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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8篇

时间:2022-08-15 12:10:02 来源:网友投稿

云南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8篇云南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政府公务接待标准:宴会 第十二章宴会 第一节宴会概述 根据国内公务活动的性质和目的,国内公务招待活动大致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礼仪性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云南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8篇,供大家参考。

云南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8篇

篇一:云南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公务接待标准:宴会

  第十二章宴会

  第一节宴会概述

 根据国内公务活动的性质和目的,国内公务招待活动大致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礼仪性的,例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国际会议、外事接待以及经贸洽谈、商务往来等活动中的宴会、招待会形式;第二种是工作性的陪餐活动,例如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县与县之间互访考察、区域合作、学习交流中所举行的工作餐会,以及其他工作性质的陪餐活动。规格有高低之分,规模亦有大小之别。

 国家级宴会

 宴会按礼宾规格分为国家级宴会和地方性宴会。国宴是指国家元首或政府为招待国宾、贵宾,或在重要节日为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宴请活动。例如,外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访华,我国国家主席或国务院总理为来访国宾举行的欢迎宴会,以及每年国务院总理举行的国庆

 招待会。国家级宴会是以国家名义招待宾客,处处体现国家形象,因而是最高规格的宴会形式。宴会按时间又分为午宴和晚宴。通常晚宴比午宴更为隆重一些。根据宴会情况,宴会在名称上多使用“欢迎午宴”“欢迎晚宴”“工作午宴”“工作晚宴”以及“欢迎宴会”“招待宴会”等词语。内事礼仪性的招待活动一般不做上述区分,只称为宴会或欢迎宴会。

 “工作午宴”或“工作晚宴”由于具有“工作性”和“宴会性”,在安排时有别于正式“欢迎宴会”(标准不变)。通常每位领导的餐位均备有话筒,供边用餐边开会使用,上菜时餐具要防止碰撞,避免就餐噪声;菜单一般采用“中西合璧,中餐为主”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领导的喜好和禁忌,有些菜单是不尽相同的,但菜品数量一样(由于菜品不同、同时上菜、同时撤盘、食材及口味不能重复的刚性要求,因而服务保障工作具有较大难度。大型活动如有多场宴会,通常每场宴会地点也会有所不同)。

 二、地方性宴会

 在地方性宴会是地方礼仪性的招待活动,招待方式主要有宴会和招待会两种(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宴会与宴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宴会是名词,是表现形式;宴请是动

 词,是行为动作。弄清楚这两个概念对于接待工作十分必要)。由于招待规格相对较低,因而宴会的档次、标准、水平也相对较低,各地招待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举行。

 招待会的种类主要有冷餐会、酒会、茶会、自助餐会等。(招待会一般是指各种不备正餐、较为灵活的就餐形式,备有食品、酒水饮料。通常席位座次安排只排主宾席人员,其他人员席位座次则可排可不排。如果需要排的话,可只排到桌,而不一定非排到位。也可不设座位,就餐时自由走动。

 三、公务陪餐

 公务陪餐的形式可以是自助形式也可以是桌餐形式。在名称上有自助餐会、工作餐会、餐叙会、早餐会、午餐会、晚餐会等;在性质上,这类陪餐也是边就餐边对话的工作性质的餐会活动。《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公务接待工作餐的性质、对象、目的、标准、场所、人数、菜肴、烟酒、经费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硬件接待有标准,软件服务无止境。在这一前提下,应当根据礼宾接待工作需要,选择不同的就餐形式,使工作餐的陪餐方式和就餐形式多样化,除了自助餐外,也可以采用中式桌餐、中餐西吃(分餐或

 单吃。分餐的好处是一人一份,减少浪费,方便卫生,有利于规范化的服务)、西式套餐、中式套餐等陪餐形式。

 四、就餐方式

 按就餐方式来分,宴会可以分为中餐宴会、西餐宴会和中西合餐宴会。中餐宴会就餐方式普遍采用“中式桌餐”(古时,中餐宴会为分餐,后演变为围桌合餐)“中餐西吃”和“中餐分餐”。“中餐西吃”的特点是既备有筷子,也备有刀叉等西餐餐具,中西结合,主客两便。“中餐分餐”方法主要有四种,即餐位分菜法、转台分菜法、餐边台分菜法、厨房分菜法。一人一份,单独用餐(单吃)。在上菜顺序上,西餐是冷盘、汤、热菜,然后是甜食或水果;中餐则是先吃冷菜、热菜,后喝汤。在数量上,高端宴会原则上实行“四菜一汤”“三菜一汤”或“两菜一汤”。

 菜肴口味安排的基本要求是:突出本地特色,顾及各方习惯,主客关系时以我为主,两者兼顾,上下级关系时以上级为主。

 第二节宴会设计

 一、台形设计

 宴会台形设计,是指将宴会所用的餐桌按一定要求排列组成的各种格局,是整个宴会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宴会都有宴会主题,宴会主题是通过宴会设计策划,运用各种宴会元素来表现的。宴会元素包括场地环境、氛围、风格、餐具、家具、摆台、菜品、酒水、饮料、服饰等。

