不复审,合格证无效。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每年由发证单位复审。

  五、 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1、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

 2、生产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人行道、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3、在生产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指示牌。

  4、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5、企业不得将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与职工宿舍混为一体,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6、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并详细做好检修报告;

  (2)发生强烈噪音或震动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采取隔噪、隔震、屏蔽等有效防护措施,生产场所的噪声强度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

 (3)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4)企业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六、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1、严格执行“三级”值班制度,并将主要领导的电话放于明显位置,遇紧急情况随时联系。

 2、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

 3、值班人员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定时到场区各处巡查。

 4、遇陌生人进厂,值班人员问明来意,才决定是否放行。并做好记录。

 七、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先去保卫部门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配备好应急消防器材, 3、安全部门在开具动火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材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 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要接受处罚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八、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部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开工前,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运输道路,临时用电线路布置等工作的安排,均要符合安全要求。

  3、现场四周应有与外界隔离的围护设置,入口处应设置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记录牌、工程概况牌等有关安全的设备。

 4、现场排水要有全面规划,排水沟应经常清理疏通,保持流畅。

  5、道路运输平坦,并保持畅通。

  6、现场内材料堆放必须按现场布图规定的地点分类堆放整齐稳固。作业中留置的木材、钢管等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

  7、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如安全网、护杆、各种限制保险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

  8、施工现场的配电、保护装置、避雷保护、用电安全措施等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9、用火用电和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现场消防设施和消防责任制度等应按消防要求周密考虑和落实。

  10、现场临时搭设的仓库、宿舍、食堂、工棚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

 九、 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1、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领导本班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三违”现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械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

 3、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建立记录台帐,每天由作业班长进行记录。

 4、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保卫部们或上一级部门报告。

 5、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不得擅自离岗。

  6、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

  7、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8、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破施工前必须系好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往下投掷物料。

  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10、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子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12、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或随意挪动。

 十、 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

 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3.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5.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保卫或相关部门备案。

  6.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 30 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

 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7.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周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8.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十一、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 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防止产生麻痹思想,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 12 学时。

 3、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4、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实战演练,提高技术水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要求其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二、 厂内 机动车 安全管理制度 1、企业厂区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辆,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防火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2、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3 厂内机动车辆应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并进行年度检验。

 4、车辆驾驶人员需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厂内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

  5、 企业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应符合原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应符合其‘‘安全技术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应符合《厂矿企业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规定。

 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人行道、车道应平坦畅...

篇五: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碎碎念全面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降低灾害损失,保障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级、区域性指挥部(经营部)和一次性指挥部、集团直属单位、子(分)公司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细化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办法,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依据所属单位的生产性质、施工产值、风险程度、安全管控难度分为三类。

 Ⅰ类:各工程公司。

 Ⅱ类:投资公司、房地产公司、一次性指挥部。

 Ⅲ类:集团公司设计院、物资公司、铁道大厦、直属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完善、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遏制一般事故。

 第六条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实行目标

 明确、细化和层层分解,形成从子(分)公司到项目部、作业队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目标管理网络。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事故事件类控制指标和管理类控制指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1.事故事件类控制指标主要为:人员伤亡事故、险性事件控制两类指标。

 2.管理类控制指标主要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率、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签订率、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控执行率、安全培训、岗前交底和持证上岗率、劳务分包进场安全条件核查率、安全经费提取与使用率、特种设备进场检验合格率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七条

 各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形成以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业务部门各负其责、员工各司其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考核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八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管领导对分管、协管范围内安全

 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负责。

 第九条

 各岗位员工应当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对自身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负责。

 第十条

 以集团公司名义控股或参股并负责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区域性指挥部对区域内的工程项目(不设一次性指挥部的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职责,管理业绩纳入年度经济责任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一次性指挥部对所管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职责,管理业绩纳入年度经济责任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各单位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和上级部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办法。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工程公司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投资公司、房地产公司、物资公司、设计院、各区域性指挥部、一次性指挥部等单位设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单位主管领导担

 任主任或组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明确工作职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统筹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重要事宜,推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行业规定和上级要求,根据企业资质、产值规模、风险程度等,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并确保在职在岗。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有关规定,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注重提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素质,鼓励专(兼)职安全人员考取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五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制度标准、目标责任、教育培训、安全文化、风险控制、应急管理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加强体系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监管、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科学辨识评估、有效管控风险。应对生产安全风险登记建档、及时报备,实行动态监测、分析和管控,综合运用现场巡查、技术监测、信息分析等手段,实现各类生产安全风险预测和预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智能化、信息化的手段,全面排查治理生产安全隐患,实现排查、统计、分析、治理闭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和应急管理的标准化,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强化安全科技支撑作用,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科技兴安行动,提高生产组织和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生产系统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弘扬企业文化,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采用多种形式、手段,将安全理念、意识、法规、知识和行为标准等传导给全体员工,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

 度,组织开展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全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各生产单位(项目部或车间、作业队)应当开展岗前培训、班组工前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项核算,明确费用投入计划、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足额提取,按规定使用。鼓励基层生产单位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社会化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在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确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加强管理和督促检查。

 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Ⅰ类单位、Ⅱ类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针对工程前期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和工程竣工阶段积极开展项目安全管理的策划工作,策划工作包括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安全生产目标、安

 全技术措施、资源配置等。安全管理策划工作应符合项目安全管理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生产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工程技术部门必须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履行报批、评审程序,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施工过程中,通过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条件验收、监督检查等手段,确保专项施工方案落实。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营区与办公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从营区选址、临时设施、安全通道、消防、用电、地质灾害、防洪防汛和卫生条件等方面综合考虑,制定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划分责任区域,定期监督检查,排查治理隐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较大危险因素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大型设备或特种设备准入、验收、安装、调试、拆卸和维护、保养、检测等

 管理制度,制定设备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将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合规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其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其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验收,加强对其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

 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做好开工与复工、定期与不定期、日常与季节性、专项与专业等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主动与属地安全监督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依法报告相关情况。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对于安全风险高的工程公司和项目部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灾害的特点、危害,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必要时与当地具备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支援协议。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的特点、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评估、修订和备案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避险逃生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四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灾害后,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对事

 故信息报告、内部调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与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挂钩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照规定报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并逐级上报集团公司。严禁瞒报、谎报、漏报、迟报。

 第四十三条

 事故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开展内部事故调查分析,查短板,找弱项,系统分析自身原因,汲取事故教训,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第四十四条

 事故单位应实事求是、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和上级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工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结合内部调查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月度、年度对本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于次月 1 日前和次年度 1 月 1 日前报送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变动、应急预案调整等情况,应当及时报集

 团公司备案。

 第九章

 安全生产考核 第四十八条

 集团公司将依据年度安全包保责任书、安全生产工作评价、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事故事件等对各单位开展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与被考核单位领导、员工任职提职、奖金分配、评先评优等挂钩。

 第四十九条

 工程公司和一次性指挥部应当对管辖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与被考核单位领导、员工任职提职、奖金分配、评先评优等挂钩。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年度安全生产业绩优良,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管理创新、应急救援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驻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应结合本办法和所驻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相关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访问: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警示 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