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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施行背景下如何做好网络市场监管工作

时间:2022-11-21 10:10:04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2019年1月1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称《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主要监管部门,应如何规范网络市场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接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数据、处理网络市场消费纠纷等具体实际问题,值得广大市场监管人员深入思考。文章结合《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从做好制度衔接工作、实现数据标准化、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共治这三个方面出发,对如何做好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网络市场;监管

一、《电子商务法》与网络市场监管

实体市场的诸多要素在网络空间映射就是网络市场。实体市场至少包括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交易的客体、交易的空间和交易的时间这五要素。电子商务则是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电子化,属于网络市场的一部分。[1]这一点在《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二款也有体现,“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就是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各类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网络市场中的经营行为,为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有别于实体市场,网络市场的交易场所依赖于虚拟的网络,在监管实践中虚拟繁杂的网络市场交易仍然使网络市场监管面临不少难题与挑战。

二、网络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监管制度实施细则有待完善

掌握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是开展网络市场监管的前提。[2]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为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数据库提供了法律保障,它规定了需要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范围。把大量的市场主体有效地管理起来,使其“散而不乱”。在网络市场交易中,供给双方的信用是交易过程最大的问题。《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了除五种例外情形,电子商务经营者均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不论登记为何种市场主体,都受现有的信用监管体系的约束。信息公示制度是信用监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规范和引导这一批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填写网络经营相关信息、自觉履行公示义务等问题在制度和操作层面上缺少具体细则。

(二)数据输送标准需统一

当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商标侵权产品、发布违法广告的投诉举报后,上网检索相关线索时,常常会出现卖家已经将商品下架,或网页直接无法打开等无法溯源的现象。市场监管部门很难及时获取交易和历史数据信息,这就造成了监管的被动性。《电子商务法》已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和义务,如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需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对交易信息的进行保存、提供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等规定。这些规定都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线索追踪提供数据支持。然而如天猫、京东、拼多多、苏宁易购、唯品会等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推送数据时,如无统一的格式,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去收集、整合、匹配业务数据,费时又费力。

(三)网络市场消费纠纷形势严峻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义务,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细化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注册登记工作,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看,这些无疑是个福音。“电子商务法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什么要登记,核心就是要能找到人,解决纠纷。” [3]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以通过市场监管登记的信息,找到相应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并进行维权。但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8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统计,2018年上半年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4,417件,同比增长49.2%。[4]可以想象,单凭市场监管部门的有限力量是无法承接和开展繁杂且日益增长的网络市场消费纠纷。

三、对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做好制度衔接工作

1、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了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其中信用监管是核心,并配套出台了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有《企業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来支持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信用监管体系中要求登记的市场主体无论是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电子商务经营者自然也不例外。对登记为企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要求其主动、如实填报网站或网店信息基础上,可以将网站或网店信息的形成或变更归类为即时信息,并要求自网站或网店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若干工作日内,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让社会公众了解其网络经营相关信息。此外,还可以增设跟网络经营有关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增强对网络监管的针对性。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在掌握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信息基础上,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根据经营活动涉及空间的不同,可以将被抽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两类:一类是同时在线上线下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这类市场主体可以采用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多种检查方式相结合;另一类是仅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这类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对日常投诉举报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确定抽查主体行业类型、抽查频率和抽查范围等内容。重点抽查对被投诉次数多、疑似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当发现网站或网店处于休眠状态、疑似赌博网站、利用网页发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企业或商品信息等问题时,应及时与第三方平台或网站负责人进一步核实。通过线上监测、线下实证、综合分析,分情况处理。一是因外界因素,如黑客入侵、服务器损坏等外因造成的,则不予处罚,但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网络经营;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非故意造成网络经营异常,则责令其限期整改;三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主观上拒绝纠正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若干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对整改完毕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仍须提交相关资料才能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问题严重的,还可以要求第三方平台对账号进行封停处理或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3、规范退出机制

结合企业信息公示和随机抽查监管制度,开展对长期停业未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清理,及时向社会公示经营异常的市场主体。公示期届满,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以此督促那些虽办照但长期停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觉履行注销法定义务,依法规范退出网络市场。

(二)实现数据标准化

虽然有《电子商务法》对电子证据的保存与提供保驾护航,但在面对多渠道收集数据的大环境下,电子证据呈现的形式多种多样,这就要求要统一数据输送端口、规范数据格式。数据的标准化能让信息资源在政企间流通更加便捷。目前“红盾云桥”智能协作项目,打通政企数据壁垒,实现数据远程在线自动对比等功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5]我们可以通过制定数据规则,利用互联网技术将这一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让数据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由信息技术自动完成。再通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模型,进行深度研判和异常预警,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共治

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市场,仅仅依靠“有限政府”的行政力量去进行人工搜索、分析、发现、解决问题,不仅浪费巨大的行政资源,而且导致处理问题的延迟。开展网络市场的监管要充分发挥消费者、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第三方调解机构等社会力量,实现社会共治。

消费者作为网络市场活动最直接的参与者,能将网络消费中遇到的问题较真实反馈给市场监管部门,为后续监管提供数据和经验支持,是开展后续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推广建立食品、药品消费安全、真假货查验的科普网站,提高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同时通过开展例如消费者金点子、投诉举报有奖等激励性活动,营造全民参与网络监管的社会共治的氛围。

第三方平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位于关键环节,连接著广大平台内经营者和市场监管部门,在社会共治中扮演重要角色。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公共政策和政府管理的需求通过第三方平台统一、高效传递给平台内经营者。[6]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其辅助监管的作用。[7]同时第三方平台也应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谨慎选择入驻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并制定行为准则。政企合作不仅能否降低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成本,也能帮助企业规避潜在风险。

处理网络交易纠纷更加依赖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目前除淘宝平台外,我国在线纠纷解决平台还有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等。我们可以整合优化这些平台的优势,将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导入在线纠纷调解平台数据库中。调解平台内不仅设定有统一的规则、标准和程序,还有资源丰富的调解小组。调解小组成员由消费维权部门、网民、电商平台、行业协会和第三方调解机构等组成,丰富的团队资源能更好针对不同的诉求或人群特征等开展调解工作。当系统收到消费者提供的投诉信息后,自动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投诉内容进行整合分类,再将归好类的诉求与“对口”的调解小组匹配。消费纠纷首先由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参与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再由系统分派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让尽可能多的纠纷通过社会力量沟通协商解决,这样不仅能降低处理网络市场消费纠纷耗费的行政成本,也能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四、结语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为网络市场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既有利于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野蛮生长,也有利于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有效的监管仍需要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多加探讨,出台具体的监管细则以提高操作性,促进网络市场向着正规化、透明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罗建中.开创新模式 实现新发展──在金华市“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启动仪式暨创建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7(11):34-36.

[2] 岳希忠,武振强.刍议网络市场监管机构职能定位[N].中国工商报,2018-04-26(003).

[3] 中国新闻网.学界业界热议电商法细则:优化营商环境 对小微商家利好[EB/OL]. http:///business/2018/12-10/8696882.shtml,2018-12-10.

[4] 中国消费者协会.2018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EB/OL].http:///tsdh/detail/28130.html,2018-07-25.

[5] 总局发展研究中心网络市场监管课题组.网络市场监管的成效、问题及对策建议──“网络市场规范与发展高端研讨会”综述[J].工商行政管理,2018(20):70-72.

[6] 张伟民.行政管理视角下的微商生态圈及其治理路径[J].工商行政管理,2018(20):32-35.

[7] 宋亚辉.网络市场监管难题与对策建议[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6(05):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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