 宴会台形设计的总体要求是:根据宴会主题,按照宴会要求,结合场地情况进行宴会台形布局定位。宴会主宾席应置于显著位置,可以是长桌,也可以是圆桌。通常主宾席的台面应大于其他各席。席次排列的基本原则是:圆形餐厅餐桌居中为上;餐桌横排时以右为上;有主席台时餐桌临台为上。其他桌次的高低以离主桌位置远近确定,右高左低。两桌以上的宴会,其他各桌主陪的位置可与主桌主人位置同向,也可以面对主桌的位置为主位。但主流做法还是前者;

 对于后者,应持开放态度。大、中型宴会由于人多、桌多,可根据宴会的规模和要求,将宴会厅分成主宾席区和来宾席区等若于服务区。

 大型宴会主宾席区,一般设五桌,即一主四副。中型宴会主宾席区,一般设三桌,即一主二副。主宾席副桌的多少不能一味讲究对称,而应该根据主宾席的人数情况来

 定。有时就不一定对称,如一主三副、一主五副或一主七副等。

 大型宴会的主宾区与来宾区之间应留有一条较宽的通道,其宽度应大于一般来宾席桌间的距离,如条件许可应不少于 2 米,以便宾主席间出入。宴会如有乐队伴奏,可将乐队安排在舞台上或主宾席的两侧,也可安排在宴会区的最后一排周围。伴乐时乐队规模不宜太大,以不超过 10 人为宜。乐队与主宾席应保持一定距离,演奏音量适中,演奏曲目通常以地方的民间音乐为主,适当选奏一首或两首客方家乡的著名乐曲。如果席间伴有文艺表演,则各桌宾主位置面朝舞台安排。

 宴会台形设计注意事项如下:

 第一,主桌应面向餐厅正门能够纵观宴会厅的位置。

 第二,注意对主桌进行装饰,主桌的台布、餐椅餐具、台面设计等应与其他餐桌有所区别。整个场地主色调与副色调的搭配应与宴会主题相吻合。例如宴会以绿色为主题,宴会厅的布置通常会以绿色为主色调,以粉色为副色;以喜庆为主题,通常会以红色为主色调,以黄色或白色为副色;以工作进餐或经贸论坛为主题通常会以蓝色为主色调,以白色为副色。

 第三,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台面。

 一般直径为 1.5 米的圆桌,每桌可坐 8 人;

 直径为 1.8 米的圆桌,每桌可坐 10 人;

 直径为 2~2.2 米的圆桌,每桌可坐 12~14 人;

 直径为 3 米的圆桌,每桌可坐 20 人。

 一些涉外高端宴会,为了彰显气派或者方便贵宾观赏节目,通常主桌安排更为宽松。例如某次高端论坛活,一张直径 1.5 米、周长 23.5 米的圆形宴会主餐桌,按标准可坐 14 人,但只坐了 10 人。总之,主桌应根据人数的多少选择相应规格的圆桌或长台。通常座位与座位之间的左右距离至少保持 0.5 米,一般为 0.6 米,舒适为 0.7 米,豪华为 0.85 米。

 座椅的高度为 0.45 米,餐桌高度为 0.75 米为宜。直径超过 1.8 米的圆桌应放置转台,不宜摆放转台的特大圆桌可在圆桌中央铺设鲜花。

 第四,台形排列应根据餐厅的形状和大小及宴会人数来安排。桌与桌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1.5 米,餐桌距墙的距离不少于 1.2 米。宴会所用桌(台)应排列整齐有序,疏密间隔适当,既方便就餐,又便于服务。

 二、餐桌摆台

 餐桌摆台要求台布平整,中线对主位,四角均匀,餐椅依主位均匀对称摆放。餐具是宴会摆台的最基本元素,也是最重要的元素。餐具色彩应符合宴会主题,与台面、

 台布、花卉、餐巾花(亦称口布花,主人位置上的餐巾花称为主花。主花要选择美丽而醒目的花型,并高于其他位置的餐巾花,以突出主位)、服饰等餐台环境达到和谐一致的美的效果。

 布碟正对餐位,摆放均匀,碟花要正,距桌边 2 厘米,勺托和瓷勺放在布碟的正前方,勺把朝右,勺托与布碟中心线垂直,距离为 0.5 厘米。红酒杯对正布碟中心线,距勺托0.5 厘米,白酒杯放在红酒杯右侧,水杯放在红酒杯左侧,三套杯间距 1.5 厘米,平行成一直线。筷子架、筷子放在布碟右侧,筷子架与勺托和红酒杯的中心线平行,筷子顶距桌边 2 厘米,勺把不能压筷子。公用碟放在正、副主位的正前方各一个,碟内各放一个瓷勺和一双筷子;勺在前,勺把在左,筷子顶端向右;公用碟边与红酒杯距离为 2 厘米。牙签筒分别放在公用碟的右前方。烟缸从正主位右侧开始,每隔两个布碟摆放一个,其外切线与酒杯平行线对齐,与左右布碟距离要均匀。

 桌面物品的摆放,通常是“左固右液”,即左手边摆放固体(如毛巾、面包等),右手边摆放液体杯具(如茶杯、酒杯、饮料杯等),也称为“左手毛巾右手茶”。但是,会议桌毛巾、茶杯通常均放在右手位一侧。毛巾靠外,茶杯靠里,席位签居中,即“巾外杯里”。

 花卉设计

 盆花主要用于布置室内外环境;插花(中国传统插花)主要用于台面、室内卫生间、休息区。花卉布置时,应注意有关花卉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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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云南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

篇三:云南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 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的优良 作风,推进全省 党 政机关 厉行 节 约 反对浪费, 建设节约型机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制 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 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浪费, 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 标准和要求, 不当使用公共资金、 资产和资源, 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第四 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 勤俭办一切事业, 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 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 科学设定相关标准, 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 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坚持实事求是, 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 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坚持公开透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 公务活动中的资金、 资产、 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 接受各方面监督; 坚持深化改革, 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第五条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 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 外事、 发展改革、 财政、 审计、 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 监督等职责。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 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 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二章 经费管理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完善编制方法,提高编制效率, 全面推行综合预算管理, 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罚没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依法合规地取得。

 坚决取消不合理、 不合法的非税收入项目 , 严禁乱收费、 乱罚款, 不得擅自 改变收费、 罚 款标准。

 严格规范国有资产处置, 未达到报废条件一律不得申 请报废,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一律不得擅自 处置, 不符合规定的处置申 请一律不予审批, 严禁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非税收入资金的划解规程, 加大对收缴管理的稽查, 加强对结算收入的监控, 确保非税收入应缴尽缴。

 各类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 截留、 挤占、 挪用、坐支或者私分, 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 培训中心、 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遵循先有预算、 后有支出的原则, 严格执行预算。

 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严禁虚列支出、 虚报项目、 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坚决制止挤占挪用预算资金, 严禁从 “零余额账户”中转移资金或者违规提取大额现金。严格控制国内 差旅费、 因公临时出 国( 境)

 费、 公务接待费、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 会 议费、 培训费等支出 。

 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 由 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建立预算执行全程动态监控机制, 对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 纠正、 查处。

 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准确率, 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第 九 条 推 进 政 府 会 计 改革, 进一步健全会计制 度, 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设, 深化国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改 革 , 准 确 核算机关运行经费, 全面反映行政成本。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 有 关部门 , 根据国 内 差旅、因公临时出 国( 境)

 、 公务接待、会议、 培训等工作特点 ,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 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 制定分地区的 公 务活动 经费 开支范围 和 开支标准。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 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 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 规范性、 科学性。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 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有条件的乡镇应推行公务卡制度。

 建立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 录, 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会议费、 培训费等经费支出, 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 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严肃查处利用假发票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要严格控制预算单位现金使用量。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 按期申报采购计划, 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严格执行经费预算、 限额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 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并明确具体项目 的名称、 数量及金额, 不得超标准采购, 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不按规定编制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的, 以及不按期申报采购计划的, 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安排资金。

 由 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结余, 应收回同级财政。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 型号、 产地以及供应商, 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 不得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不得采取其他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 应当 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范围的, 应当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 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党政机关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并出具验收书。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 对政府采购预算资金、 采购规模、 采购资金节约率、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 支持促进我省转方式、 调结构等政策效能、公开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 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管理、 操作执行和交易等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 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 (境)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明确公务目 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十四 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开支执行属地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 地实际, 制定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国内 差旅人员 应当 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住宿、 就餐, 费用由 所在单位承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发票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差旅人员 住宿、 就餐由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 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 餐费。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不得接受礼金、 礼品和土特产品等。第十六条 各地区 各部门 要加强对因 公出 国( 境)

 管理工作的 统 一 领 导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统筹 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 国( 境)计划 , 坚持因事定人, 不得因人找事。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报批、 审核 制 度 , 出 国( 境)

 计 划 应 包 括出 访 任 务 、 主 要 人 员 、 时 间 、 前往 国 家( 地 区)

 、 邀 请 方 和 经 费来源。严格控制团 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 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严禁集中安排赴热点国家和地区出访, 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 境)

 旅游。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 境)

 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 境)

 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境)

 。

 已离( 退)

 休省 级人员 原 则 上 不 再派遣 出 国( 境)

 执行任务, 已离( 退)

 休厅局级以下人员不再派遣出国 ( 境)

 执行任务, 已调离原工作单位且所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国家工作人员, 不得再由 原单位安排因公出国 (境)

 。严格控制跨地区、 跨部门团组。

 组织双跨团组 ( 包括双跨类培训团组)

 需征求有关外事部门意见, 无外事审批权单位不得下发组团通知。组织、 外专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出国( 境)

 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 严格控制出 国 (境)培训规模, 科学设置培训项目 , 择优选派培训对象, 提高出国( 境)

 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不得参加由 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 专题敏感的出国( 境)

 培训。

 严禁组织未经批准或者计划外的培训团组。第十七条 各级外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 境)

 审核审批管理, 指导、 监督本地区本部门 具有 外 事 审批权单位的 出 国( 境)

 任务审批工作, 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加强因公临时出国( 境)

 经费预算总额控制, 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超过出国( 境)

 经费预算或者无出 国( 境)

 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 确有特殊需要的, 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 预算以 外 资 金作 为 出国( 境)

 经费, 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 或者变 相接受 企事业 单位资助, 严禁向所属单位、 企业、 我国驻外 机构 等摊派或者转 嫁出 国( 境)

 费用。第十八条 出 访团 组必须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 不得乘坐私人、 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 不得擅自 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 不得擅自 绕道旅行, 不得擅自 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省外办应核验护照离、 抵记录和出访路线, 对违规的出访团组视情向中央外办、 外交部、 省纪委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并降低出 国( 境)

 总 量 , 不 得 安 排 出 国( 境)

 考察, 不得组织赴国( 境)

 外参加无实质内容的调研、 会议、 培训、 庆典、 机构挂牌、 开工仪式或者内部慰问等活动。

 在授权范围内 与 国( 境)

 外地方政府签署经贸、 科技、 友好城市等领域的重要合作协议以及重要企业间对外合作协议, 可由 党委( 政府)

 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该领域的政府部门负责人结合外事活动见证, 不得以此为由专程安排或者带企业团组出国( 境)

 , 其他各级党政干部不见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 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 境)

 各项规定,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 ( 境)

 审核、 审批工作。出国期间, 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 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 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出境期间, 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 不得接受礼金、 贵重礼品、 有 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第四章 公务接待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全省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做好与全国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全省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 各派出单位应当向相关接待部门发出公函,告知内容、 行程和人员名单等。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县级以上接待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 会同同级财政、 物价等部门 制 定当 地国 内 公务 接待标准, 并适时进行调整。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 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 转移、 隐匿接待费开支。建 立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清 单 制度, 如实反映接待对象、 公务活动、 接待费用 等情况。

 接待清单作为 财务 报 销 的 凭证之 一 并接受审计。第二十三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 友好对等、 务实节俭的原则。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外事接待经费的预算报批和审核制度,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 从严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第二十四 条 各级党政机关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 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 , 应当 参照当 地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 实行单独管理, 明确标准, 控制经费总额, 注重实际效益, 加强审批管理, 强化审计监督, 杜绝奢侈浪费。

 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 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 改建、 扩建所属宾馆、 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 积极推进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 推行企业化管理, 推...

篇四:云南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dash;1—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本着简洁有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三条 办公室是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

 公务接待活动由办公室牵头负责, 按照对口接待原则,相关科室负责具体接待方案制定和业务活动组织实施等工作。第四条 实行接待公函制度。所有接待公务活动,由主要领导根据公函或公务通知审批,并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 ,办公室凭审批单安排公务接待工作。

 没有审批单的, 办公室一律不准安排;自行安排的,一律不予结算,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负。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第五条 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 ,经主要领导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 姓名、 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2—第六条 简化公务接待礼仪,不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 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不打电子屏幕标语, 不安排工作人员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第七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调研交流、学习实践的人员,包括政府相关单位、 同业人员、 社会团体等组织, 原则安排一名领导参加,同时安排相关科室人员参加保障和服务。第八条 公务活动不超标准接待,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 健身场所活动, 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办公室协助安排符合接待对象伙食补助标准的自助餐、 简餐或份饭, 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第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经主要领导批准,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陪餐。第十一条 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以家常菜品为主,不提供香烟,不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 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同意, 可提供本地产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控制在 100 元以内,并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中,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由办公

 —3—室协助安排符合其住宿费限额标准的住宿场所, 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第十三条 财务科要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内, 对有明确接待范围、 对象和目的, 经主要领导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 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 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第十四条 加强对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审计。严禁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 严禁以虚报、 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 严禁虚报公务接待人数、 天数进行报销; 严禁扩大公务接待费用开支范围, 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 严禁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严禁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在范围内实行公开。办公室汇总后报主要领导加盖单位公章, 重大事项经主任办公会通过后加盖单位公章, 于每月 5 日前公开上月公务接待情况, 公开期限 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加强对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执行本制度规定。附件:

 —4—1、公务接待审批单2、公务接待清单3、20 年 月公务接待费用情况一览表

 —5—附件 1:公务接待审批单年 月 日来访单位来宾姓名 职 务主要随员及 人 数事 由主要陪同人员其他陪同人员及人数接待时间就餐地点 住宿地点经办科室 经办人审核情况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6—备注:1、各科室接待有关单位时必须填写此审批表,并附公函,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

 2 、需如实填写接待来人单位、接待人数和事由。3、该审批表作为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的凭证之一,在财务报销时请将此审批表、公函和接单清单附在报销票据后。4、该审批表经主要领导签字后,请送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 :安排接待事宜。附件 2:公务接待清单填报日期:

 年 月 日接 待 对 象来宾单位公务内容 公函号时间 来宾人数来宾姓名、 职务接 待 内 容就餐时间 就餐地点 陪餐人员 金额 经办人

 —7—其他项目 项目内容 金额 经办人 备注审 核 情 况经办人 审核人附件 3:20 年 月公务接待费用情况一览表填表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接待事项支出(以人民币元计)备注此表一式三份。

 呈领导班子一份; 公开一份, 公开期限过后由办公室存档;财务科一份,用于结算核对。

 —8—

篇五:云南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关单位 “公务灶”管理制度

 一、所有公职人员、职工以及来客均应在单位“公务灶”就餐,自觉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二 、“公务灶”由后勤保障人员管理,管理员必须认真负责, 保证公职人员、职工按时就餐和餐饮质量。

 三、来客就餐,一律填写派餐单,报主管领导审核,政委批准后,方可就餐。

  四、“公务灶”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严禁未经批准的乱接待或随意增加接待费用,否则,产生的接待费用由擅自接待人员承担。

 五、就餐人员要做到文明就餐,如有来客应优先客人用餐,并协助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六、公务灶制度实施后,不再产生任何接待费用。

  机关单位 “公务灶”接待制度

 一、来人接待用餐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来客就餐经分管领导、政委审核批准后方可用餐,任何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准自行安排,否则,费用自理。

 二、属接待范围内的来客人员一律在“公务灶”就餐。

 三、接待范围:

 (一)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的;

 (二)邀请来局协助开展工作的;

 (三)有关会议用餐; (四)特殊情况用餐。

 四、接待标准:

 (一)公务接待活动中确需安排就餐的,一律在“公务灶”安排工作餐,严禁在营业性餐馆安排接待;

  (二)在“公务灶”用餐时一律不上香烟。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一律不准饮酒;

  (三)依照“定额供餐、成本核算、经济实惠”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用餐标准,减少浪费。接待标准应按以下标准执行:①早餐人均 5 元以内;②中晚餐人均 30 元以内。

 (四)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的,原则上由分局领导、业务负责人陪同就餐;上级各部门员到分局开展调研、检查工作,原则上由分局各部门负责人员及分局领导陪同。

  机关单位 “公务灶”卫生管理制度

  1、不买、不用、不做不新鲜或已腐烂变质的原料,不吃任何腐烂变质的食品。

 2、洗涤整理原料时,污物杂质和废料必须清除干净。

 3、各种干、鲜原料应按其性质不同有秩序地放在贮藏室或冰箱内存放,以免弄脏、污染。

  4、原料的取用,应本着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以防止日久变质。

 5、存放在冰箱内的食物或半成品要生熟分开存放。

 6、冰箱应经冲洗,保持清洁干净,随开随关,防止热气侵。

 7、炊事员要保持衣冠整洁、语言文明、讲究卫生,保持餐厅内外整洁。

 机关单位 派餐通知单(正本)

 年

  月

  日 来客单位

 就餐时间

 就餐人数

 人 就餐标准

  元 领导审批

 备

 注

 机关单位 派餐通知单(副本)

  年

  月

  日 来客单位

 就餐时间

 就餐人数

 人 就餐标准

  元 领导审批

 备

 注

篇六:云南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接待流程及标准 一、 目 的 为树立本公司良好形象, 做好公司对外联系和交流, 本着“热情礼貌、 服务周到、厉行节约、 对口接待, 严格标准, 统一管理” 的原则。

 二、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种接待工作和接待相关部门。

 三、 管理

  经理部为公务接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接待工作的安排和管理, 拟定重要来宾的接待方案, 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接待任务, 提供后勤保障; 各部门在接到重要来访预约后, 可报经理部, 并协助拟定接待计划, 需领导出面、 经理部协调的重要接待,应提前 2 天告知经理部。

 四、 计划与准备 1、 经理部在接到公司领导通知或相关部门来访预约时, 对来宾接待, 应了 解来宾基本情况:

 来宾职务、 来访具体时间、 人数、 本地逗留日期、 目的和要求等。

 在这基础上拟定接待计划, 排出日 程安排表, 酌情安排接待标准。

 2、 经理部根据来宾情况按计划通知参加会晤的领导、 陪同人员、 落实会晤时间及场所。

 3、 经理部根据来宾情况提前按接待标准预定好宴请来宾的酒店, 酌情安排酒水、香烟、 用餐标准; 提前按接待标准预约好来宾下榻酒店, 酌情在房间内准备相关资料水果、 香烟等。

 4、 经理部根据情况计划安排来宾游览路线、 购物商场、 娱乐项目。

 5、 因特殊会议需要经理部须准备安排会场花卉、 水果、 烟茶、 音响设备、 投影设备、 领导席签、 横幅、 制作欢迎牌、 指示牌、 安排礼仪人员, 并邀请新闻媒体和草拟新闻通稿, 安排摄影摄像等。

 6、 经理部根据情况安排接待所需车辆, 保证车辆清洁, 安全性能良好, 司机车辆听从经理部主任和主接待人员协调安排, 统一调度。

 7、 经理部根据情况提前购买车票及机票。

 五、 接待标准 I 级接待标准:

 陪同人员:

 总经理、 副总经理、 经理部主任 1、 迎接:

 总经理、 副总经理、 经理部主任在高速路口、 机场、 车站迎接, 注意把

 握迎候时间, 提前等候于迎接地点, 接待人员引见介绍主宾时, 要注意顺序(遵守介绍时的先后次序。

 正规的做法, 是要先介绍身 份较低的一方, 然后再介绍身 份较高的一方。

 即先介绍主人, 后介绍客人; 先介绍职务低者, 后介绍职务高者; 先介绍男士、后介绍女士; 先介绍晚辈、 后介绍长辈; 先介绍个人, 后介绍集体。

 在接待外国来访者时, 若宾主双方皆不止一个, 则为其双方进行介绍时, 要先介绍主人一方, 扣介绍来宾一方。

 不过在介绍各方人士时, 通常应当由尊而卑, 按照其职务的高低, 依次而行。

 来访时主人先伸手表示欢迎。

 告辞时, 待客人先伸手后, 主人再相握。

 握手的力度以不握疼对方的手为限度, 初次见面时, 时间一般控制在 3 秒内。

 介绍时就把身份、地位低的一方介绍给相对而言身份、 地位较为尊贵的一方。)

 2、 参观:

 总经理、 副总经理、 经理部主任陪同 , 由经理部主任沿途介绍济南市基本情况以及到达项目地后详细介绍地块相关信息。

 3、 座谈:

 公司人员确保公司环境、 室内、 洗手间清洁、 室温适度、 灯光合适,将公司简介或相关资料、 纸笔、 茶水杯、 水果、 香烟摆放于接待室。

 根据需要制作领导席签、 横幅、 欢迎牌、 指示牌, 调试好音响设备、 投影设备、 摄影摄像设备。

 4、 用餐标准:

 经理部根据情况预定酒店:

  5、 下榻宾馆标准:

 经理部根据情况预定酒店:

  6、 经理部根据情况、 来宾意愿和兴趣提前计划参观游览路线。

 7、 经理部根据情况购买礼节性礼品。

 II 级标准:

 陪同人员:

 副总经理、 经理部主任、 相关部门经理 1、 迎接:

 由经理部人员到公司驻地门口迎接, 引导来宾。

 2、 参观:

 副总经理、 经理部主任、 相关部门经理陪同, 由经理部主任沿途介绍市基本情况以及到达项目 地后详细介绍地块相关信息。

 3、 座谈:

 公司人员确保公司环境、 室内、 洗手间清洁、 室温适度、 灯光合适, 将公司简介或相关资料、 纸笔、 茶水杯、 水果、 香烟摆放于接待室。

 4、 用餐标准:

 经理部根据情况预定酒店:

  5、 下榻宾馆标准:

 经理部根据情况预定酒店:

 6、 经理部根据情况购买礼节性礼品。

 III 级标准:

 陪同人员:

 相关对口的部门经理及人员 1、 参观:

 相关对口的部门经理及人员陪同, 由相关人员沿途介绍济南市基本情况

 以及到达项目地后详细介绍地块相关信息。

 2、 座谈:

 公司人员确保公司环境、 室内、 洗手间清洁, 将公司简历或相关资料、纸笔、 茶水杯摆放于接待室。

 3、 用餐标准:

 经理部根据情况预定酒店:

 六、 接待礼仪:

 1、 仪表:

 面容清洁, 衣着得体。

 2、 举止:

 稳重端庄, 从容大方。

 3、 言语:

 语气温和、 礼貌文雅。

 4、 态度:

 诚恳热情, 不卑不亢。

 5、 迎接来宾时:

 要注意把握迎候时间, 提前等候与公司门口或车站机场, 接待人员引见介绍主宾时, 要注意顺序。

 6、 接受名片时:

 要以恭敬的态度双手接受, 默读一下后郑重收入口袋中。

 7、 过走廊时:

 通常走在客人的右前方, 不时左侧回身, 配合客人脚步, 转弯处伸右手示意, 并说“这边请” 。

 8、

 进电梯时:

 要告诉客人上几楼, 让客人先进、 先出。

 9、 座谈时:

 客人落座后, 要以双手奉茶, 先客人, 后主人, 先领导, 后同事。

 10、 送客时:

 根据身 份确定规格, 若送至公司门口、 汽车旁, 招手待客人远去,方可离开。

 七、 注意事项 接待中涉及机要事务、 秘密文电、 重要会议, 要特别注意保密, 接待中既要熟练介绍公司情况, 又要内外有别, 严守本公司商业机密, 对不宜摄影摄像的场合, 应向参观人员说明。

 八、 信息反馈 接待人员应及时撰写重要来访信息, 将与来访者交流中取得的信息汇总整理, 提取其中对公司有价值的信息交有部门领导。

 十、 商务接待中的座次安排(图)

 (一)、 关于会议主席台座次的安排 1、 主席台必须排座次、 放名签, 以便领导同志对号入座, 避免上台之后互相谦让。

 2、 主席台座次排列, 领导为单数时, 主要领导居中, 2 号领导在 1 号领导左手位置, 3 号领导在 1 号领导右手位置; 领导为偶数时, 1、 2 号领导同时居中, 2 号领导依然在 1 号领导左手位置, 3 号领导依然在 1 号领导右手位置。

 3、 几个机关的领导人同时上主席台, 通常按机关排列次序排列。

 可灵活掌握, 不生搬硬套。

 如对一些德高望重的老同志, 也可适当往前排, 而对一些较年轻的领导同志, 可适当往后排。

 另外, 对邀请的上级单位或兄弟单位的来宾, 也不一定非得按职务高低来排, 通常掌握的原则是:

 上级单位或同级单位的来宾, 其实际职务略低于主人一方领导的, 可安排在主席台适当位置就座。

 这样, 既体现出对客人的尊重, 又使主客都感到较为得体。

 4、 对上主席台的领导同志能否届时出席会议, 在开会前务必逐一落实。

 领导同志到会场后, 要安排在休息室稍候, 再逐一核实, 并告之上台后所坐方位。

 如主席台人数很多, 还应准备座位图。

 如有临时变化, 应及时调整座次、 名签, 防止主席台上出现名签差错或领导空缺。

 还要注意认真填写名签, 谨防错别字出现。

 主席台人数为奇数时

  主席台人数为偶数时

 (二)、 关于宴席座次的安排

 宴请客人, 一般主陪在面对房门的位置, 副主陪在主陪的对面, 1 号客人在主陪的右手, 2 号客人在主陪的左手, 3 号客人在副主陪的右手, 4 号客人在副主陪的左手,其他可以随意。

 以上主陪的位置是按普通宴席掌握, 如果场景有特殊因素, 应视情而定。

 中餐桌

  西餐桌

  (三)、 仪式的座次安排 签字双方主人在左边, 客人在主人的右边。

 双方其他人数一般对等, 按主客左右

 排列。

 (四)、 关于乘车的座次安排

 小轿车 1 号座位在司机的右后边, 2 号座位在司机的正后边, 3 号座位在司机的旁边。(如果后排乘坐三人, 则 3 号座位在后排的中间)。

 中轿主座在司机后边的第一排,1 号座位在临窗的位置。

 乘车座次安排

 (五)、 合影座次安排与主席台安排相同。

 附:

 会议座位安排 长条桌

 注:

 A 为上级领导, B 为主方席

 沙发室

 与外宾会谈

  注:

 A 为主方, B 为客方

 与上级领导座谈

  注:

 A 为上级领导, B 为主方领导

篇七:云南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项规定接待标准

  八项规定接待标准

 八项规定接待标准 2016-08-03 浏览:分享人:魏芸菲手机版

  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力戒铺张浪费,根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重申以下有关规定:

 (一)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原则。应本着“必需、热情、节俭”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对口接待,从严控制公务招待费。

 (二)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招待仅限于公务活动,实行公函制度,具体为:上级机关检查指导工作的;兄弟院校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来访的;相关单位来联系业务、洽谈业务、解决问题的;专家学者来校讲学、讲课的;经研究同意的其他公务招待。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

 1、公务招待应严格按照《安徽省省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宴请标准应低于 100 元/人,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中餐不得安排酒水。

 2、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接待对象超过 10 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3、公务招待地点一般安排在学校餐厅,确需安排在校外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二级学院报联系该学院的校领导批准);除上级机关检查指导工作和邀请专家学者讲学外,不负责住宿和车辆接送,不安排与工作无关的旅游、消费活动。

 (四)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公务接待纪律

 1、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有关禁止饮酒的规定,各单位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2、严禁以招待为名请客送礼、旅游观光以及进行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3、严禁以公款招待私客或将纯属个人“关系、情感、友谊”等吃请以公务招待之名报销。

 4、严禁在单位人员内部调动时以迎送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

 5、严禁以“接风、饯行”等名义用公款吃喝。

 6、严禁在公务招待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

篇八:云南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溪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我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颁布的《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学院、各部门。

 第三条

 各学院、各部门应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事,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标准,严控经费支出;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校党办、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学校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五条 各学院、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 2 -— 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机关部门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学校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七条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要遵循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追加 5 万元以下的预算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追加 5 万元及以上的预算,须经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严格开支范围、标准和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九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条

 公务接待的范围 一、上级单位到学校检查指导工作; 二、兄弟院校到学校工作交流、学习参观访问; 三、邀请校外专家到学校讲学、辅导、指导等; 四、邀请校友到学校交流、联谊;

  五、邀请校际、校地合作单位到校开展合作交流事宜; 六、学校外事交流活动等。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的原则 一、公务活动的接待实行事前报批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进行公务接待。接待单位需提前与校党院办联系,按要求填写好《玉溪师范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后由对口职能部门或学院负责接待。校党院办主要负责安排接待上级党委和其他来访党委系统公务活动及上级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部门公务活动的宾客。有来访公函或邀请校外人员公函及接待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展公务接待活动,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报销相关接待费用。

 二、如遇临时到访宾客,先安排接待,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进行,如遇节假日,暑假、寒假或学校食堂不能满足接待等情况,允许到学校定点接待酒店接待。

 四、来访宾客30人以上,原则上以自助餐为主,严格执行中餐不安排酒。

 五、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接待报销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接待经费预算额度执行,总量控制,超支不补。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的职责分工 一、公务接待按照统筹管理、分工负责、对口接待的方式进行。

  —- 4 -— 二、校党院办负责接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计财处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审核和管理。

 四、各学院、机关各部门负责对口或协助承办有关公务接待事项。

 五、外事接待由外事处按外事规定负责接待,校办协同相关部门配合。

  六、监审处负责对校内各学院、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审批管理 一、有来访公函的接待管理 (一)由接待部门或学院根据来访单位的公函内容,拟订接待方案并填写《玉溪师范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接待部门或学院按照审批同意的接待方案,进行公务接待活动。

 (二)接待方案内容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名称、来访人员姓名、职务、人数、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安排、接待费用(用餐、车辆、住宿)等。

 二、邀请校外人员公函的接待管理 (一)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指导帮助工作的公务接待,由邀请部门或学院拟定邀请函及接待方案,填写《玉溪师范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报部门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邀请部门或学院按照审批同意的邀请接待方案,发出邀请函并开展公务接待活

  动。

 (二)邀请函及接待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邀请对象的单位名称、姓名、职务、人数、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安排、接待费用(用餐、车辆、住宿)等。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的标准 一、严格控制用餐标准。按照经济实惠原则安排,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禁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

 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按照对口接待原则,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10 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需领导陪餐,原则上谁主管谁陪餐;属部门接待的,原则上学校领导不参加。

 三、严格控制住宿接待标准。公务接待住宿费由来访人员自理,标准按来访人员意愿安排。应学校邀请前来指导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由学校支付住宿费的,住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用车数量。应根据来访人员级别、人数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交通工具,尽量安排集体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五、简化接待礼仪,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献花、不铺红地毯、不悬挂欢迎标

  —- 6 -— 语横幅,不安排集体合影。在接待活动中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搞层层陪同。

 六、严肃公务接待纪律。各学院、各部门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的报销流程 一、公务接待完成后,应及时填写公用经费申报单,并经接待部门负责人签批,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二、公务接待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账人凭公函(来访单位的公函、学校邀请函、电话记录)公务接待审批单、公用经费申报单、发票(简称“四单”),签字手续完整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三、接待费用审批。

 按一次性接待支出为计:

 1、1000 元以下,由各部门、各学院负责人审批。

 2、2000 元以下,由党政办审批。

 3、2000 元—5000 元由党政办签署意见,经计财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4、5000 元以上除按以上程序审签外,需报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的监督管理 一、各学院、各部门公务接待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

  务接待管理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规定执行,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二、学校监审计处应加强对校内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公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各学院、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严查公务接待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学院、各部门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工作情况,要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监督检查,受理师生员工的举报、及时查处违规问题。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各学院、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等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推动和支持教代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学校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教代会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等方式加强对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8 -— 一、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二、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的; 四、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部门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问题查处不力,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部门或者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照职责权利限追究相关人员、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职责权限,依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党院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党 院 办 2015 年 3 月 6 日

  玉溪师范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

 来访单位

  姓名

  职务

  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来访人数

 陪同人数

 来访事由

 就餐人数

 就餐次数

 住宿人数

 住宿天数

 经费预算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元整 经办人 年

  月

  日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备注:

 各部门在填写此表前,请仔细阅读《玉溪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具体要求。

  接待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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